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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6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冠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525、1526、1527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90、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何一宏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