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建宏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杜哲睿律師被 告 吳文瑞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郭小如律師被 告 洪榮倡選任辯護人 李祐銜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昭龍選任辯護人 鍾忠孝律師
郭芳慈律師被 告 許景晴選任辯護人 陳冠年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憲修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詠翔律師被 告 楊長湧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蔡建樂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光明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陳家緯律師被 告 簡茂榮選任辯護人 林于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賴源首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傅晉民選任辯護人 盧凱軍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邱添福選任辯護人 何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114年度偵字第12217號、114年度偵字第23938號、114年度偵字第24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蔡建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二、吳文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三、洪榮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四、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五、許景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六、陳憲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七、楊長湧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八、蔡建樂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九、張光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十、簡茂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十一、賴源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二、傅晉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十三、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5、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綽號:樂咖)、許景晴(綽號:報馬仔)、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賴源首、邱添福、傅晉民、吳文玉(吳文玉已歿,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下合稱蔡建宏等14人)均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下稱高雄市殯葬處)職工,於民國108年1月1日至114年3月13日之如附表一所示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任職期間,共同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負責安排及操作火爐火化遺體、撿骨裝罐、登載報到火化、開始火化、等待撿骨及領取骨灰之時間等工作,渠等依「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依「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殯儀館設施使用管理須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預定時間申請使用注意事項」及「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規定,亡者家屬或受委任之殯葬業者辦理亡者遺體火化申請,須提出申請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文件,並繳納火化規費予高雄市殯葬處,若亡者為高雄市市民,火化規費每具新臺幣(下同)3,500元,外縣市市民每具1萬元,該規費已包括火化後撿骨裝罐,此外無須再繳納任何費用;及規定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化遺體時間、順序,係依申請人申請而經高雄市殯葬處核准之預定時間辦理,申請人若較預定時段提前到場,始得向值班排爐登記人員(下稱排爐人員)提出依到場順序編號,提早補位進爐。於預定火化當日,先由殯葬業者或亡者家屬持列印有QR CODE之火化許可證,於預定火化時間前至火化登記室報到,排爐人員掃描火化許可證上QR CODE,登入「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登載預定火化之亡者遺體已報到,與即將進行火化該亡者遺體之火爐爐號等情,再將載有亡者姓名、預定火化時間、排定火爐爐號與QR CODE之標籤紙(下稱QR CODE標籤紙)2張,及載有上開火化資料之領骨單1張,交予預約火化之殯葬業者或亡者家屬,告知火化亡者之火爐爐號與領骨時間。復由殯葬業者或亡者家屬將QR CODE標籤紙2張交予值班操作火爐人員(下稱操爐人員),由操爐人員依QR CODE標籤紙上預定火化時間及火爐爐號,進行亡者遺體火化。操爐人員於開始火化時,掃描QR CODE標籤紙,登入「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登載亡者遺體所在火爐及開始火化時間,俟火化結束,殯葬業者或亡者家屬可領取骨灰時,值班撿骨裝罐人員(下稱撿骨人員)再掃描QR CODE標籤紙,登入「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登載火化結束,亡者骨灰可領取之情。殯葬業者或亡者家屬持領骨單領取亡者骨灰後,撿骨人員掃描領骨單上QR CODE,登入「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登載殯葬業者或亡者家屬已領取骨灰,排爐、操爐、撿骨人員以前揭登載方式,供民眾登入「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查詢亡者遺體所在火爐、火化起止及撿骨時間,另排爐、操爐、撿骨人員以前揭登載方式登載於「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內容,由系統儲存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供高雄市殯葬處管理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作業。
三、蔡建宏等14人均明知依前開規定,除亡者家屬或殯葬業者依規定候補外,渠等須依照預定火化時間及爐號,依序火化亡者遺體,不得恣意更動火化時間及爐號,及明知各殯葬業者除依上開規定外額外交付之現金,係為要求渠等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等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竟於108年1月1日至114年3月13日之如附表一所示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任職期間,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吳文玉並基於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前述犯意聯絡之範圍以各人實際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任職之期間為限),先由洪榮倡或排爐人員列印「火化預訂時間表」,於該表中標示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殯葬業者所承攬之喪葬案件,提醒排爐人員注意須特殊處理該亡者火化撿骨事宜,俟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殯葬業者報到後,排爐人員即將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殯葬業者受託處理之亡者遺體,安排至特定操爐人員使用之火爐,儘速進行火化。操爐人員為使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殯葬業者能於指定時間內完成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則視現場火爐使用狀況,未依原排定火化時間及爐號,將亡者遺體安插至立即可進行火化之火爐或備用爐執行火化,並分別收受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殯葬業者交付之賄款,且恐因高雄市殯葬處或民眾發現渠等無依預定火化時間火化亡者遺體乙事,於實際開始火化亡者遺體時,不掃描QR CODE標籤紙,而係於接近預定火化時間之際,方掃描QR CODE標籤紙,將不實之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內容登載於「高雄市殯葬處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並由系統儲存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供高雄市殯葬處及民眾查詢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準公文書內容真實、正確之公信力。蔡建宏等14人約定自殯葬業者處收得賄款後,須將賄款全數交予洪榮倡保管,用於支付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人員之便當、點心、飲料、日常用品、奠儀、花籃等費用。
四、蔡建宏等14人各別於上述之如附表一所示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任職期間,共同為下列收賄行為:
㈠陳文信(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經營安共益葬儀社(下稱安共益),受託辦理如附表二(一)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等14人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一)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陳文信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陳文信則於如附表二(一)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254件,共254,000元,接續交予吳文瑞或洪榮倡或吳文玉收受。
㈡王添慶、王精彬(均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姪叔,共同經營鎰芳葬儀社(下稱鎰芳),受託辦理如附表二(二)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等14人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二)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王添慶、王精彬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王添慶則於如附表二(二)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417件,共417,000元,接續交予蔡建宏或吳文瑞或洪榮倡或許景晴收受。
㈢王燕芳、王士銘(均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兄妹,共同經營富德禮儀社(於112年1月3日更名為慧森禮儀社,下稱慧森)、慧森禮儀社,受託辦理如附表二(三)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等14人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王燕芳、王士銘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王燕芳則於如附表二(三)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天或其等受託辦理之下一具亡者遺體火化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101件,共101,000元,接續交予蔡建宏或吳文瑞或洪榮倡收受。
㈣洪來旺、林玉坏(均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姪叔,共同經營大德佛化葬儀社(下稱大德佛化),受託辦理如附表二(四)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邱添福、吳文玉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四)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洪來旺、林玉坏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洪來旺則於如附表二(四)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212件,共212,000元,接續交予蔡建宏或洪榮倡收受。
㈤林雪霞(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經營妙螢禮儀企業社(下稱妙螢),受託辦理如附表二(五)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邱添福、吳文玉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五)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林雪霞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林雪霞則於如附表二(五)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79件,共79,000元,接續交予洪榮倡或蔡建宏或吳文玉收受。
㈥王火炎、江為善(均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男女朋友,共同經營無為禮儀社(下稱無為),受託辦理如附表二(六)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吳文玉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六)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王火炎、江為善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王火炎、江為善則於如附表二(六)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45件,共45,000元,接續交予吳文玉或蔡建宏或洪榮倡收受。
㈦何彥俊(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經營正元禮儀社(下稱正元),受託辦理如附表二(七)所示亡者喪葬業務,遂僱用何美蓉(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辦理之。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吳文玉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七)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何彥俊、何美蓉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何美蓉則於如附表二(七)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23件,共23,000元,接續交予蔡建宏或洪榮倡或吳文瑞或許景晴收受。
㈧劉雨萱(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經營長輝禮儀有限公司(下稱長輝,於111年12月28日,代表人始變更登記為劉雨萱),受託辦理如附表二(八)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傅晉民、邱添福、吳文玉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八)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劉雨萱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劉雨萱則於如附表二
(八)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27件,共27,000元,接續交予許景晴或吳文玉收受。
㈨傅華琲(涉嫌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業經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經營恩禮禮儀有限公司(下稱恩禮,代表人登記為傅華琲之女周羿辰),受託辦理如附表二(九)所示亡者喪葬業務。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吳文玉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九)所示時間,以前開加快火化、撿骨流程之方式,踐履傅華琲冀求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亡者遺體火化及撿骨裝罐事宜,傅華琲則於如附表二(九)所示預定火化時間當日,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火爐區、登記室,將每具遺體賄款1,000元,共計5件,共5,000元,接續交予蔡建宏或吳文玉收受。
五、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人員於114年3月13日、同年4月18日、同年5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及王燕芳等如附表二(一)至(九)所示殯葬業者住居所、營業登記地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而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王昭龍、許景晴、陳憲修、楊長湧、蔡建樂、張光明、簡茂榮、賴源首、傅晉民、邱添福(下稱被告13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32至34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條文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因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相當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建宏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廉卷一第6至10、49至57、65至73、77至84頁、偵一卷九第553至585頁、偵三卷二第237至241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0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吳文瑞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一第93至116、185至193、201至226、297至307頁、偵一卷六第19至34、153至161頁、偵三卷二第5至9頁、本院卷二第39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洪榮倡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一第343至361、541至548、551至563、573至580、585至587、607至
608、615至623頁、偵一卷九第347至383頁、偵三卷二第121至124頁、本院卷二第39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王昭龍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585至5
