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偉恩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第7661號、第7750號、第8707號、第13078號、第14255號、第14499號、第14500號、第21143號、第21871號、第22989號、第2718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43號、第60號、第75號、第86號、第103號、第21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111年度偵字第1957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第1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B11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5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至5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29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九編號1至30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緣A01(暱稱「虎哥」、「伍世豪」、「唐令北」、「Fp❄️❄️」,另由本院通緝中)、陳怡帆(暱稱「趙二虎」,本院已另行審結)於民國109年8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職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礦哥」、「姨媽 紅血」、「客」、「SI SI 兒」等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A01與陳怡帆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約定以經營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團方式賺取不法所得,由A01基於指揮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職之犯意,擔任車手頭,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安排調度車手提領詐欺贓款、向車手收取領得之詐欺贓款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等工作,並招募李柏諺(暱稱「哈庫克」,本院已另行審結)、陳宥頤(暱稱「ICAC」,本院已另行審結)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陳怡帆則負責介紹成員供A01指揮,陳怡帆並可從中朋分獲利。B11(暱稱「長毛」、「凱恩」、「Lurking🌹」)於109年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復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招募A04(本院已另行審結)及A02(另由本院通緝中)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或收簿手。而翁駿成(暱稱「661」、「武武」、「老翁」,本院已另行審結)、王駿豪(暱稱「遛遛」、「遛遛2」,本院已另行審結)、楊弼勝(暱稱「財神駕到」,本院已另行審結)、黃富詮(暱稱「馬克弟」、「夏天」、「橋頭小胖」,本院已另行審結)、周子傑(本院已另行審結)亦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B11即分別為下列犯行:㈠B11與附表四各編號涉案被告-正犯欄所示之人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後指示A04向洪春勝收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洪春勝之台銀帳戶;自行向A02借用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A02之台銀、兆豐帳戶,及向A02收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鄭澄宇之渣打帳戶;另取得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台銀帳戶,與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溫承焌之台銀帳戶後,將上開帳戶資料均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復向楊弼勝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楊弼勝之台新、國泰世華、兆豐及高雄銀行帳戶資料轉交給A01。A01則提供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向B10(另由本院審理中)收購由鄭傑丞(本院已另行審結)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用以註冊Telegram暱稱為「Lurking🌹」之帳號,再將該帳號交予B11使用;復建立通訊軟體Telegram名稱為「甘蔗團」之群組【查獲時成員有「Lurking🌹」(即B11)、「Fp❄️❄️」(即A01)、「唐令北」(即A01)、「伍世豪」(即A01)、「ICAC」(即陳宥頤)、「遛遛」(即王駿豪)】,及名稱為「黑牛」之群組【查獲時成員有「伍世豪」(即A01)、「ICAC」(即陳宥頤)、「哈庫克」(即李柏諺)、「遛遛2」(即王駿豪)】,由A01、B11指示所在群組成員、翁駿成提領及上繳詐欺贓款。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取得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四編號1至46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四編號1至46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四編號1至46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四編號1至4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四編號1至46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其中附表四編號1至2、3①③、4至8、10、12至14、15①、16至25、26④⑤、27①、29、32所示之遭詐款項,均由A01、B11在上開群組指示前揭編號所示之車手,於前揭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自前揭編號所示之第一層、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提領前揭編號所示之金額後,交付A01或交由陳宥頤轉交A01,再由A01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附表四編號3②所示之款項,則由A01、B11指示翁駿成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附表四編號9、11、15②、26①②、28、30①、33所示之遭詐款項,皆由B11自行或指示A04、A03(本院已另行審結),自前開編號所示之第一層、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提領前開編號所示之金額後,由B11交予A01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B11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B11之一銀、兆豐帳戶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之受款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B11,復經B11同意搜索,並扣得附表六編號1至29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鈺鑫(原名林威至)等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等警察機關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B11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部分: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是本判決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訊時未經具結之證述,均不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犯該條例以外之罪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則不受此限制,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
二、被告所涉其他罪責之供述證據部分: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金訴緝卷第26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提供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轉交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並自行或指示同案被告A04、A03提款等客觀事實,及本案有洗錢之主觀犯意,惟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A01當時跟我說是要用來做博弈,他是在幫博弈公司處理客戶輸錢跟贏錢的部分,因為公司賭客較多,每天都要匯兌,金錢用量較大,才會請人幫忙領錢,我不知道我工作機是用什麼帳號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當時A01請被告提供及收簿子供博弈集團使用,被告知道博弈犯法,承認有洗錢之犯意,但對於是詐欺所得並不知情等語。
