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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選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尚賢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黃渝鈞律師洪條根律師被 告 朱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114年度選偵字第8號、114年度選偵字第9號、114年度選偵字第10號、114年度選偵字第11號、114年度選偵字第12號),暨移送併辦(114年度選偵字第14號、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徐尚賢犯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所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所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褫奪公權貳年。

扣案之捷元電腦壹台、連署總部主機(含電源)壹台,均沒收。未扣案之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83、附表三編號1至28、附表四編號1至80及本判決附件所示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之所有署押均沒收。

徐尚賢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朱磊無罪。

事 實

一、徐尚賢係發起本次提議罷免高雄市第6選舉區(鼓山區、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及苓雅區)立法委員黃捷,及高雄市第7選舉區(鳳山區)立法委員許智傑之團隊「高雄雙罷劫」之實質負責人,其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設立罷免總部,並擬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將提議罷免立法委員黃捷及許智傑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進行審核,因擔心時間急迫、實際連署提議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門檻,竟為以下犯行:

(一)緣徐尚賢曾為國民黨第20屆、第21屆(106年8月起至112年1月遭撤銷黨籍止)黃復興黨部黃國山支黨部之選任黨代表,因而取得高雄市國民黨員之黨員名冊資料並自106年間即儲存於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號12樓住處電腦主機內,並另以不詳方法取得高雄市居民之個人資料。其明知上開民眾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均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處理,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民眾之利益,基於非法處理個人資料之接續犯意(下述提議罷免前死亡之陳家立等28人不在非法處理個人資料之範圍內),於114年2月7日至2月12日之間,在高雄市○○區○○路0段00號12樓住處,先初步篩選其先前所取得之高雄市國民黨員之黨員名冊及部分來源不明之民眾個人資料並儲存在隨身碟內,復以該隨身碟將資料攜帶、輸出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罷免總部內電腦主機內進行挑選,將屬於高雄市第6選舉區(鼓山區、鹽埕區、前金區、新興區及苓雅區)之一般民眾或國民黨黨員狄珮綺、林美華、陳珠愛、徐豐德、劉台生、賀琇華、方黃碧雲、沙凱生、曾錦銓、王盧來有、洪漢濱、陳楊素貞、薛麗敏、鄧康強、鄧長安、薛邱祖恩、張簡麗香、劉淑真、許黃玉蘭、王軍紅、畢國濤、紀鎮平、葉麗香、孫翊珈、王承緯、鄒清福、賀慶生、王鍾琳、黃憶藍、劉永豐、張麗琴、李仲秀、林佳隆、蔡森宇、鄭涵云、連裕興、許文華、沈婷、梁文光、楊秋婷、朱富智、翁龍義、潘莉秋、蔣顏月雲、許美燕、宋侑融、羅家民、戚萬芳、譚彥樵、魏范美幸、唐璜、王增昱、胡旭、李六英、查昱玫、林陳凱渝、陳昱達、林陳永年、胡淑貞、尹慶生、薛筱莉、李麗蘭、徐明暉、丘筠瑄(提議人名冊及總部電腦還原資料上均記載其原名「丘惠梅」)、陳巧齡、葉明發、翁雅雯、劉姿岑(提議人名冊及總部電腦還原資料上均記載其原名「劉怡秀」)、江岳哲、余寶娟、林岳、陳新民、陳姿秀、游盈家、黃木村、翟錫德、毛燕貞、章蘭英、蘇宥仁、李秀甘、曾芳品、林君達、謝漢平(下稱狄珮綺等83人)以及提議罷免前死亡之陳家立、廖崇德、呂有光、伍正哲、吳峰旭、王家驊、盧文山、陳阿照、彭文禮、陳清讚、張成貴(提議人名冊寫:張富國)、邱利明、吳冠宏(總部電腦還原資料有此人)、林秀英、詹正雄(總部電腦還原資料有此人)、林忠賢、余榕(總部電腦還原資料有此人)、林裕仁、馬有順、許育章、許陳美嬌、黃春有、楊阿成、楊陳娥(提議人名冊寫:陳娥)、劉娉、陳順鳳、姜子程及蔡林清媛(以提議人名冊上身分證號查詢應為蔡郭桂枝)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最早係於97年12月21日死亡,下合稱陳家立等28人),編輯成可供抄寫之檔案,足生損害於他人。徐尚賢復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之民眾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提議罷免前死亡之陳家立等28人不在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內)、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提供上開民眾個人資料給不知情之志工梁鑑華等人並謊稱有取得前開民眾之同意,梁鑑華等志工不疑有他,遂將狄珮綺等83人、陳家立等28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謄抄至單張之「高雄市第6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進而偽簽該對象之姓名,並在其上蓋用領銜人黃晃枝(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印章,再與本次實際上有連署罷免立法委員黃捷之民眾提議人名冊混雜放置,虛增提議罷免件數。徐尚賢及志工梁鑑華等人於114年2月13日至臺北市○○區○○路0號中選會內遞件行使不實之「高雄市第6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下稱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足生損害於上開未參與此次提議罷免立法委員黃捷之民眾、黃捷本人及中選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連署人資格判斷之正確性。

(二)徐尚賢曾於109年間,擔任罷免前高雄市議員黃捷之「鳳山清捷行動本部」團體發言人,該團體當時亦以高雄市○○區○○○路000號作為罷免總部據點,徐尚賢因而蒐集獲得當時高雄市鳳山區參與罷免高雄市議員黃捷之民眾個人資料並儲存於上址電腦主機內。其其明知上開民眾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資料,均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於其處理,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民眾之利益,基於非法處理個人資料之犯意(下述提議罷免前死亡之周宗正等182人不在非法處理個人資料之範圍內),於114年2月6日至2月12日之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罷免總部之電腦中,將先前參與罷免前高雄市議員黃捷之民眾、及前開居住於高雄市鳳山區具國民黨籍民眾、高雄市台灣微型創業協會會員及部分來源不明之民眾個人資料(以下統稱甲名冊),另與此次實際蒐集、真實連署提議罷免立法委員許智傑之提議人名冊混編,原則上依照「鄰」之號碼從小而大之順序,剪下或複製甲名冊內民眾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再貼上、重新排版製作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編輯過程中,如比對發現此次實際上連署罷免立法委員許智傑之提議人個人資料與甲名冊內資料重複,除將實際提議人依序編入造冊外,另會確認甲名冊內有無該實際提議人其他親屬、朋友之同戶設籍資料,如有,則另從甲名冊內將與實際連署提議人同戶之全戶或隨意挑選其中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依序剪下或複製,再貼上重新排版製作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其以上開魚目混珠「灌水」之方式,將民眾林慶昌、施春芳、陳瑜詔、張保進、黃胤威、陳紋茵、羅雅琦、潘權其、潘冠霖、潘煒傑、趙淑惠、蔡酉奇、黃秀珠、繆佩凌、蕭惠智、顏琳錚、許榮昌、吳世修、朱立倫、陳煒中、王黃月珠、王柳琦、張信民、劉秀雲、蔡濠吉、邱煒恩、陳冠華、解瑾璇、謝瑞生、戴政宇、黃錦瑾、戴韋杰、戴發銀、林民賓(提議人名冊上寫林民「甯」)、楊蔚蓒(原名:楊芝鈴)、曾慶祥、黃俊傑、黃意可、曾瓊儀(提議人名冊上寫曾「瑄」儀)、陳慶標、李彩琴、楊安守、楊進福、徐鴻嬌、王麗媛、法伊思、吳文貴、王鳳娥、卓昀汎、朱迪、侯喬翊、王燕瓊、王莉萍、吳元利、吳弘、陳光熙、陳萼華、陳光裕、陳鄭愛娣、張梅蘭、黃靜儀、林美端(起訴書誤載為林美瑞)、陳羿妏、楊立霙、黃志惠、顏竹君、朱雯、蔡山湖、蔡文國、黃家俊、陳怡如、陳武雄、宋佩蓉、黃怡菁、吳若語、黃璽穎、黃福昌、袁秀明、陳智洲、楊春菊(下合稱林慶昌等80人)以及提議罷免前死亡之周宗正、李孝東、隋增保、黃蓮進、曾大華、溫阿李、李幸蓉、谷建威(起訴書誤載為古建威)、歐佩瑾、王秋林、林黃金花、郭麗連、黃一芳、毛錦先、方仕銘、張力明、許家農、蔡復良、邱重嘉、薛潤藩、易尚斌、許韻華、黃麗卿、盧鴻霖、張旻旻、連長成、柯張瑞草、許文在、陳吉雄、韓岡宏、劉紹彰、林榮棟、劉澤珍、韓台基、陳黃孟餘、林王秀琴、周陳好、陳韓文雲、盧錦雲、曾珀琪、馬正榮、武煥才、劉淑馨、李金連、陳培雲、李美琴、劉榮茂、劉瀚然、陳榮、陳林阿敏、蔣林煥妹、孟龍生、陳俊吉、鄭業勤、盛挹文、謝碧香、林維慧、王麗娟、張玉、邵瑞安、劉正仁、賀健宏、李陳寶、萬楊玉彬、秦運海、梁桂超、官茂福、丁發昌、胡志林、李金柱、任峙、劉擇忠、朱東平、陳惠民、陳修雲、嚴林美枝、彭蘭珍、薛世良、吳正宗、李肇基、陳春、楊美芬、張寶娥、毛德毅、林家純、許美智、吳王文玉、劉順孚、錢歐阿謹、吳瑞蘭、李兆銳、王佛生、劉滬遜、陳許佩華、宋光漢、梁廣明、王朱恒利、劉森源、周瑞卿、劉玉成、陳馬春鳳、汪治、梁政雄、丁夢華、莊武富、黃三雄、楊翁麗華、郭明龍、黃麗芬、陳清分、歐閃、王清明、盧科助(起訴書誤載為盧柯助)、許曾玉鳳、林不纏、劉朱和妹、陳炳煌、辛兆國、許月耘、易增冊、劉黃謹、廖萬龍、蔡永利、劉憶梅、黃招弟、吳正松、陳蔡明譽、徐邦傑、尹克俊、盧葉美蓮、龔子安、周炳坤、吳勇吉、劉洪從、洪美玉、林玲敏、李明正、孫政凌、蔡卜璧珠、李玉芳、陳黃秀美、于長起、吳修璂、洪染、魯春玉、余超、許安恭、武世珏、杜榮仁、潘威君、張宗鳳媚、張天志、王吉雄、蔡政男、吳厚德、陳勝富、洪瑜伯、蔡何素華、陳孟莉、鄧麗花、趙黃春美、劉永進、黃國龍、鄭世隆、陳施秋萍、侯振源、李金蘭、劉俐蘭、林桃、白增榮、程行傑、朱華、彭慧珍、陳景榮、梁秀珍、杜秀花、蔡紀美蘭、陳李點、吳秋香、夏友昌及陳標等人(最早於108年12月13日即死亡,下合稱周宗正等182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製作成以「里」分類之簽名或蓋章欄為空白之「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下稱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而非法處理未參與提議連署之民眾個人資料。徐尚賢復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之民眾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提議罷免前死亡之周宗正等182人不在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內)、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要求不詳志工輪流在名冊「簽名或蓋章欄位」中偽造林慶昌等80人及周宗正等182人之簽名,不知情之朱磊則同意在名冊上領銜人欄位用印而製作出欲遞交給中選會之「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徐尚賢、不知情之朱磊及不知情其他罷免志工一同於114年2月13日至臺北市○○區○○路0號中選會內遞件行使,足生損害於上開未參與此次提議罷免立法委員許智傑之民眾、許智傑本人及中選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連署人資格判斷之正確性。

二、中選會於114年2月13日收到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後進行查對,認提議罷免高雄市第7選舉區立法委員許智傑案不足規定224人,於同年3月7日發函通知領銜人朱磊於文到後10日內補提提議人名冊。徐尚賢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民眾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及偽造提議之犯意,於114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17日之間,以不詳方式自上開甲名冊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後,由徐尚賢或其他不知情志工將孫惠君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填寫入114年3月13日造冊之「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內並在簽名或蓋章欄位上偽造其簽名(下稱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經不知情之朱磊用印後於114年3月17日向中選會補提提議人名冊。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被告徐尚賢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57至60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事實欄一(一)(二)部分:

