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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0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尹順親選任辯護人 施志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42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尹順親犯如主文表所示之罪,處如主文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尹順親先向宋丁妹、温金鳳、黃鴻翔(前3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蔡豐旭表示可代為申請房屋租金等補貼,藉此取得附表一所示宋丁妹之帳戶資料、温金鳳、黃鴻翔及蔡豐旭之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及相關個人資料。尹順親明知附表二所示之承租人並未向附表二所示之出租人承租附表二所示之房屋,而不具領取租屋補助之資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附表二所示申請日期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於未得附表二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在房屋租賃契約、金融機構切結書等資料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或印文,用以表示附表二所示之人有於附表二所示租賃期間承租附表二所示租約地址之房屋之不實事實。再於附表二所示租金補貼申請日,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申請「三百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之補貼而行使之,並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作為申請撥款帳戶,致國土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撥款日期,補貼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匯入附表三所示之撥款帳戶內,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及國土署對於租金補貼核發之正確性,並使國家受有財產上損失。

二、尹順親明知温金鳳係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相驗後開立113相甲字第9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竟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13年7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4月22日,應予更正)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製作姓名「尹順親」、性別「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出生時間「51年10月26日」、死亡時間「113年4月22日20時47分」、檢察官簽發日期「113年4月22日」等欄位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相甲字第9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嗣向林珍圭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檢察機關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正確性。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尹順親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一卷第361頁;易字卷第8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伯榮、張湘羚、證人林珍圭、宋丁妹、黃鴻翔、羅勻妤、蔡豐旭、李臺建、高正安、蔡美里、劉芬岑、林世民、蔡東霖、尤瑞足、邱瑞瑯之證述均相符,並有本院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第12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證物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尹順親等9人申請國土署申請300億元擴大租金補助專案契約時間文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第12分隊譯文、撥款紀錄、匯款紀錄、交易明細、申請人(承租人)之相關資料表、出租人之相關資料表、國土署核撥補助金匯款資料表、疑似拍攝地點相同A、B、C、D、E、國土署電話紀錄、附表二所示申請案件檢附之偽租賃契約書、申請書、切結書等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相甲字第9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相甲字第9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且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罪,旨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惟衹須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公眾或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即足,有無實質受損害,並非所問,且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若為公文書,如因而有使公文書之憑信性發生動搖、混淆之虞,亦包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變造相驗屍體證明書是用來戲弄我太太的等語(見警一卷第5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太太林珍圭的女兒温金鳳過世,她很難過,我就變造相驗屍體證明書,用來騙她,說温金鳳沒有死,你看我也有1張等語(見他二卷第346頁),再於審理時供稱:我太太弱智,我是要逗她開心等語(見審訴卷第155頁),考量證人林珍圭為中度智能障礙(見他一卷第259頁),則被告偽造自己死亡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確有可能使證人林珍圭或不知情他人陷於錯誤或混淆誤認實情,客觀上足生損害於檢察機關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憑信性與正確性,被告竟仍持之出示於證人林珍圭,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核被告就事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㈡事實部分,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或印文之低度行

為,為偽造附表二所示私文書所吸收,又被告偽造附表二所示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事實部分,被告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就事實部分固認被告涉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等語,

然被告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相甲字第9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關於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出生時間、死亡時間、檢察官簽發日期等內容均作竄改,本質上已將原真實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從無到有地創設出被告本人死亡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應屬偽造之行為,公訴意旨認屬變造公文書,容有未洽,惟因偽造、變造公文書之論罪法條相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各係基於同一向國土署詐取租

金補貼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偽造租賃契約等文書以詐領補助(見易字卷第110頁),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㈤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事實之附表二編號1至11、事實,共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偽造公文書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考量被

告偽造自己死亡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僅出示於證人即其前配偶林珍圭1人,且其犯罪動機非為詐取財物或遂行其他犯罪之行為,造成之危害尚非嚴重,且證人林珍圭本案亦已原諒被告(見審訴卷第157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若科以該罪最低法定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尚有情堪憫恕之處,此部分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以偽造私文書之方式,持之取信國土署而獲取財物,及恣意偽造公文書,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雖有調解意願(見他一卷第385頁),然未能與國土署達成調解(見他一卷第379頁),對於犯罪所生損害並無彌補。考量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偽造不實私文書數量非少之犯罪情節與手段、詐取補助之金額及所生危害、偽造公文書之情節非鉅,兼衡其自述之身心情形(見易字卷第121頁)、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分別量處如主文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末審酌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11次犯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恤刑等目的,對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此部分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