二、經查,被告有基於洗錢之犯意,指示同案被告A04向洪春勝收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帳戶;自行向同案被告A02借用、收購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帳戶;另取得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後,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資料均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復向同案被告楊弼勝收取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資料轉交給同案被告A01;亦有自行或指示同案被告A04、A03提領附表四編號9、11、15②、26①②、28、30①、33所示之遭詐款項等情,為被告所是認;附表四、五所示之客觀事實,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金訴緝卷第263至26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A01、陳宥頤、翁駿成、王駿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中,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弼勝、B10、A02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同案被告A04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A03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人洪春勝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鄭澄宇於警詢及偵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僅限上開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經具結之證述)。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帳戶、殷耀龍之台銀帳戶之金融機構回函、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同案被告A01、陳宥頤、李柏諺、翁駿成、王駿豪、黃富詮、楊弼勝、鄭聰陞等人手機內留存之通訊軟體個人帳號頁面、對話紀錄、對話中傳送照片等資料之截圖及通話音檔譯文、暱稱「Lurking🌹」綁定Telegram通訊軟體所使用之手機門號;本案人頭帳戶遭提領紀錄及監視錄影畫面;被告110年4月8日簽署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0年4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搜索蒐證及扣押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及附表七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含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復有附表六編號1、2、29所示之扣案物可證,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㈠被告有以Telegram暱稱「Lurking🌹」之帳號,指示同案被告
翁駿成、王駿豪提領及上繳詐欺贓款之犯行⒈觀諸證人即同案被告A01於偵訊中證稱:「Lurking🌹」是「長毛」使用等語;並指認「長毛」即為被告(見偵二十一-4卷第76、78至81頁;偵二十一-11卷第47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宥頤於警詢中證稱:「Lurking🌹」都會在群組裡面講說哪張卡有錢,群組大部分是A01跟「Lurking🌹」發布命令等語(見警十三卷第2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翁駿成於警詢中證稱:是「Lurking🌹」、「Fp❄️❄️」在提領群組裡面指揮我去提領的等語(見警十五-1卷第13、1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駿豪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中證稱:我在紙飛機群組裡面受暱稱「Lurking🌹」、「Fp❄️❄️」指示提領款項等語(見警十二卷第65頁;偵十三-2卷第11頁;聲羈一卷第2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柏諺於警詢、偵訊中證稱:我確定B11就是使用紙飛機「Lurking🌹」的人等語;並指認「Lurking🌹」即為被告(見偵二十一-4卷第243至255頁;偵二十一-11卷第46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弼勝於警詢、偵訊中證稱:「Lurking🌹」是「長毛」的暱稱,我是聽「長毛」告訴我,他的工作內容是通知車手去領錢,還有他自己會負責轉錢到別本帳戶,再派人領回等語;並指認「長毛」即為被告(見偵十九卷第99、150頁;偵二十一-4卷第341、343至344頁)。證人即同案被告B10於警詢中證稱:「Lurking」暱稱當中有一個玫瑰花的好像就是指認表編號2之人(即被告)使用的暱稱等語;並指認「長毛」即為被告(見偵二十一-6卷第679、684至695頁;偵二十一-11卷第460頁)。
⒉參酌同案被告王駿豪手機內留存之對話紀錄截圖,可見Teleg
ram暱稱「Lurking🌹」之人確有在「甘蔗團」群組內指示提款上繳之情形(見警十二卷第75至79頁;警十四卷第35至37頁)。同案被告A01手機內留存之對話紀錄截圖,則顯示Telegram暱稱「Lurking🌹」之人有與同案被告A01對帳,且其等上游為Telegram暱稱「姨媽 紅血」之人,恰好與被告遭扣押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筆電內留存「日報表」畫面截圖中,入帳表所記載之客戶包含暱稱「紅血」之人相合(見警四卷第78頁;警十四卷第31至33頁)。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當初A01有拿一隻手機給我使用,裡面有「Lurking🌹」的帳號,我有使用該「Lurking🌹」帳號等語明確(見金訴緝卷第258頁)。綜上,足認被告確有使用Telegram暱稱「Lurking🌹」之帳號,指示同案被告翁駿成、王駿豪提領及上繳詐欺贓款之犯行無疑。
㈡被告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招募
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⒈依證人即同案被告A02於警詢、偵訊中證稱:109年11月間,B
11有跟我提過,如果身邊朋友有缺錢,問他們要不要交本子提款卡,1個帳戶可以拿到的錢約新臺幣(下同)3、4萬元,不過實際要以帳戶的約定額度來定價格。B11有說帳戶資料一定要有存摺、金融卡及密碼、雙證件正反面照片、網銀及帳號密碼、開通線上約定帳戶的功能、提高交易限額,帳戶資料交上來要一個禮拜工作日,B11會看帳戶資格是否符合,符合的才會給錢,不符合的就退回等語。並於偵訊中坦承詐欺、洗錢、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見偵二十一-7卷第1001頁;偵二十四-2卷第40頁)。
⒉及證人即同案被告A04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幫B11
收洪春勝之台銀帳戶,我有跟洪春勝說這種事有風險,我有叫他自己想好再做,我知道是要用帳戶來洗詐欺的贓款。收帳戶之後,一種是每日拆帳,依當天流入帳戶的金額總額抽3%,這種帳戶必須提供網銀功能,還要新辦一支預付卡門號供綁定網銀;另一種是一週拆帳一次,可以抽30%,這種帳戶是專門接收大額金流的,除了網銀、預付卡門號以外,還要開通「網路可設定約定帳戶」、請銀行提高帳戶每日的交易限額到300萬元。收到的帳戶B11會用到出事情不能用為止,他有告訴我要把這個風險告知要賣帳戶的人。B11說因為洪春勝的帳戶條件不足,所以只能做尾車。我去提領本件款項及向洪春勝收取人頭帳戶,都是B11招募我去做的,B11沒有說是用來收取博弈款項。109年11月11日當天,被告開車載我繞了很多家超商,叫我下車去提款,一上車就把領到的錢跟卡片交給被告,我知道領的是不乾淨的錢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見偵二十一-7卷第1058至1059頁;原金訴卷五第29
7、448頁;金訴緝卷第343至344、346、350至353、356至358頁)。
⒊暨證人即同案被告A03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
109年12月底和友人「凱恩」(即被告)吃飯期間有提到我在找工作,在臉書有看到高薪輕鬆的工作,「凱恩」說他可以提供這種工作給我。「凱恩」當面給我一支蘋果手機作為工作機,他說要跟我聯絡工作時會用到這支手機。「凱恩」前後交2、3次金融卡給我(有時給一張、有時給兩張),有時是他自己一個人拿給我,有時是他用丟包的方式,再通知我去撿包(右昌國小附近或海洋科大附近,時間都是晚上7、8點),金融卡密碼、提領的金額是「凱恩」透過工作機傳訊息給我,對話內容「凱恩」半天就會收回。我領錢後「凱恩」會跟我約交錢的地點,我交錢的方式都是整筆領到的錢直接丟到他的副駕駛座給他,他都是一個人來,收到錢就立刻離開,我的薪水都是他隔天再拿來給我,每10萬元我才分500元。B11有說過工作訊息一來要立刻去領,我看到訊息都會在半小時內去領。金融卡和我領的錢都是當天就要交給B11,不會放在我這裡過夜,隔天要領錢再重新拿卡片。我覺得「凱恩」的工作待遇不好,又很像在犯罪等語。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見偵二十一-7卷第920至922、924頁;偵二十一-11卷第256至257頁;原金訴卷五第297、448頁;金訴緝卷第359至360、362、365頁)。
⒋由上,可見被告指示同案被告A02、A04收購人頭帳戶時,均
