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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緝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彥凱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3104號、111年度偵字第8869號、111年度偵字第16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彥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吿王彥凱(原名:王子瑋;暱稱「上海1996」)為牟求不

法利益,於民國110年7月6日前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從新開始」、「賓拉登」、「扣小」」等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包含A03(暱稱「一百」)、A01(暱稱「海尼根經銷商」、「BB」)、A02(暱稱「地方角頭」)、蘇子偉(暱稱「老頭」)、林子倫(暱稱「牛(圖案)」)等人。渠等約定由蘇子偉、林子倫擔任一線車手,負責拿取內含帳戶之包裹及提領詐欺贓款;A02擔任二線監督車手,負責依指示向取簿手收取帳戶提款卡,確認提款卡可正常使用後,交給一線車手提領款項,再收取贓款;A01則擔任三線車手,負責向二線車手A02收取詐欺贓款;A03則擔任四線車手,負責前往提領款項之縣市,向三號車手A01收取詐欺贓款,並在款項收齊後交予被吿;被吿則負責安排、監督車手提領詐欺贓款。被吿、A03、A01、A02、蘇子偉、林子倫及本案詐欺集團內其餘成年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飛機群組「淹大水2021」作為車手團成員工作群組,而為下列之犯行:⒈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一至四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A09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指定帳戶內。A02於如附表一至四提領時間前某時許,將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提款卡交予蘇子偉,由蘇子偉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後交付A02。

⒉A02再將蘇子偉上開領得之詐欺款項,於①110年7月6日晚間,

將附表一所示款項持至「御宿汽車旅館中華店」(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交付予A01。A01清點款項無誤後,再自行或委託不知情之少年黃○威,將詐欺贓款交予同汽車旅館鄰近房間之A03。待A03當日收取全數詐欺贓款後,再返回臺中市某處,將詐欺贓款全數交給被吿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收受;②於110年7月12日某時許,將附表二所示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輾轉交予被吿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收受;③於110年7月13日晚間某時許,將附表三所示款項持「香堤晶典汽車旅館」210號房(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及高雄市○○區○○路000號「漢民公園」處交付予A01。A01再將上開款項交予A03轉交被吿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收受;③於110年7月14日某時許,在高雄市某處,將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款項交付予A01,A01再將上開款項交予A03轉交被吿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收受,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㈡被告與林子倫、A01、蘇子偉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飛機群組「泰金888(退水回傭)新人」作為車手團成員工作群組,復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以附表五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五所示之B05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其所申設、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提款卡以包裹方式寄至指定門市。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將上開包裹以空軍一號貨運方式,寄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高雄站」,林子倫接獲指示而前往領取包裹,並於領取後,依指示至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國中」與蘇子偉會合。嗣於110年7月18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旁「捷運鳳山國中站」前,警方因見林子倫形跡可疑,前往盤查,經林子倫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六所示帳戶提款卡等物,進而查獲上情。

㈢嗣經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是考量共同被告、共犯間不免存有事實或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推諉、卸責於他人而為虛偽自白之危險性不低,故對於其自白之證據價值予以限制。而此所謂必要之證據(即學理上所稱之補強證據),係指除共犯之自白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犯罪事實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又該項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該犯罪事實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然仍須與共犯所為犯罪事實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以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所述為真實者,始足當之。又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2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供述、同案被告A0

3、A01、A02及蘇子偉(下稱A03、A01、A02及蘇子偉)之供述、A01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4日期間之網路歷程資料、A03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4日期間之網路歷程資料、蘇子偉持用手機之通訊軟體飛機對話紀錄截圖資料、蘇子偉於空軍一號客運站領取包裹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包裹提領回條、同案被吿林子倫至空軍一號領取包裹之回條、蘇子偉於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4日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案件起訴書;附表一至五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一至五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等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翻拍照片、各告訴人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被害人B05所有帳戶存摺照片、包裹寄送照片、交貨辨收據照片、附表一至四所示匯入贓款之人頭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等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辯稱:我不是暱稱「上海1996」之人,也完全沒有參與及經手A01、A03及A02在本案所提領或收取的被害人款項,我不是本案的收水手,我也沒有指揮林子倫拿取包裹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三卷第1至9頁、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卷第174至175頁)。經查:

