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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醫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醫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葦屏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葦屏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7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本件同意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