要求帳戶須有網路銀行功能,開通線上約定帳戶功能並提高交易限額者,則可獲得更高報酬,要與詐欺集團收購人頭帳戶之模式相仿;而被告指示同案被告A04、A03提款之方式,亦與詐欺集團於款項入帳後,指揮車手即時提領詐欺贓款,且刻意分散提領地點、金額,以脫免查緝及製造金流斷點之手法吻合;且作為被告下游之同案被告A02、A04、A03,均能認知本案所為明顯涉及詐欺。佐以被告前於106年間即因交付他人銀行帳戶及手機門號SIM卡,涉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罪經判刑確定,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可參(見金訴緝卷第267至287頁);被告遭扣押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筆電中所留存「熊部-車」報表畫面截圖(見偵二十一-6卷第807至813頁),除將人頭帳戶區分為頭車、中車、尾車與死車,更包含楊弼勝之國泰世華、台新、兆豐、高雄銀行帳戶、殷耀龍之台銀帳戶、邱佳誠之台銀帳戶、溫丞焌之台銀帳戶、鄭聰陞之台新帳戶等本案相關人頭帳戶。顯見被告對於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及車手移轉詐欺贓款之犯罪模式甚為熟稔,知悉其所提供之自身帳戶、指示同案被告A02、A04收購之帳戶,均係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亦明知其自行或指示同案被告翁駿成、王駿豪、A04、A03提領上繳之款項,均屬詐欺贓款甚明。堪認被告本案行為時,主觀上均有參與犯罪組織,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犯意,且其招募同案被告A02、A04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收簿手或車手,亦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無訛。
⒌至證人即同案被告A03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那時候B11有跟
我說那是他賭博贏的錢等語(見金訴緝卷第363頁)。惟提領個人賭博獲利究與被告所辯係為博弈公司處理款項之情形相異,無從憑此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被告及辯護人以前揭情詞置辯,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適用法律之說明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
變更為同法第19條,並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⒊而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先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再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新法將上開自白減刑規定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⒋查被告本案犯行於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罪(未達1億元);
另被告於偵查中並未自白洗錢犯行,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已坦承不諱,僅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則依被告行為時法即舊法,因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該罪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與其所犯洗錢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相同,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生實際限縮宣告刑之效果,故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之處斷刑區間為「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若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被告所成立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之洗錢罪,處斷刑區間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被告本案所犯洗錢罪即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處。
⒌至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雖於115年
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自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故無論修正前後,被告均無上開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⒈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第45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
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兩罪之法定本刑雖同,惟性質與行為態樣不同。又考諸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立法意旨,犯罪組織招募之對象不限於特定人,且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被招募之人實際上有無因此加入犯罪組織,只要行為人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以遏止招募行為。是參與犯罪組織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二者侵害之法益不同,亦不具行為客體之同一性,行為人實施其中一行為,難認會伴隨實現另一構成要件之行為,二者亦無階段關係可言,顯非法規競合之補充或吸收關係。惟究應如何論處,應視具體個案實際參與、招募之行為態樣及主觀故意等,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或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查本案係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為詐欺犯行中「最先
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見金訴緝卷第499至515頁),則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所示部分,為其「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自應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⒋又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始招募同案被告A04、A02加入
擔任提款車手或收簿手,目的在於與受其招募之同案被告A0
4、A02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就其招募同案被告A04、A02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應分別就其所招募之同案被告A04、A02首次犯行即附表四編號9、13所示部分,一併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二、核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9、1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至8、10至12、14至46,及附表五編號2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然被告此部分應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正犯,且因附表五編號1所示部分為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一併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業如前述。追加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僅係幫助犯,且認被告應就收購帳戶、領錢、收水部分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而就附表五編號1所示部分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則與附表五編號1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見金訴緝卷第339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就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就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併予審究;至被告所涉洗錢罪部分,則因追加起訴書所指法條與本院所認定之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分別與附表四涉案被告-正犯欄所示之人、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罪數㈠被告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分工由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告訴人或被害人接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再由被告自行或同案被告翁駿成、王駿豪、A04、A03分次提領或轉匯等行為,各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詐騙案件猖獗盛行,竟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事實欄所示犯行,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更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均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僅坦承洗錢犯行,否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犯行,雖繳回犯罪所得,然迄今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角色地位、分工情節、各罪所涉被害金額,及其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緝卷第488、499至5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如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犯罪時間接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從而,本院就上開判處被告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有關沒收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是本案關於沒收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前開規定。而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手機各1支,為被告所有,供
