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29號114年度訴字第830號115年度訴字第31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威誌
邱威証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黃國維
林子鎔
林崇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余承憲
柯景文
黃信嘉
黃文鍇(原名:黃漢福)
王瑋澤
林建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040、38171、38827、38828、39014號、114年度偵字第2755、3501、6464、7724、12173、15225、18040、190
06、19935、21565、23208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261號、114年度偵字第2730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5000號、114年度偵字第38967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威誌犯如附表七「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邱威証犯如附表八「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無罪。
三、黃國維犯如附表九「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林子鎔犯如附表十「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五、林崇恩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
六、余承憲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柯景文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黃信嘉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九、黃文鍇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王瑋澤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建一犯如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無罪。
犯罪事實
一、邱威証、黃國維、林子鎔、余承憲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起訴書誤載為10月間,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間起加入黃威誌、林崇恩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韋恩」、「魚兒」、「大傻」等人所組成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A詐欺集團),由黃威誌擔任車手頭兼一線車手,聽令「韋恩」指示後開一線車手及取簿手;邱威証、林崇恩為一線車手兼取簿手;黃國維、林子鎔、余承憲、B13(由本院通緝中)均為一線車手。其等與A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㈠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對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如
附表二「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欄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匯款時間/金額」所示時間匯款同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二「人頭戶」欄所示帳戶內(其中附表二編號31至33所示人頭戶係邱威証聽從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二之1所示時間地點領取。然無證據證明帳戶係以詐術向申設人取得,亦不在檢察官起訴或併辦範圍),再由附表二「車手」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二「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所示時間地點,持黃威誌所提供金融卡將上揭贓款提領一空,黃威誌再分別向一線車手收取贓款並放置於「韋恩」指定地點,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㈡林崇恩聽從黃威誌指示,先於附表三「取簿時間/地點」所示
時地,領取附表一編號18、47所示帳戶(無證據證明帳戶係以詐術向申設人取得,亦不在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A詐欺集團成員復以附表三「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欄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三「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同欄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再由黃威誌指示少年林○鈺(所涉犯行業經警方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且無證據顯示黃威誌及林崇恩主觀上知悉其未滿18歲),或由黃威誌自行於附表三「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所示時間地點,持前開取得金融卡將贓款提領一空,黃威誌再將取得贓款交付予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㈢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向彭意娟佯以可取回先前受騙金額為由
,誘使彭意娟將附表一編號30所示帳戶寄出,再由林崇恩聽從黃威誌指示,於附表四編號3「取簿時間/地點」所示時地領取附表一編號30所示帳戶交予黃威誌,惟彭意娟斯時主觀上係為求查緝真兇,並未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故此部分犯行僅止於未遂(且此帳戶無其他被害人匯款)。
㈣邱威証聽從黃威誌指示,於附表編號二之1(邱威証取簿行為部分為檢察官移送併辦,此部分涉案匯款被害人論罪科刑部分如附表二編號31至33所載)、附表四編號1、2「取簿時間/地點」所示時地,領取附表一編號17、28、29所示帳戶(無證據證明帳戶係以詐術向申設人取得,亦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交予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A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金融卡後,復以附表編號二之1、附表四編號1、2「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欄所示方式詐欺附表編號二之1及附表四編號1、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編號二之1、附表四編號1、2「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同欄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旋遭A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㈤林崇恩聽從黃威誌指示,於附表四編號4「取簿時間/地點」
所示時地,領取附表一編號31所示帳戶(無證據證明帳戶係以詐術向申設人取得,亦不在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交予A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A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金融卡後,復以附表四編號4「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欄所示方式詐欺附表四編號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四編號4「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同欄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旋遭A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二、黃信嘉、王瑋澤、黃文鍇、林建一於113年11月底至12月間,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加入柯景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咚咚」等所組成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下稱B詐欺集團),由柯景文擔任車手頭兼總收水手,黃信嘉、王瑋澤共同招募余承憲、B13從事一線提款車手,黃信嘉另兼任一線提款車手並單獨招募林建一從事一線提款車手,黃文鍇則擔任人頭帳戶提款卡管理及收水手,並由柯景文、黃信嘉、王瑋澤聽令B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一線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其等與B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㈠B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對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施以如附表五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欄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五「人頭戶」欄所示帳戶內,再由黃信嘉、余承憲、B13、林建一於附表五「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所示時間地點,持黃文鍇所提供金融卡將上揭贓款提領一空,待柯景文、黃文鍇收取贓款即集中由柯景文將贓款交付予「咚咚」,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㈡B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12月1日以前某日,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賴東裕佯以辦理貸款需驗證身分為由,對其著手施用詐術,惟賴東裕並未陷於錯誤,基於幫助洗錢及詐欺等不確定故意,於112年12月1日12時4分許,以交貨便方式寄出附表一編號48所示提款卡而詐欺未遂(賴東裕所涉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9862號案件提起公訴)。余承憲復依B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3年12月3日9時24分許,於附表六「取簿時間/地點」所示時地,領取附表一編號48所示帳戶交予B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B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金融卡後,復以附表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欄所示方式詐欺李得志、林淑琪、許啓聖、林怡芳,致其等分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六「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同欄所示金額至該帳戶內,旋遭B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威誌於偵查及審理(偵一卷第53頁,偵二卷第133頁,審訴卷一第683頁,本院卷二第14頁,本院卷三第473頁)、被告邱威証於偵查及審理(偵十四卷第51頁,聲羈一卷第16頁,偵六卷第44頁,本院卷一第364頁,本院卷二第14頁,本院卷三第473頁)、被告黃國維於偵查及審理(偵十七卷第47頁,聲羈二卷第25頁,本院卷二第495頁,本院卷三第473頁)、被告林子鎔於偵查及審理(偵十五卷第89頁,聲羈三卷第40頁,偵七卷第26頁,審訴卷一第611頁,本院卷二第248、298頁,本院卷三第473頁)、被告林崇恩於偵查及審理(偵十六卷第19頁,聲羈三卷第42頁,審訴卷一第611頁,本院卷二第14頁,本院卷三第473頁)、被告余承憲於偵查及審理(聲羈四卷第16頁,本院卷一第298、364頁,本院卷二第408頁,本院卷三第474頁)、被告柯景文於偵查及審理(偵三卷第280頁,審訴卷一第683頁,審訴卷二第14頁,本院卷三第474頁)、被告黃信嘉於審理時(本院卷一第375頁,本院卷三第474頁)、被告黃文鍇於偵查及審理(偵九卷第343頁,本院卷二第196、298頁,本院卷三第474頁)、被告王瑋澤於偵查及審理(偵三卷第269頁,本院卷二第298頁,本院卷三第474頁)、被告林建一於偵查及審理(警五卷第347頁,審訴卷一第683頁,本院卷二第14頁,本院卷三第474頁)均自白認罪,並有被告余承憲查扣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照片(警五卷第115至116頁)、被告邱威証查扣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照片(警十五卷第89至97頁)、黃國維查扣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照片(警十八卷第99至101頁)、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11分隊)113年12月3日偵查報告(他一卷第7至2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警三卷第309至311、313、319、397至402、407至410頁,警十五卷第77至81、87頁,警十六卷第43至47頁,警十七卷第31至35、47頁,警十八卷第47至51、57頁)及附表二至六「證據清單」欄所列證據存卷可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被告邱威証、黃國維、林子鎔、余承憲、黃信嘉、黃文鍇、王瑋澤、林建一(下合稱被告邱威証等8人)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陳述均不具證據能力】,足認被告11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1人上開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詐欺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
同年月00日生效,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整體綜合比較適用結果,以修正前詐欺犯罪防制條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11人。
㈡論罪及罪數⒈論罪⑴核被告黃威誌所為,係犯:
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至58(附表二編號1、42被害人相同)、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⑴至⑷、2⑴、4⑴至⑷、⑺(其中⑶⑸被害人相同;⑹與附表二編號36被害人相同,以下相同被害人部分均不再贅列)】。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四編號3】。
⑵核被告邱威証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0、27至4
7、附表四編號1⑴至⑷、2⑴】。⑶核被告黃國維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1、34、48至50】。⑷核被告林子鎔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6、57、58】。
⑸核被告林崇恩所為,係犯:
①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4⑴至⑷、⑹、⑺】。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四編號3】。
⑹核被告余承憲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參與A詐欺集團部分;參與B詐欺集團部分不在起訴範圍)。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10、51、5
2、附表五編號4至15、附表六編號1⑴至⑷】。③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六編號1】。
⑺核被告柯景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五編號1至33】。
⑻核被告黃信嘉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即招募被告余承憲、B13、林建一加入B詐欺集團部分)。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五編號1至33】。
⑼核被告黃文鍇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五編號1至33】。
⑽核被告王瑋澤所為,係犯: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即招募被告余承憲、B13加入B詐欺集團部分)。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五編號4至15、20至33】。
⑾核被告林建一所為,係犯: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②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附表五編號16至19】。
⒉罪數⑴A詐欺集團對附表二編號1、4、5、10至12、15至17、22、26
、30、31、33、39、40、43、46、54、57;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⑵、1⑷、2⑴、4⑴、⑶、⑸;B詐欺集團對附表五編號1、3、5、6、10至13、15、17、20至22、25、27、32之人分別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各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⑵又被告邱威証、黃國維、林子鎔、余承憲就參與A詐欺集團;
被告黃信嘉、黃文鍇、王瑋澤、林建一就參與B詐欺集團部分,於本案繫屬前尚無其他參與犯罪組織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有其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卷三第515至667頁),是就下述⑷所載最早著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併論參與犯罪組織罪。
⑶再被告黃信嘉、王瑋澤加入B詐欺集團後,共同招募余承憲、B13;被告黃信嘉招募林建一加入該集團,本屬其等分工事宜,自係出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目的,所為復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至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惟起訴書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復經檢察官當庭增列此部分罪名(本院卷三第377頁),已無礙被告黃信嘉、王瑋澤防禦權行使,自應併予審究。
⑷被告黃信嘉就附表四編號2、被告王瑋澤就附表四編號28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被告邱威証就附表二編號27、被告黃國維就附表二編號50、被告林子鎔附表二編號58、被告余承憲就附表二編號10、被告黃文鍇就附表四編號2、被告林建一就附表四編號19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其餘被告11人就未列載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部分,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11人就上述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分別與A、B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又被告11人就不同被害人所涉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⒌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5000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即
附表二之1被告邱威証擔任後開一線提款車手前,先至超商取簿行為)與附表二編號31至33(即被告邱威証擔任一線提款車手行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8967號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被告黃威誌就附表二編號4、5擔任一線提款車手行為,亦屬事實上同一案件,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⒍至公訴意旨雖主張附表四編號3(即告訴人彭意娟)、附表六
編號1(即告訴人賴得志)部分係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及一般洗錢既遂罪云云。然告訴人彭意娟於警詢時已明確自陳:我沒有被騙,我是發現受騙很生氣,想把被騙走的錢拿回來,便繼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先將提款卡申請停卡後始前往統一超商富正門市寄出,目的是要引蛇出洞等語(警十一卷第22頁);而告訴人賴得志所涉幫助洗錢犯行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9862號案件提起公訴在案,有該起訴書可稽(訴315卷第33至37頁),足見告訴人彭意娟及賴得志均未因詐欺集團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僅能認定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既遂,容有未合,然既未遂僅犯罪型態不同,不影響犯罪事實同一性,無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㈢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邱威証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24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11年6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柯景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於110年12月10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黃信嘉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3年9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被告林建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曾因此入監執行。嗣經撤銷假釋,所餘殘刑9月3日業於110年9月6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主張,並有卷附各該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一第74、113、120、161頁),此為被告邱威証、柯景文、黃信嘉及邱建一所不爭執(本院卷三第474至475頁)。本院審酌上述被告本案所涉犯行與前案均屬故意犯罪,其中被告黃信嘉所涉前案與本案罪質更屬相同,均已彰顯其等遵法意識不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主觀上有一再犯罪特別惡性,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仍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情形,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⒉被告黃威誌、林崇恩就附表四編號3;被告余承憲就附表六編
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即上述取簿行為部分),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實行而未遂,犯罪情節較既遂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林子鎔、林崇恩、林建一已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犯罪,前已述及,其中:
⑴被告林子鎔供稱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本
院卷二第311頁),然其已與告訴人A56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其中5,000元,有本院115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103號調解筆錄及匯款明細可稽(本院卷二第551頁,本院卷三第675頁),相較其前述犯罪所得,可認所為賠償已大於實際取得犯罪所得。
⑵被告林崇恩供稱本案犯罪所得為13,400元(本院卷二第30頁
),業經依法繳回,有本院收據可憑(本院卷二第286頁)。
⑶被告林建一供稱本案犯罪所得為5,000元業經扣案,為其陳稱
在卷(本院卷二第31至3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警三卷第397至402頁)。
⑷是以,被告林子鎔就附表二編號16、57、58;被告林崇恩就
附表二編號10、附表三編號1至2、附表四編號3、4⑴至4⑺;被告林建一就附表五編號16至19所示犯行,經核與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均無不合,應依法減輕其刑。
⒋綜此,被告林崇恩就附表四編號3所示犯行,有上述2種減刑
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被告林建一就附表五編號16至19所示犯行,則有上開1種加重及1種減輕事由,應依同法第71條,先加後減其刑。
⒌至被告林子鎔、林崇恩及林建一就上開所犯涉及洗錢罪部分
,雖同時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被告邱威証等8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亦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惟因該等犯罪均屬想像競合輕罪,就此等輕罪減刑事由,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1人均不思以合法途徑賺