(一)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尚賢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附表五編號1至139所示證人於調詢或偵查中證稱在案,復有附表六編號1至259所示之提議人名冊暨戶役政資料、事實欄一(一)所示陳家立等28人之死亡戶役政資料(見死亡戶役政卷第3至57頁)、事實欄一(二)所示周宗正等182人之死亡戶役政資料(見死亡戶役政卷第59至431頁)、被告徐尚賢114年04月18日法務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段00號12樓及相通連處所】(偵3卷第169至172頁)、模擬原本名冊資料及罷免總部主機還原名冊檔案、114年2月13日送件名冊、114年3月17日補件名冊結合資料(見模擬原本名冊資料卷全)、罷免總部主機還原檔0592

88、039134、043337、043575、044431還原檔(見EXCEL還原檔卷全卷)、被告徐尚賢114年2月13日北上至中選會遞送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影像光碟、截圖及勘驗資料(偵11卷第319至321頁)、「高雄雙罷劫」臉書粉絲團、被告徐尚賢個人臉書之截圖列印資料(偵11卷第307至316頁)、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05月08日中選務字第1140000890號函(偵11卷第275至277頁)以及中國國民黨高雄市委員會114年07月25日114高市一字第44號函(偵11卷第367頁)在卷可佐。

(二)且從上揭證據顯示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中被錯誤記載之「狄珮綺」「黃憶藍」「劉永『豊』(按:應為劉永豐)」「丘筠瑄」之個人資料,此經證人狄珮綺、黃憶藍、劉永豐、丘筠瑄(原名:丘惠梅)(偵1卷第213至217頁、偵7卷第105至106頁、第113至116頁、第117至118頁、第345至346頁),並有錯誤記載其等個人資料之提議人名冊在卷可稽(偵8卷第203頁,偵7卷第111頁、第123頁、第353頁),與被告徐尚賢拷貝至罷免總部電腦還原檔案「059288.xl1s」中查得紀錄「狄珮綺」「黃憶藍」「劉永『豊』」」「丘惠梅」資料不謀而合(詳見EXCEL還原檔卷第5頁、第7頁。電腦還原檔案「059288.xl1s」為被告徐尚賢拷貝至總部電腦一情,經被告徐尚賢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11卷第404頁);又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中之黃憶藍、劉淑真、潘莉秋、鄭涵云、梁文光、楊秋婷、沈婷、蕭泓、連裕興、翁雅雯、戚萬芳、羅家民、劉怡秀等人,均不設籍高雄市第6選區之苓雅區,此經上開證人(除劉淑真、翁雅雯、羅家民、劉怡秀外)證述在卷(偵7卷第105頁,偵6卷第430頁,偵7卷第206頁、第298至299頁、第315至317頁、第280至281頁、偵6卷第335至336頁、偵7卷第238至239頁、第428至429頁),並經證人羅繼祖即羅家民之父證稱羅家民已出國唸書1年半,且戶籍不在黃捷選區等語(偵7卷第409至410頁),復有電詢劉淑真經回覆自2020年即離開高雄之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查(偵4卷第7頁),另有黃憶藍、劉淑真、潘莉秋、鄭涵云、梁文光、楊秋婷、沈婷、蕭泓、連裕興、戚萬芳、羅家民之戶役政資料及高雄地檢署比對翁雅雯、劉怡秀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偵7卷第113頁,偵6卷第437頁,偵7卷第215至216頁、第307至308頁、第323至324頁、第287至290頁,偵6卷第343至346頁,偵7卷第247至251頁、第437至441頁、第420頁,黃捷名冊比對卷第237頁、第245頁)。但上開之人卻均在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且提議人名冊所記載戶籍地為高雄市苓雅區之詳細地址,與在被告徐尚賢拷貝至罷免總部電腦之檔案「059288.xls」名冊之內容完全相符(見高雄地檢署EXCEL還原檔卷第5頁、第7頁);再者,連署前死亡之余榕、吳冠宏,在罷免總部電腦還原檔案「059288.xls」內能查得與其等在罷免人名冊記載資料完全相符之內容,可見上開之人係從被告徐尚賢提供之「059288.xls」資料抄寫成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益見本件黃捷罷免案提議程序確實存在被告徐尚賢從其提供檔案抄錄個人資料之情形。又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中編號14之黃靜儀記載其戶籍地址「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有該提議人名冊影本在卷可稽(偵6卷第39號)。證人黃靜儀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親自簽名或授權他人參與罷免許智傑立委之活動,該提議人名冊所載上址是我10年前的戶籍地,且應是「瑞中『街』」,並非「瑞中『路』」,我之前有參加黃捷市議員連署,但當時戶籍地是我自己填的等語(偵6卷第33至34頁)。然在被告徐尚賢拷貝至罷免總部之電腦檔案「03913

4.xlsx」內卻能查得記載黃靜儀個人資料及錯誤記載其戶籍地為「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之資料(見EXCEL還原檔卷第48頁,黃靜儀為編號145),由此益見許智傑罷免案確實存在從被告徐尚賢提供檔案內抄錄之情形。依上,足見被告徐尚賢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三)事實欄一(二)應予更正部分:事實欄一(二)之陳煒中重複記載(起訴書第5頁第5行、第14行),應予刪除重複部分;許韻華、陳黃孟餘被同時記載在提議罷免前未死亡名單(起訴書第5頁第5行及第六行)及提議罷免前死亡名單內,惟許韻華、陳黃孟餘應為後者,應將誤載部分刪除;提議罷免前死亡名單之李明正誤重複記載(起訴書第5頁最後一行、第6頁第11行),應予刪除重複部分,且因刪除重複部分,起訴書第5頁記載提議罷免前死亡人數應更正為182人。又起訴書誤載之「林美瑞」,應為林美端;起訴書誤載之「古建威」,應為谷建威;起訴書誤載之盧柯助,應為「盧科助」,此部分均由本院更正如事實欄一(二)。

二、事實欄二部分(即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之補件階段):訊據被告徐尚賢固不爭執114年3月13日造冊之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所載之孫惠君並未參與此次罷免連署,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及偽造及假冒提議之犯意,辯稱:第一次送件我雖有使用樁腳名單,但補件階段我都是用外面收回來的文件,再由我或由我請別人填寫,故補件階段都是依照民眾意願謄寫連署書,我並沒有違反他們意願,孫惠君雖證稱沒有意願,但其連署書是我從外面收來的,可能是其親朋好友代為連署,我不可能知道她的意願,這不能歸責我,要問她才清楚云云(本院卷二第106頁、第109頁)。經查:

(一)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記載為114年3月13日所造、列為許智傑罷免案中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8,且該名冊記載孫惠君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里00鄰○○○○○○里00鄰○○○○○○號加入之文字)工協街67號12樓」,有上開孫惠君之提議人名冊在卷可參(偵11卷第167頁)。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製作完成後,被告徐尚賢將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經不知情之朱磊用印,經不知情之朱磊用印後於114年3月17日向中選會補提提議人名冊之事實,為被告徐尚賢所不爭執,並有中選會114年6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40001086號函暨附件資料(偵10卷第499至50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惟孫惠君並無參與此次補件之許智傑罷免案提議程序,此經證人孫惠君於偵查中證稱:我從70幾年住在臺北市內湖區(基於證人隱私不詳載完整地址),因為照顧配偶才在113年間住在「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上開編號28之提議人名冊不是我的寫的,也沒有人問我要幫我填寫;我在高中有加入國民黨,但留的地址不是「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等語在案(偵11卷第161至163頁),且孫惠君戶役政資料顯示其於80年間已遷籍至臺北市內湖區(基於證人隱私不詳載完整地址),有孫惠君之戶役政資料在卷可參(偵11卷第169頁),被告徐尚賢亦不爭執孫惠君個人並無參與此次罷免提議之意願,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是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所載之孫惠君,並無參與也未授權任何人為其參與此次補件之許智傑罷免案提議程序,且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記載之戶籍地,亦非正確戶籍地址。足見載有孫惠君署名之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應係未經孫惠君同意或授權而遭他人擅自填寫之私文書。

(三)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應係被告徐尚賢以不詳方式自上開甲名冊內隨機挑選孫惠君之個人資料後,由徐尚賢或其他不知情志工將民眾孫惠君之個人資料填寫入上開提議人名冊並在簽名或蓋章欄位上偽簽其簽名並該提議人名冊之私文書:

1、被告徐尚賢雖以前詞辯稱補件階段資料都是外面收到的連署書,並無任何抄錄甲名冊之情形,孫惠君部分可能是其他親友代填云云。然而,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扣得電腦檔案名稱為「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中,有查得記載孫惠君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入黨日期、教育程度、家裡電話、通訊地址、戶籍地址、手機號碼及出生地之個人資料,其中通訊地址欄位即記載「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戶籍地址欄位顯示虛線),有徐尚賢住處主機內查得檔案「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示意截圖(相關附件卷第107頁,此證據係證明該電腦檔案係在徐尚賢住處扣得)、「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中包含孫惠君資料部分(該電腦檔案之完整檔案資料係附在偵11卷卷末光碟內,名稱為【0714調查報告】,其中關於孫惠君資料部分,經本院另行影印附於本院卷二第125頁)及雙罷劫總部主機與徐尚賢住處電腦名冊出處比對調查報告(偵11卷第361頁)在卷可稽。是以,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內扣得之「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電腦檔案內,不僅查得記載孫惠君生日、身分證字號之個人基資之內容,且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記載之錯誤戶籍地址「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12樓」,與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內查得上開電腦檔案中記載孫惠君通訊地址「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不謀而合,且該提議人名冊所載戶籍地址中以手寫插入符號加入之「中正里16鄰」,正好為上開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檔案中未載之部分,益見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與上開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扣得電腦檔案,實屬吻合。

2、由是可見,孫惠君本人並無參與、也無任何人詢問其是否參加此次補件罷免提議程序,孫惠君自無可能提供其個人基資予他人。但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卻能詳細記載孫惠君之生日、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之基本資料,而該提議人名冊之基本資料連同實則錯誤之戶籍地址,與在被告徐尚賢住處扣得電腦檔案內查得之孫惠君資料,完全相符,且該提議人名冊以手寫插入符號加註「中正里16鄰」部分,正好是該電腦檔案記載孫惠君地址所未載部分,益見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應係依照上開電腦檔案內容抄錄,才會以手寫插入符號方式補充原上開電腦檔案未有部分之情形。據此,應足認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係從徐尚賢住處電腦內扣得之「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抄錄而來。

3、而「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係在徐尚賢住處電腦內扣得,業如前述。而該檔案係被告徐尚賢先前具國民黨員身分時經營而來之資料,此經被告徐尚賢於114年8月5日偵查中陳稱在案(偵11卷第403頁)。是上開電腦檔案既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內扣得,且為被告徐尚賢先前經營地方所得之資料,當僅有被告徐尚賢能接觸到該資料,是能從上開電腦檔案資料抄錄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之人,應僅有被告徐尚賢,足認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應係被告徐尚賢以不詳方式自上開甲名冊(上開「0814全區名單(出生地)查詢結果((Autosaved-000000000000000000))」之電腦檔案包含在甲名冊)內隨機挑選而來。又關於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上以填寫孫惠君之個人資料及姓名部分,徵之許智傑罷免案提議補件資料,會由被告徐尚賢或其他志工填寫,此經被告徐尚賢於本院訊問程序自承在案(本院卷第101頁),可認被告徐尚賢以不詳方式自上開甲名冊內挑選孫惠君之資料後,即由被告徐尚賢或其他不知情志工填寫製作成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此部分事實,復堪認定。依上,足認被告徐尚賢應有未經孫惠君同意及授權,以不詳方式自上開甲名冊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並選中孫惠君後,由徐尚賢或其他不知情志工將孫惠君之個人資料填寫入上開提議人名冊並在簽名或蓋章欄位上偽造孫惠君之簽名並偽造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應堪認定。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徐尚賢係「要求不詳志工自甲名冊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等語,惟依據卷內證據並無從具體認定被告徐尚賢有指示不詳志工或以其他方式從甲名冊內挑選,故本件應僅能認定被告徐尚賢係以不詳方式從該名冊內挑選,併此敘明。