95、607至615、618至624、629至641頁、偵一卷十第203至222頁、偵三卷四第5至9頁、本院卷二第39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許景晴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5至49、175至184、191至207、235至245頁、偵三卷一第353至356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0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陳憲修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529至545、573至579頁、偵三卷三第5至8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0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楊長湧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399至407、421至424、519至523頁、偵三卷二第353至357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0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蔡建樂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366至373、387至392頁、偵一卷十第316至329頁、偵三卷三第115至119頁、本院卷二第179至180頁、本院卷四第24、218頁)、被告張光明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318至327、349至355頁、偵一卷十第264至278頁、偵三卷三第230、231至232頁、本院卷二第298頁、本院卷四第24、219頁)、被告簡茂榮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262至271、305至311頁、偵一卷十第370至385頁、偵三卷三第323至326頁、本院卷二第298頁、本院卷四第24至25、219頁)、被告賴源首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662至669、681至687頁、調查卷1第38至47頁、偵三卷四第101至103頁、本院卷二第298頁、本院卷四第25、219頁)、被告傅晉民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698至703、715至721頁、調查卷1第66至77頁、偵三卷四第195至197頁、本院卷二第298頁、本院卷四第25、219頁)、被告邱添福於廉詢、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廉卷二第744至750、759至765頁、調查卷1第96至106頁、偵三卷四第289至291頁、本院卷二第298頁、本院卷四第25、219頁)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佐證:
⒈人證部分:證人即高雄市殯葬處前課員陳德和於廉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廉卷四第445至456、477至481頁)。
⒉書證與物證部分:
⑴高雄市殯葬處組織及業務、火化作業流程、被告等人任職
、勤務分配相關: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網站公告105年10月2日修正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預定時間申請注意事項內容截圖、高雄市公立火化場使用收費標準表(調查卷1第21、23至24頁)、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5月19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1470471700號函檢附高雄市殯葬處108至114年火化場員工及委外人員名單、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職務配置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勤務分配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5年「第二殯儀館冷凍室增設QRCode資訊」勞務採購案火化場QRCODE操作手冊暨回函說明(調查卷1第265至271頁、廉卷五第77至103頁)、99年12月25日訂定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編制表、101年7月2日發布之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111年6月16日發布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殯儀館設施使用管理須知(調查卷1第273至276、277至287、289至294頁)、108年1月10日修正之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109年12月31日修正高雄市公立殯葬設施收費標準暨附表(調查卷1第295至304、307至313頁)、108年2月至114年3月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值日及勤務輪班表(調查卷2第273至407頁、、廉卷五第107至181頁)、高雄市公立殯儀館收費標準表(廉卷三第93至96頁)、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廉卷五第15至16、19至20、23至24、27至
28、31至36、39至40、43至44、47至48、51至52、55至58、61、65至66、69至70、73至74頁)、火化場技工人事資料、112年1月、114年3月殯葬處技工薪資印領清冊(偵一卷五第53至57、59至65頁)、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4年7月15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1470679600號函暨108年至114年從事火化場業務人員名單(偵一卷十二第161至163頁)。
⑵現場蒐證相關:113年1月22日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
)現勘紀錄(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火化處)(調查卷1第337至345頁、廉卷五第273至286頁)、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8、9號爐中間的門照片暨火化場配置平面圖(廉卷一第571至572頁)、113年3月26日廉政署勘查紀錄(勘查標的:112年10月21日高雄市殯儀館火化場監視器內容)(偵一卷五第109至118頁)、廉政署113年3月27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偵一卷五第123至127頁)、114年2月11日廉政署勘查紀錄(偵一卷五第135至142頁)。
⑶對話紀錄、通訊監察譯文相關:吳文瑞扣案IPHONE 14 PRO
MAX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群組「第一殯儀館火化場」對話紀錄截圖(調查卷1第49至64頁)、112年6月12日至114年2月3日吳文瑞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卷1第393至411頁)、112年7月13日至113年8月30日洪榮倡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卷1第427至428頁)、112年6月12日至12月15日楊長湧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卷1第541至594頁)、吳文瑞扣案IPHONE 14 PRO MAX手機Line與暱稱「昭龍」、「阿倡(克拉咪)」對話內容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調查卷2第121至127、135至149頁)、112年10月28日吳文瑞手機與王昭龍LINE對話截圖(廉卷二第657頁)。
⑷搜索扣押相關: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4年3月13日
(受執行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吳文瑞、吳文瑞辦公使用區域、許景晴、許景晴辦公使用區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共5份(調查卷2第5至9、13至16、17至22、23至28、29至34頁)、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114年3月13日扣押物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洪榮倡)、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廉卷五第311至324頁)、112年6月1日至8月29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火化預訂時間表(手寫)(廉卷五第337至352頁)、火化場公積金繳交名單翻拍照片(偵一卷八第25至26頁)、114檢管2208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偵三卷一第217至228、第259至311頁)、114檢管294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一第353至364頁)、114檢管323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四卷一第439頁)、114院總管2504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273至298頁)。
⒊事實三、四事實相關:
⑴附表二(一)安共益部分:證人即安共益負責人陳文信於
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5至19、45至49頁、調查卷四第433至439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51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187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4年4月18日(受執行人:陳文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卷2第95至98頁)、陳文信所有之帳冊存底文件(估價單、喪葬費用支出明細)(調查卷2第215至230頁)、108年1月12日至114年3月12日(安共益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3第467至796頁、廉卷五第469至706頁)、112年4月15日、112年6月30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火化預定時間表(廉卷三第89、91頁)。
⑵附表二(二)鎰芳部分:證人即鎰芳負責人王精彬於調詢
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274至284、309至314頁、調查卷四第423至431頁)、證人即鎰芳員工王添慶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105至127、195至215頁、調查卷四第423至431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49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197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4年4月18日(受執行人:王精彬、王添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調查卷2第83至86、89至92頁)、王添慶所有之西元2019年至2023年手帳本5本(調查卷2第191至214頁)、108年1月2日至114年3月13日(鎰芳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3第39至446頁、廉卷六第5至402頁)、鎰芳葬儀社明細、收據(廉卷三第157至160頁)、王添慶iPhone12ProMax手機內與洪榮倡、「美玉(師姐)」LINE對話內容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廉卷三第161、163頁)。⑶附表二(三)富德、慧森部分:證人即富德、慧森負責人
王燕芳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319至349、383至4
00、433至446頁、偵一卷九第85至92頁、調查卷四第441至450頁)、證人即慧森員工王士銘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513至543、595至603頁、偵一卷九第85至92頁、調查卷四第441至450頁)、證人即慧森員工孫誌均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偵一卷四第81至106、149至155頁)、證人即慧森員工黃靖雯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偵一卷四第233至252、279至284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47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07頁)、112年7月1日至114年2月5日王燕芳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卷1第637至686頁)、吳文瑞扣案IPHONE 14 PRO MAX手機Line與暱稱「慧森(富德...儀-王燕芳)」LINE對話內容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調查卷2第129至131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4年3月13日(受執行人:慧森禮儀社、王燕芳、王士銘)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調查卷2第35至40、41至46、47至52頁)、各式場商付款表資料(調查卷2第151至190頁)、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技工吳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4份(蒐證日期113年2月18日、113年3月31日、113年5月21日、113年7月1日)(調查卷2第231至272頁)、109年3月24日至114年2月15日(富德/慧森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2第471至567頁、廉卷六第405至501頁)、112年9月16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暨火化預定時間表、112年8月7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暨火化預定時間表、112年8月22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暨火化預定時間表、吳文瑞與王燕芳於110年8月7日11時13分許及同日11時20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4
9、50、51登載不實相關,見廉卷一第127、131、141、163至165、167至169頁)、112年6月7、19日、7月17日、113年5月21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慧森)火化登記簿資料暨火化預定時間表(廉卷一第457至467、第505頁)、證人王士銘Iphone 12 Pro Max手機內與證人王燕芳LINE對話內容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廉卷三第545至554頁)、證人王燕芳門號0000000000於112年8月7日11時13分47秒與吳文瑞、112年8月22日9時3分41秒與孫誌均、112年9月16日8時26分20秒及9時47分56秒與王士銘、113年2月8日13時38分7秒與王士銘、113年2月18日11時3分19秒與吳文瑞、113年4月2日9時40分28秒與王士銘通話之通訊監察對話譯文(編號49、50、51、63、65、69登載不實相關,調查卷1第640、644至645、648、654、656至657、660頁)。
⑷附表二(四)大德佛化部分:證人即大德佛化負責人林玉
坏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711至718、743至746、751至755頁)、證人即大德佛化員工洪來旺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三第609至615、645至649、653至658、681至687頁)、證人即大德佛化員工蘇宥頡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487至493、497至502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61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15頁)、112年1月2日至114年3月9日(大德佛化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4第137至334頁、廉卷七第5至204頁)、113年12月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勤務輪、值班表暨113年12月28日現場蒐證照片(編號184相關,見廉卷一第27頁)、112年6月7日、19日、7月17日、8月29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大德佛化)火化登記簿資料暨火化預定時間表(廉卷一第425至437頁)、112年4月12日、6月21日、7月23日、7月29日、7月9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預訂時間表暨火化登記簿(廉卷二第131至133、135至137、143至145、147至149、155至157頁)、洪來旺Iphone 14 Pro Max手機內與蘇宥頡、馨儀Jamie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廉卷三第659至662頁)、林玉坏之2009年記事本封面暨內頁翻拍照片(廉卷三第719至741頁)、本院113年聲監字第000239號通訊監察書、113年10月9日林玉坏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暨113年10月9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廉卷五第359至363頁)、114年3月13日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洪來旺)、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廉卷五第373至376頁)、廉政署113年12月28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暨蒐證資料(編號184登載不實相關,見廉卷五第379至391頁)、廉政署114年2月6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暨蒐證資料(編號192登載不實相關,見廉卷五第395至409頁)。
⑸附表二(五)妙螢部分:證人即妙螢負責人林雪霞於廉詢
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5至11、31至36、41至46頁、偵一卷六第375至380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63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23頁)、112年1月7日至114年3月8日(妙螢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4第343至421頁、廉卷七第207至285頁)、112年2月26日、6月7日、8月29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妙螢)火化登記簿資料暨火化預定時間表(廉卷一第401至411頁)、114年1月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勤務輪、值班表暨114年1月7日現場蒐證照片、火化場即時查詢系統畫面截圖、114年1月7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廉政署114年1月7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及蒐證資料(編號72登載不實相關,見廉卷一第29至38、473至494頁)、112年7月9日、112年6月13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暨火化預訂時間表(廉卷二第139至141、151至153頁)、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在12、13號爐中間通道監視器畫面截圖(偵一卷六第403頁)。