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匯款金額至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再由蘇子偉持附表一至四所示提款卡,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領取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詐騙款項後,將款項交付予A02收受,A02再將附表一、三、四所示款項轉交A01及A03或將附表二所示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等情,有A0

3、A01、A02及蘇子偉之供述(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卷二第193頁、偵二卷第83至86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一卷第21至35頁、第351至355頁、偵一卷第495至501頁、偵十卷第17至25頁),證人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復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書物證、A01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4日期間之網路歷程資料、A03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4日期間之網路歷程資料、蘇子偉持用手機之通訊軟體飛機對話紀錄截圖資料、蘇子偉於110年7月13日、110年7月14日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一卷第64至143頁、警八卷第179至181頁、偵十卷第39至49頁、偵一卷第433至435頁;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警三卷第18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五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

五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為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寄送附表六編號1至6所示帳戶,再由A01所招募之同案被吿林子倫(下稱林子倫)接獲指示而前往高雄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高雄站」領取包裹欲轉交蘇子偉等情,有A01及蘇子偉之供述(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一卷第279至282頁、偵一卷第21至35頁),證人即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訴,復有如附表五所示書物證、林子倫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林子倫)(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三卷第18至23頁、第26至31頁)、蘇子偉持用手機之通訊軟體飛機對話紀錄截圖資料、林子倫至空軍一號領取包裹之回條及扣案之附表六所示帳戶提款卡在卷可稽(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一卷第64至143頁、警三卷第32頁),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五、公訴意旨認被吿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內之車手頭,負責調配車手提款、領取包裹暨收取車手繳回之贓款後上繳集團上游,無非係以A01、A03及A02之供述為主要依據,然細繹A01、A03及A02歷次供述如下:

㈠關於A02部分:

①A02於110年9月2日警詢中供稱:我是擔任收水的身分(2號),負責向1號提款車手蘇子偉收取當日提領之贓款。群組內暱稱「上海1996」會叫暱稱「扣小」拿工作機給我,而蘇子偉則是聽命於群組內「從新開始」之人指揮。我在110年7月6日拿到蘇子偉繳回之贓款,就將款項拿到御宿汽車旅館給A01,再由A01將款項交給暱稱「一百」(擔任4號角色),而我不清楚「上海1996」是誰,我只知道「扣小」是的名字叫做「政勳」。關於群組內的成員,暱稱「上海1996」、「浪流連」、「天逢」、「耀城」是同一人,「扣小」、「嗨嗨」是名叫「政勳」的人,我的暱稱則是「地方角頭」、A01的暱稱是「海尼根經銷商」、「BB」、蘇子偉的暱稱「老頭」,而暱稱「一百」則是「上海1996」的弟弟而我們每日工作結束之後,對話就會被刪除,所以我沒有相關的對話紀錄可以提供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六卷第6至15頁)。

②A02於110年10月12日警詢及111年8月22日偵訊中供稱:「上

海1996」的真實身分就是被吿,而暱稱「一百」則是A03,我跟被吿本來就有認識,蠻常見面,被吿有跟我說,他負責跟暱稱「從新開始」聯繫,「從新開始」是臺灣人但在大陸機房工作,所有詐騙的來源都是從「從新開始」那邊過來的,而被吿負責處理最終的詐騙水錢,將水錢匯給大陸的詐騙機房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六卷第35至39頁、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偵一卷第290頁)。

③A02於110年12月13日偵訊中供稱:我只要領到錢都是交給A01;但我於110年7月3日在小港收到的贓款有部分直接繳給被吿,有部分拿給A01。另外被吿在7月13日有到高雄來找我,所以有部分款項直接繳給被吿,等被吿晚上離開後,我收到的贓款才另外繳給A01,而我案件很多,有時後可能會搞混我到底把錢繳給誰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八卷第97至99頁)。

④基上,共犯A02一開始供稱其不清楚暱稱「上海1996」為何人

,卻從110年10月12日之後之筆錄翻異前詞,除了指認「上海1996」為被吿,並供稱其與被吿為舊識、蠻常見面,鉅細靡遺供稱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工作內容,且究竟將款項係交付被吿抑或或A01?其供述已有不一,並非毫無瑕疵。再者,A02前開供述亦無任何其與被吿交往會面、對話紀錄可資補強,則A02前開供述是否可信,並非無疑。