4、被告徐尚賢雖以前詞置辯,然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檔案內能發現與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個人基本資料乃至錯誤戶籍地址,均完全吻合之資料,如此巧合實非偶然所能解釋。且被告徐尚賢所辯可能是孫惠君之親友代填云云,然孫惠君個人並無意願參加本次補件提議連署,孫惠君亦證稱並無任何人詢問其是否參加,孫惠君並無任何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之可能,實難想像孫惠君之親友能取得包含其生日、身分證字號之基本資料代其名義提出此次罷免提議人名冊之可能,且如有此情形,孫惠君豈有可能提供錯誤戶籍地址?是被告徐尚賢所辯上情,均難採認而無從動搖本院前開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徐尚賢所辯均不足採,本件被告徐尚賢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徐尚賢雖聲請傳喚沒有意願之民眾作證(按:應係指孫惠君),待證事實為「我係依照他們的意願謄寫或筆跡問題,我完全是按照他們的意願寫連署書,我並沒有違反他們意願,故我認為有聲請傳喚該等沒有意願的民眾作證的必要」(本院卷二第109頁)。惟證人孫惠君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其本人並無參加、也無任何人詢問其是否參加此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是應無再次傳喚孫惠君調查之必要。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8條之2業於114年2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是被告徐尚賢於114年3月17日向中選會補提「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行為時,上開規定已生效,應予適用。至被告徐尚賢雖抗辯時任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明確表示114年2月18日前送件啟動罷免案的全部流程,包括第一階段、第一階段補件、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直到罷免案結束均應適用修正前選罷法,與上開新修正選罷法無關,並聲請傳喚李進勇、何翊軒、吳崢、許智傑及黃捷為證人云云(本院卷二第109頁,本院卷一第497至501頁)。惟查,事實欄一(二)關於許智傑罷免提議第一階段,以及事實欄二關於許智傑罷免提議補件階段應為數行為(理由詳如下述),本不相互影響,是事實欄二之行為既係在選罷法第98條之2修正施行後,依據前揭刑法第1條前段規定,自有適用之必要,並無被告徐尚賢所指許智傑罷免提議及連署案之全部流程均應適用修正前選罷法之情形。且縱令如被告徐尚賢所指許智傑罷免提議及連署案之全部流程應認定為同一繼續行為,然違法行為如繼續存在,且違法行為之時間跨越新、舊法,其中部分作為,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即便如被告徐尚賢所主張,也應一併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仍無被告徐尚賢所指應一併適用修正前選罷法之情。是被告徐尚賢主張顯屬無據,其為此聲請傳喚上開證人,當無調查之必要,一併敘明。

二、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徐尚賢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告知事實欄一(一)所示狄珮綺等83人、事實欄一(二)所示林慶昌等80人以及事實欄二所示孫惠君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並取得其等同意,即將其前因持有名冊中之上開之人個人資料,載入系爭黃捷罷免案或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提出予中選會,作為黃捷、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之用,被告所為不僅未得上開之人之同意,且與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為目的外利用之各款情形不同,被告徐尚賢之行為應均已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又被告徐尚賢主觀上違背上開之人意願簽立上開提議人名冊,侵害上開之人行使罷免、連署權之自由意志,意圖損害上開之人之人格利益,被告徐尚賢主觀上具損害他人之利益甚明。因此,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狄珮綺等83人、所示林慶昌等80人部分及事實欄二所示行為,應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足以認定。

三、再按114年2月18日公布修正、自同年月20日生效之選罷法第98條之2規定「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法的立法理由,係為遏止利用他人個資、未經同意偽造或假冒提議或連署行為,以維護選舉及罷免之公正性,並確保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而被告徐尚賢在上開規定生效後所為事實欄二之行為,係在事實欄二所示之孫惠君不知情之情形下,非法利用其個人資料,作為許智傑罷免案提議映表彰孫惠君同意提議罷免許智傑之意,被告所為顯然損害孫惠君行使罷免提議權之自由意志,及中選會查核許智傑罷免案提議結果之正確性,即便本院僅就孫惠君部分為認定(起訴意旨另主張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如下述),但即便僅有孫惠君1人,仍影響罷免提議之公正性及民主制度之正常運作,而為該條立法理由所規範之犯罪。故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自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之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犯行。

四、是核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一)關於狄珮綺等83人部分、事實欄一(二)關於林慶昌等80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一(一)所示林家立等28人部分、事實欄一(二)所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罪。

五、被告徐尚賢在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事實欄二補件之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徐尚賢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徐尚賢就前開非法處理前開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六、間接正犯: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一)(二)、二部分,係指示不知情之志工從上開名冊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並利用不知情之領銜人黃晃枝、朱磊之在系爭黃捷罷免案、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用印,且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並與不知情之志工,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並與不知情之志工及朱磊一同前往中選會遞件,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七、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非法利用各被偽造人之個人資料之行為,係本於為罷免同一立法委員黃捷、許智傑之目的,各於密接之時間陸續所為,主觀上係各基於單一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各應論以1罪。

八、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一)(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就事實欄二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罪,依上揭說明,應從一重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九、被告徐尚賢之辯護人雖主張本件全部犯罪事實應為法律上一罪等語(本院卷二第110頁)。惟被告徐尚賢雖係在同一地址設立上開兩起罷免提議案之罷免總部,但就立法委員黃捷、許智傑之罷免提議案件之提議人名冊係完全獨立之兩件罷免提議案,遞交之提議人名冊亦係完全分開之兩份文件,二者明顯可分,並不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不因均係在同一地址設立罷免總部處理上開文件而有異。又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二所為,雖係針對事實欄一(一)許智傑罷免提議程序之補件程序,目的雖同為符合選罷法第76條第2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之門檻。但被告徐尚賢在第一階段客觀上既有提出符合門檻人數之提議人名冊,難認被告徐尚賢主觀上會預見存在中選會要求補件之情形,是被告徐尚賢在補件階段事再行從甲名冊內抄錄孫惠君個人資料製作系爭孫惠君提議人名冊並經不知情朱磊用印遞交中選會之行為,應係另行起意所為。是被告徐尚賢所犯本案3罪,犯意顯然各別、各次犯行具有獨立性,而應予分論併罰。

十、量刑審酌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一)之犯行手段係依憑其曾為國民黨第20屆、第21屆黃復興黨部黃國山支黨部之選任黨代表,因而取得高雄市國民黨員之黨員名冊資料並另以不詳方法取得高雄市居民之個人資料之機會,將其持有名冊之民眾個人資料提供予不知情之志工並謊稱有取得前開民眾之同意,使不知情之志工將狄珮綺等83人、陳家立等28人合計高達111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之個人資料謄抄至上開提議人名冊並偽簽上開民眾之簽名後向中選會遞交系爭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就事實欄一(二)之犯行手段係依憑擔任罷免前高雄市議員黃捷之「鳳山清捷行動本部」團體發言人因而蒐集獲得當時高雄市鳳山區參與罷免高雄市議員黃捷之民眾個人資料並另以不詳方法取得高雄市居民之個人資料之機會後,以電腦造冊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並由被告徐尚賢要求不詳志工輪流在名冊「簽名或蓋章欄位」中偽造林慶昌等80人、周宗正等182人合計高達262人之簽名後向中選會遞交該提議人名冊;就事實欄二則係以不詳方式從其持有之甲名冊中由自己或指示其他不知情志工抄錄孫惠君之個人資料並經不知情之朱磊用印後遞交予中選會。被告徐尚賢所為漠視個人資料之主體性,使被抄寫於提議人名冊之個人人格權受損,並足生損害於上開未參與此次提議罷免立法委員黃捷、許智傑之民眾、黃捷、許智傑本人及中選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提議人資格判斷之正確性,更使憲法、選罷法賦予國人之參政權受到侵害,所為實應非難,並斟酌被告徐尚賢於事實欄一(一)

(二)偽造提議人名冊之數量均逾百人,數量非少,但其於事實欄二偽造提議人名冊依據卷內事證僅能認定為1人,數量甚少之不同犯罪情節,以此分別定其行為人責任。再考量被告徐尚賢並無前科,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至6頁),素行尚可,且其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徐尚賢於本院準備程序雖一度坦承犯行,但其最終仍否認犯行,就此無從為有利被告徐尚賢之認定;另斟酌被告徐尚賢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基於當事人隱私不詳載,見本院卷二第107頁)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具體求刑之意見(本院卷二第112頁)、選任辯護人之意見(本院訴二第112頁),就其如事實欄一(一)(二)、事實欄二所犯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檢察官雖具體求刑2年10月,惟考量被告徐尚賢就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均已坦承,且未坦承犯行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其偽造提議人名冊數量僅為1人,並斟酌前揭各情,認主文之宣告刑已可收懲戒之效且與被告徐尚賢之罪責相當,檢察官上開求刑稍有過重。

、定應執行刑之說明:審酌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犯之罪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被告徐尚賢如事實欄二所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就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即不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事實欄一(一)(二)部分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褫奪公權: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具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條規定未明定褫奪公權期間,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自有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次按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二部分既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之罪,並科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本案僅係因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則依前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褫奪公權規定寓有強制性之立法意旨,自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斟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於其所犯之罪刑項下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為緩刑之宣告之說明:末查,被告徐尚賢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且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示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犯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意,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本案對其就事實欄一(一)(二)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等前揭各情,爰併宣告緩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勵自新。然為使其深切反省,本院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考量被告徐尚賢之家庭經濟狀況、就本案所涉之犯罪情節,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希冀被告徐尚賢能真切理解所為之不當。倘被告徐尚賢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至被告徐尚賢所犯如事實欄二所示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其未坦承此部分犯行,實難認其具悔悟之意,就此部分犯行爰不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肆、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114年4月18日在被告徐尚賢住處扣得之捷元電腦1台(見偵3卷第169至172頁),溯源可查得拷貝至罷免總部電腦內之電腦檔案之源頭為住處扣案之電腦,有雙罷劫總部主機與徐尚賢住處電腦名冊出處比對調查報告在卷可參(相關附件卷第137至163頁),且被告徐尚賢亦不爭執在罷免總部電腦內查得之還原檔案為其以隨身碟拷貝至罷免總部電腦等語(偵11卷第403至404頁),可見在被告徐尚賢住處扣得之捷元電腦1台,為被告徐尚賢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據上揭規定宣告沒收。又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罷免總部內扣得之連署總部主機1台(見偵11卷第415至418頁),固然該搜索扣押筆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記載為被告朱磊,然徵之被告朱磊陳稱:總部器材都是被告徐尚賢所有等語(偵1卷第160頁),核與被告徐尚賢陳稱:高雄市○○區○○○路000號是我承租,平常是我的服務處,扣案的連署總部主機是共用,是提供志工或我列印文件等情(偵1卷第55頁、第67頁),大抵相符,可認該扣案之連署總部主機1台亦為被告徐尚賢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依據上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83(即事實欄一(一)所示狄珮綺等83人)、附表三編號1至28(即事實欄一(一)所示於黃捷罷免提議前死亡之陳家立等28人)、附表四編號(即事實欄一(二)所示林慶昌等80人)及本判決附件(即事實欄一(二)所示許智傑罷免提議前死亡之周宗正等182人)所示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之署押,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該等偽造之署押既不具經濟價值,堪認此部分之追徵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追徵之。而上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既均已提出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故非屬被告徐尚賢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三、其餘扣案物,卷內均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行使用之物,且均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之。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雖認:

一、朱瑞光、陳文甄、丁永貞同為遭被告徐尚賢以事實欄一(二)所示方式抄錄至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人。因認被告徐尚賢就此部分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另認事實欄一(一)(二)所示遭被告徐尚賢以上開方式抄錄之提議前死亡之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被告徐尚賢同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同為遭被告徐尚賢以事實欄二所示方式抄錄至114年3月12日或13日造冊之「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人。因認被告徐尚賢就此部分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連署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參、訊據被告徐尚賢就事實欄一(二)部分及事實欄一(一)(二)所示提議前死亡之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雖均坦承全部犯行,惟被告徐尚賢於本院訊問程序陳稱:第一次提議如果是電腦內樁腳名冊就是我寫在提議人名冊後遞交,但有部分民眾是外面收回來拿給我,有部分造冊是因為民眾字跡潦草,我們會再重新填寫,我主觀上不認為這樣是偽造文書等語(本院卷一第100至101頁)。經查:

一、朱瑞光係列於許智傑罷免案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之人,有該提議人名冊在卷可參(偵8卷第491頁)。證人朱瑞光於偵訊中雖證稱:上開編號53提議人名冊不是我的簽名等語(偵8卷第494頁),惟其復證稱:但我有參加114年2月13日送件前之許智傑罷免案連署,我寫的不是檢察官提示給我看的,我寫的是一整張的A4的紙,上面有姓名、住址、聯絡電話、身分證字號,有註明是第一階段罷免許智傑的連署書,我送的時間我沒有印象了,我是到鳳山總部拿連署書回家填寫後隔天送過去總部,但同名冊編號52的朱雯是我女兒,我沒有聽她說過他有參加第一階段的連署,我也沒有幫她填寫,上面也不是她的簽名等語(偵8卷第494至497頁)。是以,被告徐尚賢既陳稱第一次提議,部分為抄錄名冊,但部分係從原始提議人名冊重新謄寫等語。則朱瑞光既證稱其有實際參加114年2月13日送件前之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且卷內未見朱瑞光部分存在重複提議之證據,即無法排除上開編號53之提議人名冊係被告徐尚賢因朱瑞光真實遞交之罷免提議名冊字跡潦草,故捨棄原始提議名冊不用,而在朱瑞光遞交真實罷免提議名冊之基礎上,重新謄寫或指示其他志工謄寫。則被告徐尚賢係以重新謄寫較為清楚之版本代替朱瑞光原始遞交之罷免提議名冊,難認被告徐尚賢主觀上有偽造私文書之主觀犯意,又被告徐尚賢既係在朱瑞光願參與此次罷免案提議之基礎上抄錄朱瑞光之個人資料,難認被告徐尚賢就此部分有非法利用朱瑞光個人資料之行為。是被告徐尚賢遞交上開朱瑞光提議人名冊之行為,亦難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二、丁永貞雖列於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華里編號36,有該提議人名冊可參(偵11卷第57頁),然證人丁永貞於偵訊中證稱:許智傑罷免提議人名冊名字雖然不是我簽的,但我有同意綽號「阿俊」之人寫等語(偵11卷第49至51頁)。

是丁永貞上開編號36之提議人名冊,雖非其親自填寫,但其有授權他人製作,且卷內證據無從認定上開編號36之提議人名冊並非丁永貞授權之人填寫,自無從認定上開編號36之丁永貞提議人名冊存在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偽造署押及私文書之情形。是被告徐尚賢遞交該丁永真提議人名冊之行為,亦難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三、陳文甄查無列於114年2月13日前遞件許智傑罷免提議人名冊內,有鳳山區誠義里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可稽(偵9卷第155至182頁),且起訴書亦載明陳文甄應係實際提出114年3月13日造許智傑罷免案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之人,益見陳文甄並非被告徐尚賢此部分犯行之被害人。

四、關於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按個資法所稱之個資,應符合3個要件,始足當之:1.以屬於自然人者為限,並不包含法人;2.原則上為生存之自然人,死者以特別例外之情形,始有個資法之適用,如遺傳基因等;3.具有特定個人之識別性,即社會上一般人得直接或間接藉由資料之比對、組合,於聯結某項要素、關係而得以「容易」識別特定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提議前已死亡之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雖列於附表1、2所示名單,但依據上揭說明,應不能認等個資有何遭非法利用致其等人格權受侵害,被告徐尚賢就此部分自不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

五、是以,被告徐尚賢就上開部分雖均自白犯罪,但朱瑞光、陳文甄、丁永貞部分不足為被告徐尚賢有罪之認定;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應不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

肆、訊據被告徐尚賢關於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部分,雖不爭執其等名義簽署之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親自填寫,惟堅詞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之犯行。抗辯第二次補件是從外面收回來的資料,並不存在抄錄名冊情形等語(本院卷二第109頁)。經查:

一、固依據前揭說明,可認前述孫惠君部分,係被告徐尚賢從甲名冊抄錄而來,是被告徐尚賢辯稱就許智傑罷免提議第二次補件階段不存在任何抄錄甲名冊行為,並非可採。但孫惠君部分可為如此認定,不代表其他非本人親簽且未授權他人簽立之提議人名冊,亦可逕為相同認定。尤其前經認定存在抄錄甲名冊之人數僅有孫惠君1人,更難僅憑單一個案之稀微數量逕推論第二次補件階段非經本人同意或授權簽立之提議人名冊,均係被告徐尚賢抄錄自甲名冊之結論,本件仍應從卷內證據是否能勾稽比對其他提議人存在可資認定同為自甲名冊抄錄之跡證,方能認定之。

二、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分別列在114年3月13日造之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及文福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有該等提議人名冊可參(偵8卷第513頁、第549頁,偵10卷第481頁)。惟證人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於偵訊中均證稱上開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親簽等語(偵8卷第508頁、第583頁,偵10卷第474頁)。公訴人主張上開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之提議人名冊係遭偽造一情,固堪認定。

三、惟就公訴人主張上開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遭偽造之提議人名冊,係被告徐尚賢要求不詳志工自甲名冊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填載等情,雖提出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證詞及罷免總部主機內扣得之還原檔案「044431.xlsx」之生明里資料包含黃婉如、趙秀平之個人資料為據(黃婉如、趙秀平為「044431.xlsx」生明里資料編號26、編號256,見EXCEL還原檔卷044431檔案第431頁。按:EXCEL還原檔卷044431為在罷免總部主機內扣得之還原檔案「044431.xlsx」之列印資料)為證。然而:

(一)陳翠娥之部分:依據公訴人提出之證據,並未見在被告徐尚賢住處電腦及罷免總部主機扣得之電腦檔案中,有查得陳翠娥個人資料之情形,依據前揭說明,實難以上開陳翠娥提議人名冊非其同意或授權他人簽署,即當然認定存在公訴人所指其提議人名冊即如同孫惠君部分,也是被告徐尚賢以不詳方式從甲名冊抄錄而得之情形。尤以證人陳翠娥於偵訊中證稱:該編號12提議人名冊不是我的字,我也沒有授權其他人寫,但我好像有寫過一張東西等語(偵10卷第473至474頁)。是陳翠娥似不否認其有於上開時間填寫過類似文件,且第二階段補件就陳翠娥部分也未見存在重複提議之情形。是如同前揭朱瑞光部分之說明,此部分也無法排除該編號12之陳翠娥提議人名冊,為被告徐尚賢或其他志工捨陳翠娥原始簽立之提議人名冊不用,而在該真實簽立之提議人名冊基礎上再重新謄寫之可能,益見本件確實不能以孫惠君存在前述從甲名冊抄錄之狀況,即逕認陳翠娥未同意或授權參加補件階段卻列於上開提議人名冊編號12,即係同自甲名冊抄錄之偽造私文書,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足以認定陳翠娥係從甲名冊中抄錄而來之積極證據。是公訴人主張陳翠娥部分係被告徐尚賢要求不詳志工自甲名冊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尚難認定。

(二)黃婉如、趙秀平部分:

1、黃婉如、趙秀平雖有出現在罷免總部主機內扣得之還原檔案「044431.xlsx」之生明里資料編號26、編號256,且該還原檔案「044431.xlsx」為被告徐尚賢拷貝至罷免總部總機之電腦檔案,此經被告徐尚賢自承在卷(偵11卷第104頁)。

然而,黃婉如、趙秀平在還原檔案「044431.xlsx」編號261及編號256記載之地址為「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2樓」及「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6樓」。但前揭提議人名冊編號5、3記載黃婉如、趙秀平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6樓』」及「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2樓』」,與還原檔案「044431.xlsx」所載黃婉如、趙秀平資料並不相符,且經核上開提議人名冊編號5、3記載之戶籍地為黃婉如、趙秀平之正確戶籍地,有黃婉如、趙秀平之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偵8卷第515頁、第545頁)。是以,倘黃婉如、趙秀平之資料係從甲名冊(「044431.xlsx」亦為甲名冊資料)中謄寫抄錄,應會記載上開還原檔案「044431.xlsx」編號261及編號256之非正確戶籍地址,黃婉如、趙秀平之提議人資料應非從甲名冊抄錄而得。

2、又證人黃婉如、趙秀平於偵訊中均證稱:上開提議人名冊不是我的簽名,但我有參加過114年2月13日送件前的許智傑罷免案連署等語(偵8卷第508頁、第583頁)。雖可見其等間存在均有參加114年2月13日送件前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之共同特徵,或可認定其等個人資料係出自相同出處。但即便可推認其等個資可能出自相同來源,但參與許智傑罷免案有列在工作人員名單之人至少有8人,此有工作人員名單在卷可參(選他二卷第451至454頁),遑論尚有其他志工。是參與許智傑罷免案提議第一階段之人並非僅有被告徐尚賢,即便被告徐尚賢為該罷免案之實質負責人,但並非該罷免案發生之一切違法情形被告徐尚賢均應負責,仍應以被告徐尚賢客觀有為相當犯行且主觀具相當犯意,方可相繩之。是縱認黃婉如、趙秀平存在或許出自同份文件之特徵,但依據卷內證據,並未在被告徐尚賢住處或罷免總部電腦內或其他部分查得存在黃婉如、趙秀平上開基本資料而得認定被告徐尚賢與此資料具連結之證據,即難認被告徐尚賢就此部分有何參與之客觀犯行,仍難以認定被告徐尚賢就黃婉如、趙秀平存在從名冊抄錄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提議人名冊並遞交中選會之犯行。至被告徐尚賢雖於本院審理中抗辯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係在2月13日之前、或2月13日當天、或2月13日之後至3月17日補件期間有明確表示有罷免意願,只是或許不是本人簽署,可能是親朋好友電話告知後幫忙簽的,或是連署人本人有明確打電話告知請罷免總部幫忙簽等語(本院卷二第109頁)。但徵之被告徐尚賢為上開陳述後,仍再次強調補件階段都是從外面收回等語(本院卷二第109頁),是被告徐尚賢上揭抗辯應係針對黃婉如、趙秀平之證詞進行個人答辯攻防而已,並非被告徐尚賢自承其主觀上明知或可預見黃婉如、趙秀平僅有參與第一次罷免案提議,卻猶仍將黃婉如、趙秀平簽立在補件階段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

伍、依上,就朱瑞光、陳文甄、丁永貞、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以及就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部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就朱瑞光、陳文甄、丁永貞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就林家立等28人、周宗正等182人部分如構成與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黃婉如、趙秀平、陳翠娥部分如構成犯罪與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均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中選會於114年2月13日收到上述「高雄市第6選區鼓山、鹽埕、前金、新興、苓雅第11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後進行查對,認提議罷免高雄市第6選舉區立法委員黃捷案不足規定445人,於同年3月7日發函通知領銜人黃晃枝於文到後10日內補提提議人名冊。徐尚賢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民眾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及偽造、假冒提議之犯意,於114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17日之間,要求不詳志工自所編輯檔案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後,將民眾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等人之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填寫入114年3月12日或13日造冊之「高雄市第6選區第11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內並在簽名或蓋章欄位上偽造其等簽名,經黃晃枝用印後於114年3月17日向中選會補提提議人名冊。因認被告徐尚賢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連署罪嫌。

二、被告朱磊明知向中選會遞交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格式並無固定要求、且「高雄市第7選區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亦係以單張成冊方式送交中選會,亦無將民眾實際簽署之提議罷免立法委員許智傑之單張提議人名冊銷毀、另以上開電腦排版製作成整冊「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後要求志工隨機填寫民眾姓名之必要性,顯係擔心提議罷免人數不足而以上開灌水方法製作簽名或蓋章欄為空白之「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下稱系爭提議人名冊),仍與徐尚賢均意圖損害被提議罷免人及未參與提議罷免民眾之利益,其二人共同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徐尚賢要求不詳志工輪流在名冊「簽名或蓋章欄位」中偽造民眾簽名、被告朱磊則同意在名冊上領銜人欄位用印而製作出欲遞交給中選會之「高雄市第7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其二人及罷免志工一同於114年2月13日至臺北市○○區○○路0號中選會內遞件行使,足生損害於上開未參與此次提議罷免立法委員許智傑之民眾、許智傑本人及中選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上連署人資格判斷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朱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而涉犯同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名、同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貳、關於公訴意旨一被告徐尚賢被訴在上開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補件階段有偽造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提議人名冊並經黃晃枝用印遞交中選會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徐尚賢涉犯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證人湯瑞鳳之結證、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和煦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證人曾稚翔之結證、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和煦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證人魏慶輝之結證、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凱旋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隆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12證人侯美蓮之結證、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隆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10證人侯美玉之結證及補件階段114年3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長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證人許麗珍之結證為其主要論據。