四、沒收㈠被告供稱:扣案物都是我的,是我之前申請租屋補助用的,

印章是我自己偷偷刻的等語(見卷警一第4頁;易字卷第111頁)。是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而附表四編號8至2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二「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之全部署押及印文,均因無證據足證確已滅失,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

㈡被告供稱:我與宋丁妹當時是夫妻,所以用宋丁妹名義申請

租金補貼匯款至宋丁妹帳戶的就給她使用,至於其他以我、林珍圭、李臺建名義申請的租金補貼,匯到宋丁妹帳戶後,她會再拿給我;除匯入宋丁妹帳戶的錢,其餘都是我領走等語(見他二卷第345頁;審訴卷第155頁),核與證人宋丁妹證稱:被告有使用我的郵局、中信帳戶,他說有錢進來,我就提供密碼讓他去領錢,而租金補貼是被告幫我申請,被告跟我說錢進來,我就去領出來生活用,我只有領郵局帳戶的錢等語大致相符(見他二卷第48頁),考量被告以證人宋丁妹為承租人而申請補助所匯入之帳戶(即附表三編號5、9),均是證人宋丁妹之郵局帳戶,與證人宋丁妹前揭證述情節相符,是卷內尚無證據證明此部分匯入證人宋丁妹郵局帳戶之款項為被告所領取,則附表三所示之(撥款)金額,應扣除以宋丁妹名義申請並匯入宋丁妹郵局帳戶部分(即附表三編號5、9),始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是被告本案各次犯行,各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即撥款紀錄欄扣除以宋丁妹名義申請並匯入宋丁妹郵局帳戶之款項),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上揭以宋丁妹名義申請並匯入宋丁妹郵局帳戶之款項(即附

