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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敏志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384、28312、28313、3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敏志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敏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處分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5年1月20日,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佐。是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因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自115年1月20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瀞文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