㈡關於A03部分:①A03於110年12月16日警詢及偵訊中供稱:我於110年7月6日到高雄擔任收水手,我把當日收到的2次贓款都交給被吿,而被吿在群組的暱稱為「上海1996」、「浪流連」,我是被吿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我的暱稱是「一百」,負責向A01拿取贓款繳回給被吿等語(見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十卷第4至11頁)。

②A03復於111年2月15日偵訊中供稱:我在飛機群組內的暱稱是「一百」,但沒有加入被吿所屬的詐欺集團,而我在110年7月13日南下收取我跟被吿一起賭博贏的錢,之前是我搞混了,被吿沒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組織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一卷第495至501頁)。

③A03再於111年8月2日偵訊中供稱:被吿請我去收博弈的錢,所以我才會在110年7月6日到高雄,當時被吿給我手機聯繫,那支手機內就存有飛機群組,內有暱稱「一百」的帳號可以做聯繫,而群組內暱稱「上海1996」會指示我去什麼地方收博弈的錢,但我根本不曉得「上海1996」到底是誰,我之前會說是被吿,是因為一開始被吿有先問我要不要做博弈,我才會誤認被吿是「上海1996」。我110年7月13、14日雖然有到高雄,但我沒有與A02、A01見面,我也沒有在群組使用暱稱「一百」與A02、A01討論人頭帳戶的事,我只是到高雄拿我跟被吿贏的賭博款項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偵二卷第91至97頁)。④基上,共犯A03歷次針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暱稱「上海1996」

是否就是被吿,已供述不一致,遑論就其向A01、A02所收取之款項是否為詐欺贓款,有無在群組內以暱稱「一百」而發表言論,均否認其詞,且共犯A03前開供述,均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難僅憑其前後不一致之供述,而認被吿即屬暱稱「上海1996」之人而為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㈢關於A01部分:①A01於110年10月12日警詢中供稱:我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3

號車手,負責向2號車手A02收取贓款上繳。依照我們集團的模式,都會由「上海1996」或「扣小」負責監控1號車手前往領取包裹或拿提款卡,而「上海1996」的真實身分是被吿,但110年7月6日當日,不論是1號車手或者是A02跟我,都沒有人監控我們取款,而我拿到A02給的贓款後,我沒有點鈔就交給A03,再由A03拿回台中交給被吿或林政勳,因為被吿跟林政勳都是集團上游,最後贓款都會交到他們手上,關於我的報酬都是林政勳算給我。我後來也有介紹林子倫給被吿,我就把林子倫的聯絡方式給被吿,讓他們自己去聯繫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七卷第6至16頁)。

②A01於110年10月13日警詢中供稱:被吿是集團的上手,他負

責擔任控盤,與大陸機房聯繫,管理臺灣的車手集團,並將水錢匯到對岸,而A03是集團的4號收水車手,聽從被吿指示向我收取贓款,再將款項交給林政勳,林政勳是集團重要幹部,僅次於被吿,負責指示車手領取包裹及收取A03上繳的水錢,再轉交被吿,而A02則是2號收水車手,她負責向1號收取贓款後交給我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警七卷第17至20頁)。

③A01於110年10月13日偵訊中供稱:我原本幫被吿的詐欺集團

工作,但被吿誤會我去幫別人工作,所以把我擄到汽車旅館毆打,我除了在本案詐欺集團內擔任3號收水車手外,我有介紹林子倫給暱稱「上海1996」,也就是被吿。我讓他們自己談工作的事,而林子倫擔任就是領包裹的角色,是林政勳跟林子倫聯絡,林子倫第1次出任務就被抓了。林政勳是被吿的幫手,負責幫被吿管理車手、匯款到大陸,而我沒有「淹大水2021」群組的相關訊息資料了,因為我的手機不見,所有對話資料都沒有了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一卷第279至282頁)。

④A01於111年2月8日偵訊中供稱:我在110年7月13日確實有在

小港,但我當時是開房間讓被告去找A02拿贓款幫其他車手交保,我不知道當天A03有沒有向A02拿贓款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偵一卷第471至474頁)。

⑤A01於111年8月11日偵訊中供稱:飛機暱稱「一百」主要是A0

3在使用,但被吿偶而會拿這個帳號來使用,而暱稱「上海1996」主要是被吿使用,但A03也會拿來用,只是次數不多,而我忘記在110年7月14日所拿到的贓款究竟是交給林政勳還是A03等語(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偵二卷第83至86頁)。