取錢財,反而與詐欺犯罪組織共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分攤詐欺、洗錢犯行,非但助長詐欺財產犯罪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上游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除被告黃信嘉以外10人於偵審期間均始終坦承犯行,被告黃信嘉亦終能坦承犯行,其中被告林子鎔另有前述調解成立及給付賠償、被告黃國維則僅調解成立然尚未給付等情事,兼衡被告11人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情節、涉案情節輕重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被告邱威証、柯景文、黃信嘉及邱建一前述構成累犯部分均未予重複評價),並參考前述想像競合輕罪減刑事由,暨被告11人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事涉隱私爰不予揭露,詳本院卷三第475至476頁),各量處如附表七至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就被告11人同時涉有一般洗錢罪犯行部分,量處如附表七至所示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等犯行不法性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末參酌被告11人所為各次犯行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各罪間關係獨立性較為薄弱,且所侵害者皆非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個人專屬法益,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復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加重效益,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⒈經查,被告各自犯罪所得如下:
編號 被告姓名 數額 證據出處 1 黃威誌 16,000元 本院卷二第314頁 2 邱威証 3,000元 本院卷二第30頁 3 黃國維 15,000元 本院卷二第503頁 4 林子鎔 4,000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5 林崇恩 13,400元 本院卷二第30頁 6 余承憲 150,000元 本院卷二第419頁 7 柯景文 25,300元 本院卷二第31頁 8 黃文鍇 12,000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9 王瑋澤 30,000元 本院卷二第314頁 10 林建一 5,000元 本院卷二第31頁
其中被告林子鎔有前述調解成立及賠償情事,核其實際賠償數額已大於犯罪所得,可認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林崇恩及林建一犯罪所得業經繳回或扣押,亦如前述,均應宣告沒收;剩餘上述被告7人之犯罪所得則均未經繳回或扣案,應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黃信嘉則供稱未及自被告柯景文處取得犯罪所得(本院卷一第375頁),且亦無證據顯示其已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係附表編號所列被
告供本案犯罪使用,業據其等認明在卷(本院卷一第374頁,本院卷二第29、311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固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明定。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提領及轉交如附表二至六所示詐欺贓款固屬洗錢財物,然經轉交A、B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後,已無證據表明被告11人就此部分洗錢標的仍具處分權,如仍對其等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財物,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㈣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11人上開犯行有何關聯,自
無庸諭知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告訴人高筱涵有受附表二編號10所示方式詐欺而於113年11月
18日15時42分許,匯款15,142元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下稱曾彥翔郵局帳戶),復由被告黃威誌於113年11月21日0時12、13、14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自該帳戶提領6萬元(2次)、3萬元;告訴人黃鈴鈴有受附表二編號11所示方式詐欺,於113年11月20日13時20分許,匯款49,985元進入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下稱邱昭艗郵局帳戶),復由被告黃威誌指示被告邱威証(所涉犯嫌詳下述
貳、無罪部分)擔任一線提款車手於113年11月20日13時54、55、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ATM,自該帳戶提領匯款項1萬元(2次)、2萬元、5萬元(下合稱甲提款行為),並由被告黃威誌轉交予A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因認被告黃威誌均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
⒉被告林崇恩、黃威誌就附表四編號3所示取簿行為、指示取簿
行為;被告余承憲就附表六編號1所示取簿行為均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一般洗錢罪嫌。
⒊告訴人徐緯裕有受附表五編號5所示方式詐欺而於113年12月1
6日18時1、3分許,各匯款9,989元、8,510元至附表一編號33所示帳戶(下稱曹業晟合庫帳戶),復由被告柯景文、黃信嘉及黃文鍇依犯罪事實二所示分工,並由被告林建一(所涉犯嫌詳下述貳、無罪部分)擔任一線提款車手,於113年12月16日18時15、16、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號元大證券ATM,自該帳戶提領2萬元(共5筆,下合稱乙提款行為)。因認被告柯景文、黃信嘉及黃文鍇均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嫌。
㈡經查:
⒈公訴意旨雖主張告訴人高筱涵有於113年11月18日15時42分許
,因受詐欺而匯款15,142元至曾彥翔郵局帳戶。然比對該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1頁),可知涉案帳戶當日金流僅有跨行轉入100元及無卡存款100元,且餘額僅剩餘210元,明顯無公訴意旨所主張金流,遑論有遭被告黃威誌自該帳戶提領該數額款項可能。
⒉再告訴人黃鈴鈴有因受詐欺而於113年11月20日13時20分許,
匯款49,985元至邱昭艗郵局帳戶,且被告邱威証有上述甲提款行為;告訴人徐緯裕有因受詐欺而於113年12月16日18時1、3分許,各匯款9,989元、8,510元至曹業晟合庫帳戶,且被告林建一有上述乙提款行為等情,固有附表二編號11及附表五編號5「證據清單」欄所列證據及ATM提領影像照片(警三卷第449、503頁)為憑。然比對此部分涉案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5、563頁),可知邱昭艗郵局帳戶原先餘額為929元(經告訴人黃鈴鈴匯款49,985元後,餘額為50,914元),隨後該帳戶先經由被告黃國維提領6萬元(即附表二編號11論罪科刑部分),就告訴人黃鈴鈴受詐部分早已經由被告黃國維提領殆盡,自無可能再由被告邱威証提領;而曹業晟合庫帳戶原先餘額已多達100,109元(經告訴人徐緯裕匯款9,989元、8,510元後,餘額再增為118,608元),則被告林建一於上開時地所提領10萬元,明顯為該帳戶原有餘額而未及於告訴人徐緯裕匯款部分。是就甲乙提領行為所得款項既非源自告訴人黃鈴鈴、徐緯裕受騙而來,則被告黃威誌、柯景文、黃信嘉及黃文鍇同無可能再與被告邱威証、林建一有公訴意旨所主張行為分擔。
⒊至詐騙集團取得提款卡目的係作為提領工具或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並非保有金融卡卡片本身價值,且A、B詐欺集團分別就附表四編號3、附表六編號1取簿行為部分,亦無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可疑犯罪資產情事,僅屬實行一般洗錢行為準備階段,未對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尚難遽認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自無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相繩餘地。
㈢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威誌、林崇恩、余承憲、柯景文、
黃信嘉及黃文鍇另涉上述犯嫌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五、不另為免訴部分㈠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黃威誌、林崇恩、柯景文就犯罪事實欄所示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另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云云。
㈡按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
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㈢經查:
⒈被告黃威誌前於113年10月4日14時30分許,擔任一線提款車
手,提領案外人王三昆受詐欺所匯贓款,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7號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且該案係於114年1月3日繫屬,並已於114年4月23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及前述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三第337至344、515頁)。
⒉被告林崇恩前於113年11月22日10時47分許因受被告黃威誌指
示擔任取簿手,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95號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在案,且該案係於114年4月11日繫屬,並已於114年7月29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及前述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三第683至688、559頁)。
⒊被告柯景文於113年9月19日9時21、22分許,擔任一線提款車
手,提領案外人陳碧霞受詐欺所匯贓款,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36號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且該案係於113年11月19日繫屬,並已於114年3月26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及前述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三第689至700、581頁)。
⒋再參以被告黃威誌、林崇恩及柯景文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迄
今僅加入一詐欺集團等語(本院卷三第473至474頁),復無證據可證其等所參與詐欺集團與前案不同,自應認本案與前案均屬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⒌依此,本案並非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而前案雖漏未論以參
與犯罪組織罪,然此部分已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是被告黃威誌、林崇恩及柯景文本案所涉加重詐欺犯行既非最先繫屬案件「首次」犯行,僅單獨論罪科刑即可,尚無在本案重複審究參與犯罪組織罪餘地。
㈣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威誌、林崇恩及柯景文另涉有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本應諭知免訴,惟此部分因公訴意旨認與前揭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免訴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威証就甲提領行為;被告林建一就乙提領行為,係分別對告訴人黃鈴鈴、徐緯裕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云云。
二、然承上(壹四㈡⒉)所述,甲乙提領行為所得款項並非源自告訴人黃鈴鈴、徐緯裕受騙而來,則被告邱威証、林建一自無可能成立上開犯嫌,故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尚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其等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鏡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許紘彬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政洋、張貽琮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戶名 申設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1 楊庭齊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 A12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3 全丞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4 林茂源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5 曾彥翔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 李承翰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7 邱昭艗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8 沈宜萱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9 吳佩倫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10 吳曉琪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1 陳俊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2 李政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3 戴光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00000000000000 14 黃智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5 吳千鈺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6 向珈慶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7 A29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18 鍾昕臻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19 黃偉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20 楊庭齊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1 洪梅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22 吳文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23 江俊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4 洪于凱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25 陳俊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6 李慈郡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27 黃雅茹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28 陳雅虹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9 張棋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30 彭意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渣打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31 蔡俊安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2 王嘉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33 曹業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34 林冠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5 蔣雅琪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36 林羿廷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7 吳彥霖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38 賴宜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39 王竣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40 郭美芳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41 陳柏學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42 賴宜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43 賴宜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44 張凱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45 劉惠菁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46 歐孟佩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47 陳奕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48 賴東裕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戶 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清單 1 A01 (與附表二編號42相同) 假中獎 113年11月17日15時46分許/49,997元 楊庭齊永豐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7日16時7、8、1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9,000元 ⒈A0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01至1005頁) ⒉A01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07至1012頁) ⒊A01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十五卷第271頁) ⒋楊庭齊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1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6時7至1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五塊厝門市)(警三卷第443頁) 2 A02 (起訴書誤載為黃婷婕,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1月17日16時12分許 /49,987元 楊庭齊永豐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7日16時18、19、20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門市ATM提領2萬元(3筆) ⒈A0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13至617頁) ⒉A0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19至622頁) ⒊楊庭齊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1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6時18至20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溪州門市)(警三卷第443頁) 3 A03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1月17日16時18分許 /1萬元 楊庭齊永豐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7日16時20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門市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贅列同日時18、19分所提領2筆各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0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23至624頁) ⒉A0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25至628頁) ⒊楊庭齊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1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6時18至20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溪州門市)(警三卷第443頁) 4 A04 ★併辦 假中獎 113年11月18日13時9分 /20,036元 孫以安永豐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3時30、3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起訴書誤載為3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⒈A04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29至634頁) ⒉A04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35至638頁) ⒊A1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3至715頁) ⒋A1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17至721頁) ⒌A12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併警一卷第83至99頁) ⒍孫以安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3頁) ⒎全丞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9頁) ⒏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3時30至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建佑門市)(警三卷第445頁) ⒐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6時31至33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51頁) ㈠113年11月18日15時43分許 /49,989元 ㈡113年11月18日15時44分許 /25,088元 ㈢113年11月18日15時48分許 /3萬元 ㈣113年11月18日16時4分許 /29,985元 全丞志郵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6時31、32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6萬元(2筆)、3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5 A05 ★併辦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8日13時13分許 /49,993元 ㈡113年11月18日13時13分許 /40,123元 孫以安永豐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3時31、32、33、3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2萬元(4筆) ⒈A05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39至645頁) ⒉A05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47至652頁) ⒊A1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3至715頁) ⒋A1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17至721頁) ⒌A12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併警一卷第83至99頁) ⒍孫以安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3頁) ⒎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3時30至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建佑門市)(警三卷第445頁) 6 A06 假中獎 113年11月18日15時53分許 /99,999元 全丞志新光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6時19、20、20、21、24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ATM提領2萬元(4筆)、19,000元 ⒈A06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53至660頁) ⒉A06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61至663頁) ⒊全丞志新光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5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6時19至24分/監視器時間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警三卷第447頁) 7 A07 假中獎 113年11月18日12時35分許 /31,050元 林茂源郵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3時50、51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2筆) ⒈A07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65至666頁) ⒉A07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67至675、677頁) ⒊A07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警四卷第676頁) ⒋林茂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7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3時50至52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鐘、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0頁) 8 邱昭艗 (起訴書誤載為邱昭縊,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假中獎 113年11月18日12時43分許 /49,996元 林茂源郵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3時51、52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25,000元 ⒈邱昭艗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79至684頁) ⒉邱昭艗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85至687、691至696頁) ⒊邱昭艗提供歷史交易明細、台銀存摺、郵政儲簿(警四卷第689、690頁) ⒋邱昭艗提供寄貨單、IG對話紀錄截圖(警十八卷第121至125頁) ⒌林茂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7頁) ⒍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3時50至52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鐘、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0頁) 9 A09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 113年11月18日16時32分許 /15,127元 (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5時43分許/10,142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全丞志郵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8日16時33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6時33分提領6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⒈A09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77至679頁) ⒉A09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80至686頁) ⒊全丞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19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16時31分至16時33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51頁) 10 高筱涵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20日19時55分許 /49,998元 ㈡113年11月20日19時56分許 /35,015元 曾彥翔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20時9、10、11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2次,起訴書贅列14,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高筱涵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63至965頁) ⒉高筱涵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67至974頁) ⒊高筱涵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21頁) ⒋曾彥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1頁) ⒌李承翰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75頁) ⒍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20時9至11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5頁) ⒎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2日0時34分至0時37分/誤差快51分鐘、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林園文林店)(警三卷第467至468頁) ⒏林崇恩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1日21時8至15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66頁) 113年11月22日0時27分許 /63,021元 李承翰彰銀帳戶 余承憲 113年11月22日0時34、35、36、37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文林門市ATM提領2萬元(3筆)、3,000元 ㈠113年11月21日22時47分許 /85,625元 ㈡113年11月21日22時48分許 /64,390元 李承翰彰銀帳戶 林崇恩 113年11月21日21時8、9、10、11、12、13、14、15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2萬元(7筆)、9,000元 11 黃鈴鈴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1日0時6分許 /99,999元 ㈡113年11月21日0時7分許 /5萬元 曾彥翔郵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21日0時12、13、14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2筆)、3萬元 ⒈黃鈴鈴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53至1056頁) ⒉黃鈴鈴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07至712頁) ⒊黃鈴鈴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77頁) ⒋黃鈴鈴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35頁) ⒌邱昭艗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79至684頁) ⒍邱昭艗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85至687、691至696頁) ⒎邱昭艗提供歷史交易明細、台銀存摺、郵政儲簿(警四卷第689、690頁) ⒏邱昭艗提供寄貨單、IG對話紀錄截圖(警十八卷第121至125頁) ⒐曾彥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1頁) ⒑邱昭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63頁) ⒒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1日0時12分至0時14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6頁) ⒓黃國維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3時30分/監視器時間慢5分鐘、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49頁) 113年11月20日13時20分許 /49,985元 邱昭艗郵局帳戶 黃國維 113年11月20日13時30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 113年11月20日13時20分許 /49,985元 邱昭艗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13時54分、54分、55分、57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ATM,提領1萬元、2萬元、1萬元、5萬元 若採先進先出原則,告訴人黃鈴鈴被害部分應全為黃國維提領 ⒈黃鈴鈴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53至1056頁) ⒉黃鈴鈴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07至712頁) ⒊黃鈴鈴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77頁) ⒋黃鈴鈴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35頁) ⒌邱昭艗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79至684頁) ⒍邱昭艗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85至687、691至696頁) ⒎邱昭艗提供歷史交易明細、台銀存摺、郵政儲簿(警四卷第689、690頁) ⒏邱昭艗提供寄貨單、IG對話紀錄截圖(警十八卷第121至125頁) ⒐邱昭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63頁) ⒑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3時54至5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高中外郵局ATM)(警三卷第449頁) 12 A12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5日17時59分許 /20,420元 ㈡113年11月15日118時5分許 /3,600元 沈宜萱臺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21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8時9、10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贅列2萬元1筆,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1萬元 ⒈A1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13至715頁) ⒉A1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17至721頁) ⒊A12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併警一卷第83至99頁) ⒋沈宜萱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3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5日18時8至10分/監視器時間快1分、高雄市林園區鳳林路1段176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57頁) 13 A13 假中獎 113年11月15日18時44分許 /5萬元 沈宜萱臺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5日18時51、52、53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門市ATM提領2萬元(3筆,起訴書贅列同日時55分所提領9,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1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23至725頁) ⒉A1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26至729頁) ⒊沈宜萱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3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5日18時49分至18時55分/監視器時間快11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溪州門市)(警三卷第457頁) 14 A14 假中獎 113年11月15日18時45分許 /11,128元 沈宜萱臺銀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5日18時53、55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門市ATM提領2萬元、9,000元(起訴書贅列同日時51、52分所提領各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14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31至733頁) ⒉A14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34至736頁) ⒊沈宜萱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3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5日18時49分至18時55分/監視器時間快11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溪州門市)(警三卷第457頁) 15 A15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中獎,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17日23時12分許 /49,986元 ㈡113年11月17日23時15分許 49,985元 吳佩倫一銀行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7日23時21、21、22、2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ATM,提領3萬元(3筆)、9,000元 ⒈A15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37至739頁) ⒉A15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40至744頁) ⒊吳佩倫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5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23時21至2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林園分行)(警三卷第461頁) 16 A16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5日14時許 /38,997元 ㈡113年11月15日14時4分許 /16,691元 吳曉琪國泰帳戶 黃威誌 林子鎔 113年11月15日14時5、11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興濟門市ATM提領39,000元、19,600元(起訴書贅列同日時13分所提領4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16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45至748頁) ⒉吳曉琪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75至76頁) ⒊吳曉琪報案相關資料(警十六卷第73至74、77至78頁) ⒋吳曉琪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7頁) ⒌黃威誌、林子鎔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5日14時5至13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興濟店)(警三卷第472至473頁) 17 A17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5日14時25分許 /4,998元 ㈡113年11月15日14時27分許 /44,012元 ㈢113年11月15日14時31分許 /10,025元 ㈣113年11月15日14時35分許 /43,001元(起訴書誤載為4,301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吳曉琪國泰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5日14時38分、4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10萬元、1,000元 ⒈A17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53至758頁、警四卷第759至761頁) ⒉吳曉琪警詢筆錄(警十六卷第75至76頁) ⒊吳曉琪報案相關資料(警十六卷第73至74、77至78頁) ⒋吳曉琪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7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5日14時38至40分/監視器誤差慢3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五塊厝店)(警三卷第474頁) 18 A18 假中獎 113年11月8日18時4分許 /14,012元 陳俊霖中信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8日18時17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鳳麟門市ATM提領36,000元 ⒈A18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67至770頁) ⒉A18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71至776頁) ⒊陳俊霖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9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8日18時17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鳳麟門市)(警三卷第478頁) 19 A19 假中獎 113年11月8日18時35分許 /20,029元 陳俊霖中信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8日18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農門市ATM提領5萬元 ⒈A19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77至778頁) ⒉A19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81至784頁) ⒊陳俊霖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9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8日18時47分/監視器誤差慢2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農門市))(警三卷第478頁) 20 A20 假中獎 113年11月8日19時13分許 /3萬元 陳俊霖中信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8日19時20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ATM提領3萬元 ⒈A20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85至787頁) ⒉A20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88至789、791至792頁) ⒊A20銀行交易明細(警四卷第790頁) ⒋陳俊霖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9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8日19時20分/監視器誤差慢5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警三卷第479頁) 21 A21 假中獎 113年11月10日12時24分許 /35,080元 李政融中信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0日12時44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鳳麟門市ATM提領35,000元 ⒈A2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93至794頁) ⒉A21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795至798頁) ⒊李政融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1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0日12時44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鳳麟門市)(警三卷第480頁) 22 A22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0日12時52分許 /50,013元 ㈡113年11月10日12時53分許 /23,089元 李政融中信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10日12時5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林門市ATM提領73,000元 ⒈A2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99至800頁)、準備程序筆錄(審訴卷第607至613頁) ⒉A2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01至804頁) ⒊李政融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1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0日12時5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林門市)(警三卷第480頁) 23 A23 假中獎 113年11月9日18時14分許 /3萬元 戴光佑上海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9日18時20分、21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ATM提領2萬元、1萬元 ⒈A2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05至807頁) ⒉A2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08至812頁) ⒊戴光佑上海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3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9日18時20分至18時21分、高雄市○○區○○○○區○路0號南帝化工)(警三卷第482頁) 24 A24 假中獎 113年11月9日18時16分許 /49,984元 戴光佑上海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9日18時30、30、32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鳳麟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⒈A24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13至814頁) ⒉A24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15至819頁) ⒊戴光佑上海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3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9日18時30至32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鳳麟門市)(警三卷第482頁) 25 A25 假中獎 113年11月9日18時51分許 /21,019元 戴光佑上海帳戶 黃威誌 113年11月9日19時0、1分許/高雄市○○區○○○○區○路0號南帝化工(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林門市ATM,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2萬元、1,000元 ⒈A25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21至822頁) ⒉A25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23至827頁) ⒊A25提供ATM交易明細(警四卷第828頁) ⒋戴光佑上海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3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9日19時0至1分、高雄市○○區○○○○區○路0號南帝化工)(警三卷第483頁) 26 A26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3日13時24分許 /49,985元 ㈡113年11月13日13時25分許 /5萬元 ㈢113年11月13日13時26分許 /5萬元 黃智傑北富帳戶 黃威誌 ㈠113年11月13日13時33、33、34、34、3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潭門市ATM提領2萬元(5筆) ㈡113年11月13日13時42、43、4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鑫園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1萬元 (㈡部分為起訴書漏載,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⒈A26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29至831頁) ⒉A26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32至834頁) ⒊黃智傑北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5頁) ⒋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3日13時33至35分/監視器誤差快3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潭門市)(警三卷第484頁) ⒌黃威誌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3日13時42至44分/監視器誤差快1小時2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鑫園門市)(警三卷第484頁) 27 A27 假中獎 113年11月17日20時29分許 /25,013元 吳千鈺台新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17日20時47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贅列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27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117至121頁) ⒉A27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23頁) ⒊A27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五卷第125頁) ⒋吳千鈺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7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20時47至4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五塊厝門市)(警三卷第442頁) 28 A28 假中獎 113年11月17日20時39分 /44,996元 吳千鈺台新帳戶 邱威証 ㈠113年11月17日20時47、4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均為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㈡113年11月17日21時1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ATM提領19,000元 ⒈A28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47至852頁) ⒉A28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53至858頁) ⒊吳千鈺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7頁) ⒋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20時47至4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五塊厝門市)(警三卷第442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21時16分、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警三卷第442頁) 29 A29 假中獎 113年11月17日16時27分許 /8,372元 楊庭齊永豐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17日16時34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9,000元 ⒈A29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59至863頁) ⒉A29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65至869頁) ⒊A29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併偵一卷第23至31頁) 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Z00000000000)(併偵一卷第33頁) 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015-EVW)(併偵一卷第35頁) ⒍取簿手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照片(併偵一卷第39至41頁) ⒎楊庭齊永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39頁) ⒏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6時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五塊厝門市)(警三卷第444頁) 30 A30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9日20時19分許 /49,985元 ㈡113年11月19日20時27分許 /49,985元 (起訴書贅列同日20時45分許匯款5,053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向珈慶新光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19日20時27分、28分、29分、30分、3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2萬元(4筆) ⒈A30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71至875頁) ⒉A30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77至881頁) ⒊A30之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45頁) ⒋向珈慶新光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1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9日20時27分至20時31分/監視器時間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警三卷第446頁) 31 A31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9日22時46分許 /47,356元 ㈡113年11月19日22時4分許 /49,989元 ㈢113年11月19日22時50分許 /19,056元 A29台中商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19日23時6、7、8、9、9、10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鳳芸門市ATM提領2萬元(6筆,起訴書贅列同日時12分許提領1,7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3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83至887頁) ⒉A31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89至893頁) ⒊A31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55頁) ⒋A29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3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9日23時6至12分、高雄市○○區○○○路00號號統一超商鳳芸門市)(警三卷第448頁) 32 A32 假中獎 113年11月20日22時55分許 /5,001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A29台中商銀帳戶 邱威証 ㈠113年11月19日23時10、12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鳳芸門市ATM提領2萬元、1,700元 ㈡113年11月20日0時56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⒈A3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95至898頁) ⒉A3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899至902頁) ⒊A32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63頁) ⒋A29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3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9日23時6分至23時12分、高雄市○○區○○○路00號號統一超商鳳芸門市)(警三卷第448頁) ⒍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0時56分至1時1分/監視器時間慢3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五塊厝門市)(警三卷第448頁) 33 A33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20日0時40分許 49,989元 ㈡113年11月20日0時42分許 /21,045元 A29台中商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0時56、57、58分、1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2萬元(3筆,起訴書贅列同日1時1分許提領1,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3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03至904頁) ⒉A3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05至910頁) ⒊A33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69頁) ⒋A29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3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0時56分至1時1分/監視器時間慢3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五塊厝門市)(警三卷第448頁) 34 A34 (起訴書誤載為蕭佩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假中獎 113年11月20日13時24分 /99,393元 邱昭艗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13時54分、54分、55分、57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ATM提領1萬元、2萬元、1萬元、5萬元 ⒈A34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19至920頁) ⒉A34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21至925頁) ⒊A34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83頁) ⒋邱昭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5頁) ⒌邱昭艗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79至684頁) ⒍邱昭艗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685至687、691至696頁) ⒎邱昭艗提供歷史交易明細、台銀存摺、郵政儲簿(警四卷第689、690頁) ⒏邱昭艗提供寄貨單、IG對話紀錄截圖(警十八卷第121至125頁) ⒐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3時54至5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高中外郵局ATM)(警三卷第449頁) ⒑黃國維ATM提領影像照(113年11月20日13時30分/監視器時間慢5分鐘、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49頁) 黃國維 113年11月20日13時30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 35 A35 假中獎 113年11月20日12時43分許 /40,015元 鍾昕臻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12時4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ATM提領4萬元 ⒈A35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27至929頁) ⒉A35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31至934頁) ⒊A35之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191頁) ⒋鍾昕臻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7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2時48分: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481林園高中外ATM)(警三卷第454頁) 36 A36 假中獎 113年11月20日12時57分許 /99,998元 鍾昕臻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13時2、3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4萬元 ⒈A36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95至201頁) ⒉A36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203至223頁) ⒊A36提供存摺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六卷第225至231頁) ⒋鍾昕臻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7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3時2分、14時2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4頁) 37 A37 假中獎 113年11月20日13時47分許 /9,985元 鍾昕臻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14時2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1萬元 ⒈A37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49至953頁) ⒉A37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55至961頁) ⒊A37轉帳明細截圖(警十五卷第213頁) ⒋鍾昕臻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47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3時2分、14時2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4頁) 38 A38 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11月20日19時58分許 /49,050元 曾彥翔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20時10、11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起訴書贅列,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14,000元 ⒈A38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75至976頁) ⒉A38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77至980頁) ⒊A38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27頁) ⒋曾彥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21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20時9至2011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5頁) 39 A39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19日17時24分許 /49,988元 ㈡113年11月19日17時26分許 /49,989元 ㈢113年11月19日17時40分許 /49,985元 黃偉翔合庫帳戶 邱威証 ㈠113年11月19日17時33、34、35、36、37、38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東園門市ATM提領2萬元(5筆)、4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㈡113年11月19日18時8、9、11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艾文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9,000元 ㈢113年11月20日0時6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東園門市ATM提領1,000元 ⒈A39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81至990頁) ⒉A39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91至992頁) ⒊A39之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49至250頁) ⒋黃偉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1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9日17時33至38分、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警三卷第458頁) ⒍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9日18時8至11分至18時11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艾文門市)(警三卷第458頁) ⒎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0時6分/監視器時間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警三卷第459頁) 40 A40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20日0時20分許 /48,050元 ㈡113年11月20日0時22分許 /48,050元 黃偉翔合庫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0時42、43、44、46、48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門市ATM提領2萬元(4筆)、16,000元 ⒈A40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93至994頁) ⒉A40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95至996頁) ⒊A40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五卷第261頁) ⒋黃偉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1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0時42至48分/監視器時間慢3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五塊厝店)(警三卷第459頁) 41 A41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 113年11月20日1時7分許 /49,988元 黃偉翔合庫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0日1時28、29、3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1萬元 ⒈A4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97至998頁) ⒉A41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999至1000頁) ⒊A41存摺明細(警十五卷第255頁) ⒋黃偉翔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1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0日1時28至31分/監視器時間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霖園門市)(警三卷第460頁) 42 A01 (與附表二編號1相同) 假中獎 113年11月17日15時43分許 /150,003元 楊庭齊彰銀帳戶 邱威証 ㈠113年11月17日16時8、10、11、12、13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門市ATM提領2萬元(5筆) ㈡113年11月17日16時19、20、2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富田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1萬元 ⒈A0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01至1005頁) ⒉A01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07至1012頁) ⒊A01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十五卷第271頁) ⒋楊庭齊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3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6時8至13分/誤差快11分、高雄市○○區○○○路00號菜爾富林園溪州店)(警三卷第462至463頁) ⒍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6時19至2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富田)(警三卷第463至464頁) 43 A42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8日0時26分許 /49,987元 ㈡113年11月18日0時286分許 /49,987元 ㈢113年11月18日0時33分許 /14,082元 楊庭齊彰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18日0時39、40、41、42、43、44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2萬元(5筆)、14,000元 ⒈A4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13至1015頁) ⒉A4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17至1022頁) ⒊楊庭齊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3頁) ⒋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8日0時39至44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64至465頁) 44 A43 假中獎 113年11月17日14時16分許 /44,444元 楊庭齊北富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17日14時24、26、27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4,500元 ⒈A4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23至1024頁) ⒉A4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25至1027頁) ⒊A43之轉帳明細截圖(警十五卷第283頁) ⒋楊庭齊北富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5頁) ⒌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7日14時24至27分/監視器誤差快11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溪州店)(警三卷第480至471頁) 45 A44 假中獎 113年11月22日14時17分許 /49,985元 洪梅芳郵局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2日14時32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5萬元 ⒈A44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29至1032頁) ⒉A44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33頁) ⒊洪梅芳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7頁) ⒋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2日14時32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86頁) 46 A45 (起訴書誤載為簡永翔,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2日18時24分許 /49,996元 ㈡113年11月22日18時25分許 /28,013元 洪梅芳國泰帳戶 邱威証 