其本案與同案被告A01聯繫;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筆電1台,亦有供作本案使用等節,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金訴緝卷第261至263頁),屬供其為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復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自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被告自承其本案犯行共獲得1萬8,000元之報酬(見金訴緝卷第261、480頁),且已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並由本院扣押在案,有本院收據可佐(見金訴緝卷第517頁)。爰就扣案之1萬8,000元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洗錢之財物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㈡查附表四、五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匯出之款項,雖經
被告、同案被告翁駿成、王駿豪、A04、A03提領後,由同案被告A01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或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轉匯一空,而屬本案洗錢之財物,本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已將領得之款項上繳,其就此等財物已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而其提供、轉交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轉匯款項部分,則無管領該等帳戶內洗錢財物之權限,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倘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招募同案被告A0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因認被告
此部分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
㈡被告就附表四編號7所示犯行,告訴人A12尚有於109年10月27
日9時20分許,匯款30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後,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同日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3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就附表四編號30所示犯行,告訴人A46尚有於109年12月17日17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就附表四編號31所示犯行,告訴人A47尚有於109年12月18日13時24分許,匯款2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經查:㈠公訴意旨㈠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有招募同案被告A03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犯行。然依前引證人即同案被告A03之證述,可知同案被告A03係依被告指示,持被告提供之提款卡,提領及上繳款項予被告,無法證明同案被告A03尚有接觸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或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之整體架構分工。同案被告A03復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經本院判決涉犯普通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自難謂同案被告A03有受被告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無從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尚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此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附表四編號30所示犯行(即同案被告A03本案首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㈡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此部分告訴人A12、A46、A47遭詐匯出之款項,亦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惟告訴人A12遭詐匯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之款項,嗣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再經轉出一空;告訴人A46、A47遭詐匯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之款項,亦經轉出一空等節,有前引各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可參。而被告本案係提供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轉交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及自行、指示同案被告翁駿成、王駿豪、A04、A03提領詐欺贓款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公訴意旨㈡所指款項既非透過被告提供或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帳戶收受或層轉,亦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自行或指示車手提領、轉匯,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就此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被告前開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附表四編號7、30、31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洗錢以掩飾及隱匿詐欺取財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犯意,為附表九各編號所示犯行。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附表九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匯出之款項,係以附表九各編號所示方式提領、轉匯一空等節,有附表九各編號所示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帳戶之交易明細存卷可稽。是該等款項既非透過被告提供或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收受或層轉,復無證據證明係由被告自行或指示同案被告翁駿成、王駿豪、A04、A03提領、轉匯,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無從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犯行。
