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偉傳
尤國靜
陳奕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偉傳、尤國靜、陳奕廷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