⑥綜上,首先,共犯A01對於暱稱「上海1996」之確實使用者,

已有供稱被吿或A03均輪流使用乙情,則光就群組中單純之「上海1996」之暱稱,已難直接認定即屬被吿。再者,A01關於贓款上繳後之對象及流向之供述內容,亦與前開共犯A0

3、A02所述情節不同,究竟贓款係由林政勳抑或被吿收取,究竟是由被吿抑或林政勳轉匯至大陸機房,渠等供述情節已大相逕庭,再就林子倫是否有與被吿所有聯繫而聽命領取包裹,公訴意旨亦僅有提出A01之供述以資佐證,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得以證明,衡以被告與A01另有糾紛在案,此部分針對被告之供述,確有可能存在共犯間相互推諉卸責車手組織中何人為主要指揮操縱者之合理可疑。

六、再者,雖然卷內尚扣有蘇子偉之手機內通訊軟體「飛機」之「淹大水2021」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然從對話內容觀之,上開使用者均僅有暱稱對話,從對話內容顯無法供勾稽比對「上海1996」即屬被吿,且關於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地位及分工,卷內證據僅有共犯A02、A03及A01之供述,亦缺乏其他證據資料予以補強,而前開共犯A02、A03及A01之供(證)述已有不同,相互間亦無法互合相符,公訴意旨雖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案件起訴書(A01、A03及被吿),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 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裁判,然上開判決充其量證明被吿曾坦承於110年8月13日前加入某詐欺集團,而被告於該案中曾向A01及A03收取詐欺贓款而上繳他人之犯行,然該案之行為時間係110年8月13日與本案時間為110年7月6日、13、14日有所不同,且該案中乃認定被吿加入飛機暱稱「張無忌」、「浪流連」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亦與前開共犯A02、A01所供被吿亦為暱稱「浪流連」之人不同,尚難憑以作為認定被告早在110年7月6日即有參與本案之證據。是不論被告於他案是否與A01、A03有共犯關係,依本案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與A02、A01及A03等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原則,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七、公訴人所舉證據,其證明程度仍無法達於可排除合理之懷疑而形成被告有罪之法律上確信之程度,尚不足證明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示犯行,依照首揭法條規定,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B07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附表一:(即追加起訴書附表1-1、1-2、2-1、2-2)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方式/金流方向 證據名稱及出處 時間 金額 1. A09(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6時19分許,假冒居家好物電商客服人員,以電話對A09謊稱:因人員操作不當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16時59分 4萬9,985元 110年7月6日17時08分許 5萬 1.A09警詢之陳述(19警一卷第149至15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一卷第148頁、第154至159頁) 3.轉帳交易結果畫面擷圖(19警一卷第160頁 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謝曼婷)交易明細(19警四卷第45頁) 謝曼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17時7分 3萬4,123元 110年7月6日17時09分許 3萬4,000 同上 2. B06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假冒電商客服人員以電話對B06謊稱:因訂單設定成代理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功能取消設定等語,致B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6日18時14分 2萬9,985元 110年7月6日18時20分許 3萬 1.B06警詢之陳述(19警一卷第162至1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9警一卷第161頁、第164至166頁、第172頁) 3.B06提出之通話紀錄(19警一卷第168頁) 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謝曼婷)交易明細(19警四卷第45頁) 謝曼婷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16(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36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6謊稱:因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6日20時46分 2萬9,985 110年7月6日20時56分 2萬(含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 1.A16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95至96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20警卷第93頁、第98至99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0警卷第96至97頁) 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20警卷第27至頁)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20時56分 2萬 110年7月6日21時8分 2萬8,864 110年7月6日21時12分 2萬(含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 同上 4. A10(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20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0謊稱:因訂單數量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6日21時7分 4,901 110年7月6日21時13分 2萬(含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 1.A10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102至107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100頁、第108至109頁、第112頁) 3.轉帳畫面截圖(20警卷第110至111頁) 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20警卷第27至頁)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21時14分 1萬8,000(含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附表二:(即追加起訴書附表3-1、3-2)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方式/金流方向 證據名稱及出處 人頭帳戶 時間 金額 1. A13(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1時許,以臉書帳號「Momo peach」向A13謊稱:可販售遊戲機云云(無證據證明有公開張貼廣告),致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14時15分 1萬8,000 110年7月12日14時34分 1萬8,000 1.A13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85至86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83頁、第89至92頁) 3.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0警卷第87頁) 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何利華)交易明細(20警卷第14至26頁) 何利華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12(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20時01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2謊稱:因重複訂購、個資外洩,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20時12分 2萬9,985 110年7月12日20時19分 2萬 1.A12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115至116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113至114頁、第118至121頁)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0警卷第117頁) ⒋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曹玄明)交易明細(20警卷第29至32頁 曹玄明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21分 2萬 110年7月12日20時23分 1萬9,000 3. A17(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20時10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7謊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20時58分 2萬1,101 110年7月12日21時6分 2萬 