四、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就所指被告涉有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嫌,舉證容有未足,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B08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河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帳戶 簡稱 有無供作本案使用 1 黃垵晨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有 2 李柏諺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有 3 李柏廷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柏廷之郵局帳戶 有 李柏廷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柏廷之中信帳戶 4 楊弼勝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弼勝之台新帳戶 有 楊弼勝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弼勝之國泰世華帳戶 楊弼勝申辦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弼勝之高雄銀行帳戶 無 楊弼勝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弼勝之兆豐帳戶 5 黃富詮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有 6 何銘典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有 何銘典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銘典之郵局帳戶 無 7 陳柏成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成之彰銀帳戶 有 陳柏成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成之一銀帳戶 陳柏成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成之土銀帳戶 陳柏成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成之國泰世華帳戶 無 8 馮寅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馮寅之中信帳戶 有 馮寅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馮寅之國泰世華帳戶 無 9 周晨凰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有 10 王思嵐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有 11 周○杰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之中信帳戶 有 周○杰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杰之郵局帳戶 12 鄭聰陞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有 13 黃巧雲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有 黃巧雲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巧雲之合庫帳戶 無 14 邱佳誠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有 15 林家濬申辦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濬之中信帳戶 有 林家濬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家濬之國泰世華帳戶附表二:
編號 帳戶 以下簡稱 有無供作本案使用 1 B11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B11之一銀帳戶 有 B11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B11之兆豐帳戶 2 洪春勝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春勝之台銀帳戶 有 3 A02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A02之台銀帳戶 有 A02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A02之兆豐帳戶 無 4 鄭澄宇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有 5 黃彥熙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 有 黃彥熙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6 溫丞焌申辦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溫丞焌之台銀帳戶 有附表三:
編號 提、匯款地點 地址 ㈠超商 1 全家超商榮安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1樓 2 全家超商美藝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3 全家超商如逢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4 全家超商福華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5 全家超商仁武鳳仁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6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0號 7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8 全家超商高雄忠孝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9 全家超商岡山岡燕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 統一超商市賢門市 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0號 11 統一超商自強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12 統一超商復興門市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13 統一超商美賢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4 統一超商慶豐門市 高雄市○○區○○街0號 15 統一超商人田門市 高雄市○○區○○○○路0號 16 統一超商興陽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17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8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19 統一超商天健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21 統一超商興國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2 統一超商沅興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3 統一超商名湖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4 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高雄市○○區○○路○段0號 25 統一超商海科大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6 統一超商德昌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27 統一超商博真門市 高雄市○○區○○○路00號 28 統一超商寶昇門市 台中市○○區○○路000○0號 29 OK超商仁武永昌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0號 30 萊爾富超商仁武新德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31 萊爾富超商仁武澄湖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㈡銀行 32 國泰左營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3 國泰新興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34 國泰明誠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5 國泰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6 玉山左營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37 玉山七賢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8 土銀新興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39 土銀中正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40 土銀楠梓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41 台銀高興昌公司 高雄市○○區○○○路000號 42 台銀五福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43 台銀左營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44 彰銀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45 合庫南高雄分行 高雄市○○區○○○路00號 46 一銀三民分行 高雄市○○區○○○路000號 ㈢郵局 47 高雄新田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號 48 高雄華夏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號 49 高雄廣澤郵局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50 高雄翠屏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 51 高雄三塊厝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號 52 高雄鼎泰郵局 高雄市○○區○○○路000號 ㈣全聯 53 全聯高雄復興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54 全聯高雄林森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第一層帳戶轉帳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第二層帳戶轉帳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車手提款或轉匯之時間、金額 提、匯款地點 車手 涉案被告 正犯 幫助犯 1 林○○ (原名林○○,提告) 