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鄭琇婷
陳英釗陳昭憲陳韻雅魏妏玲陳芊瑜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憲
魏妏玲原 告 陳楊秀雄
方麗琴徐元恩
張美惠陳文環
葉碧珠
林鈴香
林文淵顏巧花張翠娥張賴允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翠娥原 告 黃小倖
黃玟婷周元宏蔡明俶林大惟石婷瑋戴志宗黃進興林麗玉林咨爾鄭琇媚
黃怡婷
王俊嘉
王秀玉
鄭評馨
蔡明進龔秀英全部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琇婷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盧明志
陳易鴻陳俊益葉財銘
張震華侯建豪陳文英歐永隆林忠華陳素卿
郭木水王年鳳賴品月廖敏男林淑真李秀美謝玉雲毛小萍陳沛樺洪于婷
曾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