⑹附表二(六)無為部分:證人即無為實際負責人王火炎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71至79、107至112、115至120、149至152、153至157頁)、證人即無為員工江為善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171至177、189至194頁)、證人即無為業務王謹民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507至511、537至541頁)、證人即無為禮儀師王昶智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547至550、551至556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57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35頁)、112年2月12日至114年2月13日(無為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4第47至87頁、廉卷七第289至328頁)、112年7月29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預定時間表暨火化登記簿資料(廉卷二第127至129頁)、王火炎手機內於113年1月28日與「郭禾」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廉卷四第89頁)。
⑺附表二(七)正元部分:證人即正元負責人何彥俊於廉詢
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207至213、231至235、239至240頁)、證人即正元員工何美蓉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249至255、291至295、299至303頁)、證人即正元員工黃書慧於廉詢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561至565、579至582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59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45至246頁)、112年6月21日至114年3月2日(正元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4第93至115頁、廉卷七第331至353頁)、112年6月21日、25日、7月1日、6日、17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正元)火化登記簿資料暨火化預定時間表(廉卷一第593至598、601至604頁)、正元禮儀社何俊彥所有之收據、估價單(廉卷四第215至221、223至225、269至287頁)、114年4月18日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何彥俊、何美蓉)扣押物照片、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廉卷五第435至459、461至466頁)。
⑻附表二(八)長輝部分:證人即長輝負責人劉雨萱於調詢
及偵訊之證詞(廉卷四第313至331、367至372、377至380頁)、證人即長輝前負責人徐美燕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詞(偵一卷七第395至406、431至435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53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53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4年4月18日(受執行人:劉雨萱)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卷2第77至80頁)、111年1月7日至113年6月25日(長輝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4第7至33頁、廉卷七第357至383頁)、喪葬費用明細表(廉卷四第337至348頁)、高雄市政府111年12月2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4988800號函、112年3月2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0963000號函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廉卷四第385至394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14年5月12日函暨消費明細(偵一卷十一第16至17頁)。
⑼附表二(九)恩禮部分:證人即恩禮實際負責人傅華琲於
調詢及偵訊之證詞(調查卷1第3至16頁、偵一卷十二第39至46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調查卷1第255頁)、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稅籍)查詢結果(廉卷五第263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4年5月27日(受執行人:傅華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調查卷2第101至104頁)、薛王水柳委辦喪葬費用明細文件(調查卷1第33至35頁)、112年7月29日至114年2月13日(恩禮行賄期日)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火化登記簿資料(調查卷4第37至41頁、廉卷七第387至391頁)。
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所謂身分公務員。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約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指「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而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授權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不論究係永久性或暫時兼辦性質,均包括在內,更不以最後有決定之職權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54、5655號、112台上字第3919號刑事判決)。查,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5目定有明文。被告13人均是高雄市殯葬處依「工友管理要點」所晉用(廉卷五第79頁),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擔任高雄市殯葬處職工,經指派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負責安排及操作火化爐具火化遺體、撿骨裝罐、登載報到火化、開始火化、等待撿骨及領取骨灰之時間等事宜,渠等依「高雄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綜上,足認被告13人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
補強,自堪採信。本案事證均已明確,被告13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與罪數: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被告13人之供述及上開證人之證述,對照事件進行之時序與時間之密接上觀察,被告13人各次收受賄款之時間及金額,顯與遺體火化、撿骨等被告13人職務上行為之內容,具有對價關係。
⒉是核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
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所為,就如附表二(一)編號1至254【被告簡茂榮僅就編號79至254、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118至254】、附表二(二)編號1至417【被告簡茂榮僅就編號158至417、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261至417】、附表二(三)編號1至48【被告簡茂榮僅就編號14至48、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27至48】、52至62、64、66至68、70至72、74至
76、78、80至89、91、92、94至101、附表二(四)編號1至16
6、168、170至183、185至191、193至212、附表二(五)編號1至71、73至79、附表二(六)編號1至45、附表二(七)編號1至23、附表二(八)編號1至27【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10至27】、附表二(九)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如附表二(三)編號49至51、63、65、69、73、77、79、90、93、附表二(四)編號167、169、184、192、附表二(五)編號7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核被告賴源首就附表二(一)編號1至76、附表二(二)編號1至151、附表二(三)編號1至9部分、被告傅晉民就如附表二(一)編號1至117、附表二(二)編號1至253、附表二(三)編號1至26、附表二(八)編號1至8部分、被告邱添福就附表二(一)編號1至143、附表二(二)編號1至300、附表二
(三)編號1至33、附表二(四)編號1至7、附表二(五)編號1、附表二(八)編號1至15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⒊罪數認定之說明:檢察官於起訴書雖主張被告13人於各別之
任職期間所為向全部業者陳文信等人收取賄賂之行為,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云云(見起訴書第28頁),然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補充理由書主張本件被告罪數之認定基準,以殯葬業者之家數認定被告罪數(本院卷二第187至189頁)。被告張光明、賴源首、傅晉民、蔡建樂、許景晴、邱添福、王昭龍、蔡建宏、洪榮倡、楊長湧、被告簡茂榮之辯護人則均主張應以接續犯,整體包括論以一罪等語(本院卷二第395至397頁、本院卷三第73、89、163、191、195至197、19
9、201至203頁、本院卷四第233、234、235、236、237、23
8、239、240頁)。經查:⑴按刑事法上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其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割,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評價之謂。惟並非漫無限制,如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逐次實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皆可各別成罪,所犯又非屬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即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刑事判決)。
⑵本案被告13人各次收賄之對象分別為事實欄四、㈠至㈨【即
附表二(一)至(九)】所示9殯葬業者陳文信等人,為渠等所坦承不諱,渠等主觀上自可知悉係向上開不同殯葬業者收取賄賂,堪認渠等於附表一所示任職期間,主觀上對上開各殯葬業者各自有基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渠等對同一殯葬業者多次收取賄賂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所為之數行為,因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完成,彼此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⑶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
、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就如附表二(三)編號49至51、63、65、69、73、77、79、90、93、附表二(四)編號167、169、184、192、附表二(五)編號72所示犯行,均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法定刑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斷。
⑷被告蔡建宏等13人就事實四、㈠至㈨【即附表二(一)至(九)】所示之犯行,因不同殯葬業者行賄之理由不盡相同(例如:證人即安共益負責人陳文信於偵訊時證稱:我是每一件安共益承攬的喪葬案件我都會給火化人員賄款等語,見調查卷4第434至435頁;證人即長輝負責人劉雨萱於偵訊時則證稱:火化時間排在下午2點10分之後的場才會給錢等語,見廉卷四第369頁),被告蔡建宏等人係對不同殯葬業者各自利用不同方式、機會所為收賄行為,顯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雖侵害同一性質之國家法益,且有部分行為期間有重疊,但被告蔡建宏等人向上開9殯葬業者收賄行為各自具有獨立性,應各別論罪,無從將事實四、㈠至㈨所示收賄行為混為一談,合為接續犯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從而,上開被告之辯護人認為事實四、㈠至㈨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整體論以一罪等語,於本案情形並無理由,為本院所不採。起訴書主張對各被告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等語,容有誤會。
⒋共同正犯:
⑴被告13人與吳文玉就事實四、㈠、㈡、㈢【即附表二(一)、
(二)、(三);其中,附表二(一):被告簡茂榮僅就編號79至254部分、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118至254部分、被告賴源首僅就編號1至76部分、被告傅晉民僅就編號1至117部分、被告邱添福僅就編號1至143部分;附表二(二):被告簡茂榮僅就編號158至417部分、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261至417部分、被告賴源首僅就編號1至151部分、被告傅晉民僅就編號1至253部分、被告邱添福僅就編號1至300部分;附表二(三)部分:被告簡茂榮僅就編號14至101部分、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27至101部分、被告賴源首僅就編號1至9部分、被告傅晉民僅就編號1至26部分、被告邱添福僅就編號1至33部分】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
、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邱添福與吳文玉就事實四、㈣、㈤【即附表二(四)、(五);其中,附表二
(四)被告邱添福僅就編號1至7部分,附表二(五)被告邱添福僅就編號1部分】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
、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與吳文玉就事實四、
㈥、㈦、㈨【即附表二(六)、(七)、(九)】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⑷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
、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傅晉民、邱添福與吳文玉就事實四、㈧【即附表二(八);其中,被告王昭龍僅就編號10至27部分、被告傅晉民僅就編號1至8部分、被告邱添福僅就編號1至15部分】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⒌各被告罪數:
⑴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
、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就事實四、㈠至㈨【即附表二(一)至(九)】其等有參與之部分【附表二(一)被告簡茂榮參與編號79至254部分、被告王昭龍參與編號118至254部分;附表二(二)被告簡茂榮參與編號158至417部分、被告王昭龍參與編號261至417部分;附表二
(三)被告簡茂榮參與編號14至101部分、被告王昭龍參與編號27至101部分;附表二(八)被告王昭龍參與編號10至27部分】,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⑵被告賴源首就事實四、㈠、㈡、㈢其有參與部分【即附表二(
一)編號1至76、附表二(二)編號1至151、附表二(三)編號1至9】,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⑶被告傅晉民就事實四、㈠、㈡、㈢、㈧其有參與部分【即附表
二(一)編號1至117、(二)編號1至253、(三)編號1至26、(八)編號1至8】,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⑷被告邱添福就事實四、㈠、㈡、㈢、㈣、㈤、㈧其有參與部分【
即附表二(一)編號1至143、(二)編號1至300、(三)編號1至33、(四)編號1至7、(五)編號1、(八)編號1至15】,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後段: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後段規定意指行為人除具備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外,併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給予較前段更優惠之法律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行為人同時具備上開要件時,自應逕適用該條項後段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要無分別適用同條項前段、後段規定,而「遞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0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
、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賴源首、邱添福、傅晉民於偵查中,就本案犯罪事實均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各被告所繳交之全部犯罪所得金額如附表三所示,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3份附卷可稽(偵三卷四第383、390、392、394、396、398、400、402、404、406、408、410、412頁),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減刑規定之適用。
⑵被告蔡建宏於114年4月9日廉詢時供出「鎰芳」王添慶(慶
仔)、「正元」何美蓉(廉卷一第50至52、55頁)、114年5月2日調詢供出「恩禮」,並指認傅華琲(偵一卷九第
559、567、568、579至581頁);被告吳文瑞於114年3月13日廉詢供出「安共益」陳文信(廉卷一第115頁)、於114年3月28日調詢供出「鎰芳」;114年3月28日偵訊供出「鎰芳」、「安共益」、「正元」(偵一卷六第157、158至159頁);被告洪榮倡於114年3月28日廉詢供述「鎰芳」王添慶、王精彬、「安共益」陳文信、「長輝」劉雨萱(廉卷一第555至556頁),於114年3月27日偵訊時供出「正元」(廉卷一第577至580頁),於114年4月9日廉詢、偵訊時供出「正元禮儀社」何美蓉(廉卷一第585至587、607至608頁);被告王昭龍於114年3月13日廉詢、偵訊供出「正元」偵訊供出「正元」(廉卷二第590、591、610至6
11、614至615頁);被告許景晴於114年3月13日調詢供出「安共益禮儀社」陳文信、「鎰芳禮儀社」王精彬的姪子(即王添慶)、「長輝禮儀有限公司劉雨萱、「美燕」(即徐美燕)(廉卷二第9至10、47至48頁)、114年3月14日偵訊時供出安共益、鎰芳、長輝(廉卷二第180頁)、114年4月16日調詢供出「長輝」劉雨萱、「鎰芳」王添慶、「正元禮儀社」的老闆娘何美蓉(廉卷二第199至205、207頁),因而分別查獲行賄罪之正犯即證人王添慶、王精彬、陳文信、劉雨萱、何彥俊、何美蓉、劉雨萱、傅華琲,此有上開廉詢、調詢及偵訊筆錄在卷可佐,故被告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就事實四、㈠部分,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就事實四、㈡、㈦部分,被告王昭龍就事實四、㈦部分,被告洪榮倡、許景晴就事實四、㈧部分、被告蔡建宏就事實四、㈨部分,均應逕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然考量上開被告於上開各犯罪事實之參與情節及參與程度等情狀,認均應減輕上開被告上開犯罪事實部分之刑,而均不予免除其刑。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