113年11月22日18時33、34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萊爾富港嘴門市ATM提領78,000元、500元 ⒈A45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35至1036頁) ⒉A45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37至1041頁) ⒊洪梅芳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9頁) ⒋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2日18時33至49分、高雄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港嘴門市)(警三卷第487頁) 47 A46 假中獎 113年11月22日18時40分許 /122,099元 洪梅芳國泰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吳文憲中信帳戶,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邱威証 113年11月22日18時45、48、49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萊爾富港嘴門市ATM提領10萬元、2萬元、1,000元 ⒈A46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43至1047頁) ⒉A46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49至1052頁) ⒊洪梅芳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59頁) ⒋邱威証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2日18時33至49分、高雄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港嘴門市)(警三卷第487頁) 48 A47 假中獎 113年11月21日12時39分許 /30,021元 江俊彥郵局帳戶 黃國維 113年11月21日13時4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 ⒈A47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69至1073頁) ⒉A47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74至1077頁) ⒊江俊彥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73頁) ⒋江俊彥警詢筆錄(警十八卷第129至134頁) ⒌江俊彥報案相關資料(警十六卷第127至128頁) ⒍黃國維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1日13時4至7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鐘、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2頁) 49 A48 假中獎 113年11月21日12時43分許 /34,996元 江俊彥郵局帳戶 黃國維 ⒈A48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79至1081頁) ⒉A48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82至1084頁) ⒊A48轉帳紀錄截圖(警十八卷第169頁) ⒋黃國維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1日13時4至7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鐘、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52頁) 113年11月21日13時7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27,000元 50 A49 假中獎 113年11月21日13時9分許 /31,031元 江俊彥郵局帳戶 黃國維 ⒈A49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85至1086頁) ⒉A49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087至1092頁) ⒊江俊彥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73頁) ⒋黃國維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1日13時18至19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鐘、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警三卷第452頁) 113年11月21日13時18分、19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ATM提領2萬元、11,000元 51 A50 假中獎 113年11月21日13時50分許 /25,088元 江俊彥郵局帳戶 余承憲 ㈠113年11月21日13時5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農門市ATM提領2萬元 ㈡113年11月21日14時7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萊爾富港嘴門市ATM提領4,000元 ⒈A50警詢筆錄(警十卷第217至221頁) ⒉A50提供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卷第223頁) ⒊A50報案相關資料(警十卷第225頁) ⒋江俊彥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73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113年11月21日13時58分/監視器時間慢1分鐘,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農門市)(警三卷第453頁) ⒍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113年11月21日14時7分/監視器時間慢1分鐘、高雄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港嘴門市)(警三卷第453頁) 52 A51 (起訴書誤載為王博堯,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中獎,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1月22日1時11分許 /49,987元 李承翰彰銀帳戶 余承憲 113年11月22日1時18、19、2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⒈A51警詢筆錄(警十卷第237至239頁) ⒉A51提供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卷第241頁) ⒊A51報案相關資料(警十卷第243至245頁) ⒋李承翰彰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75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2日1時18至2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建佑店)(警三卷第468至469頁) 53 A52 假中獎 113年11月23日22時10分許 /13,035元 洪于凱玉山帳戶 B13 113年11月24日0時12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贅載其餘2萬元、4,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5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93至1194頁) ⒉A5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95至1198頁) ⒊洪于凱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25至126頁) ⒋洪于凱報案相關資料、存摺明細(警十卷第127至132頁) ⒌洪于凱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9頁) ⒍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4日0時12至14分/監視器誤差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75頁) 54 A53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中獎,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24日0時17分許 /49,983元 ㈡113年11月24日0時26分許 /49,984元 洪于凱玉山帳戶 B13 ㈠113年11月24日0時21、22、22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文林門市ATM,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2萬元(2筆)、1萬元 ㈡113年11月24日0時36、37、37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2萬元(2筆)、9,000元 ⒈A5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99至1201頁) ⒉A5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202至1206頁) ⒊洪于凱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25至126頁) ⒋洪于凱報案相關資料、存摺明細(警十卷第127至132頁) ⒌洪于凱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9頁)(警三卷第589頁) ⒍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4日0時21至22分/監視器誤差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75頁) ⒎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4日0時36至37分/監視器誤差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76頁) 55 A54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中獎,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1月23日15時21分許 /99,985元 陳俊輝郵局帳戶 B13 113年11月23日15時43、44、49、49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6萬元、4萬元(2筆) ⒈A54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207至1209頁) ⒉A54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210至1214頁) ⒊陳俊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1頁) ⒋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3日15時43至49分/監視器誤差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77頁) 56 A55 假中獎 113年11月23日15時37分許 /49,985元 陳俊輝郵局帳戶 B13 113年11月23日15時49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4萬元、9,000元 ⒈A55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215至1222頁) ⒉A55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223至1228頁) ⒊陳俊輝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1頁) ⒋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3日15時43至49分/監視器誤差快1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77頁) 57 A56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4日0時22分許 /49,985元 ㈡113年11月24日0時23分許 /49,985元 ㈢113年11月24日0時24分許 /49,999元 李慈郡臺銀帳戶 林子鎔 113年11月14日0時24、24、25、26、27、27、28、29分許/高雄市○○區000號三庄郵局ATM提領2萬元(7筆)、9,000元 ⒈A56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259至1261頁) ⒉A56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262至1268頁) ⒊李慈郡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67頁) ⒋林子鎔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14日0時24至2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三庄郵局)(警三卷第441頁) 58 A57 假投資 113年10月10日10時4分許 /10萬元 黃雅茹兆豐帳戶 林子鎔 113年10月10日10時35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 ⒈A57警詢筆錄(警九卷第11至17頁) ⒉A57報案相關資料(警九卷第33至37、57至84頁) ⒊A57提供存款憑證、合作契約書(警九卷第39至56頁) ⒋黃雅茹兆豐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九卷第27、29頁) ⒌林子鎔涉嫌詐欺提領車手ATM監視器畫面擷圖(警九卷第25頁)【附表二之1(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5000號移送併辦部分)】編號 申設人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人頭戶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清單 1 A29 邱威証 ★併辦 113年11月19日12時/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芸門市 A29台中商銀帳戶 A31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19日22時46分許 /47,356元 ㈡113年11月19日22時4分許 /49,989元 ㈢113年11月19日22時50分許 /19,056元 除附表二編號31至33外,另補充: ⒈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併偵一卷第33頁)。 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併偵一卷第35頁)。 ⒊取簿手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照片(併偵一卷第39至41頁)。 A32 假中獎 113年11月20日22時55分許 /5001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A33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20日0時40分許 49,989元 ㈡113年11月20日0時42分許 /21,045元【附表三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0號追加起訴部分】編號 申設人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人頭戶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清單 1 陳奕璇 林崇恩 不詳 陳奕璇台新帳戶 温嘉佑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 ㈠113年11月23日0時41分許 /49,988元 ㈡113年11月23日0時48分許 /29,791元 ㈢113年11月23日1時14分許 /29,986元 ㈣113年11月23日1時23分許 /4,123元 (起訴書此部分金流與編號2錯置,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林○鈺 ㈠113年11月23日0時53、54、55、5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發開封店ATM提領2萬元(3筆)、19,000元 ㈡113年11月23日1時2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寮潮龍店ATM提領2萬元 ㈢113年11月23日1時29、3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寮興會結店ATM提領2萬元、14,000元 ⒈溫嘉佑警詢筆錄(警卷第101至103頁) ⒉溫嘉佑報案相關資料(警卷第99至100頁) ⒊陳奕璇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9、31頁) ⒋陳奕璇台新帳戶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警卷第81至83頁) 2 鍾昕臻 林崇恩 鍾昕臻國泰帳戶 賴柏誠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0日12時7分許 5萬元 ㈡113年11月20日12時7分許 /5萬元 (起訴書此部分金流與編號1錯置,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黃威誌 113年11月20日12時20、22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林園建佑店ATM,提領10萬元、71,000元 ⒈賴柏誠警詢筆錄(警卷第107至109頁) ⒉賴柏誠報案相關資料(警卷第105至106頁) ⒊賴柏誠郵政存簿、郵政帳號交易明細(警卷第111至115頁) ⒋鍾昕臻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卷第29、31頁) ⒌鍾昕臻國泰帳戶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警卷第25至27頁)【附表四】編號 申設人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人頭戶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清單 1 陳雅虹 邱威証 113年11月24日11時4分/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盛心門市 陳雅虹郵局帳戶 ⑴ A58 假中獎 113年11月25日14時58分許 /49,989元 ⒈陳雅虹警詢筆錄(警七卷第7至8頁) ⒉陳雅虹報案相關資料(警七卷第15至17、41頁) ⒊陳雅虹存摺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包裹照片(警七卷第15至39頁) ⒋邱威証領取包裹照片(113年11月24日11時4分)(警七卷第55至63頁) ⒌A58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6至117頁) ⒍A58報案相關資料(警一卷第110至115、118至121頁) ⒎A58提供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22至127頁) ⒏A60警詢筆錄(警八卷第41至43頁) ⒍A60報案相關資料(警八卷第55至59頁) ⒎A60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八卷第45至53頁) ⒏A60報案相關資料(警八卷第55至59頁) ⒐A61警詢筆錄(警八卷第67至69頁) ⒑A61報案相關資料(警八卷第63至66、71至73頁) ⒒A61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警八卷第77至80頁) ⒓A62警詢筆錄(警八卷第85至87頁) ⒔A62報案相關資料(警八卷第83至84、89至96頁) ⒕A62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警八卷第97至109頁) ⑵ A60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5日15時39分許 /30,089元 ㈡113年11月25日16時4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46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7,000元 ㈢113年11月25日16時50分許 /29,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49分/3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⑶ A61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1月25日19時37分許 /13,123元 ⑷ A62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1月25日16時54分許 /9,999元 ㈡113年11月25日16時59分許 /9,123元 2 張棋彬 邱威証 113年11月24日11時10分/高雄市苓雅區新光路72統一超商強泥門市 張棋彬郵局帳戶 ⑴ A63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5日17時26分許 /49,987元 ㈡113年11月25日17時27分許 /49,981元 ㈢113年11月25日17時32分許 /49,987元 ㈣113年11月26日0時許 /99,997元 ㈤113年11月26日0時8分許 /49,984元 ⒈張棋彬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7至38頁) ⒉張棋彬報案相關資料(警二卷第41頁) ⒊張棋彬提供711繳款明細、包裹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43至47頁) ⒋A63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至21頁、警一卷第23至25頁) ⒌A63報案相關資料(警一卷第7至9、27至91頁) ⒍A63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一卷第93至107頁) ⒎張棋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一第523至525頁) 3 彭意娟 林崇恩 113年11月14日11時3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潮欣門市 彭意娟中信帳戶、渣打帳戶 無 ⒈彭意娟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7至20頁、警十一卷第21至24頁) ⒉彭意娟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警十一卷第27至36頁) ⒊彭意娟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一卷第27至31頁) ⒋交貨便包裹查詢(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警十一卷第41頁) ⒌取薄手監視器畫面照片(113年11月14日)(警十一卷第43至49頁) 4 蔡俊安 林崇恩 113年11月22日11時25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東門市 蔡俊安新光帳戶 ⑴ A64 假網購平台認證 ㈠113年11月22日23時10分許 /29,985元 ㈡113年11月22日23時13分許 /29,986元 ⒈許湘绮警詢筆錄(警六卷第57至59頁) ⒉許湘绮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61至71頁) ⒊許湘绮提供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73至87頁) ⒋A65警詢筆錄(警六卷第93至95頁) ⒌A65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97至103頁) ⒍A65提供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105至109頁) ⒎蔡俊安新光帳戶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41、43頁) ⒏交貨便包裹查詢、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照片(警六卷第9至13頁) ⒐蔡俊安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7至18頁) ⒑蔡俊安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9至23頁) ⒒蔡俊安提供交貨便包裹代碼、存摺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25至31頁) ⑵ A65 假租屋押金 113年11月22日23時 /14,000元 蔡俊安台新帳戶 ⑶ A67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2日21時15分許 /3萬元 ㈡113年11月22日21時28分許 /29,985元 ⒈蔡俊安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7至18頁) ⒉蔡俊安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9至23頁) ⒊蔡俊安提供交貨便包裹代碼、存摺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25至31頁) ⒋交貨便包裹查詢、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照片(警六卷第9至13頁) ⒌蔡俊安台新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45、47頁) ⒍A67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19至120頁) ⒎A67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21至149頁) ⒏A67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1至165頁) ⒐A66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71至173頁) ⒑A66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75至183頁) ⒒A66提供轉帳明細照片(警六卷第185頁) ⑷ A66 假中獎 113年11月22日21時19分許 /29,999元 蔡俊安中信帳戶 ⑸ A67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2日21時17分許 /29,985元 ㈡113年11月22日21時38分許 /3萬元 ⒈蔡俊安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7至18頁) ⒉蔡俊安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9至23頁) ⒊蔡俊安提供之交貨便包裹代碼、存摺照片、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25至31頁) ⒋交貨便包裹查詢、領取包裹監視器畫面照片(警六卷第9至13頁) ⒌蔡俊安中信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六卷第49、52頁) ⒍A67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19至120頁) ⒎A67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21至149頁) ⒏A67提供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51至165頁) ⒐A36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95至201頁) ⒎A36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203至223頁) ⒏A36提供存摺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警六卷第225至231頁) ⒐A68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39至241頁、警六卷第243至247頁) ⒑A68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249至263頁) ⒒A68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六卷第265至276頁) ⑹ A36 假中獎 113年11月23日0時2分許 /99,987元 ⑺ A68 假中獎 113年11月22日22時58分許 /29,985元【附表五】編號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戶 車手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清單 1 A69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7日18時58分許 /5萬元 ㈡113年11月27日18時59分許 /5萬元 ㈢113年11月27日19時1分許 /49,985元 王嘉宏郵局帳戶 黃信嘉 113年11月27日19時23、24、24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提領6萬元(2筆)、3萬元 ⒈A69警詢筆錄(警五卷第541至549頁) ⒉A69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551至556頁) ⒊王嘉宏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5頁) ⒋黃信嘉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7日19時23至24分/監視器時間慢1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88頁) ⒌黃信嘉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8日0時2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高中外ATM)(警三卷第489頁) ㈣113年11月28日0時17分許 /33,080元 (起訴書漏載第4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113年11月28日0時2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高中外ATM(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33,000元 2 賴趾凝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中獎,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1月28日0時5分許 /49,126元 王嘉宏郵局帳戶 黃信嘉 113年11月28日0時9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49,000元 ⒈賴趾凝警詢筆錄(警五卷第557至559頁) ⒉賴趾凝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560至564頁) ⒊王嘉宏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5頁) ⒋黃信嘉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8日0時9分/監視器時間慢1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88頁) 3 A71 假中獎 ㈠113年11月28日1時36分許 /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50,01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王嘉宏郵局帳戶 黃信嘉 113年11月28日1時40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5萬元 ⒈A71警詢筆錄(警五卷第565至568頁)、準備程序筆錄(審訴卷第679至687頁) ⒉A71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569至574頁) ⒊王嘉宏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5頁) ⒋黃信嘉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8日1時40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三卷第489頁) ⒌黃信嘉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1月28日2時2分/監視器時間慢6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90頁) ㈡113年11月28日1時56分許 /17,985元 113年11月28日2時2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提領18,000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4 A72 假中獎 113年12月16日17時38分許 /34,989元 (起訴書誤載為34,986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曹業晟合庫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16日17時47、4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提領3萬元、4,000元 ⒈A72警詢筆錄(警五卷第577至578頁)、準備程序筆錄(審訴卷第679至687頁) ⒉A72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579至582頁) ⒊A72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九卷第245頁) ⒋曹業晟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9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6日17時47分至17時4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林園分行)(警三卷第502頁) 5 徐緯裕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16日18時1分許 /9,989元 ㈡113年12月16日18時3分許 /8,510元 曹業晟合庫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16日18時2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ATM提領16,000元 ⒈徐緯裕警詢筆錄(警五卷第583至585頁) ⒉徐緯裕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586至590頁) ⒊徐緯裕ATM交易明細(偵九卷第265至267頁) ⒋曹業晟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9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6日18時2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警三卷第504頁) 6 A74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17日0時11分許 /49,985元 ㈡113年12月17日0時12分許 /49,985元 (起訴書贅列同日0時15分許/47,985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曹業晟合庫帳戶 余承憲 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應與更正)12月17日0時14、15、16、17、19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提領3萬元(5筆) ⒈A74警詢筆錄(警五卷第591至593頁) ⒉A74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594至600頁) ⒊曹業晟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9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7日0時14分至0時19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林園分行))(警三卷第504頁) 7 A75 假中獎 113年12月16日15時30分許 /82,991元 林冠廷國泰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16日15時3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ATM提領83,000元 ⒈A75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01至602頁) ⒉A75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603至606頁) ⒊A75轉帳紀錄截圖(偵九卷第305頁) ⒋林冠廷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31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6日15時33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警三卷第505頁) 8 A76 假中獎 113年12月16日15時38分許 /29,999元 林冠廷國泰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16日15時4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2萬元、2萬元,應予更正) ⒈A76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07至608頁) ⒉A76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609至614頁) ⒊林冠廷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31頁) 9 A77 假中獎 113年12月16日15時46分許 /31,001元 林冠廷國泰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16日15時5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31,000元 ⒈A77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15至616頁) ⒉A77報案相關資料、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五卷第617至622頁) ⒊林冠廷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31頁) 10 A78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8日13時32分許 /49,986元 ㈡113年12月8日13時52分許 /36,991元 蔣雅琪玉山帳戶 余承憲 ㈠113年12月8日13時40、41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ATM提領2萬元(2筆) ㈡113年12月8日13時4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9,000元 ㈢113年12月8日13時58、59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王通門市ATM提領2萬元、17,000元 ⒈A78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21至1122頁) ⒉A78報案相關資料、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四卷第1123至1127頁) ⒊蔣雅琪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79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8日13時40分至13時41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林園東林西門市)(警三卷第491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8日13時4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建佑門市)(警三卷第491頁) ⒍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8日13時58分至13時59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王公門市)(警三卷第492頁) 11 楊其偉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2月7日16時9分許 /49,986元。 ㈡113年12月7日16時10分許 /49,983元。 林羿廷台中商銀帳戶 余承憲 ㈠113年12月7日16時35、36、37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ATM,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提領2萬元(3筆) ㈡113年12月7日16時40、41、42、43、45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鳳林門市ATM提領2萬元(4筆,起訴書漏載1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9,000元 ⒈楊其偉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29至1133頁) ⒉楊其偉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34至1138頁) ⒊林羿廷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1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35至37分、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警三卷第494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40至45分/監視器時間慢5分、高雄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鳳林門市)(警三卷第494頁) 12 A80 假網購商品驗證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7日16時10分許 /49,986元 林羿廷台中商銀帳戶 余承憲 ⒈A80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39至1145頁) ⒉A80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46至1150頁) ⒊林羿廷台中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1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35至37分、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警三卷第494頁) ⒌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40至45分/監視器時間慢5分、高雄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鳳林門市)(警三卷第494頁) ㈠113年12月7日15時51分許 /49,986元 ㈡113年12月7日15時54分許 /49,986元 ㈢113年12月7日15時55分 /49,108元 ㈣113年12月7日16時5分許 /2,001元 王竣唯郵局帳戶(起訴書誤載為林翌廷郵局帳戶,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7日16時9、19、21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2筆)、3萬元 ⒈A80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39至1145頁) ⒉A80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46至1150頁) ⒊王竣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5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9至16時21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97頁) 13 A81 假網購商品驗證(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2月7日15時54分許 /49,985元 ㈡113年12月7日15時56分許 /49,985元 ㈢113年12月7日16時許 /9,123元 吳彥霖郵局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7日16時5、6、7分許/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6萬元(2筆)、19,000元 ⒈A81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51至1153頁) ⒉A81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54至1160頁) ⒊吳彥霖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3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57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96頁) 14 A82 假網購商品驗證(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7日16時2分許 /30,098元 吳彥霖郵局帳戶 余承憲 ⒈A82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61至1163頁) ⒉A82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64至1167頁) ⒊吳彥霖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3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7日16時57分、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警三卷第496頁) 15 A83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15日16時3分許 /49,999元 ㈡113年12月15日16時5分許 /49,985元 賴宜萱台新帳戶 余承憲 113年12月15日16時10、11、12、12、13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ATM)提領2萬元(5筆) ⒈A83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181至1188頁) ⒉A83報案相關資料(警四卷第1189至1192頁) ⒊賴宜萱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87頁) ⒋余承憲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5日16時10至13分/監視器時間慢5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元嘉門市)(警三卷第499頁) 16 A84 假中獎 113年12月17日12時56分 /49,015元 王竣唯台新帳戶 林建一 ㈠113年12月17日13時5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石化三門市ATM提領2萬元 ㈡113年12月17日13時8、9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鳳芸門市ATM提領2萬元、9,000元 ⒈A84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31至632頁) ⒉A84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633至638頁) ⒊A84提供轉帳明細截圖(警五卷第640頁) ⒋王竣唯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7頁) ⒌林建一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7日13時5分、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全聯林園石化三門市)(警三卷第498頁) 17 A85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16日17時59分許 /49,997元 ㈡113年12月16日18時1分許 /49,123元 曹業晟合庫帳戶 林建一 ㈠113年12月16日18時7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2萬元 ㈡113年12月16日18時1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ATM提領2萬元 ㈢113年12月16日18時15、16、17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號元大證券ATM提領2萬元(3筆) ⒈A85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41至643頁) ⒉A85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644至649頁) ⒊A85轉帳紀錄截圖(偵九卷第253頁) ⒋曹業晟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29頁) ⒌林建一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6日18時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建佑門市)(警三卷第502頁) ⒍林建一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6日18時10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警三卷第503頁) ⒎林建一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6日18時15分至18時17分/監視器時間快26分、高雄市○○區○○路0段0號元大證券ATM)(警三卷第503頁) 18 A86 假帳戶升級(起訴書誤載為假中獎,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17日12時38分許 /23,016元 王竣唯國泰帳戶 林建一 113年12月17日12時4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贅列同日12時43分所提領2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刪除) ⒈A86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59至664頁) ⒉A86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665至670頁) ⒊王竣唯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33頁) ⒋林建一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7日12時43分至12時4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林園店)(警三卷第506頁) 19 A87 假中獎 113年12月17日12時43分許 /25,060元 王竣唯國泰帳戶 林建一 ⒈A87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71至672頁) ⒉A87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675至680頁) ⒊A87轉帳紀錄截圖(偵九卷第299頁) ⒋王竣唯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五卷第533頁) ⒌林建一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7日12時46分至12時4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建佑門市)(警三卷第506頁) 113年12月17日12時46、48分(起訴書誤載為47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許/高雄市○○區○○○路000號萊爾富林園建佑門市ATM提領2萬元、9,000元 20 A88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29日15時23分許 /49,996元 ㈡113年12月29日15時24分許(起訴書漏列,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31,055元 郭美芳兆豐帳戶 B13 