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2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儷馨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張儷馨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罪,及刑法第318條之1之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相關設備持有他人秘密罪,及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之案件。而前揭案件依刑法第319條、第363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盧炳成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訴字卷第11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