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亭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974號、第17172號、第20317號、第20821號、第22855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亭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亭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請求借予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5年9月18日,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9月18日雄檢冠屹115執更1209字第1159087877號函、115年執更屹字第1209號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即115年9月18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