⑴按共同正犯藉由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其危險及惡性均甚於單獨正犯。而公務員利用公務行政體系上下指揮監督或彼此平行連結之模式集體貪污,擴大犯罪規模,使犯罪易於遂行,且難以查獲,相較於單獨正犯無從等同視之,倘因涉案者為複數行為人,朋分賄款稀釋犯罪所得,即可邀減刑寬典,不但有違共犯責任理論,且無異變相鼓勵公務員糾眾集體貪污,殊悖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目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乃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鑑於客觀上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為5萬元以下之貪污行為,其刑罰需求性較低,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刑罰相繩,俾免輕罪重罰之弊。然就共同正犯而言,需就所有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及其結果予以整體評價,此與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事由僅取決於個人情狀之性質迥異,自無從排除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固應就各人實際分得之數為之,惟犯罪所得之沒收,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此與責任共同原則,旨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係屬二事,無從比附援引。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於共同正犯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刑事判決參照)。
⑵事實四、㈠、㈡【即附表二(一)、(二)】部分,各被告
參與之部分,共同正犯合計之犯罪所得均逾5萬元,均無此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⑶事實四、㈢部分:被告賴源首於僅參與附表二(三)編號1
至9,共9件;被告傅晉民僅參與附表二(三)編號1至26,共26件;被告邱添福僅參與附表二(三)編號1至33,共33件,以1件1000元賄款計算,渠等參與部分之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故被告賴源首、傅晉民、邱添福於此部分,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其他被告參與之部分,共同正犯合計之犯罪所得均逾5萬元,均無此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⑷事實四、㈣部分,被告邱添福僅參與附表二(四)編號1至7
,共7件,以1件1000元賄款計算,其參與部分之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故被告邱添福於此部分,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其他被告參與之部分,共同正犯合計之犯罪所得均逾5萬元,均無此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⑸事實四、㈤部分,被告邱添福僅參與附表二(五)編號1,1
件,以1件1000元賄款計算,其參與部分之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故被告邱添福於此部分,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其他被告參與之部分,共同正犯合計之犯罪所得均逾5萬元,均無此條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⑹事實四、㈥、㈦、㈧、㈨【即附表二(六)、(七)、(八)
、(九)】部分,因各該殯葬業者行賄之件數及行賄之總金額均未逾5萬元,故參與此部分之各被告均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⒊刑法第59條:
⑴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與第57條兩條適用上固有區別,惟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而第59條與第57條之適用,同屬審判人員自由裁量之職權範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99年度台上字第64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考量被告13人身為公務員,貪圖小利,共同收受殯葬業者
交付之賄賂,危害公務機關執法之威信,傷害人民對執法機關之信任,所為固已違法,惟審酌本件被告13人所擔任之職務為遺體火化、撿骨等殯葬相關工作,並非一般人均樂意從事之工作,參以被告蔡建宏等人各次收受賄賂之金額實屬不高,用以支付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人員之便當、點心、飲料、日常用品、奠儀、花籃等費用,各被告未直接分得現金,犯罪實害亦尚屬輕微,被告13人因本案歷經司法調查,均應已深知警惕,倘依渠等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法定最低本刑,經適用上開減刑規定後之處斷刑,相較於其等本案之犯罪情節,尚有刑罰過苛、情輕法重之嫌,故就被告13人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刑。
⒋從而,被告13人所犯各罪,各有如附表五「適用之減刑規定
」欄所示之2種或3種減刑事由,均依刑法第71條第2項、第70條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再遞減之。
㈤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3人任職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負責遺體火化、撿骨等業務,協助殯葬業者及民眾辦理殯葬事宜,竟不知廉潔自持,私下接觸殯葬業者,不違背職務而從中收取對價賂賄,破壞公務形象及官箴,所為固不足取,惟念及被告1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13人所參與之期間、分工情形、所收受之賄賂金額、各被告所分配之犯罪所得之多寡、均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告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王昭龍、賴源首、傅晉民、邱添福均無犯罪紀錄、被告陳憲修於77年間有賭博案被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被告13人之法院前案在卷可參,並考量被告13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因涉及隱私不予詳載見本院卷四第227至22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院審酌被告13人所犯各罪時間密集、所犯均為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質相同,考量上開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13人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十三項所示。
㈥褫奪公權: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13人所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各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斟酌其等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
2 項規定,分別宣告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褫奪公權。又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被告13人既經本院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乃擇其各罪中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㈦緩刑:
⒈被告賴源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為憑,本院認被告賴源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被告賴源首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其於本案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又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再考量被告賴源首因職場陋習致犯本案,顯見其法律常識及守法觀念均尚有明顯不足,而待加強,為使其徹底記取教訓,避免再次誤罹刑章,並斟酌其侵害法益之情節等一切事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賴源首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倘不履行上述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⒉至其他本案被告,因本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均逾有期徒刑2年,
均不符合緩刑要件,本院自無從宣告緩刑。
三、沒收方面: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手機各1支,分別為被告洪榮倡
、吳文瑞所有等情,有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查,係被告吳文瑞、洪榮倡用以與本案殯葬業者及共犯聯絡收賄事宜使用之工具,有手機對話截圖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分別係被告吳文瑞、洪榮倡所有且供附表二(一)至(九)各次犯罪所用之工具,爰依上開規定,各於被告洪榮倡、吳文瑞於附表二(一)至(九)所示犯行之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至於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物,係被告洪榮倡放置公積金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洪榮倡於偵查中供述在卷(廉卷一第546至547頁),雖可能用以存放被告等人收取之賄款,然因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被告13人就其等於附表二(一)至(九)所示犯
行所參與部分,就各被告各罪所分得之犯罪所得,均經各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各被告繳交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被告之各罪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各被告各罪之犯罪所得金額如附表五「①被告參與之件數、②共同收賄之金額、③分得之犯罪所得」欄之③所示)。又因計算各被告之犯罪所得時,就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故各被告就各罪分得之犯罪所得,若總金額與各被告已繳交之犯罪所得金額有所差異,因乃計算方式之誤差結果導致,故無庸另為找補,附此敘明。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詳見本院卷一第273至298頁(114)院總管
2504號扣押物品清單】,或為本案之證據資料,或非本案被告所有之物,或與本案無關,且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聲請宣告沒收,無證據可認為屬本案被告13人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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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編號 被告 108年起在高雄市殯葬處第一殯儀館火化場任職期間 1 蔡建宏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2 吳文瑞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8日 3 洪榮倡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4 許景晴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5 簡茂榮 110年3月10日至114年5月23日 6 張光明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7 蔡建樂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8 楊長湧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9 陳憲修 108年1月1日至114年5月23日 10 王昭龍 111年8月2日至114年5月23日 11 賴源首 108年1月1日至110年1月15日 12 傅晉民 108年1月1日至111年7月15日 13 邱添福 108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5日 14 吳文玉 108年1月1日至114年1月31日附表二(一)、收受安共益葬儀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蔡幸雄 108年1月12日10時10分/1爐 2 吳正發 108年1月18日14時10分/10爐 3 蔡文正 108年1月19日12時20分/5爐 4 呂瑞標 108年2月20日8時/12爐 5 康正吉 108年3月9日8時/9爐 6 蘇進忠 108年3月10日15時/9爐 7 張國雄 108年3月12日8時30分/15爐 8 林耀輝 108年3月16日8時30分/16爐 9 蔡鄭玉筆 108年3月20日8時/17爐 10 陳素娥 108年4月4日8時/12爐 11 林京 108年4月16日9時40分/3爐 12 孫蔡秀麗 108年4月20日8時/18爐 13 蔡何阿花 108年4月24日8時/17爐 14 蔡水文 108年4月30日8時/13爐 15 蔡嘉碧 108年5月3日8時/3爐 16 蘇志成 108年5月21日8時/17爐 17 李水奢 108年5月21日10時10分/5爐 18 黃澤文 108年5月24日8時/17爐 19 郭連對 108年5月24日10時10分/5爐 20 陳有良 108年5月25日8時/9爐 21 郭振興 108年5月25日8時/17爐 22 張資源 108年5月25日8時30分/16爐 23 孫慶彰 108年5月31日10時10分/2爐 24 王志明 108年6月2日8時30分/7爐 25 王葉玉珠 108年6月5日11時30分/13爐 26 林珠美 108年6月5日12時50分/11爐 27 羅進道 108年6月22日8時/11爐 28 何喂 108年6月22日8時/17爐 29 許吳朝捷 108年6月23日12時50分/9爐 30 蔡宗夫 108年6月29日8時/17爐 31 楊王麗釧 108年6月29日12時50分/15爐 32 李友琮 108年7月4日15時/17爐 33 曾振興 108年7月13日8時/15爐 34 謝月 108年8月10日15時30分/11爐 35 張玉達 108年8月17日8時/15爐 36 楊陳綿 108年8月27日9時40分/17爐 37 林修貌 108年9月15日10時10分/5爐 38 蘇聘 108年9月25日8時/15爐 39 歐宗寶 108年10月19日8時/15爐 40 劉佳林 108年10月19日8時/17爐 41 王日生 108年11月06日8時/17爐 42 李天華 108年11月23日15時30分/17爐 43 余正義 108年12月14日8時/7爐 44 許戴祝慈 108年12月19日8時/9爐 45 陳世昌 108年12月25日8時/4爐 46 于蒙納 109年1月9日8時/16爐 47 蔡秉璁 109年1月10日15時30分/11爐 48 李黃蘭 109年2月14日11時/8爐 49 卓萬誠 109年2月18日11時30分/11爐 50 吳明華 109年2月22日15時30分/10爐 51 杜春芳 109年2月26日8時/12爐 52 韓文侃 109年3月3日15時30分/2爐 53 洪蔡抵 109年3月30日8時/17爐 54 蘇萬福 109年4月11日8時30分/15爐 55 高在蓮 109年5月4日10時10分/4爐 56 劉國輝 109年5月8日8時/15爐 57 王招益 109年5月12日15時30分/1爐 58 凌金木 109年5月14日11時/9爐 59 王振鈺 109年5月16日8時/17爐 60 陳施月照 109年6月9日10時10分/13爐 61 羅時清 109年6月10日15時30分/1爐 62 曾敏純 109年6月13日8時/15爐 63 陳吳緞 109年6月15日9時40分/9爐 64 呂久全 109年7月2日10時10分/10爐 65 何榮治 109年7月7日12時50分/14爐 66 張金水 109年7月8日8時/15爐 67 蔡淑容 109年8月19日10時10分/10爐 68 黃同玉 109年8月25日8時/17爐 69 高洪招治 109年8月29日8時/9爐 70 郭耀宗 109年10月2日8時/15爐 71 張鑄 109年10月07日8時/15爐 72 高張枝文 109年10月31日8時30分/16爐 73 林家靖 109年10年31日13時40分/15爐 74 李寶仕 109年11月27日13時40分/9爐 75 李清和 109年12月1日13時40分/13爐 76 林進財 109年12月27日14時10分/11爐 77 蔡貴華 110年2月5日10時10分/15爐 78 林秀足 110年2月20日8時/1爐 79 楊春成 110年4月10日8時/9爐 80 李鴻茂 110年4月18日15時/4爐 81 曾賢良 110年5月1日8時/8爐 82 洪慶璋 110年5月28日13時40分/17爐 83 郭良民 110年5月30日14時10分/11爐 84 林曾金菊 110年6月16日8時/9爐 85 蔡信昇 110年6月18日8時/17爐 86 高能順 110年6月19日12時50分/4爐 87 許萬發 110年6月20日8時/14爐 88 蕭偉祥 110年6月27日8時/7爐 89 曾大國 110年7月22日8時/13爐 90 陳玉霞 110年7月24日8時30分/2爐 91 王張淑英 110年8月11日8時30分/10爐 92 黃石豹 110年8月21日8時/9爐 93 鄭林月 110年9月11日9時40分/14爐 94 李信義 110年9月15日8時30分/8爐 95 李武雄 110年9月30日8時/15爐 96 蔡水山 110年10月1日9時40分/12爐 97 翁金昆 110年10月2日8時/13爐 98 黃燕璋 110年10月23日8時/17爐 99 蔡陳玉葉 110年11月3日14時10分/8爐 100 傅謝碧連 110年11月16日13時40分/12爐 101 戴能開 110年12月7日9時40分/9爐 102 周楊秀鳳 110年12月31日8時/9爐 103 陳文彬 111年1月15日14時10分/16爐 104 黃郭貪自 111年1月28日8時/17爐 105 蘇麗雲 111年2月6日8時/9爐 106 陳溪 111年2月10日11時30分/16爐 107 鄒善群 111年2月12日8時/1爐 108 石芷芳 111年2月16日8時30分/9爐 109 潘宗敏 111年3月1日12時50分/18爐 110 黃鶴雄 111年3月26日8時/9爐 111 李張月桃 111年4月23日8時/7爐 112 買莊錦麗 111年5月7日8時/7爐 113 沈義元 111年5月14日9時40分/15爐 114 李坤益 111年5月29日15時/9爐 115 曾蔡冷 111年6月11日11時/7爐 116 陳漢清 111年6月19日14時10分/14爐 117 陸重光 111年6月27日(無預定火化時間)/5爐 118 劉耀超 111年8月7日8時/13爐 119 余守寶 111年8月11日12時50分/14爐 120 陳金葉 111年8月13日8時/17爐 121 孫光德 111年8月28日8時30分/18爐 122 康馨方 111年8月29日8時/17爐 123 駱祈億 111年9月2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7爐 124 林仁賢 111年9月3日8時/9爐 125 梁劉土美 111年9月3日8時/15爐 126 劉蔣秀玉 111年9月17日11時30分/11爐 127 蔡戴員 111年9月17日14時10分/11爐 128 汪麗蘭 111年9月28日9時40分/9爐 129 郭莊貴春 111年9月29日8時/1爐 130 蔡飛力 111年10月19日8時30分/11爐 131 顧祖德 111年10月19日11時/12爐 132 力清樂 111年10月20日15時30分/11爐 133 姚昌順 111年10月29日8時/9爐 134 吳李秋蘭 111年11月4日15時30分/8爐 135 林行雄 111年11月5日12時20分/7爐 136 陳秀枝 111年11月19日15時/9爐 137 盧天相 111年11月22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6爐 138 陳鵬飛 