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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選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選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青青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撤緩選偵字第1號、114年度撤緩選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青青犯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青青基於以電子通訊以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2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賴清德、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侯友宜之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透過鄭意仁、吳思賢、林揚(上三人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向徐明戰(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判決在案)下注簽賭。渠等之賭博方式為:以113年第16任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標的,每注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賴清德讓侯友宜80萬票,只能押注侯友宜,賠率為1比1,若賭客押中1萬元,徐明戰先扣除水錢(手續費)500元,再將9,500元之彩金支付予賭客;如賭客未押中,則押注之賭金全歸徐明戰所有,藉此從事以該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青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揚、吳思賢、鄭意仁、鄭昭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又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乃參與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在性質上係屬必要共犯之「對向犯」,行為者既各有其目的,自應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是故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此於賭博罪之特別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亦應為相同認定。本件被告雖透過另案被告鄭意仁、吳思賢、林揚等人參與上開賭博,惟上開另案被告亦係各自參與上開賭博,有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選偵字21、26、42號緩起訴處分書、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渠等乃各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犯」地位參與上開賭博,故渠等應各就其自身之行為負責,而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聲請意旨認被告黃青青與另案被告鄭意仁、吳思賢、林揚係基於共同賭博之犯意,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富,竟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以電子通訊之方法下注簽賭,助長賭博風氣發展,間接鼓勵他人透過射倖性活動謀取利益,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賭博之金額,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下注時間 下注方式 1 112年12月21日17時30分 黃青青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請鄭意仁幫忙下注,鄭意仁則回傳吳思賢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供黃青青匯款,黃青青遂於左列時間匯款2萬元賭金至本案帳戶,嗣吳思賢提領後,再交由林揚以LINE向徐明戰下注簽賭。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