113年12月29日15時38、39、40、40分許/高雄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上芸門市ATM提領2萬元(4筆) ⒈A88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63至166頁) ⒉A88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三卷第167至171頁) ⒊A88轉帳明細截圖(警十三卷第175頁) ⒋郭美芳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99至201頁) ⒌郭美芳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三卷第203至206頁) ⒍郭美芳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7頁) ⒎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29日15時38至40分/監視器時間慢1分、高雄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上芸門市)(警三卷第507頁) 21 A89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30日12時52分許 /49,997元 ㈡113年12月30日12時54分許 /49,998元 陳柏學土銀帳戶 B13 ㈠113年12月30日13時21、22、22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ATM提領2萬元(3筆)、2萬元、2萬元 ㈡113年12月30日13時25分、26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林園興濟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 ⒈A89警詢筆錄(警五卷第697至701頁) ⒉A89報案相關資料(警五卷第702至706頁) ⒊A89轉帳紀錄截圖(偵九卷第227頁) ⒋陳柏學土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9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30日13時21分至13時22分、高雄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園東門市)(警三卷第508頁) ⒍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30日13時25分至13時26分、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興濟門市)(警三卷第508頁) 22 A90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15日13時52分許 /49,999元、 ㈡113年12月15日13時55分許 /49,985元 ㈢113年12月15日13時57分許 /48,080元 賴宜萱郵局帳戶 B13 113年12月15日14時10、11、12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街000號福興郵局,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ATM提領6萬元(2筆)、28,000元 ⒈A90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29至131頁) ⒉A90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三卷第133至141、147至148頁) ⒊A90之轉帳明細截圖(警十三卷第149頁) ⒋賴宜萱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3頁) ⒌賴宜萱臺企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5頁) ⒍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5日14時10至12分、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警五卷第514頁) ⒎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5日14時15至1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高中外郵局ATM)(警三卷第501頁) 113年12月15日14時9分許 /3萬元 賴宜萱臺企帳戶 113年12月15日14時15、15、17、17分(起訴書漏載17分部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高雄市○○區○○○路000號ATM提領2萬元(3筆)、14,000元 23 A91 假中獎 113年12月15日14時3分許 /44,107元 賴宜萱臺企帳戶 B13 ⒈A91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51至153頁) ⒉A91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三卷第155至158、161至162頁) ⒊賴宜萱臺企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5頁) ⒋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5日14時15至17分、高雄市○○區○○○路000號林園高中外郵局ATM)(警三卷第501頁) 24 A92 假中獎 113年12月15日14時25分許 /26,015元 賴宜萱臺企帳戶 B13 113年12月15日14時32、33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園中門市ATM提領2萬元、6,000元 ⒈A92警詢筆錄(警十三卷第177至179頁) ⒉A92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三卷第181至190頁) ⒊賴宜萱臺企帳戶交易明細(警三卷第595頁) ⒋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15日14時32至33分/監視器時間慢15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園中門市)(警三卷第501頁) 25 廖珮伊 (起訴書誤載為A93,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9日16時49分許 /49,985元 ㈡113年12月9日16時50分許 /49,985元 張凱琳郵局帳戶 B13 ㈠113年11月23日15時43、44、49、49分許/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林園郵局ATM提領6萬元、4萬元(2筆)、9,000元113年12月9日17時3、4分許/高雄市○○區○○○街0號小港郵局ATM提領6萬元、4萬元 ㈡113年12月9日2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宏門市ATM提領2萬元(起訴書贅載同日時29分所提領1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⒈廖珮伊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131至134頁) ⒉廖珮伊報案相關資料(警六卷第135至141頁) ⒊廖珮伊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143至150頁) ⒋張凱琳郵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29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7時3分、4分、高雄市○○區○○○街0號小港郵局)(警十二卷第35至47頁) ⒍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28分、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宏門市)(警十二卷第49至55頁) 26 A94 假網購商品驗證(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9日17時33分許 /20,549元 (起訴書誤載為20,564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張凱琳郵局帳戶 B13 113年12月9日17時3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3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小港分行ATM提領2萬元 ⒈A94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151至163頁) ⒉A94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155至161頁) ⒊A94提供FB畫面、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163至170頁) ⒋張凱琳郵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29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7時35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小港分行ATM)(警十二卷第63頁) 27 A95 假中獎 ㈠113年12月9日17時22分許 /9,999元 ㈡113年12月9日17時23分許 /9,999元 ㈢113年12月9日17時23分許 /9,999元 ㈣113年12月9日17時25分許 /13,088元 ㈤113年12月9日17時26分許 /8,000元 ㈥113年12月9日17時34分許 /22,995元 劉惠菁一銀帳戶 B13 113年12月9日17時32、33、3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小港分行ATM提領2萬元(2筆)、11,000元 ⒈A95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171至173頁) ⒉A95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175至181頁) ⒊A95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183至188頁) ⒋劉惠菁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1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7時32、33、34分、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小港分行ATM)(警十二卷第57至65頁) ⒍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7時45、46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康利門市ATM)(警十二卷第67至73頁) 113年12月9日17時45、46分許/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康利門市ATM提領2萬元(2筆) 28 A96 假中獎 113年12月9日17時43分 /9,988元 劉惠菁一銀帳戶 B13 ⒈A96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189至190頁) ⒉A96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191至197頁) ⒊A96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199至201頁) ⒋劉惠菁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1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7時45、46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康利門市ATM)(警十二卷第67至73頁) 29 A97 假中獎 113年12月9日17時44分 /7,020元 劉惠菁一銀帳戶 B13 ⒈A97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03至205頁) ⒉A97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207至213頁) ⒊A97對話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215至218頁) ⒋劉惠菁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1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7時45、46分、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康利門市ATM)(警十二卷第67至73頁) 30 A98 假網購商品驗證(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9日18時24分許 /37,984元 歐孟佩一銀帳戶 B13 113年12月9日18時33、34、35、35分許/高雄市○○區○○○路0號全聯松園店ATM提領2萬元(4筆) ⒈A98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45至246頁) ⒉A98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247至257頁) ⒊歐孟佩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4頁) ⒋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8時33、34、35、35分、高雄市○○區○○○路0號全聯松園店ATM)(警十二卷第75至77頁) 31 A99 假網購商品驗證(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12月9日18時29分許 /9,015元 歐孟佩一銀帳戶 B13 ⒈A99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59至261頁) ⒉A99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263至271頁) ⒊A99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273至280頁) ⒋歐孟佩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4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8時33、34、35、35分、高雄市○○區○○○路0號全聯松園店ATM)(警十二卷第75至77頁) 32 B01 假網購商品驗證(起訴書誤載為假網購解除分期付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㈠113年12月9日18時30分許 /18,019元 ㈡113年12月9日18時31分許 /15,123元 (第2筆為起訴書漏載,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歐孟佩一銀帳戶 B13 ⒈B01警詢筆錄(警十二卷第281至283頁) ⒉B01報案相關資料(警十二卷第285至291頁) ⒊B01提供存摺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十二卷第293至304頁) ⒋歐孟佩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4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8時33、34、35、35分、高雄市○○區○○○路0號全聯松園店ATM)(警十二卷第75至77頁) 33 B02 假交友、假投資(起訴書誤載假投資,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 113年12月9日18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51分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5,123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歐孟佩一銀帳戶 B13 113年12月9日18時57分/高雄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松興門市ATM提領15,000元 ⒈B02警詢筆錄(警十四卷第249至251頁) ⒉B02報案相關資料(警十四卷第253至261頁) ⒊B02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警十四卷第263至280頁) ⒋歐孟佩一銀帳戶資料、交易明細(警十二卷第34頁) ⒌B13ATM提領影像照片113年12月9日18時57分、高雄市○○區○○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松興門市ATM)(警十四卷第81頁)【附表六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15號追加起訴部分】編號 申設人 取簿手 取簿時間/地點 人頭戶 被害人 詐欺集團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清單 1 賴東裕 余承憲 113年12月3日9時2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園中門市 賴東裕郵局帳戶 ⑴ 李得志 假網購商品驗證 113年12月3日14時59分許 /22,123元 ⒈賴東裕警詢筆錄(警卷第9至11頁)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9862號檢察官起訴書(院卷第33至37頁) ⒊張稚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39至45頁) ⒋統一超商園中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警卷第55至65頁) 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67頁) ⒍7-11貨態查詢系統資料(警卷第69頁) ⒎賴東裕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71至81頁) ⒏交貨便包裹照片(警卷第83頁) ⒐賴東裕報案相關資料(警卷第85、89至91頁) ⒑賴東裕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43至45頁) ⒒李得志警詢筆錄(警卷第13至14頁) ⒓社群軟體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07至123頁) ⒔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25頁) ⒕李得志報案相關資料(警卷第97至101、105、129頁) ⒖林淑琪警詢筆錄(警卷第15至17頁) ⒗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59頁) ⒘社群軟體IG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61至181頁) ⒙林淑琪報案相關資料(警卷135至139、145、151至153頁) ⒚許啓聖警詢筆錄(警卷第19至20頁) ⒛臉書個人頁面、中獎頁面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93至197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96頁) 許啓聖報案相關資料(警卷第187至191、201、205頁) 林怡芳警詢筆錄(警卷第21至31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335頁) 告訴人林怡芳提供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341至343頁) 林怡芳報案相關資料(警卷第219至223、251、317頁) ⑵ 林淑琪 假中獎 113年12月3日14時7分許 /49,999元 ⑶ 許啓聖 假中獎 113年12月3日14時31分許 /30,016元 ⑷ 林怡芳 假中獎 113年12月3日14時50分許 /37,985元【附表七:被告黃威誌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A01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二編號2/A0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附表二編號3/A0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二編號4/A0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附表二編號5/A0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附表二編號6/A0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二編號7/A0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二編號8/邱昭艗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表二編號9/A09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二編號10/高筱涵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附表二編號11/黃鈴鈴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附表二編號12/A1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二編號13/A1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附表二編號14/A1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二編號15/A1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附表二編號16/A1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附表二編號17/A1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8 附表二編號18/A18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二編號19/A19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二編號20/A20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二編號21/A21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二編號22/A2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二編號23/A2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二編號24/A2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二編號25/A2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附表二編號26/A2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附表二編號27/A2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附表二編號28/A28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表二編號29/A29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附表二編號30/A30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附表二編號31/A31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附表二編號32/A3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附表二編號33/A3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附表二編號34/A3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附表二編號35/A3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附表二編號36、附表四編號4⑹/A3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附表二編號37/A3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附表二編號38/A38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附表二編號39/A39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二編號40/A40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1 附表二編號41/A41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二編號43/A4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3 附表二編號44/A4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附表二編號45/A4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附表二編號46/A4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附表二編號47/A4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7 附表二編號48/A4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附表二編號49/A48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附表二編號50/A49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0 附表二編號51/A50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附表二編號52/A51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附表二編號53/A5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附表二編號54/A5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4 附表二編號55/A5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 附表二編號56/A5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附表二編號57/A5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7 附表二編號58/A5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8 附表三編號1/温嘉佑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9 附表三編號2/賴柏誠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0 