111年12月6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6爐 139 潘吳美蘭 111年12月10日8時/9爐 140 陳蔡美花 111年12月31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0爐 141 王巨聖 111年12月31日10時10分/14爐 142 林國加 112年1月12日8時/13爐 143 許招平 112年1月13日8時/10爐 144 吳明發 112年1月18日(無預定火化時間)/8爐 145 張趙雪珍 112年2月1日8時/9爐 146 黃瑞臨 112年2月4日8時30分 /10爐 147 王三福 112年2月8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5爐 148 楊李招雲 112年2月11日8時/3爐 149 邱黃玉春 112年2月12日8時/7爐 150 陳李清忍 112年2月25日8時/13爐 151 廖容粧 112年2月26日8時/4爐 152 蕭買美 112年3月18日8時/12爐 153 蔣文輝 112年3月24日12時50分/17爐 154 柳鄭玉女 112年4月7日8時/12爐 155 李輝雄 112年4月12日11時/13爐 156 徐啟晃 112年4月15日11時30分/11爐 157 吳慧美 112年4月15日15時30分/4爐 158 陳玉美 112年4月18日8時/5爐 159 許玉虎 112年4月27日11時30分/8爐 160 邢期貞 112年5月5日8時30分 /12爐 161 陳旺梗 112年5月20日10時10分/8爐 162 力天素 112年5月28日8時/13爐 163 陳金龍 112年6月15日10時10分/10爐 164 李萬田 112年6月20日12時20分/11爐 165 葉香蘭 112年6月30日9時40分 /15爐 166 王甲首 112年6月30日12時50分/16爐 167 楊來旺 112年7月9日11時30分/11爐 168 黃千芳 112年7月10日8時30分/8爐 169 李糧伍 112年7月15日8時/13爐 170 邱士銘 112年7月17日8時/9爐 171 蔡謝金秀 112年7月23日12時20分/7爐 172 蔡楊李 112年7月28日10時10分/5爐 173 李陳明珠 112年8月22日13時40分/9爐 174 莊黎華 112年9月6日8時/7爐 175 蔡金坤 112年9月11日8時/9爐 176 陳林票 112年9月11日12時50分/11爐 177 李玉娟 112年9月23日13時40分/5爐 178 許朝川 112年9月30日8時/9爐 179 吳育修 112年9月30日10時10分/1爐 180 華麗珠 112年10月6日8時/12爐 181 許照元 112年10月8日10時10分/10爐 182 黃郁雯 112年10月12日9時40分/9爐 183 張新發 112年10月17日13時40分/1爐 184 劉陳麗 112年10月22日11時30分/8爐 185 劉潘邱碧 112年10月24日8時30分/8爐 186 羅彥瑋 112年10月31日8時/9爐 187 黃昌雄 112年11月12日8時30分/5爐 188 蔡楊金治 112年12月11日8時/13爐 189 侯豐昭 113年1月6日11時/7爐 190 李秀霞 113年1月8日12時20分/15爐 191 胡文雄 113年1月10日10時10分/10爐 192 賈永科 113年1月27日10時10分/8爐 193 郭芢榮 113年2月4日8時30分/11爐 194 王梁金玉 113年2月21日8時/16爐 195 高偉 113年3月1日8時/7爐 196 葉勇信 113年3月3日8時30分/4爐 197 劉進士 113年3月10日8時/9爐 198 宋卓菊妹 113年3月14日14時10分/8爐 199 王楊秀金 113年3月30日8時30分/7爐 200 許榮華 113年4月13日8時/6爐 201 谷雋翔 113年4月13日15時30分/14爐 202 蘇志明 113年4月20日15時/17爐 203 黃辰卉 113年4月24日9時40分/11爐 204 蔡志南 113年4月30日8時/9爐 205 潘偉鈞 113年5月6日8時30分/15爐 206 林倩菁 113年5月11日8時30分/10爐 207 李利助 113年5月20日10時10分/8爐 208 戴蔡所 113年6月1日8時30分/10爐 209 蔡盈吟 113年6月1日12時20分/11爐 210 杜英治 113年6月13日8時30分/7爐 211 呂嘉山 113年6月13日15時/9爐 212 王萬春 113年6月15日13時40分/7爐 213 曾寶鳳 113年6月22日8時30分/14爐 214 郭全壹 113年6月29日8時30分/9爐 215 張石峯 113年6月30日8時30分/10爐 216 林建池 113年7月18日8時/9爐 217 康老得 113年7月20日15時30分/10爐 218 蔡余秀雲 113年7月25日13時40分/13爐 219 吳郭秀冉 113年7月25日8時30分/14爐 220 吳其昌 113年8月10日13時40分/15爐 221 石清文 113年8月17日13時40分/1爐 222 楊黃金蓮 113年8月31日8時/7爐 223 黃自財 113年9月12日8時/9爐 224 黃正志 113年9月12日8時/10爐 225 孫英富 113年9月20日10時10分/8爐 226 蔣永慶 113年10月3日14時10分/10爐 227 蘇秉家 113年10月11日10時10分/10爐 228 李黃嬰 113年10月29日8時/7爐 229 洪兆南 113年10月29日8時/13爐 230 蔡安全 113年11月2日11時30分/8爐 231 胡淑芬 113年11月8日8時30分/11爐 232 蔡永昌 113年11月9日10時10分/10爐 233 林雅菁之女 113年11月12日15時30分/8爐 234 楊富旭 113年11月13日9時40分/9爐 235 黃振茂 113年11月16日9時40分/9爐 236 王偉任 113年11月28日8時30分/13爐 237 林擇龍 113年12月7日8時/9爐 238 王楊玉桃 113年12月31日9時40分/14爐 239 朱錦螺 114年1月10日8時/7爐 240 曾凱榮 114年1月10日10時10分/11爐 241 陳鳳玲 114年1月18日10時10分/12爐 242 陳文賢 114年1月25日8時30分/10爐 243 李駱美香 114年1月25日15時30分/10爐 244 廖勻禎 114年1月26日11時30分/11爐 245 石曾冊 114年2月8日8時30分/14爐 246 吳文玉 114年2月8日13時40分/12爐 247 蔡黃箱 114年2月15日13時40分/9爐 248 吳林阿勉 114年2月16日9時40分/10爐 249 劉翠雲 114年2月23日13時40分/12爐 250 潘陳素珍 114年2月23日15時/16爐 251 蔡騰德 114年2月27日12時20分/7爐 252 陸陳玉英 114年3月1日8時30分/9爐 253 張古富妹 114年3月8日10時10分/8爐 254 廖張柳枝 114年3月12日10時10分/10爐附表二(二)、收受鎰芳葬儀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王基福 108年1月2日8時30分/9爐 2 李正國 108年1月3日13時40分/12爐 3 曾天廷 108年1月6日9時40分/9爐 4 陸喬木 108年1月8日8時30分/5爐 5 孫文興 108年1月9日10時10分/10爐 6 李秋美 108年1月13日8時30分/11爐 7 高葉阿桂 108年1月13日13時40分/12爐 8 林茂田 108年1月15日15時/9爐 9 凌賜 108年1月26日8時30分/13爐 10 高明順 108年2月3日10時10分/7爐 11 林曾秀英 108年2月10日11時/12爐 12 黃綉菊 108年2月11日9時40分/8爐 13 黃西鵬 108年2月14日8時30分/14爐 14 陳天乞 108年2月15日10時10分/4爐 15 吳蔡停仔 108年2月15日12時50分/12爐 16 黃陳玉琴 108年2月18日8時30分/7爐 17 王啟禎 108年2月23日11時/7爐 18 陳寬裕 108年2月27日8時30分/3爐 19 侯連豐 108年2月27日15時30分/11爐 20 蔡進財 108年3月12日15時30分/2爐 21 曾王金 108年3月23日8時30分/11爐 22 顏鄭畏 108年4月4日8時30分/18爐 23 陳林雲子 108年4月15日8時30分/10爐 24 李楊牽 108年4月16日8時30分/9爐 25 李天南 108年4月24日9時40分/7爐 26 廖凰 108年5月7日8時30分/10爐 27 顏蔡春貴 108年5月12日(無預定時間)/6爐 28 顏濟生 108年5月12日(無預定時間)/6爐 29 顏崇基 108年5月12日(無預定時間)/10爐 30 顏毓廷 108年5月12日(無預定時間)/10爐 31 王文義 108年5月19日8時30分/12爐 32 黃李玲蘭 108年5月23日8時/7爐 33 王全福 108年5月26日8時30分/13爐 34 王輝哲 108年5月29日8時30分/12爐 35 吳清逸 108年6月1日9時40分/11爐 36 陳德村 108年6月12日8時30分/8爐 37 李田 108年6月16日8時/9爐 38 陳秀雄 108年6月22日15時/11爐 39 鄭秀玲 108年6月26日8時30分/8爐 40 許源盛 108年6月26日9時40分/9爐 41 洪高清敏 108年6月28日10時10分/11爐 42 李陳勸 108年7月3日12時50分/8爐 43 薛敬章 108年7月4日8時/9爐 44 宋武夫 108年7月10日8時30分/10爐 45 謝楊龍琴 108年7月12日8時30分/2爐 46 黃榮春 108年7月20日8時/10爐 47 薛宇彥 108年7月23日13時40分/4爐 48 陳同興 108年7月26日8時/2爐 49 鐘文財 108年8月19日8時30分/8爐 50 賴滋涵 108年8月25日8時30分/2爐 51 林陳椅 108年9月1日15時30分/8爐 52 陳育婷 108年9月3日15時/4爐 53 洪昆展 108年9月4日10時10分/11爐 54 王基德 108年9月16日13時40分/9爐 55 陳蔡金鳳 108年9月19日8時30分/10爐 56 蘇水岸 108年9月30日8時30分/10爐 57 林三保 108年10月2日13時40分/13爐 58 鄭吳桃 108年10月4日8時/13爐 59 唐美娟 108年10月7日8時30分/14爐 60 薛郭金鳳 108年10月8日10時10分/10爐 61 劉文岳 108年10月11日8時30分/9爐 62 黃勝芳 108年11月1日8時30分/9爐 63 林陳珠淑 108年11月13日8時/9爐 64 蔡黃粉 108年11月14日8時30分/9爐 65 陳榮義 108年11月17日9時40分/8爐 66 徐菊 108年11月18日8時30分/9爐 67 李抄 108年11月19日9時40分/7爐 68 陳秋珍 108年11月20日10時10分/7爐 69 吳國興 108年11月20日13時40分/9爐 70 葉茂雄 108年11月22日8時30分/9爐 71 曾孫金兩 108年11月27日8時30分/7爐 72 王蔡女 108年11月29日11時/13爐 73 陳許悅 108年12月1日9時40分/10爐 74 詹蔡淑貞 108年12月10日11時/13爐 75 蘇武和 108年12月14日11時/9爐 76 蘇正 108年12月15日12時50分/10爐 77 蔡蘇罔市 108年12月19日8時30分/8爐 78 黃血 108年12月19日11時30分/3爐 79 邱南籍 108年12月22日11時/14爐 80 許邦夫 108年12月24日8時/9爐 81 曾茂麟 108年12月24日11時30分/10爐 82 蘇陳秋蟬 108年12月25日9時40分/7爐 83 鄭足 108年12月25日15時30分/1爐 84 邱趙秋霞 108年12月26日9時40分/7爐 85 郭陳虹雲 108年12月31日14時10分/10爐 86 薛曾素冠 109年1月6日10時10分/10爐 87 羅紫英 109年1月10日8時/9爐 88 林同興 109年1月16日11時/12爐 89 陳董初 109年1月18日8時/9爐 90 林黃錦珠 109年1月30日12時50分/10爐 91 林智富 109年1月30日15時/12爐 92 盧角 109年1月31日8時/9爐 93 陸中正 109年1月31日14時10分/10爐 94 王賴英 109年2月1日8時30分/10爐 95 林劉寳雪 109年2月6日15時30分/10爐 96 徐博鴻 109年2月15日15時/6爐 97 蔡來成 109年2月16日14時10分/11爐 98 杜文清 109年2月20日11時30分/12爐 99 楊進添 109年2月21日9時40分/9爐 100 陳朱春金 109年2月22日15時/12爐 101 謝貴鐘 109年2月25日10時10分/11爐 102 戴清雄 109年2月25日15時/12爐 103 曾坤山 109年2月26日8時30分/9爐 104 陳新富 109年2月26日9時40分/7爐 105 劉評食 109年2月29日15時30分/10爐 106 黃進陸 109年3月3日9時40分/9爐 107 孫許好子 109年3月14日9時40分/10爐 108 蔡海楠 109年3月24日8時30分/10爐 109 顏劉從忍 109年4月3日11時/9爐 110 羅吳銀香 109年4月11日11時30分/5爐 111 黃邱虳 109年4月17日8時/9爐 112 王清風 109年4月17日9時40分/9爐 113 鐘曜春 109年4月22日8時30分/9爐 114 吳杉 109年5月9日11時30分/11爐 115 王呂絹 109年5月17日8時/9爐 116 沈余文銀 109年5月19日8時/9爐 117 黃清泳 109年5月19日11時30分/11爐 118 林清億 109年5月22日10時10分/15爐 119 林招英 109年5月23日8時30分/17爐 120 吳主路 109年5月24日8時/9爐 121 薛黃碧雲 109年6月7日9時40分/9爐 122 江鐘麗雲 109年6月24日8時/9爐 123 李建億 109年6月27日8時30分/11爐 124 莊許秀玉 109年6月28日10時10分/4爐 125 趙志忠 109年7月6日9時40分/8爐 126 陳程 109年7月19日8時30分/9爐 127 林泰山 109年7月26日8時30分/10爐 128 黃雅惠 109年8月14日12時20分/10爐 129 徐新誥 109年8月14日15時/13爐 130 羅炳照 109年8月16日8時30分/10爐 131 鐘秀婧 109年8月26日8時30分/11爐 132 黃天合 109年9月2日9時40分/15爐 133 呂楊瑞理 109年9月3日8時30分/9爐 134 林秀卿 109年9月5日8時30分/9爐 135 陳豊吉 109年9月30日8時30分/10爐 136 黃錦福 109年9月30日14時10分/11爐 137 蔡松木 109年10月8日13時40分/7爐 138 曾蔡素珠 109年10月11日8時/9爐 139 王汪秀英 109年10月11日10時10分/8爐 140 陳王水金 109年10月15日9時40分/7爐 141 洪志銘 109年10月15日13時40分/7爐 142 蔡金水 109年10月18日8時30分/9爐 143 戴壽法 109年10月29日9時40分/12爐 144 洪鄧明淺 109年11月1日11時30分/8爐 145 張邱琴 109年11月19日10時10分/8爐 146 蔡秀娥 109年11月26日11時30分/14爐 147 陳麗琴 109年11月29日8時30分/10爐 148 黃綉盆 109年12月21日9時40分/9爐 149 孫武昌 109年12月29日9時40分/3爐 150 李魏美 109年12月30日8時/9爐 151 楊王秀嬌 110年1月10日15時30分/11爐 152 陳林雲霞 110年1月20日11時/8爐 153 趙家鈞 110年2月4日8時/9爐 154 蘇鄭紅李 110年2月9日(無預定火化時間)/7爐 155 林妏玲 110年2月10日(無預定火化時間)/9爐 156 鐘文豹 110年3月1日8時30分/9爐 157 陳萬煌 110年3月7日15時/10爐 158 戴良慶 110年3月11日8時30分/8爐 159 王俊貴 110年3月13日8時30分/7爐 160 陳凌金菊 110年3月16日9時40分/9爐 161 高重雄 110年3月20日8時/9爐 162 顏李麗敏 110年3月30日8時30分/9爐 163 蔡易宏 110年3月30日13時40分/8爐 164 林巫不 110年4月6日11時/7爐 165 柯寶家 110年4月15日8時/7爐 166 林阿菊 110年4月15日8時30分/9爐 167 宋家芬 110年4月19日8時30分/9爐 168 陸明菊 110年4月28日11時/11爐 169 曾茂珍 110年5月1日10時10分/14爐 170 林貴德 110年5月2日9時40分/18爐 171 賴登現 110年5月5日13時40分/8爐 172 薛林碧 110年5月16日8時/9爐 173 蔡芳山 110年5月20日8時30分/4爐 174 曾良吉 110年5月23日8時/9爐 175 郭宗仁 110年5月23日9時40分/9爐 176 顏錦呈 110年5月27日8時/9爐 177 林主爵 110年5月29日9時40分/9爐 178 鐘文稻 110年5月30日9時40分/7爐 179 黃順成 110年6月7日8時30分/11爐 180 黃振財 110年6月17日10時10分/10爐 181 李網珠 110年6月25日8時30分/11爐 182 王清華 110年6月27日9時40分/9爐 183 江政國 110年6月27日11時30分/11爐 184 曾靖婷 110年7月9日8時/10爐 185 邱道 110年7月17日8時/3爐 186 洪海娟 110年7月18日15時/8爐 187 林邱秋庸 110年7月25日8時30分/17爐 188 黃進福 110年8月3日8時30分/18爐 189 陳林伴 110年8月7日8時30分/11爐 190 林社倫 110年8月24日8時/9爐 191 黃貴育 110年8月26日8時30分/9爐 192 曾何明返 110年9月17日9時40分/7爐 193 許孫馨 110年9月20日8時30分/15爐 194 林昭明 110年9月24日8時30分/9爐 195 林何綿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14爐 196 丁清和 110年10月19日9時40分/10爐 197 林許英 110年10月21日8時30分/3爐 198 戴秀霞 110年10月28日10時10分/1爐 199 楊森雄 110年11月6日8時/1爐 200 余碧子 110年11月7日8時30分/14爐 201 陳蘇不 110年11月9日8時30分/10爐 202 劉學昌 110年11月15日9時40分/11爐 203 石王玉桂 110年11月19日8時30分/2爐 204 李志天 110年11月25日10時10分/14爐 205 劉水雲 110年11月26日8時30分/10爐 206 陸戴枝花 110年11月27日8時30分/9爐 207 東其達 110年11月28日14時10分/9爐 208 林謝彩鳳 110年11月30日10時10分/10爐 209 蔡吳會 110年12月15日11時30分/18爐 210 蘇榮吉 110年12月30日8時/5爐 211 程清南 111年1月2日8時/9爐 212 曾林香 111年1月5日10時10分/18爐 213 黃文濱 111年1月8日9時40分/9爐 214 孫調約 111年1月9日8時30分/9爐 215 孫雅雯 111年1月11日15時30分/2爐 216 莊志正 111年1月11日15時30分/11爐 217 賴朝聘 111年1月16日14時10分/14爐 218 李祝賢 111年1月19日8時30分/8爐 219 杜春福 111年1月20日14時10分/8爐 220 洪見利 111年1月22日10時10分/8爐 221 陳賴春美 111年1月27日8時30分/2爐 222 蔡燕飛 111年2月17日8時30分/5爐 223 高莊秀娥 111年2月23日8時30分/5爐 224 蔡富雄 111年2月26日10時10分/11爐 225 陸黃勉 111年3月12日8時/7爐 226 黃鳴鐘 111年3月18日9時40分/9爐 227 謝芷晴 111年3月19日8時30分/5爐 228 黃明達 111年3月19日8時30分/7爐 229 錢運忠 111年3月20日9時40分/5爐 230 王戴梅 111年3月24日8時30分/11爐 231 吳文雄 111年3月31日9時40分/8爐 232 李富雄 111年4月8日15時/13爐 233 薛陳藝 111年4月17日9時40分/12爐 234 蘇再興 111年4月24日8時30分/7爐 235 陳黃美志 111年5月1日12時20分/7爐 236 黃春金 111年5月4日11時30分/7爐 237 蘇平鑫 111年5月6日9時40分/12爐 238 林豐祥 111年5月12日10時10分/11爐 239 石國隆 111年5月15日8時/13爐 240 林閏妹 111年5月22日8時30分/13爐 241 鍾王桂 111年5月28日8時30分/17爐 242 李天益 111年5月29日15時/7爐 243 萬子尚 111年5月31日14時10分/8爐 244 黃智偉 111年6月10日8時/7爐 245 李泰雄 111年6月16日8時30分/1爐 246 黃吳錦雲 111年6月18日15時/7爐 247 杜文仁 111年6月21日13時40分/12爐 248 王秀琴 111年6月23日10時10分/18爐 249 高國瑞 111年6月24日8時/3爐 250 王東相 111年6月26日8時30分/7爐 251 高榮華 111年6月29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2爐 252 柯林來換 111年7月7日14時10分/8爐 253 朱菊 111年7月12日8時/7爐 254 曹朝裕 111年7月16日8時30分/5爐 255 劉居發 111年7月20日8時30分/8爐 256 陳林秀蘭 111年7月21日10時10分/2爐 257 陳正雄 111年7月21日13時40分/14爐 258 顏薛芙蓉 111年7月28日8時/8爐 259 陳蘇保朱 111年7月29日8時30分/11爐 260 翁敬春 111年7月31日15時/7爐 261 林保安 111年8月7日13時40分/10爐 262 許秀明 111年8月10日8時30分/10爐 263 陳來景 111年8月16日8時/9爐 264 楊春枝 111年8月19日8時/7爐 265 薛建仁 111年9月3日8時/13爐 266 蔡叁 111年9月5日8時/9爐 267 劉鄒秀琴 111年9月6日8時30分/13爐 268 許庭 111年9月11日8時30分/12爐 269 王來美 111年9月18日8時30分/13爐 270 游秀鈴 111年9月21日12時20分/1爐 271 洪朱幼 111年9月24日8時30分/4爐 272 王清進 111年9月24日13時40分/1爐 273 戴朝昕 111年9月28日8時/7爐 274 林謀 111年10月4日9時40分/9爐