二、訊據被告徐尚賢關於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部分,雖不爭執以其等名義簽署之提議人名冊並非其等親自填寫,惟堅詞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偽造提議連署之犯行。抗辯第二次補件是從外面收回來的資料,並不存在抄錄名冊情形等語(本院卷二第109頁)。經查:

(一)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雖分別列為114年3月15日所造苓雅區和煦里編號10、苓雅區和煦里編號8、苓雅區凱旋里編號7、苓雅區福隆里編號8、苓雅區福隆里編號9、前鎮區長城里編號1之提議人,有該等提議人名冊在卷可稽(偵9卷第113頁、第127頁、第385頁,偵10卷第51頁、第61頁、第301頁)。被告徐尚賢有將上開提議人名冊經不知情之黃晃枝用印後遞交中選會之事實,為被告徐尚賢所不爭執,並有前揭提議人名冊及中選會114年6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40001086號函暨附件資料(偵10卷第499至504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證人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均證稱上開提議人名冊均非其等親簽或授權他人簽立等語(偵9卷第105至109頁、第119至123頁、第375至379頁,偵10卷第47至49頁、第57至59頁、第293至295頁)。公訴意旨雖主張其等個人資料係被告徐尚賢要求不詳志工自所編輯檔案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後而偽造。然依據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僅係上開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之證詞及以其等製作之提議人名冊,至多可認其等之提議人名冊係遭他人偽造,但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徐尚賢有指示志工從其編輯檔案內抄錄偽造之情形。

(三)又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及許麗珍固均有參與114年2月13日前遞件之黃捷罷免案提議階段,此經其等證稱在案(偵9卷第105至109頁、第119至123頁、第375至379頁,偵10卷第293至295頁);侯美蓮、侯美玉則均有實際參與此次黃捷罷免案提議補件階段,但其等親自填寫之提議人名冊為114年3月15日所造苓雅區福隆里編號12、苓雅區福隆里編號10提議人名冊,此經其等證稱在案(偵10卷第47至49頁、第57至59頁),並有其等實際簽立並提出之上開編號12、10之提議人名冊在卷可稽(偵10卷第53頁、第63頁),故侯美蓮、侯美玉在第二階段補件階段存在重複提議之情形。是個人資料遭利用及遭偽造之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及許麗珍間存在均有參與第一階段罷免提議之特徵,侯美蓮、侯美玉間存在均有參與第二階段罷免提議補件之特徵,或可認定其等出自相同文件,但依據前揭說明,參與黃捷罷免案之人員並非僅有被告徐尚賢一人,在公訴人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下,自難憑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及許麗珍間及侯美蓮、侯美玉間具共同特徵,逕認其等必然係被告徐尚賢要求不詳志工自所編輯檔案內隨機挑選民眾個人資料抄錄製作上開提議人名冊。是依據公訴人提出證據,尚難認被告徐尚賢就湯瑞鳳、曾稚翔、魏慶輝、侯美蓮、侯美玉、許麗珍,存在自其編輯檔案中抄錄而具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提議之犯行。

參、關於公訴意旨二部分(即被告朱磊本件被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朱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朱磊之陳述、證人黃晃枝之證述、證人即志工張波之證述、證人即志工陳佩英之證述、附表一、二所示證人證詞、被告朱磊、徐尚賢等人114年2月13日北上至中選會遞送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影像光碟、截圖及勘驗資料、被告朱磊、徐尚賢114年4月16日於youtube頻道影片中發言之勘驗資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二、訊據被告朱磊固不爭執其有擔任高雄市第7選舉區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並有提供印章供徐尚賢在系爭提議人名冊蓋章,惟堅詞否認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系爭提議人名冊有偽造情形,徐尚賢向我表示許多罷免許智傑聯署提議人的字跡潦草,可能會被中選會剔除,徐尚賢稱上次罷免黃捷的經驗,他會將民眾寫好的聯署單,用電腦打字製作提議人名冊後,再由徐尚賢或其他工作人員簽名,徐尚賢說有問過高雄市選委會如此做法合法,我也信任徐尚賢,且我有看到罷免許智傑的民眾寫好之單張聯署書,我才會同意徐尚賢以電腦製表連署人提議名冊,再由徐尚賢或志工在電腦製表名冊上簽名,我再授權徐尚賢蓋我的印章完成第一階段連署書,為何名冊會有未參與民眾之簽名,可能是其他人偽造,我不清楚;連署是在私人場所無法拿身分證核對,我作為領銜人並無法驗證真偽,我並無任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等語(偵1卷第141頁、第143至145頁、第162頁)。是關於公訴意旨二之爭點在於:被告朱磊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係遭偽造,猶仍同意提供其印章供徐尚賢在該名冊領銜人欄位用印並一同至中選會遞交該名冊,而有共同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經查:

(一)被告朱磊係擔任上開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並同意在系爭提議人名冊上領銜人欄位用印製作欲遞交給中選會之提議人名冊,並於上開時、地與徐尚賢及不知情之罷免志工至上址中選會內遞件行使系爭提議人名冊之事實,為被告朱磊所不爭執,並有蓋印被告朱磊印鑑章之系爭提議人名冊資料檔案以及被告朱磊等人於上開時間至中選會遞送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影像光碟、截圖及勘驗資料在卷可佐(偵11卷第319至321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朱磊為上開行為時,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預見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為偽造而具上開犯行之犯意聯絡一情。經查:

1、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朱磊明知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格式無固定要求、無將民眾實際簽署之提議罷免立法委員許智傑之單張提議人名冊銷毀、無另以上開電腦排版製作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後要求志工隨機填寫民眾姓名之必要性,主張被告朱磊應可從此過程,知悉或預見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為偽造,並提出「被告朱磊等人114年2月13日北上至中選會遞送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影像光碟、截圖及勘驗資料」(偵13卷第17至24頁),以證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份數為3567份、黃捷罷免案提議人份數為3296份,然黃捷部分資料有8箱、許智傑部分資料僅有2箱,故被告朱磊顯於繳件日前(114年2月13日之前)已將許智傑部分原始提議罷免人名冊資料銷毀之事實;另提出「被告朱磊114年4月16日於youtube頻道影片中發言之勘驗資料」(偵11卷第319至321頁),以證被告朱磊主觀上知悉所遞交之提議人名冊中含有國民黨員個人資料之事實。然而:

(1)本件許智傑罷免案提議書之原始文件格式,雖係採用一張一位提議人之單張形式,此經被告朱磊陳稱在案(偵1卷第143至144頁),並經徐尚賢、證人即志工陳佩英於偵查中證稱在案(偵1卷第90至91頁,偵8卷第317頁)。是被告朱磊雖明知許智傑罷免案之原始提議書格式係採一張一位之單張格式,此與其同意徐尚賢用印製作並與徐尚賢、不知情志工至中選會遞交之系爭提議人名冊所採取之以電腦排版、多位提議人並列一張之格式有所不同。

且被告徐尚賢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因許智傑罷免連署書是個資其只能燒掉,其於114年2月11日或12日將所有資料填入電腦製表後,在其住家大樓中庭使用金爐將所有民眾填寫好的單張連署書全數銷毀,所以沒有留存原始資料等語(偵1卷第61頁、第102頁)。對此被告朱磊陳稱:在114年2月中旬第一階段送件後,我詢問被告徐尚賢關於罷免許智傑的原始連署書怎麼處理,被告徐尚賢表示這些東西涉及個資且無實際用途,他會拿去銷毀,但他有無實際銷毀我不清楚等語(偵1卷第142頁)。是被告徐尚賢存在公訴意旨所指在製作完系爭提議人名冊銷毀原始連署書之不正常行為,且被告朱磊自陳其在第一階段送件後知悉被告徐尚賢有銷毀許智傑罷免原始連署書之計畫。

(2)然而,關於系爭提議人名冊改採電腦格式乙節,選罷法第76條第3項對於提議人名冊之內容雖定有應逐欄詳實填寫之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之個人基本資料。但關於按此規定格式及內容填載後,是否需將一名提議人以一人一張之單張提議書格式,抑或以數名提議人統整為一張之格式遞交,選罷法並無限制。是選擇以一名提議人一張或數名提議人一張製作提議人名冊,本得自由選擇,而最終選擇以何種格式遞交,本存在多元考量因素,不必然會因為最終改以其他格式遞交提議人名冊,即可逕認被告朱磊主觀上能知悉或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存有偽造之情形,仍應視本件被告朱磊知悉及參與系爭提議人名冊製作過程之程度推敲之。而查:

①被告朱磊辯稱徐尚賢向其表示需另行電腦造冊之原因,係因

許多罷免許智傑聯署提議人之字跡潦草,恐遭中選會剔除,故徐尚賢表示會以民眾填寫好之單張連署書為來源,自行製表列印後再由徐尚賢或其他工作人員代為簽名等情,為被告徐尚賢所肯認並稱其確實有向被告朱磊為上開表示等語(偵一卷第59至60頁),是被告朱磊抗辯被告徐尚賢曾以避免因字跡潦草遭剔除為由,向其說明需以電腦另行造冊之必要一情,並非不可採信。

②再觀諸系爭提議人名冊之製作過程,被告徐尚賢自承係其一

人在住家內使用住家電腦繕打製作等語(偵1卷第101頁),被告朱磊亦稱系爭提議人名冊是徐尚賢說他可以用電腦打印處理等語(偵1卷第161頁)。可見電腦造冊製作之系爭提議人名冊,係由被告徐尚賢1人製作完成,被告朱磊並未參與系爭提議人名冊之製作過程。又徵之證人即志工梁鑑華於警詢陳稱:我是在第一階段中間加入雙罷劫團隊,格式是一人一張模式,我沒有看過高雄市第七選區鳳山第11屆立法委員許智傑罷免提議人名冊6人1張直式的提議人名冊等語(偵8卷第184至185頁),且經詢問是否曾受朱磊及徐尚賢指示偽造罷免提議人之簽名,證人梁鑑華證稱:因為有些罷免提議人所填個資有誤,我們就依照徐尚賢及陳德容的指示拿一張新的提議人名冊由志工自行填寫個資等語(偵8卷第18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第一階段我很少看到朱磊,如果他有來就是我們正在整理黃捷的資料,許智傑的資料怎麼整理我沒有看過等語(偵8卷第240頁);另證人即志工陳佩英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是在114年1月底、2月初跟我配偶梁鑑華一起去雙罷劫總部擔任志工,總部第一階段是徐尚賢安排工作,徐尚賢被關之後,就是朱磊安排工作等語(偵8卷第316至317頁),可見被告朱磊在114年2月間並未指示現場志工謄寫系爭提議人名冊簽名欄,且關於許智傑罷免案之作業流程亦甚少參與。

③是以,被告朱磊即便明知許智傑罷免案之原始提議書格式,

與遞交中選會之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格式有所不同,且知悉並無固定格式之必要,但被告徐尚賢有以避免字跡潦草遭剔除故需另行以電腦製作之說法,說服被告朱磊。且被告朱磊未參與電腦繕打製作系爭提議人名冊之過程,也未指示志工在系爭提議人名冊謄寫簽名欄位事宜,復未密切參與此次罷免案提議書處理流程,難認被告朱磊可以從參與系爭提議人名冊製作或填載簽名欄之流程,發現該提議人名冊之內容包含未實際參與提議人之空間,而會對於被告徐尚賢所稱理由產生懷疑。尤以系爭提議人名冊製作方式,係由被告徐尚賢將前述從甲名冊及與此次實際蒐集、真實連署提議之提議人名冊混編方式製作,而被告朱磊在罷免總部辦公室現場有見過實際蒐集、真實連署提議之提議人遞交之提議書,益見知悉及參與系爭提議人名冊均甚淺之被告朱磊,實難在此真假名單混和且有見過真實提議書之情況下,被告朱磊能知悉或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存在偽造之內容。是本件尚難以公訴意旨以被告朱磊知悉無另行以電腦造冊必要一情,推認其主觀上知悉系爭提議人名冊包含偽造部分。

(3)公訴意旨雖再主張被告朱磊應能從原始提議書在繳件日前(114年2月13日之前)即遭被告徐尚賢銷毀一情,推知系爭提議人名冊恐存在偽造情形,故需銷毀對應資料等語。然而:①被告徐尚賢雖存在公訴意旨所指在製作完系爭提議人名冊銷