附表四編號1⑴/A58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附表四編號1⑵/A60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附表四編號1⑶/A61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附表四編號1⑷/A62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附表四編號2⑴/A63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5 附表四編號3/彭意娟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附表四編號4⑴/A64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7 附表四編號4⑵/A65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附表四編號4⑶⑸/A67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9 附表四編號4⑷/A66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0 附表四編號4⑺/A68 黃威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八:被告邱威証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0/高筱涵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二編號27/A27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28/A28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二編號29/A29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二編號30/A30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二編號31/A31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附表二編號32/A32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33/A33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二編號34/A34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二編號35/A35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二編號36/A36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附表二編號37/A37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二編號38/A38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二編號39/A39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表二編號40/A40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表二編號41/A41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二編號42/A01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附表二編號43/A42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附表二編號44/A43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二編號45/A44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附表二編號46/A45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二編號47/A46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四編號1⑴/A58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附表四編號1⑵/A60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四編號1⑶/A61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四編號1⑷/A62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四編號2⑴/A63 邱威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九:被告黃國維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1/黃鈴鈴 黃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二編號34/A34 黃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二編號48/A47 黃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二編號49/A48 黃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二編號50/A49 黃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十:被告林子鎔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6/A16 林子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二編號57/A56 林子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二編號58/A57 林子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被告林崇恩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0/高筱涵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三編號1/温嘉佑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三編號2/賴柏誠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四編號3/彭意娟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附表四編號4⑴/許湘绮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四編號4⑵/A65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附表四編號4⑶⑸/A67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8 附表四編號4⑷/A66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附表四編號4⑹/A36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四編號4⑺/A68 林崇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被告余承憲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0/高筱涵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二編號51/A50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二編號52/A51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五編號4/A72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五編號5/徐緯裕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五編號6/A74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五編號7/A75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五編號8/A76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五編號9/A77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五編號10/A78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五編號11/楊其偉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五編號12/A80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五編號13/A81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五編號14/A82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五編號15/A83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六編號1/賴東裕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7 附表六編號1⑴/李得志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六編號1⑵/林淑琪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六編號1⑶/許啓聖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六編號1⑷/林怡芳 余承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被告柯景文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五編號1/A69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附表五編號2/賴趾凝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五編號3/A71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五編號4/A72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五編號5/徐緯裕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五編號6/A74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五編號7/A75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附表五編號8/A76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表五編號9/A77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五編號10/A78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附表五編號11/楊其偉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附表五編號12/A80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附表五編號13/A81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附表五編號14/A82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表五編號15/A83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附表五編號16/A84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附表五編號17/A85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附表五編號18/A86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附表五編號19/A87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表五編號20/A88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附表五編號21/A89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附表五編號22/A90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附表五編號23/A91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表五編號24/A92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附表五編號25/廖珮伊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附表五編號26/A94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附表五編號27/A95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附表五編號28/A96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表五編號29/A97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附表五編號30/A98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附表五編號31/A99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附表五編號32/B01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附表五編號33/B02 柯景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被告黃信嘉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五編號1/A69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五編號2/賴趾凝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五編號3/A71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附表五編號4/A72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附表五編號5/徐緯裕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附表五編號6/A74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附表五編號7/A75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8 附表五編號8/A76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附表五編號9/A77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五編號10/A78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附表五編號11/楊其偉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附表五編號12/A80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3 附表五編號13/A81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附表五編號14/A82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附表五編號15/A83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附表五編號16/A84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附表五編號17/A85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附表五編號18/A86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附表五編號19/A87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附表五編號20/A88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附表五編號21/A89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附表五編號22/A90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附表五編號23/A91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表五編號24/A92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附表五編號25/廖珮伊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6 附表五編號26/A94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附表五編號27/A95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附表五編號28/A96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表五編號29/A97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附表五編號30/A98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附表五編號31/A99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附表五編號32/B01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附表五編號33/B02 黃信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被告黃文鎧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五編號1/A69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五編號2/賴趾凝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五編號3/A71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五編號4/A72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五編號5/徐緯裕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五編號6/A74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五編號7/A75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五編號8/A76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五編號9/A77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五編號10/A78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五編號11/楊其偉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五編號12/A80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附表五編號13/A81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五編號14/A82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五編號15/A83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五編號16/A84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五編號17/A85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五編號18/A86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附表五編號19/A87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五編號20/A88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五編號21/A89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五編號22/A90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五編號23/A91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五編號24/A92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五編號25/廖珮伊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附表五編號26/A94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附表五編號27/A95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五編號28/A96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附表五編號29/A97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五編號30/A98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五編號31/A99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附表五編號32/B01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附表五編號33/B02 黃文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被告王瑋澤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五編號4/A72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五編號5/徐緯裕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表五編號6/A74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五編號7/A75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五編號8/A76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五編號9/A77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附表五編號10/A78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五編號11/楊其偉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五編號12/A80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五編號13/A81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五編號14/A82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附表五編號15/A83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五編號20/A88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五編號21/A89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五編號22/A90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附表五編號23/A91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五編號24/A92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附表五編號25/廖珮伊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五編號26/A94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附表五編號27/A95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五編號28/A96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附表五編號29/A97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附表五編號30/A98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五編號31/A99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附表五編號32/B01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附表五編號33/B02 王瑋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被告林建一罪刑】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五編號16/A84 林建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五編號17/A85 林建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五編號18/A86 林建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五編號19/A87 林建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扣案物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Acer筆電(含袋、電源線及讀卡機) 1台 黃威誌 審訴卷第565頁編號5 2 OPPO RENO手機 1支 余承憲 審訴卷第564頁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3 iPhone 11 1支 林子鎔 審訴卷第561頁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4 現金5,000元 N/A 林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