表三編號5、9),本應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審理,惟考量被告供述宋丁妹對其犯罪行為不知情(見他二卷第345頁),且檢察官已對宋丁妹本案為不起訴處分(見偵卷第161至172頁),足認宋丁妹應屬善意第三人,審酌宋丁妹自領取上開款項迄今,均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情,有本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查詢資料可參(見易字卷第123至127頁),則若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可能嚴重影響宋丁妹之生活條件,爰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不對第三人宋丁妹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駱思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文表: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6 附表二編號6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二編號9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0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11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所示全部署押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事實 尹順親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帳戶 1 尹順親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 宋丁妹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中信000-00000000000000 3 温金鳳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4 黃鴻翔 台新000-00000000000000 富邦000-00000000000000 5 蔡豐旭 富邦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 承租人 出租人 租約地址 租賃期間 租金補貼申請日 偽造之署押或印文 核定案件編號 撥款紀錄/犯罪所得(新臺幣) 1 尹順親 劉芬岑 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18 111年10月16日至112年10月16日 111年10月28日 租賃契約書中劉芬岑之簽名 111Z000000&ZZZZ; 000C028659 附表三編號1、6/ 8萬8480元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 112年3月3日至114年3月2日 租賃契約書中蔡東霖之簽名 尤瑞足 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4樓4-1室 112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日 租賃契約書中尤瑞足之簽名及印文 張明德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112年8月25日至113年8月24日 租賃契約書中張明德之簽名及印文 2 温金鳳 林世民 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2-1室 111年12月10日至112年12月9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0日 租金補貼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表、租賃契約書中温金鳳、林世民之簽名 111Z000000 000C700182 附表三編號2/ 5萬1840元 劉芬岑 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18 111年12月10日至112年12月9日 租賃契約書中温金鳳、劉芬岑之簽名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112年3月3日至113年3月2日 租賃契約書中温金鳳、蔡東霖之簽名 尤瑞足 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4樓4-2室 112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日 租賃契約書中温金鳳、尤瑞足之簽名及尤瑞足之印文 張明德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112年9月28日至113年9月28日 租賃契約書中温金鳳、張明德之簽名及張明德之印文 3 李臺建 尹順親 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18 111年10月16日至112年10月15日 111年10月28日 112年7月3日 租金補貼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租賃契約書、切結書中李臺建之簽名 111Z000000 000C028658 附表三編號3、7/ 8萬1740元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 112年3月3日至113年3月2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中李臺建、蔡東霖之簽名 張明德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112年7月7日至113年7月6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中李臺建、張明德之簽名 尤瑞足 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 112年7月26日至113年7月26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中李臺建、尤瑞足之簽名及尤瑞足之印文 4 林珍圭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111年7月15日至112年7月15日 111年10月28日 112年7月3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中林珍圭、蔡東霖之簽名 111Z000000 000C028639 附表三編號4、8/ 8萬5680元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2-2室 112年4月15日至114年4月15日 租賃契約書中林珍圭、蔡東霖之簽名 尤瑞足 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 112年7月7日至114年7月7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切結書中林珍圭、尤瑞足之簽名及尤瑞足之印文 邱瑞瑯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4樓 112年8月5日至113年8月5日 租賃契約書、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中林珍圭、邱瑞瑯之簽名 5 宋丁妹 林世民 高雄市○○區○○街00○0號3樓 111年12月10日至112年12月9日 111年7月1日 112年7月3日 租賃契約書中宋丁妹、林世民之簽名 111Z000000 000C012109 附表三編號5、9/ 0元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112年2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中宋丁妹、蔡東霖之簽名及蔡東霖之印文 尤瑞足 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4樓 112年7月7日至114年7月7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中宋丁妹、尤瑞足之簽名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112年11月18日至114年11月18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切結書中宋丁妹、蔡東霖之簽名 6 黃鴻翔 邱瑞瑯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 112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5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中黃鴻翔、邱瑞瑯之簽名 112C215673 附表三編號10/ 2萬7120元 7 羅勻妤 林世民 高雄市○○區○○街00○0號 112年1月13日至114年1月13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9月24日 租賃契約書中羅勻妤、林世民之簽名 112Z000000 000B208850 附表三編號11/ 9萬1400元 張明德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111年9月8日至113年9月8日 租賃契約書、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中羅勻妤、張明德之簽名 8 高正安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112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日 112年12月13日 租賃契約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切結書中高正安、蔡東霖之簽名 112C218957 附表三編號12/ 9538元 9 黃昱禎 尤瑞足 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4樓 112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5日 房屋租賃契約、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中黃昱禎、尤瑞足之簽名 112C215672 附表三編號13/ 1萬9888元 10 黃昱慈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 112年11月14日至113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15日 線上申請 房屋租賃契約、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中黃昱慈、蔡東霖之簽名 112C215671 附表三編號14/ 1萬9888元 11 蔡美里 蔡東霖 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112年1月15日至114年1月15日 112年7月7日 113年2月1日 房屋租賃契約、連絡資訊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金融機構帳戶變更切結書、租金補貼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切結書中蔡美里、蔡東霖之簽名 112Z000000 000C224775 附表三編號15、16/ 4萬6684元 備註 1、編號1、2「出租人」及「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內之「劉芳岑」,均更正為「劉芬岑」(共4處)。 2、編號1出租人「劉芬岑」之「租賃期間」欄內「112年4月16日」,更正為「112年10月16日」。 3、編號2出租人「尤瑞足」之「租約地址」欄內,補充「4-2室」。 4、編號4出租人「邱瑞瑯」之「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內,補充「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 5、編號5出租人「林世民」之「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內之「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刪除。 6、編號6之「租約地址」欄內之「4樓」刪除。 7、編號11之「偽造之署押或印文」欄內,補充「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附表三:

編號 申請人 案件編號 申請日 撥款帳戶 撥款日期 金額 (新臺幣) 1 尹順親 111C605080 111年10月28日 宋丁妹之郵局帳戶 111年12月13日 3,600 111年12月13日 3,600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2年1月3日 7,920 112年2月3日 5,040 112年3月3日 5,040 112年5月3日 5,040 112年5月3日 5,040 蔡豐旭之富邦帳戶 112年6月2日 5,040 112年7月3日 5,040 112年8月3日 5,040 112年9月1日 5,040 112年10月3日 5,040 2 温金鳳 111C700264 111年12月12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2年1月18日 4,320 112年1月18日 4,320 112年2月3日 4,320 112年3月3日 4,320 112年3月31日 4,320 112年5月3日 4,320 蔡豐旭之富邦帳戶 112年6月2日 4,320 112年7月3日 4,320 112年8月3日 4,320 112年9月1日 4,320 112年10月3日 4,320 112年11月3日 4,320 3 李臺建 111C605079 111年10月28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1年12月23日 4,000 111年12月23日 4,000 112年1月3日 4,000 112年2月3日 4,000 112年3月3日 4,000 112年3月31日 4,640 112年5月3日 4,320 蔡豐旭之富邦帳戶 112年7月3日 4,320 112年7月3日 4,320 112年8月3日 5,500 112年9月1日 4,320 112年10月3日 4,320 4 林珍圭 111C605050 111年10月28日 宋丁妹之郵局帳戶 111年12月13日 5,040 111年12月13日 5,040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2年1月3日 5,040 112年2月3日 5,040 112年3月3日 5,040 112年3月31日 5,040 112年5月3日 5,040 蔡豐旭之富邦帳戶 112年6月2日 5,040 112年7月3日 5,040 112年10月3日 5,040 112年10月3日 5,040 112年10月3日 5,040 5 宋丁妹 111C015398 111年7月1日 宋丁妹之郵局帳戶 111年12月23日 5,600 111年12月23日 5,600 111年12月23日 5,600 112年1月3日 5,600 112年2月3日 5,600 112年3月3日 5,600 112年3月31日 5,600 112年5月17日 5,600 112年6月2日 5,600 112年7月3日 5,600 112年8月3日 5,600 112年9月1日 5,600 6 尹順親 112C028659 112年7月3日 蔡豐旭之富邦帳戶 112年11月3日 7,000 黃鴻翔之台新帳戶 112年12月1日 7,000 113年1月3日 7,000 113年2月2日 7,000 7 李臺建 112C028658 112年7月3日 宋丁妹之中信帳戶 112年11月3日 6,000 黃鴻翔之台新帳戶 112年12月1日 6,000 113年1月3日 6,000 113年2月2日 6,000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日 6,000 8 林珍圭 112C028639 112年7月3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2年11月3日 5,040 黃鴻翔之台新帳戶 112年12月1日 5,040 113年1月3日 5,040 113年2月2日 5,040 113年3月1日 5,040 9 宋丁妹 112C012109 112年7月3日 宋丁妹之郵局帳戶 112年10月3日 5,040 112年11月3日 5,040 10 黃鴻翔 112C215673 112年11月15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3年1月19日 1,920 113年1月19日 3,600 113年1月19日 3,600 113年2月2日 3,600 尹順親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日 3,600 113年4月3日 3,600 113年5月3日 3,600 113年6月3日 3,600 11 羅勻妤 112B208850 112年9月24日 黃鴻翔之台新帳戶 113年1月19日 1,400 113年1月19日 6,000 113年1月19日 6,000 113年1月19日 6,000 113年1月19日 6,000 113年2月2日 6,000 尹順親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日 6,000 113年4月3日 6,000 113年5月3日 6,000 113年6月3日 6,000 113年7月3日 6,000 113年8月2日 6,000 113年10月7日 6,000 113年10月7日 6,000 113年11月1日 6,000 113年12月3日 6,000 12 高正安 112C218957 112年12月13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3年2月21日 2,640 113年2月21日 1,618 113年2月21日 2,640 尹順親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日 2,640 13 黃昱禎 112C215672 112年11月15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3年1月19日 1,408 113年1月19日 2,640 113年1月19日 2,640 113年2月2日 2,640 尹順親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日 2,640 113年4月3日 2,640 113年5月3日 2,640 113年6月3日 2,640 14 黃昱慈 112C215671 112年11月15日 温金鳳之郵局帳戶 113年2月2日 1,408 113年2月2日 2,640 113年2月2日 2,640 113年2月2日 2,640 尹順親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日 2,640 113年4月3日 2,640 113年5月3日 2,640 113年6月3日 2,640 15 蔡美里 112C048520 112年7月7日 蔡豐旭之富邦帳戶 112年10月18日 3,484 112年10月18日 4,320 112年10月18日 4,320 112年10月18日 4,320 112年11月3日 4,320 黃鴻翔之富邦帳戶 112年12月1日 4,320 113年1月3日 4,320 16 蔡美里 112C224775 113年2月1日 尹順親之郵局帳戶 113年3月18日 4,320 113年3月18日 4,320 113年4月3日 4,320 113年5月3日 (起訴意旨誤載「2日」,應予更正) 4,320附表四: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李臺建印章 貳個 2 温金鳳印章 肆個(起訴書誤載為貳個,應予更正) 3 尤瑞足印章 壹個 4 蔡東霖印章 壹個 5 吳玉君印章 壹個 6 張明德印章 壹個 7 蔡美里印章 壹個 8 李臺建郵局存摺 壹個 9 尹順親土地銀行存摺 壹個 10 尹順親郵局存摺 壹個 11 身份證影本(尹順親、黃昱慈、宋念倫等) 壹份 12 健保卡(尹順親、羅勻妤、林珍圭、宋念倫) 肆張 13 A4證件影本(含存摺影本) 壹份 14 住宅租賃契約書 壹份 15 房屋租賃契約 肆份 16 租金補貼金融帳戶變更切結書 貳張 17 自願撤案切結書 伍張 18 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變更申請書 肆張 19 變造相驗屍體證明書 壹張 20 人頭資料總表 壹張 21 行動電話(含SIM卡貳張) 壹支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