1.A17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124至126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122至123頁、第127至128頁) ⒊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曹玄明)交易明細(20警卷第29至32頁) 曹玄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21時7分 1,000 4. A11(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9時57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1謊稱:因誤設批發商,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21時45分 2萬1,985 110年7月12日22時4分 3萬 1.A11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41至44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39至40頁、第45至48頁) ⒊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曹玄明)交易明細(20警卷第11至13頁 曹玄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15(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9時47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5謊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21時45分 3萬7,123 1.A15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51至53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49至50頁、第54至56頁) ⒊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曹玄明)交易明細(20警卷第11至13頁) 曹玄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22時5分 6萬 6. A14(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20時35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4(4181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A15」,應予更正)謊稱:因誤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21時50分 3萬1,013 1.A14警詢之陳述(20警卷第59至6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0警卷第57至58頁、第62至63頁) ⒊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曹玄明)交易明細(20警卷第11至13頁) 曹玄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即追加起訴書附表4-1、4-2)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方式/金流方向 證據名稱及出處 (匯入) 人頭帳戶 時間 金額 1. A04(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2日16時41分許,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以電話對A04謊稱:領貨者簽收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9時21分 9萬9,398元 110年7月13日19時29分許 2萬 1.A04警詢之陳述(19警八卷第19至21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18頁、第30至32頁、第39頁、第44頁) 3.通話記錄(19警八卷第25頁) 4.匯款記錄翻拍照片(19警八卷第29頁) ⒌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羅家順)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68至170頁) 羅家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30分 2萬 110年7月13日19時31分02秒 2萬 110年7月13日19時31分47秒 2萬 110年7月13日19時32分 1萬9,000 2. A05(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8時54分,假冒網購業者、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向A05謊稱:交易訂單有誤,需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9時43分 1萬5,123元 110年7月13日20時6分許 4萬5,000 1.A05警詢之陳述(警八卷第49至52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安溪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48頁、第56至61頁) 3.匯款記錄(19警八卷第54頁) 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羅家順)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68至170頁) 羅家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06(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7時12分許,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以電話向A06謊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存款。 110年7月13日19時49分 2萬9,985 1.A06警詢之陳述(警八卷第63至65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62頁、第68至71頁) 3.通話記錄(19警八卷第66頁) 4.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67、75頁) 5.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羅家順)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68至170頁) 羅家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B02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9時1分,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以電話向B02謊稱:因訂購商品時誤加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等語,致B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9時39分 4萬9,978 110年7月13日20時7分 6萬 1.B02警詢之陳述(19警八卷第77至79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76頁、第82至86頁) 3.被害人B02之通話記錄、匯款記錄(19警八卷第80至81頁) 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田忻怡)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71至172頁) 田忻怡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19時44分 4萬9,978 110年7月13日20時8分 6萬 同上 110年7月13日19時59分 3萬0,850 110年7月13日20時9分 1萬 同上 5. B1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9時28分,假冒玩具店之客服人員,以電話向B1謊稱:因訂購商品時誤升級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ATM解除等語,致B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20時10分 2萬0,986 110年7月13日20時37分 2萬 1.B1警詢之陳述(19警八卷第88至8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87頁、第93至99頁) 3.通話紀錄、匯款記錄(19警八卷第90至91頁) 4.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04至105頁) ⒌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田忻怡)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71至172頁) 田忻怡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B03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20時23分,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人員,以電話向B03謊稱:系統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交易等語,致B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20時23分 4萬9,989 110年7月13日20時48分 6萬 1.B03警詢之陳述(19警八卷第106至107頁) 2.匯款記錄(19警八卷第108至110頁) 3.