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全芳味食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兼 被 告 蔡富祥共 同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扣押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物,應發還全芳味食品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應發還蔡富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全芳味食品有限公司、蔡富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鈞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扣押在案,然前開扣押之物與本案犯罪無關,且為公司營運之商業資料或為營運所必須物品,無扣押留存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審酌檢察官未以該監視器、電腦、筆電內容為本案證據,亦未主張與本案犯行有關或聲請沒收,此部分聲請發還,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9,已將該公務手機LINE「全芳味食品」群組對話紀錄列為證據,仍有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法 官 黃偉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產品(SAMSUNG Z FOLD 4) 1支 扣押物編號1-1 2 電腦設備(全芳味監視器主機(含說明書、電源線)) 1台 扣押物編號1-5 3 全芳味公司筆電資料 1片 扣押物編號1-9 4 電腦設備(全芳味 公司 ASUS X555L筆電) 1台 扣押物編號1-10 5 電子產品(蔡富祥SAMSUNG S22 ULTRA ) 1支 扣押物編號1-16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