275 林麗香 111年10月6日8時30分/10爐 276 鄧慶順 111年10月6日9時40分/9爐 277 張文燿 111年10月9日10時10分/11爐 278 薛李員金 111年10月14日8時30分/4爐 279 黃王阿娥 111年10月21日8時30分/13爐 280 顏聰俊 111年10月28日14時10分/10爐 281 張榮霖 111年11月3日9時40分/3爐 282 王阿玉 111年11月5日8時30分/10爐 283 楊侯花 111年11月6日9時40分/9爐 284 陳俊男 111年11月7日11時/7爐 285 余馬雪 111年11月11日11時/7爐 286 鄭慧蓮 111年11月17日12時50分/7爐 287 吳宗錡 111年11月22日12時20分/9爐 288 林德心 111年11月23日8時/7爐 289 林黃阿菊 111年12月4日8時/9爐 290 陳世奕 111年12月11日9時40分/7爐 291 葉高文 111年12月13日8時/13爐 292 陳俊博 111年12月17日15時/7爐 293 王黃貴花 111年12月20日8時30分/11爐 294 孫同貴 111年12月25日11時30分/11爐 295 廖曾美人 112年1月2日8時/7爐 296 王香 112年1月2日15時30分/8爐 297 蘇邱秀能 112年1月3日14時10分/8爐 298 何好玉 112年1月7日14時10分/11爐 299 李鄧阿惠 112年1月10日8時30分/10爐 300 黃郭友紀 112年1月11日8時30分/9爐 301 陳彥暉 112年1月16日10時10分/12爐 302 孫登榮 112年1月17日8時30分/11爐 303 陸松男 112年1月17日12時50分/10爐 304 許清長 112年1月27日15時30分/14爐 305 鍾春風 112年1月29日8時/7爐 306 曾文良 112年1月30日8時/7爐 307 黃仙居 112年2月2日8時/7爐 308 呂勝二 112年2月3日10時10分/10爐 309 葉何珠 112年2月9日8時30分/8爐 310 高文賓 112年2月21日11時30分/18爐 311 高林金葉 112年2月23日11時30分/11爐 312 林松興 112年2月25日8時30分/7爐 313 莊末男 112年3月1日8時30分/8爐 314 呂黃綉鑾 112年3月7日8時30分/9爐 315 劉長成 112年3月9日10時10分/11爐 316 徐千惠 112年3月10日13時40分/17爐 317 黃林水錦 112年3月10日15時30分/8爐 318 丁倩婉 112年3月16日11時/9爐 319 黃太福 112年3月25日8時30分/8爐 320 李朝貴 112年3月25日15時/13爐 321 王萬三 112年3月26日8時/7爐 322 馮等 112年3月26日15時30分/8爐 323 劉家齊 112年3月29日8時/7爐 324 鄧淨吉 112年4月2日8時30分/7爐 325 孫王正 112年4月19日8時30分/8爐 326 林志弘 112年4月20日9時40分/14爐 327 陸傅進金 112年4月26日14時10分/11爐 328 莊碧珠 112年5月2日8時30分/14爐 329 沈清風 112年5月17日12時50分/9爐 330 郭建宏 112年5月19日8時30分/8爐 331 廖鴻濱 112年5月25日9時40分/8爐 332 陸鐘水金 112年6月5日14時10分/8爐 333 劉朱麗玉 112年6月7日9時40分/7爐 334 范琉球 112年6月14日8時30分/7爐 335 曾榮銘 112年6月20日8時30分/7爐 336 林月昭 112年8月14日8時30分/15爐 337 洪兌 112年8月22日13時40分/12爐 338 林孔含笑 112年8月26日14時10分/8爐 339 呂松霖 112年8月27日8時/9爐 340 林清枝 112年9月4日8時/9爐 341 鐘榮彬 112年9月17日8時/7爐 342 劉邱葉妹 112年9月21日9時40分/7爐 343 宋蔡環 112年9月24日12時50分/13爐 344 黃吳敏子 112年10月2日10時10分/8爐 345 曾同信 112年10月3日11時/5爐 346 李貞儒 112年10月6日9時40分/12爐 347 吳黃月桃 112年10月8日11時/12爐 348 曹陳錦鳳 112年10月14日8時30分/11爐 349 吳黃安月 112年10月20日8時30分/12爐 350 王振 112年10月30日15時30分/10爐 351 林清源 112年12月26日10時10分/12爐 352 黃麗華 113年1月10日8時30分/11爐 353 曾葉月金 113年1月14日9時40分/9爐 354 陳洪月英 113年1月20日9時40分/14爐 355 張永福 113年1月21日15時30分/4爐 356 馮潘研 113年1月28日9時40分/12爐 357 陸天地 113年2月4日9時40分/12爐 358 賀漢清 113年2月6日8時30分/8爐 359 陸仙化 113年2月8日(無預定火化時間)/7爐 360 蘇國章 113年2月15日13時40分/9爐 361 林清雲 113年3月6日8時30分/10爐 362 謝陳素珍 113年3月16日14時10分/11爐 363 林鳳英 113年3月20日13時40分/11爐 364 吳金順 113年3月21日12時50分/11爐 365 王俊清 113年3月30日12時50分/7爐 366 劉瑞裕 113年4月12日15時30分/8爐 367 石進生 113年4月25日12時50分/2爐 368 孫楊痛 113年4月27日15時/7爐 369 張陳美 113年5月3日15時/9爐 370 呂家綾 113年5月20日15時/9爐 371 佘森隆 113年5月24日13時40分/9爐 372 鄧鄭柳 113年6月13日15時/7爐 373 郭明壽 113年6月14日8時30分/13爐 374 陳東平 113年6月19日14時10分/11爐 375 林王好 113年6月27日8時/10爐 376 吳永上 113年6月27日14時10分/2爐 377 徐洪走 113年7月3日15時/7爐 378 鄧君美 113年7月4日9時40分/7爐 379 王茂崑 113年7月10日8時30分/8爐 380 陳郭壽離 113年7月13日10時10分/11爐 381 孫文良 113年7月14日8時30分/7爐 382 葉永昌 113年7月21日8時30分/10爐 383 曾廖春菊 113年8月29日13時40分/3爐 384 莊金土 113年8月31日14時10分/8爐 385 張石忍 113年9月6日14時10分/8爐 386 高得盆 113年9月10日14時10分/11爐 387 楊英蘭 113年10月3日9時40分/9爐 388 鄭石藝 113年10月6日9時40分/12爐 389 何黃票 113年10月27日15時/8爐 390 施南美 113年11月1日9時40分/10爐 391 李共添 113年11月3日8時30分/10爐 392 洪欣妤 113年11月3日14時10分/9爐 393 陳勝雄 113年11月15日10時10分/11爐 394 呂美玉 113年11月16日10時10分/8爐 395 王吉源 113年11月17日9時40分/9爐 396 程顏玉環 113年11月26日8時30分/8爐 397 曾登和 113年11月29日10時10分/10爐 398 高魯 113年11月30日8時30分/7爐 399 黃松華 113年12月21日8時30分/8爐 400 戴陳勤 114年1月3日15時/9爐 401 盧榮輝 114年1月5日10時10分/14爐 402 陳乾全 114年1月5日11時/12爐 403 余姚素珠 114年1月7日11時/12爐 404 鐘葉罔過 114年1月11日10時10分/11爐 405 楊鬧居 114年1月12日11時/7爐 406 朱健華 114年1月14日10時10分/10爐 407 黃成 114年1月15日10時10分/11爐 408 劉馬梅 114年1月16日11時/7爐 409 蔡林水扲 114年1月25日14時10分/11爐 410 邱彩雲 114年1月26日8時30分/7爐 411 蔣明政 114年2月7日14時10分/8爐 412 鐘鶴治 114年2月8日15時30分/8爐 413 王李秀美 114年2月23日13時40分/10爐 414 梁顯義 114年3月2日15時/7爐 415 洪武 114年3月3日12時20分/8爐 416 余勝財 114年3月3日14時10分/10爐 417 陳鄭玉蘭 114年3月13日10時10分/14爐附表二(三)、收受富德禮儀社、慧森禮儀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洪蘇玉葉 109年3月24日13時40分/9爐 2 陳玉凱 109年3月25日13時40分/9爐 3 王子心 109年5月18日8時30分/9爐 4 吳寶次 109年9月26日8時30分/3爐 5 謝明信 109年10月4日9時40分/12爐 6 黃瑞旭 109年12月27日11時30分/8爐 7 謝振財 110年1月7日11時/7爐 8 吳清標 110年1月10日10時10分/8爐 9 顏國欽 110年1月10日12時50分/8爐 10 蔡敏雄 110年1月16日8時30分/8爐 11 許炳焜 110年1月19日11時30分/8爐 12 許佛民 110年1月22日12時50分/8爐 13 王文虎 110年3月2日9時40分/8爐 14 陳莊麗枝 110年3月23日9時40分/7爐 15 鄭深益 110年4月25日8時30分/7爐 16 蘇王秀月 110年5月6日9時40分/12爐 17 林郭秀麗 110年10月3日12時50分/10爐 18 林玉麟 110年10月31日12時20分/8爐 19 鄭陳娥 111年2月7日8時/15爐 20 張黃岭玉 111年2月7日14時10分/16爐 21 陳泰裕 111年3月18日13時40分/3爐 22 陳榮林 111年3月26日15時/7爐 23 佘潤賢 111年5月17日8時30分/8爐 24 馬中立 111年5月31日9時40分/7爐 25 何順有 111年6月4日11時/7爐 26 藍張瓊芬 111年6月4日12時20分/7爐 27 高銘池 111年11月17日11時30分/11爐 28 林玉枝 111年12月11日18時30分/10爐 29 吳居南 111年12月14日9時40分/7爐 30 黃次郎 111年12月17日11時/12爐 31 李剛 111年12月25日15時/9爐 32 林蘇澧莉 112年1月5日12時20分/13爐 33 李丁財 112年1月14日9時40分/9爐 34 陳艷紅 112年1月19日11時/12爐 35 陳金官 112年1月20日12時50分/10爐 36 林吉永 112年1月30日11時/7爐 37 黃灑女 112年2月20日11時30分/8爐 38 林進興 112年3月15日15時30分/11爐 39 黃張順 112年3月29日10時10分/8爐 40 李回 112年4月2日15時/8爐 41 陳金福 112年5月24日15時/7爐 42 陳葉蝴蝶 112年5月31日13時40分/7爐 43 林雅苓 112年6月7日14時10分/11爐 44 胡菊美 112年6月19日15時30分/10爐 45 陳進松 112年7月1日15時30分/11爐 46 謝孟哲 112年7月8日10時10分/6爐 47 李上發 112年7月17日15時30分/8爐 48 黃志銘 112年7月26日14時10分/10爐 49 顏塞嬌 112年8月7日11時30分/10爐 實際火化爐號為8號 登載火化爐號為10號 王燕芳與吳文瑞112年8月7日11時13分47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40頁) 50 方黃裁 112年8月22日11時30分/16爐 實際開始火化時間為09時03分左右 10時08分至10時47分 王燕芳與孫誌均112年8月22日9時3分41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44至645頁) 51 杜立宏 112年9月16日14時10分/10爐 實際開始火化時間為08時26分左右 12時52分至13時53分 王燕芳與王士銘112年9月16日8時26分20秒及09時47分56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48頁) 52 藍雄立 112年9月28日11時/9爐 53 陳進孝 112年10月1日8時30分/11爐 54 黃良全 112年10月27日10時10分/16爐 55 崔秀苓 112年11月3日11時/5爐 56 洪志璁 112年11月16日15時/13爐 57 李淑娟 112年11月17日14時10分/12爐 58 金黃秀香 112年11月23日10時10分/8爐 59 齊靖華 112年12月6日13時40分/10爐 60 陳秀幸 113年1月9日9時40分/9爐 61 張世岳 113年1月20日10時10分/16爐 62 杜宗政 113年1月21日12時50分/11爐 63 莊清憲 113年2月8日(無預定火化時間)/7爐 實際完成火化時間應為14時左右 15時01分至15時01分 王燕芳與王士銘113年2月8日13時38分7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54頁) 64 沈胡蔥 113年2月15日11時/9爐 65 董天送 113年2月18日10時10分/11爐 實際火化爐號為7號 登載火化爐號為11號 王燕芳與吳文瑞113年2月18日11時3分19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56至57頁) 66 吳啓明 113年3月4日15時/9爐 67 李敏達 113年3月23日9時40分/9爐 68 伍羅緞 113年3月31日11時/9爐 69 黃金謀 113年4月2日12時20分/13爐 實際開始火化時間為9時40分左右 11時41分至12時54分 王燕芳與王士銘113年4月2日09時40分28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60頁) 70 洪素緞 113年4月21日12時50分 /11爐 71 杜易真 113年4月30日13時40分/7爐 72 黃存仁 113年5月9日13時40分/5爐 73 吳信治 113年5月21日14時10分/10爐 實際火化爐號為6號 實際火化時間應為08時22分至10時45分 登載火化爐號為10號 13時58分至13時58分 高雄市殯葬管理處火化場技工吳某等人涉嫌貪瀆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蒐證日期:113年5月21日,調查卷2第257至272頁) 74 莊長輝 113年6月2日9時40分 /13爐 75 黃陳文閃 113年6月7日11時30分 /11爐 76 賴昭明 113年6月11日15時30分/10爐 77 吳陳湓 113年6月26日15時/9爐 實際完成火化時間應為11時左右 13時24分至14時01分 王燕芳與孫誌均113年6月26日10時29分00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64至665頁) 78 鄭傳禮 113年7月1日10時10分/10爐 79 左小圓 113年7月7日14時10分/16爐 實際火化結束時間為12時30分左右 13時17分至13時23分 王燕芳與黃裕雄113年7月7日11時14分55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66頁) 80 劉炤男 113年7月11日8時30分/6爐 81 高金獅 113年7月11日10時10分/14爐 82 蕭林菜花 113年7月13日10時10分/9爐 83 賴大群 113年7月17日10時10分/8爐 84 黃文美 113年7月23日9時40分/9爐 85 李仁德 113年7月23日11時30分/11爐 86 林吉祥 113年8月19日10時10分/10爐 87 王俊勝 113年8月31日11時30分/10爐 88 許林素卿 113年8月31日14時10分/10爐 89 吳李金花 113年10月3日8時/12爐 90 温有錢 113年10月17日14時10分/10爐 實際完成火化時間應為11時40分左右 13時18分至14時16分 王燕芳與王士銘113年10月17日11時05分37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77頁) 91 凃蔡玉蘭 113年10月24日11時/9爐 92 林朱金桂 113年11月12日15時30分/10爐 93 高橋和夫 113年11月20日10時10分/10爐 實際火化完成時間應為11時左右 09時01分至09時38分 王燕芳與黃裕雄113年11月20日10時21分52秒通訊監察對話譯文(調查卷1第678頁) 94 王春莉 113年12月29日10時10分/10爐 95 陳存埤 114年1月2日9時40分/7爐 96 吳蔡秀玲 114年1月3日15時30分/10爐 97 林淑蘭 114年1月4日10時10分/10爐 98 洪仲林 114年1月11日15時/9爐 99 邱水雄 114年1月17日12時20分/11爐 100 郭金鎮 114年2月7日(無預定火化時間)/9爐 101 郭庭桂 114年2月15日14時10分/10爐附表二(四)、收受大徳佛化葬儀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蕭永珅 112年1月2日15時30分/10爐 2 李謝專 112年1月4日11時/12爐 3 王修芝 112年1月7日11時/7爐 4 陳清利 112年1月8日10時10分/11爐 5 謝張月華 112年1月12日15時30分/8爐 6 郭龍助 112年1月14日15時/7爐 7 岳黃類 112年1月14日15時/9爐 8 鄭洪月帕 112年1月18日15時/5爐 9 陳榮派 112年1月18日15時/11爐 10 戴麗敏 112年1月20日(無預定火化時間)/5爐 11 謝健三 112年1月27日11時30分/2爐 12 王秀雄 112年1月28日9時40分/9爐 13 許國雄 112年2月4日11時/9爐 14 張簡綉月 112年2月4日12時20分/13爐 15 陳明珠 112年2月5日10時10分/14爐 16 楊智量 112年2月12日12時50分/8爐 17 劉維國 112年2月14日8時30分/11爐 18 羅寳鳳 112年2月17日14時10分/4爐 19 楊陳菊花 112年2月18日15時/7爐 20 鄭漢溪 112年2月19日10時10分/2爐 21 陸義原 112年2月21日11時/17爐 22 黃貴美 112年3月1日15時/7爐 23 潘力 112年3月2日(無預定火化時間)/15爐 24 謝連嬌 112年3月7日13時40分/5爐 25 陳榮常 112年3月7日13時40分/9爐 26 陳富男 112年3月15日15時/9爐 27 陳莊領 112年3月17日15時/9爐 28 黃有進 112年3月21日15時/12爐 29 黃諒 112年3月22日12時20分/13爐 30 洪紊 112年3月25日15時30分/10爐 31 張庭岳 112年3月26日15時/7爐 32 朱國良 112年4月9日8時30分/11爐 33 劉文雅 112年4月12日15時30分/10爐 34 林炳儒 112年4月15日15時/7爐 35 黃介珍 112年4月18日14時10分/10爐 36 張義男 112年4月25日9時40分/11爐 37 許浩文 112年4月26日11時30分/11爐 38 張陳水秀 112年4月27日15時/18爐 39 許邦光 112年4月29日10時10分/10爐 40 何振 112年5月2日13時40分/7爐 41 柯張秀碖 112年5月14日12時50分/8爐 42 甘丁秀蘭 112年5月21日11時30分/11爐 43 吳平山 112年5月26日14時10分/11爐 44 吳秀華 112年5月27日12時50分/11爐 45 莊南光 112年6月1日12時50分/9爐 46 簡徐枝妹 112年6月6日11時/8爐 47 劉仁排 112年6月7日13時40分/9爐 48 黃崇蕙 112年6月7日15時/7爐 49 宋盛祥 112年6月10日12時20分/7爐 50 伍楊兌 112年6月10日12時20分/9爐 51 謝佩彣 112年6月15日14時10分/10爐 52 張健 112年6月19日15時30分/8爐 53 詹吳玉燕 112年6月21日11時/5爐 54 段楊玉枝 112年7月1日15時/12爐 55 吳正松 112年7月6日14時10分/2爐 56 施潘阿雪 112年7月9日12時20分/9爐 57 鐘侯水月 112年7月14日13時40分/9爐 58 賴義昌 112年7月16日11時/9爐 59 洪受 112年7月17日15時/13爐 60 李榮宗 112年7月19日15時/12爐 61 黃木源 112年7月20日11時30分/10爐 62 葉明豐 112年7月20日12時50分/8爐 63 陳李玉雲 112年7月23日14時10分/11爐 64 吳勤光 112年7月25日14時10分/8爐 65 劉吉雄 112年7月29日14時10分/10爐 66 管伯豪 112年8月2日12時20分/12爐 67 王良慶 112年8月4日13時40分/5爐 68 王禧益 112年8月5日10時10分/14爐 69 王許秀鳳 112年8月5日12時50分/10爐 70 謝麗紅 112年8月6日14時10分/10爐 71 曹忍 112年8月15日10時10分/10爐 72 錢政道 112年8月25日9時40分/17爐 73 呂明全 112年8月29日13時40分/9爐 74 高勝慶 112年8月29日14時10分/16爐 75 林哲弘 112年9月4日12時20分/15爐 76 顧芷菱 112年9月6日14時10分/8爐 77 韓中五 112年9月11日12時50分/8爐 78 許凃清眉 112年9月12日11時30分/18爐 79 洪麗珍 112年9月12日12時50分/14爐 80 張振田 112年9月15日11時/7爐 81 黃玉英 112年9月16日15時30分/10爐 82 張正林 112年10月1日15時30分/8爐 83 蕭曾婉慧 112年10月2日8時30分/11爐 84 陳亮宏 112年10月8日11時30分/11爐 85 李堅諴 112年10月11日14時10分/8爐 86 蔡美惠 112年10月20日8時30分/11爐 87 劉陳阿守 112年10月24日13時40分/9爐 88 林進源 112年10月24日14時10分/8爐 89 王伯彰 112年11月2日13時40分/7爐 90 戴明復 112年11月2日14時10分/7爐 91 方富美 112年11月4日13時40分/9爐 92 楊宏文 112年11月10日9時40分/15爐 93 黃藍春來 112年11月18日13時40分/7爐 94 吳崑城 112年11月24日13時40分/5爐 95 陳清和 112年11月26日14時10分/10爐 96 許寳成 112年11月28日10時10分/8爐 97 吳立中 112年12月2日13時40分/7爐 98 王逸民 112年12月8日12時50分/9爐 99 賴金能 112年12月15日12時50分/13爐 100 洪武雄 112年12月16日14時10分/10爐 101 周唐秀治 112年12月17日11時/7爐 102 黃周輝美 112年12月17日12時20分/7爐 103 王江火美 112年12月21日10時10分/14爐 104 黃蘇香 112年12月28日9時40分/7爐 105 簡明和 112年12月31日11時/11爐 106 沈素惠 113年1月5日14時10分/11爐 107 張紀翔 113年1月7日14時10分/10爐 108 林順得 113年1月17日12時20分/9爐 109 許明長 113年1月21日8時/13爐 