於109年10月1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7日13時8、9分許,匯款10萬元、8萬元至【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17日13時14分許,以網銀轉匯18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7日13時24、26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 全家超商榮安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楊弼勝 周子傑 B11 B10 鄭傑丞 2 A06(提告) 於109年10月10日某時許,陸續以「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7日17時57分許,匯款1萬9,600元至【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17日18時6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9,6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7日18時10分許,提領現金1萬9,600元 高雄新田郵局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楊弼勝 周子傑 B11 B10 鄭傑丞 3 A07(提告) 於109年9月底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9日16時32、33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19日16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①109年10月19日16時48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 ②109年10月19日16時59分許,轉匯3萬元至其他非本案所涉帳戶 ③109年10月19日17時4分許,提領現金4萬5,000元 全聯高雄復興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楊弼勝 周子傑 B11 B10 鄭傑丞 4 A08(提告) 於109年10月19日16時許,陸續以「作業疏失誤設」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2日19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22日19時51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22日20時許,提領現金1萬元 國泰左營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楊弼勝 周子傑 B11 B10 鄭傑丞 5 A09(提告) 於109年9月23日某時許,陸續以「購買彩票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2日20時8分許,匯款2萬元至【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22日20時17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玉山左營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楊弼勝 周子傑 B11 B10 鄭傑丞 6 A10(提告) 於109年10月22日前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22日22時13、14分許,匯款5萬元、4萬元至【黃富詮之台新帳戶】 109年10月22日22時29分許,提領現金9萬元 全家超商美藝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楊弼勝 周子傑 B11 林家濬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0月23日18時36分許,匯款8萬元至【林家濬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23日19時7、11分許,以網銀轉匯5萬元、3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23日19時21分許,提領現金8萬元 統一超商市賢門市 翁駿成 ③109年10月26日22時43分許,匯款10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6日22時47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26日22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全家超商如逢門市 翁駿成 7 A12(提告) 於109年10月9日17時28分許,陸續以「虛擬貨幣」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28日21時28、30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8日21時37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28日21時50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統一超商美賢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0月30日21時1、2、32分許,分別匯款5萬、5萬、3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30日21時10、36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3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0日21 時22分許,提領現金10萬5,000元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翁駿成 109年10月30日22時許,提領現金3萬元 統一超商天健門市 ③109年11月4日1時49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4日1時53分許,以網銀轉匯58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4日1時56分許,以網銀轉匯28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4日2時9、10、12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8萬元 全家超商福華門市 翁駿成 109年11月4日2時5、6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翁駿成 109年11月4日2時19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109年11月4日2時2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翁駿成 ④109年11月5日1時53分許,匯款43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5日1時53分許,以網銀轉匯43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5日1時54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商自強門市 翁駿成 ⑤109年11月9日20 時27分許,匯款12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9日20時30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9日20時39、40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2萬元 統一超商興國門市 翁駿成 8 A13(提告) 於109年11月9日前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3日1時40分許(實際交易時間為11月12日21時54分、21時5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3日1時43分許(實際交易時間為11月12日22時19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2日22時28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國泰新興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1月16日23時46分許,匯款3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7日0時14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 土銀新興分行 翁駿成 9 A14 (提告) 於109年10月間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1日20時46分許,匯款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20時57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統一超商名湖門市 A04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A04 109年11月11日21時1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元至【A02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11日21時22、23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 萊爾富超商仁武澄湖門市 A04 10 A16(提告) 於109年11月初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6日15時7分許,匯款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6日15時15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統一超商沅興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1月13日1時44分許,匯款1,000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3日1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00元 