被害人B03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記錄(19警八卷第111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9警八卷第113至118頁) ⒌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莊惠美)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73至175頁) 莊惠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25分 4萬9,989 110年7月13日20時49分 4萬 同上 110年7月13日20時58分 2萬9,980 110年7月13日21時1分 4萬9,000 同上 7. A07 (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假冒蝦皮購物客服人員,以電話向A07謊稱:系統錯誤導致帳戶遭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20時57分 9,341 1.A07警詢之陳述(19警八卷第119至122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123至126頁、第132頁) ⒊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莊惠美)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73至175頁) 莊惠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59分 9,701 同上 8. A08(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17時14分許,假冒金石堂書局客服人員,以電話向A08謊稱:因系統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云云,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3日19時45分 2萬9,985 110年7月13日20時3分 6萬(含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 1.A08警詢之陳述(19警八卷第134至140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八卷第133頁、第147至150頁) 3.通話記錄(19警八卷第141頁) 4.匯款記錄(19警八卷第143頁) 5.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9警八卷第145頁) ⒍洪于淇之土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25警三卷第189至190頁) ⒎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號(張月娥)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61至164頁) ⒏華南銀行00000000000號(胡會仁)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9警八卷第178頁) 洪于淇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20時2分 2萬9,977 110年7月13日20時4分 4萬2,000(含其他不明被害人之款項) 同上 110年7月13日20時58分 5萬 第二層帳戶 張月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併下列金額再轉至右列胡會仁帳戶。 帳戶 提領時間 金額 胡會仁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27分許 3萬 110年7月13日21時1分 1萬4,000 110年7月13日21時28分許 3萬 同上(合併金額,再於110年7月13日21時5分許轉匯6萬4,100至張月娥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至右列胡會仁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4分 3萬6,000 X 110年7月13日21時29分許 3萬 胡會仁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21時30分許 1萬附表四:(即追加起訴書附表5-1、5-2)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提領時間及金額 證據名稱及出處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時間 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1. A20(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5時30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20謊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4日15時57分 110年7月14日16時2分許 1萬1,000 1.A20警詢之陳述(25警三卷第139至14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5警三卷第141至146頁) 3.A20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5警三卷第147頁) 4.通話記錄(25警三卷第148頁) ⒌洪于淇之土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25警三卷第189至190頁) 1萬1,985 洪于淇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19 (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7時23分許,假冒銀行人員向A19謊稱:為免支付款項,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4日17時42分 110年7月14日17時54分 2萬 1.A19警詢之陳述(25警三卷第151至153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5警三卷第150頁、第154至157頁) 3.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25警三卷第159至160頁) ⒋洪于淇之土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25警三卷第189至190頁 4萬0,123 110年7月14日17時55分02秒 2萬 洪于淇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4日17時55分45秒 1,000 3. A18(告訴)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7時18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A18謊稱:因誤設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4日18時52分 因帳戶遭凍結而未被領出 1.A18警詢之陳述(25警三卷第163至166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5警三卷第162頁、171至178頁) 3.A18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5警三卷第168頁) ⒋洪于淇之土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25警三卷第189至190頁 1萬5,985 洪于淇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五:(即追加起訴書附表6-1)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寄送時間 證據名稱及出處 提供之帳戶金融卡 1. B0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22時30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B04誆稱:如要應徵家庭代工,必須提供本人提款卡、密碼,讓公司登記購買材料,避免後續跑單云云,致B04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之銀行金融卡。 110年7月13日18時40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9警三卷第69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9警三卷第75頁) 3.B04警詢之陳述(19警三卷第70至73頁) 詳附六編號1至3 2. B05 (起訴書誤載為「侯 依緁」,應予更正,下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3時6分,以通訊軟體LINE向B05誆稱:如欲貸款,必須提供3個帳戶供撥款、還款之用,且需將卡片寄出供公司查詢云云,致B05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之銀行金融卡。 110年7月15日11時22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9警三卷第46至48頁、67至68頁) 2.對話記錄(19警三卷第53至64頁) 3.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資料(19警三卷第65至66頁) 4. 后里農會、土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照片(19警三卷第65頁) 5.包裏照片、交貨便收據(19警三卷第66頁) 6.侯衣婕警詢之陳述(19警三卷第49至52頁) 詳附表六編號4至6附表六:

編號 扣案帳戶帳號 帳戶所有人 1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04 2 台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 B04 3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04 4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05 5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05 6 后里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B05 7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興禎 8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興禎 9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興禎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