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天懌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02號、第14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天懌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冠霖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