毀原始連署書之不正常行為,業如前述。然依據前揭說明,被告朱磊陳稱其係在114年2月中旬第一階段送件後,才知悉被告徐尚賢有銷毀許智傑罷免原始連署書之計畫(偵1卷第142頁),是依據被告朱磊陳稱情節,無從認定被告朱磊在系爭提議人名冊製作及遞交階段,即知悉被告徐尚賢有將原始提議書銷毀之行為。

②公訴人雖又提出前揭114年2月13日遞件之影像光碟、截圖及

勘驗資料(偵11卷第3198至321頁),主張被告朱磊於114年2月13日遞件時即知悉原始連署書遭銷毀一事。惟依據公訴人提出上揭證據,雖可認被告朱磊於114年2月13日遞件時,知悉裝載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箱數,明顯少於提議人人數相差不大之黃捷罷免提議案。但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係以電腦重新排版將多人列在同面文件之格式遞交,此為被告朱磊所知悉,是採用多人一張排版製成之文件數量,必然會少於採用單張成冊方式遞交之黃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數量,故此二件罷免案必然會因遞交文件格式不同,存在文件箱數之明顯差距。是即便被告朱磊知悉此二件罷免連署案文件存在遞件箱數明顯差距,惟再無其他證據下,尚無從憑此認定被告朱磊能從箱數差距,預見許智傑罷免連署案之原始連署書在經重新電腦造冊後即遭銷毀之情形。

③是以,固然被告徐尚賢在以電腦製作系爭提議人名冊後即銷

毀原始連署書,確實可疑,公訴意旨主張情節並非無據。但依據卷內事證,實無從認定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朱磊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製作完成後原始連署書即遭被告徐尚賢銷毀一情。依據卷內事證,至多可認被告朱磊係在其向中選會遞交之後,才知悉原始提議書有經被告徐尚賢銷毀之情形,故無從以此事後情狀回頭認定被告朱磊在同意提供印鑑蓋印於系爭提議人名冊並遞件時,即能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恐存在偽造之情形。是即便再結合此部分證據,仍無從加乘被告朱磊在同意於系爭提議人名冊用印及遞交之時,存在可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存在不正常狀況而恐有偽造嫌疑之認定,故縱再綜合觀察此部分證據,仍無從使本院產生被告朱磊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存在偽造部分之心證。

(4)公訴意旨雖再主張被告朱磊於114年4月16日youtube頻道影片中之發言內容,可見被告朱磊主觀上知悉所遞交之提議人名冊中含有國民黨員個人資料之事實,並提出該發言內容影片逐字譯文為據(偵13卷第17至24頁)。經查,依據公訴人提出之逐字譯文,被告朱磊雖有發表「黨安排黨員抄黨員名單,有錯嗎?1個黨如果不容忍屬黨員抄名單,那還叫黨嗎?」「個人入黨就要無條件執行黨的命令,服從黨的決議,就是黨可以代表黨員行使權利,那麼黨去罷免別人,拿黨員名單,有什麼不可,我看不出有什麼問題」之內容(見偵13卷第23頁)。且依據公訴人提出黃捷提議罷免案114年2月13日送件資料與徐尚賢住處電腦主機比對說明,雖可認定被告徐尚賢抄錄之名冊檔案之内容、記載格式完全出自於徐尚賢住處主機内黨員名冊(詳見相關附件卷第97至106頁)。然徵之被告朱磊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表示:上開言論是記者將我言論斷章取意,我是要表達依據民進黨黨章27條,黨員對於黨的決議不得以見解不同拒絕執行,如果一個黨通過決議要進行罷免將黨員的個資抄在連署書上,這樣算侵害個資嗎?我認為並沒有違法,但我並不是說我在抄名冊,我這些言論只是在評論選罷法的漏洞等語(偵1卷第144頁,選他二卷第346頁,本院卷二第99頁)。而查,觀諸上開段話完整前後文,被告朱磊實係先針對其個人認為另件對於國民黨籍立委發起之罷免案存在抄名單之偽造名單情節,但未受告發一事為闡述,並在闡述過程提到如果依據黨章如需抄黨員名單之作法,其個人認為並無不妥,並順此脈絡陳述「這要國民黨的律師去研究一下,我不贊同國民黨目前的做法,有些作法,我這裡還是要大膽的批判不要忙著去跟自己的黨員去切割,要保護自己的黨員,要了解他們的信念,是不是真的違法」「看看黨員的做法是不是真的違法,黨員不是普通民眾,黨員加入黨以後,沒有個資可言,所以這一點要非常的了解,跟自己的律師好好商量一下」。是從此對話脈絡下,實無從認定被告朱磊上開言論係針對本次之系爭提議人名冊所發表,抑或係廣泛論述其個人意見。是被告朱磊辯稱其並非針對本次之系爭提議人名冊發表上開言論,並非不可信。是縱再輔以上開發言內容影片逐字譯文,仍無從認定被告朱磊主觀上知悉系爭提議人名冊包含遭偽造之非真正提議人資料。

2、依上,公訴意旨之主張雖非無據,然依據上開說明,無從憑公訴意旨主張被告朱磊知悉系爭提議人名冊無特地以電腦造冊之必要,認定被告朱磊可據此情節知悉或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包含偽造部分。且依據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朱磊在行為時即知悉被告徐尚賢有銷毀許智傑罷免案原始連署書之異常行為,也無從認定被告朱磊114年4月16日youtube頻道影片中之發言內容存在自陳其知悉系爭提議人名冊存在國民黨員個人資料之情形,故即便再結合此部分事證,亦無從使本院產生被告朱磊主觀上知悉或預見系爭提議人名冊包含偽造部分之心證。則本件既無從認定被告朱磊在同意於系爭提議人名冊用印及遞交系爭提議人名冊時,主觀上係知悉或可預見系爭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具偽造部分,自難認被告朱磊為上開行為時,主觀上具共同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偽造署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故無從認被告朱磊應就本件負共同正犯責任。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徐尚賢、被告朱磊確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徐尚賢、被告朱磊犯罪,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依法自應為被告徐尚賢、被告朱磊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楊瀚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麗琇、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錄所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集合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必要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之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需要。

三、為選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滅絕。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數據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採集者依其暴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相關方。

六、經雙方同意。

七、有利於各方利益。《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一) 徐尚賢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事實欄一(二) 徐尚賢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事實欄二 徐尚賢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事實欄一(一)所示狄珮綺等83人編號 姓名 提議人名冊 1 狄珮綺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2 林美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3 陳珠愛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 4 徐豐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5 劉台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6 賀琇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7 方黃碧雲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8 沙凱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9 曾錦銓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10 王盧來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11 洪漢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 12 陳楊素貞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13 薛麗敏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4 鄧康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 15 鄧長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16 薛邱祖恩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6 17 張簡麗香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18 劉淑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8 19 許黃玉蘭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 20 王軍紅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 21 畢國濤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1 22 紀鎮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2 23 葉麗香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 24 孫翊珈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25 王承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 26 鄒清福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6 27 賀慶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7 28 王鍾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8 29 黃憶藍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9 30 劉永豐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0 31 張麗琴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 32 李仲秀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2 33 林佳隆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3 34 蔡森宇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 35 鄭涵云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5 36 連裕興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 37 許文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7 38 沈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8 39 梁文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9 40 楊秋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0 41 朱富智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1 42 翁龍義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2 43 潘莉秋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3 44 蔣顏月雲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4 45 許美燕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5 46 宋侑融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6 47 羅家民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7 48 戚萬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8 49 譚彥樵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9 50 魏范美幸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0 51 唐璜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1 52 王增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2 53 胡旭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 54 李六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4 55 查昱玫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5 56 林陳凱渝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 57 陳昱達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7 58 林陳永年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8 59 胡淑貞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9 60 尹慶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0 61 薛筱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1 62 李麗蘭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2 63 徐明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3 64 丘筠瑄(原名丘惠梅)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4 65 陳巧齡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5 66 葉明發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6 67 翁雅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7 68 劉姿岑(原名劉怡秀)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8 69 江岳哲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9 70 余寶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0 71 林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1 72 陳新民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2 73 陳姿秀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3 74 游盈家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4 75 黃木村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5 76 翟錫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6 77 毛燕貞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7 78 章蘭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8 79 蘇宥仁 (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正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80 李秀甘 (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正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81 曾芳品 (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區裕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7 82 林君達 (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區裕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9 83 謝漢平 (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中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附表三:事實欄一(一)所示連署前死亡之陳家立等28人編號 姓名 提議人名冊及編號資訊 1 陳家立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9 2 廖崇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0 3 呂有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1 4 伍正哲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2 5 吳峰旭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3 6 王家驊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4 7 盧文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5 8 陳阿照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6 9 彭文禮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7 10 陳清讚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8 11 張成貴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9(提議人名冊寫:張富國) 12 邱利明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0 13 吳冠宏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1 14 林秀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2 15 詹正雄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3 16 林忠賢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4 17 余榕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5 18 林裕仁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6 19 馬有順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7 20 許育章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8 21 許陳美嬌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9 22 黃春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0 23 楊阿成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1 24 楊陳娥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2(提議人名冊寫:陳娥) 25 劉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3 26 陳順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4 27 姜子程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5 28 蔡林清媛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6(以提議人名冊上身分證號查詢應為蔡郭桂枝)

附表四:事實欄一(二)所示林慶昌等80人編號 姓名 提議人名冊及編號資訊 1 林慶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鎮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 2 施春芳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和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3 陳瑜詔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和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4 張保進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善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5 黃胤威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6 陳紋茵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7 羅雅琦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8 潘權其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9 潘冠霖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10 潘煒傑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1 趙淑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2 蔡酉奇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3 黃秀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4 繆佩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5 蕭惠智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6 顏琳錚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7 許榮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6 18 吳世修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 19 朱立倫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20 陳煒中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 21 王黃月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富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22 王柳琦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富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23 張信民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 24 劉秀雲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25 蔡濠吉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26 邱煒恩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27 陳冠華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28 解瑾璇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 29 謝瑞生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 30 戴政宇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31 黃錦瑾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7 32 戴韋杰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6 33 戴發銀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5 34 林民賓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提議人名冊上寫林民「甯」) 35 楊蔚蓒(原名:楊芝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大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36 曾慶祥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37 黃俊傑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38 黃意可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 39 曾瓊儀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提議人名冊上寫曾「瑄」儀) 40 陳慶標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崙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41 李彩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42 楊安守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43 楊進福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44 徐鴻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 45 王麗媛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46 法伊思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47 吳文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48 王鳳娥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49 卓昀汎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50 朱迪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51 侯喬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 52 王燕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 53 王莉萍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 54 吳元利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55 吳弘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56 陳光熙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57 陳萼華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 58 陳光裕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59 陳鄭愛娣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60 張梅蘭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61 黃靜儀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1 62 林美端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63 陳羿妏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9 64 楊立霙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65 黃志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 66 顏竹君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國隆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67 朱雯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2 68 蔡山湖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 69 蔡文國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70 黃家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71 陳怡如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4 72 陳武雄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2、57 73 宋佩蓉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福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9 74 黃怡菁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鳳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 75 吳若語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鳳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 76 黃璽穎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鳳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2 77 黃福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鳳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3 78 袁秀明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79 陳智洲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8 80 楊春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附表五:

編號 人名 名冊資訊 筆錄(一) 筆錄(二) 1 鍾水英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57至259頁)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261至263頁) 2 顏竹君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國隆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114年05月22日警詢筆錄(偵8卷第451至455頁) 114年05月29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445至449頁) 3 施春芳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和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67至270頁)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271至273頁) 4 陳瑜詔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和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77至279頁)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281至285頁) 5 張保進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善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89至291頁) 6 黃胤威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95至29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299至301頁) 7 陳紋茵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05至30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09至311頁) 8 羅雅琦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15至31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19至321頁) 9 潘權其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25至32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29至331頁) 10 潘冠霖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35至33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39至341頁) 11 潘煒傑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45至34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49至351頁) 12 趙淑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55至35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59至361頁) 13 蔡酉奇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14年04月02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365至367頁) 114年04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369至371頁) 14 黃怡菁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鳳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 114年07月0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1卷第89至93頁) 15 李錦賢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國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 114年07月0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1卷第111至113頁) 16 楊春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114年07月0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1卷第121至125頁) 17 袁秀明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114年07月0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1卷第1139至143頁) 18 丁永貞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華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 114年06月3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1卷第49至53頁) 19 黃秀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14年05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279至281頁) 20 繆佩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14年05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297至301頁) 21 蕭惠智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福祥里編號1 114年05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345至349頁) 22 顏琳錚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14年05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357至361頁) 23 許榮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6 114年05月07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515至519頁) 24 王黃月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富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181至187頁) 25 王柳琦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富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211至217頁) 26 張信民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263至269頁) 27 蔡濠吉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4卷第325至327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329至333頁) 28 邱煒恩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4卷第365至367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369至373頁) 29 解瑾璇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4卷第405至407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409至413頁) 30 謝瑞生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4卷第427至429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431至435頁) 31 戴政宇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4卷第469至472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473至477頁) 32 林民賓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9至11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17至19頁) 33 楊蔚蓒〈原名:楊芝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大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21至23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29至33頁) 34 曾慶祥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35至37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3至47頁) 35 黃俊傑【提出告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69至71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75至79頁) 36 陳慶標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崙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97至99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107至111頁) 37 李彩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113至115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139至143頁) 38 楊安守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145至147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171至175頁) 39 楊進福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183至187頁) 40 王麗媛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201至205頁) 41 卓昀汎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245至249頁) 42 侯喬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347至349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351至355頁) 43 王燕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395至399頁) 44 王莉萍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409至41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13至415頁) 45 法伊思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223至227頁) 46 朱迪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273至277頁) 47 吳元利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425至427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29至433頁) 48 吳弘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439至44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43至445頁) 49 陳光熙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55至459頁) 50 張梅蘭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471至473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75至477頁) 51 黃靜儀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1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6卷第29至3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33至35頁) 52 林美端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6卷第63至65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67至69頁) 53 陳羿妏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9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6卷第79至8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85至89頁) 54 楊立霙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6卷第143至145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147至149頁) 55 黃志惠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6卷第157至159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161至163頁) 56 劉雅玲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114年05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311至315頁) 57 郭煜騰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14年05月13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49至53頁) 114年05月1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57至61頁) 58 李玉琴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8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309至31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313至317頁) 59 許月娥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2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5卷第489至49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5卷第493至497頁) 60 杜香蘭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4、77 114年05月14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6卷第9至11頁) 114年05月1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13至15頁) 61 林慶昌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鎮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47至249頁) 114年03月3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251至253頁) 62 朱瑞光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 114年06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493至497頁) 63 蔡山湖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 114年06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517至521頁) 64 蔡文國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14年06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529至531頁) 65 黃家俊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 114年06月0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85至89頁) 66 陳武雄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2、57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221至225頁) 67 宋佩蓉 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福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9 114年06月09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0卷第183至185頁) 68 狄珮綺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114年04月0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09至212頁) 114年04月01日偵訊筆錄(偵1卷第213至217頁) 69 林美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林投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3月31日警詢筆錄(偵1卷第221至223頁) 114年03月3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卷第225至227頁) 70 陳珠愛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30、47 114年05月06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415至419頁) 71 徐豐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言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8、19 114年05月07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501至505頁) 72 黃碧雲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三川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83至87頁) 73 方淑雁 黃碧雲之女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83至87頁) 74 沙凱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文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95至97頁) 75 曾錦銓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北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103至105頁) 76 王盧來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社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111至113頁) 77 洪漢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社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119至121頁) 78 陳楊素貞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長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127至129頁) 79 王軍紅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凱旋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8、9 114年05月09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27至31頁) 80 鄒清福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同慶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12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57至61頁) 81 王鍾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35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87至89頁) 82 黃憶藍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仁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8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105至107頁) 83 劉永豐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117至119頁) 84 張麗琴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143至145頁) 85 閻大川(李仲秀之胞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道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163至165頁) 86 林佳隆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民主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181至183頁) 87 蔡森宇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永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193至195頁) 88 鄭涵云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中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05至209頁) 89 余業昕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南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17至221頁) 90 蕭泓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苓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5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335至337頁) 91 翁龍義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凱旋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15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347至349頁) 92 葉麗香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文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 114年05月19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1至23頁) 93 連裕興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普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37至241頁) 94 許文華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華堂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53至257頁) 95 沈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20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273至275頁)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79至283頁) 96 梁文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26 114年05月20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291至293頁)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297至301頁) 97 楊秋婷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貴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20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309至311頁)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315至319頁) 98 潘莉秋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民主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 114年05月16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6卷第429至433頁) 99 徐明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鼓中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331至333頁) 100 丘筠瑄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人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345至349頁) 101 陳巧齡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361至363頁) 102 宋侑融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387至389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391至395頁) 103 羅繼祖(羅家民之父)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405至407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409至413頁) 104 戚萬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423至425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427至431頁) 105 譚彥樵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前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449至451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453至455頁) 106 魏范美幸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前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4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465至467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469至471頁) 107 唐璜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華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483至485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487至489頁) 108 王增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裕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8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卷第499至501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503至505頁) 109 胡旭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鼓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9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9至13頁) 110 李六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鼓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8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25至29頁) 111 查昱玫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39至43頁) 112 林陳凱渝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5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55至59頁) 113 陳昱達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7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8卷第75至79頁) 114 林陳永年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8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8卷第93至95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偵8卷第97至99頁) 115 胡淑貞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9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8卷第115至117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偵8卷第119至121頁) 116 尹慶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水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6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8卷第131至133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偵8卷第135至137頁) 117 薛筱莉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光耀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8卷第147至149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偵8卷第151至153頁) 118 李麗蘭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榮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14年05月2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偵8卷第163至165頁) 114年05月21日偵訊筆錄(偵8卷第167至169頁) 119 紀鎮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道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12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475至476頁) 120 畢國濤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道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11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467至469頁) 121 余寶娟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衛武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 114年06月0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13至17頁) 122 林岳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7 114年06月03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73至75頁) 123 陳新民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327至331頁) 124 陳姿秀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靖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341至345頁) 125 游孟嘉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苓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357至361頁) 126 黃木村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389至393頁) 127 瞿陶萬珠(瞿錫德配偶)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普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9 114年06月04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9卷第403至407頁) 128 毛燕貞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長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 114年06月18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0卷第281至283頁) 129 章蘭英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南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 114年06月18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10卷第305至307頁) 130 黃文炳 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田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 114年05月06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399至405頁) 131 劉廣懌 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貴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7 114年05月07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433至437頁) 132 崔國強 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1、18 114年05月07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447至453頁) 133 魯如雲 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中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39 114年05月07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481至483頁) 134 曾美芳 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日中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 114年05月07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3卷第491至493頁) 135 劉台生 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博仁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7 114年05月09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39至45頁) 136 薛麗敏 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新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15 114年05月12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4卷第135至139頁) 137 孫翊珈 黃捷罷免案前金區同慶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15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45至49頁) 138 王承緯 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林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2、23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69至71頁) 139 賀慶生 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林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1 114年05月20日偵訊筆錄【已具結】(偵7卷第71至73頁) 140 蘇宥仁 (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正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 114年06月02日警詢筆錄(偵18卷第15至17頁) 141 李秀甘(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正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 114年06月02日警詢筆錄(偵18卷第21至24頁) 142 曾芳品(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區裕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7 114年06月06日警詢筆錄(偵18卷第27至30頁) 143 林君達(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區裕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9 114年06月06日警詢筆錄(偵18卷第35至37頁) 144 謝漢平(移送併辦部分) 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中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 114年06月09日警詢筆錄(偵18卷第43至45頁)

附表六:

編號 證據名稱 1 鍾水英(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選他二卷第51頁) 2 施春芳(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和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還原名冊044431和德里部分(選他二卷第33至34頁) 3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和德里部分(許智傑名冊比對卷第238頁) 4 陳瑜詔(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和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還原名冊044431和德里部分(選他二卷第78頁) 5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和德里部分(許智傑名冊比對卷第237至238頁) 6 張保進(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善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選他二卷第25頁) 7 黃胤威(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選他二卷第107頁) 8 陳紋茵(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選他二卷第171至172頁) 9 羅雅琦(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選他二卷第139至140頁) 10 潘權其(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選他二卷第185頁) 11 潘冠霖(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選他二卷第203頁) 12 潘煒傑(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選他二卷第157頁) 13 趙淑惠(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選他二卷第121頁) 14 蔡酉奇(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選他二卷第91頁) 15 黃怡菁(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鳳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4)-戶籍資料(偵11卷第97至109頁) 16 李錦賢(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國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戶籍資料(偵11卷第115至120頁) 17 楊春菊(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戶籍資料、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偵11卷第127至137頁) 18 袁秀明(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戶籍資料、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偵11卷第145至155頁) 19 丁永貞(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華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偵11卷第57至61頁) 20 徐尚賢住處電腦主機內「分區里鄰地址排序-109.10.29序(鳳山區名單)名)」檔案(未找到) 21 黃秀珠(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還原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偵3卷第264頁) 22 黃秀珠戶役政資料查詢(偵3卷第287至291頁) 23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福祥里部分(許智傑還原名冊第9頁) 24 還原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excel還原名冊檔第214頁) 25 繆佩凌(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還原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偵3卷第263頁) 26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許智傑還原名冊第9頁) 27 繆佩凌戶役政資料查詢(偵3卷第305至309頁) 28 蕭惠智(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福祥里編號1)-還原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偵3卷第325頁) 29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福祥里部分(許智傑還原名冊第9頁) 30 蕭惠智戶役政資料查詢(偵3卷第353至356頁) 31 顏琳錚(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還原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偵3卷第325頁) 32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福祥里部分(許智傑還原名冊第9頁) 33 顏琳錚戶役政資料查詢(偵3卷第365至368頁) 34 許榮昌(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6)-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3卷第526頁) 35 王黃月珠(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富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43575富甲里部分(偵4卷第191頁) 36 王柳琦(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富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還原名冊043575富甲里部分(偵4卷第193頁) 37 還原名冊043575富甲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272頁) 38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富甲里部分(許智傑名冊比對卷第45頁) 39 王黃月珠、王柳琦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205至209頁) 40 張信民(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4卷第271頁) 41 張家豪(張信民之子)還原名冊44431福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408頁) 42 許智傑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福興里部分(許智傑名冊比對卷第17頁) 43 張信民之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315頁) 44 蔡濠吉(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4卷第338頁) 45 還原名冊44431福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412頁) 46 蔡濠吉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346頁) 47 邱煒恩(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4卷第383頁) 48 邱煒恩之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379頁) 49 還原名冊44431福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412頁) 50 解瑾璇(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9)-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4卷第421頁) 51 解瑾璇之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425至426頁) 52 謝瑞生(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4卷第443頁) 53 還原名冊44431福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416頁) 54 謝瑞生之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463至468頁) 55 戴政宇(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4卷第489頁) 56 戴政宇之戶役政資料(偵4卷第483頁) 57 還原名冊44431福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418頁) 58 林民賓(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5卷第15頁) 59 還原名冊44431福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413頁) 60 楊蔚蓒(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大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原名:楊芝鈴〉-還原名冊043337大德里部分(偵5卷第27頁) 61 還原名冊043337部分(EXCEL還原檔卷第160頁) 62 曾慶祥(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43337天興里部分(許智傑名冊比對卷第25頁) 63 還原名冊043337天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89至95頁) 64 曾大華(曾慶祥之父)(偵5卷第41頁) 65 黃俊傑(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還原名冊043337天興里部分(偵5卷第81頁) 66 還原名冊043337天興里部分(EXCEL還原檔卷89頁) 67 黃俊傑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86、88頁) 68 陳慶標(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崙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還原名冊044431中崙里部分(偵5卷第103頁) 69 陳慶標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105至106頁) 70 李彩琴(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還原名冊044431新甲里部分(偵5卷第119頁) 71 李彩琴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135至136頁) 72 楊安守(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還原名冊044431新甲里部分(偵5卷第151頁) 73 楊安守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167至170頁) 74 楊進福(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還原名冊044431新甲里部分(偵5卷第193頁) 75 楊進福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199頁) 76 王麗媛(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210頁) 77 王麗媛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218頁) 78 卓昀汎(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255頁) 79 卓昀汎之戶役政查詢(偵5卷第271頁) 80 侯喬翊(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377頁) 81 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359至371頁) 82 侯喬翊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381至387頁) 83 王燕瓊(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403頁) 84 王燕瓊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405至408頁) 85 王莉萍(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6)-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419頁) 86 王莉萍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421至423頁) 87 法伊思(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還原名冊044431新甲里部分(偵5卷第233頁) 88 法伊思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241至242頁) 89 朱迪(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甲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44431新甲里部分(偵5卷第283頁) 90 朱迪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239頁) 91 吳元利(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5卷第437頁) 92 吳弘(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5卷第449頁) 93 吳弘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451至453頁) 94 陳光熙(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5卷第463頁) 95 陳光熙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465至470頁) 96 張梅蘭(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5卷第481頁) 97 張梅蘭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483至487頁) 98 黃靜儀(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1)-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6卷第39頁) 99 黃靜儀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41至42頁) 100 海光里名冊上編號145之黃靜儀(偵6卷第48頁) 101 林美端(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新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還原名冊039134新泰里部分(偵6卷第73頁) 102 林美端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75至77頁) 103 陳羿妏(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9)-還原名冊043337武漢里部分(偵6卷第91至93頁) 104 武漢里名冊(偵6卷第95至133頁) 105 陳羿妏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118頁) 106 楊立霙(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還原名冊043337武漢里部分(偵6卷第137頁) 107 楊立霙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155至156頁) 108 黃志惠(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武漢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還原名冊043337武漢里部分(偵6卷第137頁) 109 黃志惠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170頁) 110 劉雅玲(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還原名冊043575福祥里部分(偵3卷第327頁) 111 劉雅玲戶役政資料查詢(偵3卷第319至322頁) 112 郭煜騰(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天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還原名冊043337天興里部分(許智傑名冊比對卷第25頁) 113 李玉琴(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中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8)-還原名冊044431中民里部分(偵5卷第338頁) 114 李玉琴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343至346頁) 115 許月娥(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2)-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5卷第501頁) 116 許月娥之戶役政資料(偵5卷第503至504頁) 117 杜香蘭(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海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4、77)-還原名冊039134海光里部分(偵6卷第19至21頁) 118 杜香蘭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23至26頁) 119 林慶昌(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鎮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3)-還原名冊039134鎮西里部分(選他二卷第63頁) 120 朱瑞光(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補件階段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還原名冊044431生明里部分(偵8卷第491頁) 121 朱瑞光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499至501頁) 122 朱瑞光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編號10(偵8卷第505頁) 123 蔡山湖(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補件階段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44431生明里部分(偵8卷第489頁) 124 蔡山湖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525至526頁) 125 蔡山湖之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偵8卷第527頁) 126 蔡文國(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補件階段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還原名冊044431生明里部分(偵8卷第482頁) 127 蔡文國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533至534頁) 128 蔡文國之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偵8卷第535頁) 129 生名里之名冊【蔡文國、王英蘭、黃家俊、趙秀瓶、蔡山湖、孟龍生、黃婉如、朱瑞光】(偵8卷第469至479頁) 130 黃家俊(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4)-補件階段許智傑罷免案生明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還原名冊044431生明里部分(偵8卷第485頁) 131 黃家俊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91至95頁) 132 黃家俊之罷免案生名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偵9卷第97頁) 133 陳武雄(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2、57)-補件階段114年3月13日造許智傑罷免案誠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陳怡如、編號3陳文甄、還原名冊043575誠義里部分(偵9卷第229至231頁) 134 陳武雄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233至238頁) 135 宋佩蓉(114年2月5日造許智傑罷免案文福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9)-補件階段許智傑罷免案福興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還原名冊044431福興里部分(偵10卷第191至201頁) 136 宋佩蓉之戶役政資料(偵10卷第207頁) 137 狄珮綺(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人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選他一卷第53頁) 138 林美華(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林投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查詢單(選他一卷第39至41頁) 139 陳珠愛(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意誠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0、30、47)-還原名冊059288(偵3卷第421至425頁) 140 徐豐德(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言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8、19)-簽署罷免資料(偵3卷第509至511頁) 141 黃碧雲(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三川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戶役政資料、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91至93頁) 142 方黃碧雲之戶籍資料(偵4卷第91頁) 143 沙凱生(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文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戶籍資料(偵4卷第99至101頁) 144 曾錦銓(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北金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戶籍資料(偵4卷第107至109頁) 145 王盧來有(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社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戶籍資料、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115至117頁) 146 洪漢濱(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社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戶籍資料、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123至125頁) 147 陳楊素貞(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長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戶籍資料、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131至135頁) 148 王軍紅(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凱旋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8、9)【提出告訴】-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33至37頁) 149 鄒清福(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同慶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12)(偵7卷第65至67頁) 150 王鍾琳(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35)(偵7卷第93至95頁) 151 黃憶藍(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仁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8)-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111頁) 152 黃憶藍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113至116頁) 153 劉永豐(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123頁) 154 劉永豐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125至128頁) 155 張麗琴(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149頁) 156 張麗琴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154頁) 157 李仲秀(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道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157頁) 158 李仲秀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171頁) 159 李仲秀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7卷第173頁) 160 林佳隆(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民主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187頁) 161 林佳隆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190頁) 162 蔡森宇(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永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199頁) 163 蔡森宇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201至203頁) 164 鄭涵云(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中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213頁) 165 鄭涵云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215至216頁) 166 余業昕(余榕之子)(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南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225頁) 167 余業昕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227至229頁) 168 蕭泓(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苓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59288(偵6卷第341頁) 169 蕭泓之戶役政資料(偵6卷第343至346頁) 170 翁龍義(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凱旋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59288(偵6卷第353至357頁) 171 葉麗香(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文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偵7卷第27至29頁) 172 連裕興(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普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1)-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247至251頁) 173 連裕興之罷免提議人名冊(偵7卷第245頁) 174 許文華(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華堂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261頁) 175 許文華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263至266頁) 176 沈婷(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285頁) 177 沈婷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287至290頁) 178 梁文光(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26)-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303至305頁) 179 梁文光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307至308頁) 180 楊秋婷(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貴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321頁) 181 楊秋婷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323至324頁) 182 潘莉秋(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民主里提議人名冊編號9)-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6卷第437至441頁) 183 潘莉秋之提議人名冊(偵6卷第452頁) 184 徐明暉(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鼓中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337頁) 185 徐明暉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339至343頁) 186 丘筠瑄(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人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353頁) 187 蕭泓1之戶政資料(偵7卷第359頁) 188 陳巧齡(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367頁) 189 陳巧齡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370頁) 190 宋侑融(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祥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399頁) 191 宋侑融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401至403頁) 192 羅繼祖(羅家民之父)(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415頁) 193 羅家民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420頁) 194 羅家民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7卷第383頁) 195 戚萬芳(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東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435頁) 196 戚萬芳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437至441頁) 197 譚彥樵(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前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3)-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459頁) 198 譚彥樵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464頁) 199 魏范美幸(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前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4)-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475頁) 200 魏范美幸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481頁) 201 唐璜(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華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493頁) 202 唐璜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495至498頁) 203 王增昱(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裕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8)-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7卷第509頁) 204 王增昱之戶役政資料(偵7卷第511至515頁) 205 胡旭(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鼓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9)-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17頁) 206 胡旭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19至20頁) 207 李六英(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鼓峰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8)-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33頁) 208 李六英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36頁) 209 查昱玫(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47頁) 210 查昱玫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51至52頁) 211 林陳凱渝(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5)-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63頁) 212 林陳凱渝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70頁) 213 陳昱達(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7)-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83頁) 214 陳昱達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85至86頁) 215 林陳永年(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8)-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105頁) 216 林陳永年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107至111頁) 217 胡淑貞(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子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9)-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125頁) 218 胡淑貞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71頁) 219 尹慶生(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鼓山區龍水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6)-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141頁) 220 尹慶生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143至145頁) 221 薛筱莉(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新興區光耀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155頁) 222 薛筱莉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159至161頁) 223 李麗蘭(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榮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戶籍資料(還原名冊059288)(偵8卷第173頁) 224 李麗蘭之戶役政資料(偵8卷第175至179頁) 225 紀鎮平(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道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12)-還原名冊059288(偵9卷第477至479頁) 226 畢國濤(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正道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11)-還原名冊059288(偵9卷第471至473頁) 227 余寶娟(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衛武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5)-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衛武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偵9卷第21至23頁) 228 余寶娟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19頁) 229 林岳(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7)-補件階段114年3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偵9卷第77至79頁) 230 林岳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81頁) 231 陳新民(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0)-補件階段114年3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富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偵9卷第335至337頁) 232 陳新民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339頁) 233 陳姿秀(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靖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3)-補件階段114年3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靖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偵9卷第349至353頁) 234 陳姿秀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355頁) 235 游孟嘉(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苓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5)-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苓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4蔡禮娟、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苓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游孟嘉、編號4蔡禮娟(偵9卷第365至371頁) 236 游孟嘉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373頁) 237 黃木村(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7)-補件階段114年3月15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福居里提議人名冊編號7(偵9卷第397至399頁) 238 黃木村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401頁) 239 瞿陶萬珠(瞿錫德配偶)(114年2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普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9)-補件階段114年3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普天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6瞿錫德、編號17瞿陶萬珠(偵9卷第411至415頁) 240 瞿錫德之戶役政資料(偵9卷第417頁) 241 毛燕貞(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長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補件階段114年3月12日造黃捷罷免案前金區長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6(偵10卷第289至291頁) 242 毛燕貞之戶役政資料(偵10卷第287頁) 243 章蘭英(114年2月11日造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南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偵10卷第311至313頁) 244 章蘭英之戶役政資料(偵10卷第309至310頁) 245 黃文炳(黃捷罷免案苓雅區田西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簽署之罷免資料(偵3卷第407至413頁) 246 劉廣懌(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貴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7)-簽署之罷免資料(偵3卷第441至443頁) 247 崔國強(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林德里提議人名冊編號3、11、18)(偵3卷第455至459頁) 248 魯如雲(黃捷罷免案苓雅區中正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39)-簽署之罷免資料(偵3卷第487至489頁) 249 曾美芳(黃捷罷免案苓雅區日中里提議人名冊編號5、6)-簽署之罷免資料(偵3卷第497至499頁) 250 劉台生(黃捷罷免案苓雅區博仁里提議人名冊編號4、7)-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47至49頁) 251 薛麗敏(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新生里提議人名冊編號12、15)-戶役政資料、簽署罷免資料(偵4卷第141至161頁) 252 孫翊珈(黃捷罷免案前金區同慶里提議人名冊編號8、15)(偵7卷第53至55頁) 253 王承緯(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林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2、23)(偵7卷第81至83頁) 254 賀慶生(黃捷罷免案前金區林泉里提議人名冊編號21)(偵7卷第85頁) 255 蘇宥仁之高雄市第六選舉區鼓山、鹽埕、前金、新興、苓雅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提議人名冊(偵18卷第19頁) 256 李秀甘之高雄市第六選舉區鼓山、鹽埕、前金、新興、苓雅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提議人名冊(偵18卷第25頁) 257 曾芳品、林忠賢之高雄市第六選舉區鼓山、鹽埕、前金、新興、苓雅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提議人名冊(偵18卷第31至33頁) 258 林君達、林忠賢之高雄市第六選舉區鼓山、鹽埕、前金、新興、苓雅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提議人名冊(偵18卷第39至41頁) 259 謝漢平之高雄市第六選舉區鼓山、鹽埕、前金、新興、苓雅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黃捷罷免提議人名冊(偵18卷第47頁)

附錄:卷別對照表編號 簡稱 卷宗名稱 1 他一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2185號 2 他二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2245號 3 他三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他字第2246號 4 選他一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他字第3號 5 選他二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他字第6號 6 選他三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他字第7號 7 偵1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一) 8 偵2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二) 9 偵3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三) 10 偵4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四) 11 偵5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五) 12 偵6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六) 13 偵7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七) 14 偵8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八) 15 偵9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九) 16 偵10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十) 17 偵11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十一) 18 EXCEL還原檔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EXCEL還原檔) 19 EXCEL還原檔下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EXCEL還原檔下) 20 死亡戶役政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死亡戶役政) 21 相關附件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相關附件) 22 黃捷名冊比對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黃捷名冊比對苓雅等)、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黃捷名冊比對新興等) 23 許智傑名冊比對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許智傑名冊比對) 24 模擬原本名冊資料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2號(模擬原本名冊資料) 25 偵13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8號 26 偵18卷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選偵字第14號 27 本院卷一 本院114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一 29 本院卷二 本院114年度選訴字第2號卷二

裁判日期:2026-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