110 林秋木 113年1月24日9時40分/15爐 111 許賴招 113年1月28日12時50分/8爐 112 陳國雄 113年1月30日12時20分/12爐 113 黃建妹 113年2月2日15時/7爐 114 陳國明 113年2月3日13時40分/7爐 115 郭明芳 113年2月29日12時20分/9爐 116 楊玉珍 113年3月2日13時40分/7爐 117 黃敏哲 113年3月3日14時10分/10爐 118 顏照明 113年3月19日14時10分/2爐 119 林耀堂 113年3月21日13時40分/7爐 120 林進南 113年3月26日13時40分/不明 121 曾添文 113年4月8日13時40分/9爐 122 黃蔡金葉 113年4月11日12時20分/9爐 123 廖金英 113年4月12日14時10分/10爐 124 侯永川 113年4月25日12時20分/7爐 125 周士脊 113年4月25日12時20分/13爐 126 林葉金珠 113年4月26日13時40分/7爐 127 林鶴洋 113年4月27日13時40分/7爐 128 余嘉恒 113年4月30日15時/7爐 129 陳英森 113年5月3日14時10分/10爐 130 林王秋珍 113年5月5日11時30分/10爐 131 陳興城 113年5月6日14時10分/9爐 132 洪寳林 113年5月8日11時30分/7爐 133 陸玉雪 113年5月10日12時20分/9爐 134 孫天強 113年5月14日14時10分/11爐 135 單凌雲 113年5月18日14時10分/13爐 136 張章三枝 113年5月20日12時20分/7爐 137 朱月和 113年5月21日15時30分/14爐 138 黃余淑美 113年5月24日14時10分/9爐 139 許呂罔腰 113年5月26日11時/7爐 140 林坤章 113年5月30日11時/9爐 141 黃玉想 113年6月2日11時30分/11爐 142 周秀次 113年6月14日12時20分/9爐 143 史坤輝 113年6月18日8時30分/11爐 144 黃妹 113年6月26日11時/7爐 145 翁楠棋 113年7月3日13時40分/7爐 146 黃王琴 113年7月8日11時30分/8爐 147 薛曾慧雪 113年7月17日8時30分/11爐 148 魏娘德 113年7月20日8時30分/10爐 149 陳伍鳳寳 113年7月22日10時10分/11爐 150 李美瑩 113年7月27日8時30分/11爐 151 楊秀婷 113年7月27日12時50分/10爐 152 陳芬鸞 113年8月6日13時40分/9爐 153 高志良 113年8月10日12時20分/9爐 154 郭金塗 113年8月13日14時10分/10爐 155 簡敏松 113年8月16日15時/9爐 156 蕭涂榮娣 113年8月24日8時30分/13爐 157 余聲順 113年9月6日15時30分/10爐 158 洪瑞國 113年9月8日11時30分/9爐 159 張簡邱秀卿 113年9月10日14時10分/8爐 160 李文盛 113年9月11日14時10分/10爐 161 顏慶雲 113年9月11日14時10分/11爐 162 劉家重 113年9月15日14時10分/8爐 163 洪松茂 113年9月16日11時30分/10爐 164 許來旺 113年9月25日15時/9爐 165 李劉秋 113年9月28日9時40分/7爐 166 張榮欽 113年9月29日15時/7爐 167 鄭清山 113年10月9日15時/9爐 11時40分前至13時前 12時51分至13時40分 林玉坏113年10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廉卷五第361頁) 168 吳政勳 113年10月23日11時30分/9爐 169 李雲龍 113年11月2日14時10分/10爐 11時40分前至13時前 13時18分至14時12分 洪來旺與員工蘇宥頡113年11月2日網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廉卷三第659頁) 170 蔡俊揚 113年11月3日10時10分/11爐 171 蘇進成 113年11月10日8時30分/14爐 172 張簡林素吟 113年11月10日14時10分/10爐 173 莊楊月娥 113年11月12日15時/3爐 174 蘇玉葉 113年11月12日15時/7爐 175 汪冶 113年11月15日8時30分/11爐 176 黃其老 113年11月16日11時30分/11爐 177 李耀雄 113年11月26日13時40分/13爐 178 蔡宗熹 113年11月26日14時10分/8爐 179 楊瑩瑛 113年12月1日9時40分/17爐 180 夏王衽汝 113年12月6日9時40分/7爐 181 凃進財 113年12月10日15時/7爐 182 梁美蓬 113年12月22日15時/7爐 183 張寳月 113年12月24日8時30分/14爐 184 李麗真 113年12月28日15時/7爐 11時29分前至12時49分前 13時30分至13時59分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113年12月28日)(廉卷五第379至391頁) 185 吳再發 113年12月29日14時10分/11爐 186 楊弘智 114年1月2日15時/9爐 187 陳鄭甜妹 114年1月5日11時30/5爐 188 林寳玉 114年1月21日15時/9爐 189 張貽彬 114年1月27日15時30分/10爐 190 謝寳興 114年1月27日15時30分/11爐 191 謝宏宜 114年2月5日15時/7爐 192 郭正祿 114年2月6日15時/7爐 12時38分前至13時58分前 14時09分至14時55分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114年2月6日)(廉卷五第395至409頁) 193 洪陳秀央 114年2月7日14時10分/10爐 194 彭菊花 114年2月8日11時30分/8爐 195 梁玏屹 114年2月9日15時/7爐 196 詹陳麗珠 114年2月11日15時/10爐 197 宋古滿全 114年2月12日12時50分/10爐 198 王玉娥 114年2月12日14時10分/8爐 199 張郭笑 114年2月13日15時30分/10爐 200 唐庭堯 114年2月14日8時/11爐 201 鍾雀敏 114年2月15日13時40分/7爐 202 曾博山 114年2月16日9時40分/13爐 203 蔡鳳琴 114年2月19日(無預定火化時間)/9爐 204 黃水周 114年2月22日12時50分/8爐 205 何参田 114年2月23日11時/13爐 206 蘇遜卿 114年2月25日13時40分/9爐 207 王葉只 114年2月25日14時10分/10爐 208 簡茂盛 114年2月26日12時20分/9爐 209 蘇守政 114年3月3日12時50分/7爐 210 蔡炳源 114年3月6日13時40分/9爐 211 柯明言 114年3月8日15時/9爐 212 劉發堂 114年3月9日15時/13爐
附表二(五)、收受妙螢禮儀企業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陳豐茂 112年1月7日11時/3爐 2 陳謝戋月 112年1月18日15時30分/11爐 3 余莊生 112年1月20日(無預定火化時間)/7爐 4 吳典振 112年1月29日11時30分/9爐 5 顏菀瑩 112年1月31日9時40分/14爐 6 林道明 112年2月6日14時10分/11爐 7 曾韮菜 112年2月9日12時20分/7爐 8 王看 112年2月25日10時10分/2爐 9 王葉秀美 112年2月26日15時30分/8爐 10 吳振生 112年3月3日9時40分/15爐 11 鍾陳嬌蓮 112年3月4日12時20分/10爐 12 王楊碧玉 112年3月18日8時/11爐 13 陳俊偉 112年3月19日12時50分/11爐 14 王富貴 112年4月1日12時50分/8爐 15 吳順安 112年4月9日15時/7爐 16 林梅善 112年4月21日13時40分/7爐 17 翁明憲 112年4月26日8時/12爐 18 王侯素雲 112年4月29日9時40分/14爐 19 施水仙 112年5月14日9時40分/13爐 20 黃于真 112年5月16日14時10分/9爐 21 張賴秀幸 112年5月22日8時30分/8爐 22 蔡明峯 112年5月25日13時40分/16爐 23 吳清華 112年5月30日8時/12爐 24 陳金東 112年6月1日11時30分/11爐 25 卓絹 112年6月5日12時20分/9爐 26 蔡麗玉 112年6月7日15時30分/8爐 27 呂金柱 112年6月13日15時/7爐 28 林陳魯 112年6月30日9時40分/3爐 29 黃林英 112年7月9日11時/9爐 30 吳張月 112年7月16日13時40分/11爐 31 蔡國安 112年7月18日10時10分/15爐 32 劉彭雪 112年7月19日10時10分/8爐 33 袁子忠 112年8月22日11時30分/8爐 34 陳王桂嬌 112年8月23日12時20分/12爐 35 蔡清山 112年8月29日15時/9爐 36 夏萬來 112年9月7日13時40分/9爐 37 黃蔡琴 112年10月8日12時20分/9爐 38 趙雪娥 112年10月9日11時30分/8爐 39 鄒林玉雲 112年10月26日10時10分/14爐 40 李賢一 112年11月6日9時40分/9爐 41 謝曉星 112年11月11日9時40分/7爐 42 林茂川 112年11月14日11時30分/8爐 43 鄭源雄 112年11月23日12時20分/8爐 44 蔡王金泍 112年11月28日12時20分/10爐 45 紀榮貴 112年12月22日12時50分/8爐 46 柯陳金葉 113年1月14日11時/7爐 47 陳水成 113年1月23日10時10分/8爐 48 黃碧珠 113年1月26日10時10分/15爐 49 賴盛義 113年2月2日11時30分/10爐 50 吳碧蓮 113年4月7日10時10分/4爐 51 陳忠義 113年4月12日15時30分/11爐 52 楊福財 113年4月27日13時40分/9爐 53 李玉堅 113年5月9日12時20分/8爐 54 林劉寳珠 113年5月17日12時20分/9爐 55 許榮泰 113年5月26日13時40分/7爐 56 許炎輝 113年5月29日8時30分/13爐 57 許財順 113年5月30日15時30分/8爐 58 洪江欽 113年7月7日14時10分/10爐 59 周鳳鳴 113年7月9日13時40分/9爐 60 黃蔡完 113年7月10日9時40分/7爐 61 許東貴 113年7月21日10時10分/11爐 62 李智慈 113年8月10日11時30分/7爐 63 林諴義 113年8月30日8時30分/9爐 64 曾千惠 113年9月2日9時40分/14爐 65 簡吳月巧 113年9月18日11時30分/8爐 66 楊元豪 113年10月3日12時50分/11爐 67 陳茂發 113年10月7日14時10分/8爐 68 張崑森 113年10月22日8時30分/7爐 69 李卓勲 113年10月27日8時30分/10爐 70 方淑貞 113年10月29日11時30分/10爐 71 陳峰珠 113年11月2日12時20分/9爐 72 王麗娟 114年1月7日14時10分/5爐 11時29日至12時49分 13時58分至14時10分 法務部廉政署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蒐證日期:114年1月7日)(廉卷一第473至494頁) 73 宋生贊 114年1月11日9時40分/7爐 74 陳錫樟 114年1月19日11時/9爐 75 柯蔡素英 114年1月24日9時40分/9爐 76 郭樹文 114年2月5日12時20分/9爐 77 陳東和 114年2月6日11時30分/11爐 78 陳有明 114年3月5日13時40分/7爐 79 陳萬春 114年3月8日11時30分/11爐
附表二(六)、收受無為禮儀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呂顏寶治 112年2月12日14時10分/10爐 2 谷楊清味 112年2月24日15時/9爐 3 吳義民 112年3月1日15時/12爐 4 藺明源 112年3月26日15時/13爐 5 劉柴偉湘 112年4月9日14時10分/11爐 6 林佑泰 112年4月9日15時/12爐 7 易鐸 112年4月15日15時30分/11爐 8 沈逸敬 112年4月18日14時10分/11爐 9 黃杜叛治 112年6月5日14時10分/10爐 10 張意如 112年7月1日15時30分/8爐 11 張文里 112年7月29日14時10分/8爐 12 陳敏雄 112年8月4日15時30分/10爐 13 陳林菜 112年9月7日14時10分/11爐 14 謝良作 112年9月9日14時10分/8爐 15 蘇寳光 112年9月21日15時/1爐 16 李國忠 112年9月27日15時/9爐 17 陳瑞榮 112年10月3日14時10分/10爐 18 劉佳穎 112年10月28日15時30分/11爐 19 孔草菊 112年11月5日14時10分/8爐 20 徐君堯 112年11月12日14時10分/1爐 21 許瑞明 112年12月28日14時10分/8爐 22 董開成 112年12月28日15時/9爐 23 官保發 113年1月7日15時30分/2爐 24 陳子尚 113年1月22日15時/9爐 25 陳教額 113年1月27日14時10分/10爐 26 洪陳採鳳 113年1月27日15時30分/8爐 27 温蕎菱 113年2月15日14時10分/8爐 28 許李金花 113年2月15日15時/9爐 29 陳麒安 113年2月15日15時30分/7爐 30 沈邱祖恕 113年2月18日15時/7爐 31 陳魏多美 113年2月19日14時10分/11爐 32 林崑吉 113年4月27日15時30分/11爐 33 孫張清琴 113年5月18日14時10分/8爐 34 王信雄 113年8月10日14時10分/9爐 35 陳清和 113年9月5日14時10分/8爐 36 江秋華 113年9月21日14時10分/11爐 37 吳素碧 113年10月18日14時10分/11爐 38 林秀珍 113年11月2日15時/9爐 39 杜滿 113年11月10日14時10分/8爐 40 陳羿丞 113年11月16日14時10分/11爐 41 周麗虹 113年11月23日14時10分/8爐 42 鄭依婷 113年12月29日14時10分/8爐 43 吳陳金蘭 114年1月15日15時/7爐 44 洪嘉放 114年2月6日15時/9爐 45 毛龍華 114年2月13日14時10分/11爐
附表二(七)、收受正元禮儀社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王輝鵬 112年6月21日11時30分/10爐 2 林應乾 112年6月25日14時10分/5爐 3 李良文 112年7月1日12時50分/8爐 4 張簡楊愛 112年7月6日12時20分/3爐 5 張簡進智 112年7月17日15時/5爐 6 林家盛 112年9月11日11時30分/10爐 7 黃龔愛玉 112年9月17日11時30分/8爐 8 黃寶鎗 112年9月19日12時20分/10爐 9 李正一 112年9月21日11時30分/10爐 10 黃陳盡 112年10月18日13時40分/9爐 11 黃文擧 113年5月5日11時30分/10爐 12 謝濡后 113年6月8日11時30分/11爐 13 蔡裕豐 113年11月1日9時40分/9爐 14 黃原吉 113年11月27日10時10分/14爐 15 吳林妹 113年12月16日12時20分/13爐 16 洪秀蘭 114年1月2日12時20分/9爐 17 黃石紅時 114年1月11日11時30分/14爐 18 許崑福 114年2月13日10時10分/10爐 19 吳明國 114年2月22日15時30分/10爐 20 葉謝秀蓮 114年2月25日11時/9爐 21 李威廷 114年2月26日15時/11爐 22 張簡文龍 114年2月27日12時20分/13爐 23 龔木林 114年3月2日11時/9爐
附表二(八)、收受長輝禮儀有限公司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林漢銘 111年1月7日15時/9爐 2 陳安靜 111年2月13日15時/3爐 3 張李寶桂 111年3月3日15時/5爐 4 黃春香 111年4月13日14時10分/8爐 5 余明達 111年5月21日15時30分/6爐 6 林清誥 111年5月23日15時30分/9爐 7 張廼明 111年6月12日15時30分/8爐 8 宋湘麒 111年6月29日14時10分/11爐 9 蔡吳豆 111年7月26日14時10分/8爐 10 黃福全 111年9月14日14時10分/11爐 11 韓明德 111年10月8日15時/12爐 12 張継明 111年10月23日14時10分/12爐 13 林樹基 111年10月26日15時30分/10爐 14 陸良生 111年11月13日15時/7爐 15 黃陳雲 111年11月19日14時10分/10爐 16 李張水柳 112年1月27日15時/17爐 17 鄭吉諴 112年2月9日15時30分/7爐 18 何建樹 112年5月27日15時/12爐 19 王林敏 112年5月30日15時/7爐 20 張仁華 112年11月4日15時/9爐 21 温時游 112年12月20日15時/7爐 22 詹毒秀雲 113年1月5日15時/9爐 23 蔡萬福 113年1月31日15時/13爐 24 山口敏 113年2月19日14時10分/10爐 25 鍾德安 113年2月24日15時30分/10爐 26 段進華 113年3月28日15時/9爐 27 許雄 113年6月25日15時/17爐
附表二(九)、收受恩禮禮儀有限公司賄款事實編號 亡者姓名 預定火化時間/爐號 真實火化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時間/爐號 登載不實犯行證據 1. 朱炎章 112年7月29日11時30分/11爐 2. 孫百合 112年12月10日11時/12爐 3. 黃金龍 113年8月17日12時50分/8爐 4. 唐國泰 113年10月30日13時40分/9爐 5. 薛王水柳 114年2月13日14時10分/10爐附表三、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元)
行(收)賄期間 \ 收賄火化工 108.1.1- 110.1.15 犯罪所得 (註1) 110.1.16- 110.3.9 犯罪所得 (註2) 110.3.10- 111.7.15 犯罪所得 (註3) 111.7.16- 111.8.1 犯罪所得 (註4) 111.8.2- 112.1.15 犯罪所得 (註5) 112.1.16- 114.1.30 犯罪所得 (註6) 114.1.31- 114.3.13 犯罪所得 (註7) 合計 1 蔡建宏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2 吳文瑞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3 洪榮倡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4 許景晴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5 簡茂榮 未到職(110.3.10到職)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81,814 6 張光明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7 蔡建樂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8 楊長湧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9 陳憲修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5,200 102,571 10 王昭龍 未到職(111.8.2到職) 7,250 55,636 5,200 68,086 11 賴源首 19,667 已退休(110.1.16退休) 19,667 12 傅晉民 19,667 1,091 13,000 已退休(111.7.16退休) 33,758 13 邱添福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已退休(112.1.16退休) 41,735 14 吳文玉 19,667 1,091 13,000 727 7,250 55,636 已病故 (114.1.31病故) 97,371 1,162,999 (註8)註1~7:各行(收)賄期間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以9家行賄業者於各行(收)賄期間之總行賄金額(9家業者合計)除於該期間之收賄火化工在職人數,彙整如下表A-各行(收)賄期間平均犯罪所得統計表。
註8:因各收賄火化工於各行(收)賄期間之犯罪所得均四捨五入至整數,故14位收賄火化工之總收賄金額會與9家行賄業者之總行賄金額略有誤差(9家業者總行賄金額為1,163,000元,如下表A)。
