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豪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嫌重大。本案雖有共犯尚未到案,惟被告已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全部坦承犯行,並有指認共犯之身分,是雖有共犯未到案,亦難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是本件無羈押之原因。被告請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羈押之處分,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