表A-各行(收)賄期間平均犯罪所得統計表編號 行(收)賄期間 \ 行賄業者 108.1.1-110.1.15 行賄件數 110.1.16-110.3.9 行賄件數 110.3.10-111.7.15 行賄件數 111.7.16-111.8.1 行賄件數 111.8.2- 112.1.15 行賄件數 112.1.16-114.1.30 行賄件數 114.1.31-114.3.13 行賄件數 合計 1 安共益葬儀社 76 (編號1-76) 2 (編號77-78) 39 (編號79-117) 0 26 (編號118-143) 101 (編號144-244) 10 (編號245-254) 254 2 鎰芳葬儀社 151 (編號1-151) 6 (編號152-157) 96 (編號158-253) 7 (編號254-260) 40 (編號261-300) 110 (編號301-410) 7 (編號411-417) 417 3 富德(慧森)禮儀社 9 (編號1-9) 4 (編號10-13) 13 (編號14-26) 0 7 (編號27-33) 66 (編號34-99) 2 (編號100-101) 101 4 大德佛化葬儀社 0 0 0 0 7 (編號1-7) 183 (編號8-190) 22 (編號191-212) 212 5 妙螢禮儀企業社 0 0 0 0 1 (編號1) 74 (編號2-75) 4 (編號76-79) 79 6 無為禮儀社 0 0 0 0 0 45 (編號1-45) 0 45 7 正元禮儀社 0 0 0 0 0 17 (編號1-17) 6 (編號18-23) 23 8 長輝禮儀有限公司 0 0 8 (編號1-8) 1 (編號9) 6 (編號10-15) 12 (編號16-27) 0 27 9 恩禮禮儀有限公司 0 0 0 0 0 4 (編號1-4) 1 (編號5) 5 B 行賄件數合計 236 12 156 8 87 612 52 1,163 C 行(收)賄期間之總行賄金額 (計算式:B*1000元) 236,000元 12,000元 156,000元 8,000元 87,000元 612,000元 52,000元 1,163,000元 D 行(收)賄期間之收賄火化工在職人數 蔡建宏等12人 蔡建宏等11人 蔡建宏等12人 蔡建宏等11人 蔡建宏等12人 蔡建宏等11人 蔡建宏等10人 行賄期間之收賄火化工平均每人犯罪所得 (計算式:C/D) 19,667元 (即註1) 1,091元 (即註2) 13,000元 (即註3) 727元 (即註4) 7,250元 (即註5) 55,636元 (即註6) 5,200元 (即註7)表B--各行(收)賄期間各罪平均犯罪所得統計表編 號 收賄期間及收賄火化工在職人數 行賄業者 108.1.1-110.1.15 蔡建宏等 12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10.1.16-110.3.9 蔡建宏等 11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10.3.10-11.7.15蔡建宏等 12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11.7.16-111.8.1蔡建宏等 11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11.8.2-112.1.15蔡建宏等 12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12.1.16-114.1.30蔡建宏等 11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14.1.31-114.3.13蔡建宏等 10人 收賄件數及每人犯罪所得 1 安共益葬儀社 76件 (編號1-76) 1000元×76÷12人≒ 6333元/人 2件 (編號77-78) 1000元×2÷11人≒ 182元/人 39件 (編號79-117) 1000元×39÷12人= 3250元/人 0 26件 (編號118-143) 1000元×26÷12人≒ 2167元/人 101件 (編號144-244) 1000元×101÷11人≒ 9182元/人 10件 (編號245-254) 1000元×10÷10人= 1000元/人 2 鎰芳葬儀社 151件 (編號1-151) 1000元×151÷12人≒ 12583元/人 6件 (編號152-157) 1000元×6÷11人≒ 545元/人 96件 (編號158-253) 1000元×96÷12人= 8000元/人 7件 (編號254-260) 1000元×7÷11人≒ 636元/人 40件 (編號261-300) 1000元×40÷12人≒ 3333元/人 110件 (編號301-410) 1000元×110÷11人= 10000元/人 7件 (編號411-417) 1000元×7÷10人= 700元/人 3 富德(慧森)禮儀社 9件 (編號1-9) 1000元×9÷12人= 750元/人 4件 (編號10-13) 1000元×4÷11人≒ 364元/人 13件 (編號14-26) 1000元×13÷12人≒ 1083元/人 0 7件 (編號27-33) 1000元×7÷12人≒ 583元/人 66件 (編號34-99) 1000元×66÷11人= 6000元/人 2件 (編號100-101) 1000元×2÷10人= 200元/人 4 大德佛化葬儀社 0 0 0 0 7件 (編號1-7) 1000元×7÷12人≒ 583元/人 183件 (編號8-190) 1000元×183÷11人≒ 16636元/人 22件 (編號191-212) 1000元×22÷10人= 2200元/人 5 妙螢禮儀企業社 0 0 0 0 1件 (編號1) 1000元×1÷12人≒ 83元/人 74件 (編號2-75) 1000元×74÷11人≒ 6727元/人 4件 (編號76-79) 1000元×4÷10人= 400元/人 6 無為禮儀社 0 0 0 0 0 45件 (編號1-45) 1000元×45÷11人≒ 4091元/人 0 7 正元禮儀社 0 0 0 0 0 17件 (編號1-17) 1000元×17÷11人≒ 1545元/人 6件 (編號18-23) 1000元×6÷10人= 600元/人 8 長輝禮儀有限公司 0 0 8件 (編號1-8) 1000元×8÷12人≒ 667元/人 1件 (編號9) 1000元×1÷11人≒ 91元/人 6件 (編號10-15) 1000元×6÷12人= 500元/人 12件 (編號16-27) 1000元×12÷11人≒ 1091元/人 0 9 恩禮禮儀有限公司 0 0 0 0 0 4件 (編號1-4) 1000元×4÷11人≒ 364元/人 1件 (編號5) 1000元×1÷10人= 100元/人說明:
1.各業者各收賄期間各行為人平均犯罪所得之計算式:1000元×
各該期間各業者之件數÷各該期間之行為人數(元以下均四捨五入至整數)
2.因各被告於各收賄期間之犯罪所得均四捨五入至整數,故14位收賄火化工(含被告13人及吳文玉)之總收賄金額會與9家行賄業者之總行賄金額略有誤差。
附表四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現金3萬5,000元 洪榮倡持有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同上。 2 現金2萬775元 洪榮倡持有 3 棺木造型存錢筒1個 洪榮倡 被告洪榮倡所有放置公積金所用之物,因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4 牙線棒盒1個 洪榮倡 5 Samsung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 洪榮倡 被告洪榮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6 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吳文瑞 被告吳文瑞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7 估價單、喪葬費用支出明細之帳冊資料 陳文信 均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沒收。 8 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 王添慶 9 2019年至2023年手帳本5本 王添慶 10 Samsung手機1支 王燕芳 11 各式場商付款表資料 王燕芳 12 iPhone 12 Pro Max手機1支 王士銘 13 iPhone 14 Pro Max手機1支 洪來旺 14 收據、估價單資料共21張 何彥俊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參與之被告(參與之編號) ①被告參與之件數 ②共同收賄之金額 ③分得之犯罪所得 適用之減刑規定 主文 1 事實四、㈠即 附表二(一) 安共益葬儀社 蔡建宏 張光明 蔡建樂 楊長湧 陳憲修 (1-254) 均 ①254件 ②254,000元 ③22,114元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均沒收。 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均褫奪公權壹年。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壹拾肆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茂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沒收。 賴源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 傅晉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沒收。 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沒收。 吳文瑞 洪榮倡 許景晴 (1-254) 均 ①254件 ②254,000元 ③22,114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簡茂榮 (79-254) ①176件 ②176,000元 ③15,599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王昭龍(118-254) ①137件 ②137,000元 ③12,349元 賴源首(1-76) ①76件 ②76,000元 ③6,333元 傅晉民(1-117) ①117件 ②117,000元 ③9,765元 邱添福 (1-143) ①143件 ②143,000元 ③11,932元 2 事實四、㈡即 附表二(二) 鎰芳葬儀社 蔡建宏 吳文瑞 洪榮倡 許景晴 (1-417) 均 ①417件 ②417,000元 ③35,797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茂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沒收。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均沒收。 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參拾參元沒收。 賴源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沒收。 傅晉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沒收。 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柒元沒收。 簡茂榮 (158-417) ①260件 ②260,000元 ③22,669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1-417) 均 ①417件 ②417,000元 ③35,797元 王昭龍 (261-417) ①157件 ②157,000元 ③14,033元 賴源首 (1-151) ①151件 ②151,000元 ③12,583元 傅晉民 (1-253) ①253件 ②253,000元 ③21,128元 邱添福 (1-300) ①300件 ②300,000元 ③25,097元 3 事實四、㈢即 附表二(三) 富德、慧森禮儀社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1-101) 均 ①101件 ②101,000元 ③8,980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茂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陸拾陸元沒收。 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參元沒收。 賴源首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 傅晉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柒元沒收。 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元沒收。 簡茂榮 (14-101) ①88件 ②88,000元 ③7,866元 王昭龍 (27-101) ①75件 ②75,000元 ③6,783元 賴源首 (1-9) ①9件 ②9,000元 ③750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傅晉民 (1-26) ①26件 ②26,000元 ③2,197元 邱添福 (1-33) ①33件 ②33,000元 ③2,780元 4 事實四、㈣即 附表二(四) 大德佛化葬儀社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王昭龍 (1-212) 均 ①212件 ②212,000元 ③19,419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參元沒收。 邱添福 (1-7) ①7件 ②7,000元 ③583元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5 事實四、㈤即 附表二(五) 妙螢禮儀企業社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王昭龍 (1-79) 均 ①79件 ②79,000元 ③7,210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參元沒收。 邱添福 (1) ①1件 ②1,000元 ③83元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6 事實四、㈥即 附表二(六) 無為禮儀社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王昭龍 (1-45) 均 ①45件 ②45,000元 ③4,091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仟零玖拾壹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7 事實四、㈦即 附表二(七) 正元禮儀社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 王昭龍 (1-23) 均 ①23件 ②23,000元 ③2,145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王昭龍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均沒收。 簡茂榮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1-23)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8 事實四、㈧即 附表二(八) 長輝禮儀有限公司 蔡建宏吳文瑞 簡茂榮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1-27) 均 ①27件 ②27,000元 ③2,349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吳文瑞、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蔡建宏、吳文瑞、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洪榮倡、許景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洪榮倡、許景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均沒收。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沒收。 傅晉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沒收。 邱添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 洪榮倡 許景晴 (1-27)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王昭龍 (10-27) ①18件 ②18,000元 ③1,591元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傅晉民 (1-8) ①8件 ②8,000元 ③667元 邱添福 (1-15) ①15件 ②15,000元 ③1,258元 9 事實四、㈨即 附表二(九) 蔡建宏 (1-5) 均 ①5件 ②5,000元 ③464元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 蔡建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沒收。 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均褫奪公權壹年。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王昭龍已繳交之犯罪所得各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均沒收。吳文瑞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洪榮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文瑞洪榮倡許景晴簡茂榮 張光明蔡建樂楊長湧陳憲修 王昭龍 (1-5) 均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 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 ③刑法第59條說明:
⒈各被告參與之件數,係依據附表一所示各被告任職期間,及附
表三之表A所列各行賄業者於各行(收)賄期間之行賄件數計算而得。
⒉共同收賄之金額係以各被告參與之件數乘以每件1000元而得。⒊各被告各罪分得之犯罪所得,係依據附表一所示各被告任職期
間,及附表三之表B所示各殯葬業者行賄期間每人平均犯罪所得計算而得。因計算時,小數點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算,故各被告於各罪所分得之犯罪所得總和,會與附表三所合計各被告犯所得略有誤差。
卷證標目: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1 調查卷1 2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2 調查卷2 3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3 調查卷3 4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4 調查卷4 5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供述證據卷1 廉卷一 6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供述證據卷2 廉卷二 7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供述證據卷3 廉卷三 8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供述證據卷4 廉卷四 9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非供述證據卷1 廉卷五 10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非供述證據卷2 廉卷六 11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書非供述證據卷3 廉卷七 12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1 偵一卷一 13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2 偵一卷二 14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3 偵一卷三 15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4 偵一卷四 16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5 偵一卷五 17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6 偵一卷六 18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7 偵一卷七 19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8 偵一卷八 20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9 偵一卷九 21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10 偵一卷十 22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11 偵一卷十一 23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卷12 偵一卷十二 24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2217號卷 偵二卷 25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938號卷1 偵三卷一 26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938號卷2 偵三卷二 27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938號卷3 偵三卷三 28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938號卷4 偵三卷四 29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3938號卷5 偵三卷五 30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4823號卷1 偵四卷一 31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4823號卷2 偵四卷二 32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93號卷 聲羈卷 33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卷一 本院卷一 34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卷二 本院卷二 35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卷三 本院卷三 36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9號卷四 本院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