統一超商新新賢門市 翁駿成 ③109年11月13日13時27分許,匯款1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3日14時26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3日14時30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全聯高雄林森門市 翁駿成 11 A17(提告) 於109年11月5日19時40分許,陸續以「更改申請貸款人為囚犯則無庸還款」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1日21時33分許,匯款4萬2,000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21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17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22時3分許,以網銀轉匯11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4萬元,應予更正)至【A02之台銀帳戶】 109年11年11日22時38、39、45、46、48、5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全家超商仁武鳳仁門市 A04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A04 B11 A02 A04 12 A19(提告) 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時許,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0日16時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15分許,以網銀轉匯20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18分許,以網銀轉匯2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 時46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統一超商慶豐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1月10日16時7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6時22、23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8萬元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翁駿成 ③109年11月10日17時許,匯款3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7時5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0日17時6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0日17時9、1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商人田門市 翁駿成 ④109年11月11日18時35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8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20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8時45、47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8萬元 統一超商興陽門市 翁駿成 ⑤109年11月11日18時36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3 A20(提告) 於109年9月中旬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31日14時36分許,匯款7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4時47分許,以網銀轉匯7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4時53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A02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31日15時10、11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4萬元 台銀高興昌公司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B11 A02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0月31日14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4時52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③109年11月2日13 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2日13時26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109年10月31日13時28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A02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2日13時40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台銀五福分行 翁駿成 14 A21(提告) 於109年11月10日前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1日19時39分許,匯款2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42分許,以網銀轉匯2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56分許,提領現金7萬元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1月11日19時48分許匯款2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49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56分許,提領現金7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翁駿成 109年11月11日20時6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萊爾富超商仁武新德門市 翁駿成 15 A22(提告) 於109年11月11日前某時,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1日19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39分許,以網銀轉匯13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1日19時5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全家超商仁武五和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1月11日22時2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11日22時35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2日3時22、23分許,以網銀轉匯2筆5萬元至【陳柏成之彰銀帳戶】 109年11月12日3時22、23、24、25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彰銀高雄分行 B11 16 A23(提告) 於109年10月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6日15時57分許、16時許,匯款2筆5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6日16時14、15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5萬7,000元 土銀中正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B11 B10 鄭傑丞 17 A24(提告) 於109年11月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7日21時36分許,匯款5萬元至【何銘典之土銀帳戶】 109年11月17日22時1、2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庫南高雄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李柏諺 B11 B10 鄭傑丞 18 A25(提告) 於109年10月12日前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12日16時39分許,匯款1萬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2日18時14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3,6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2日18時27、28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萬5,000元 國泰明誠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0月12日20時28分許,匯款2萬6,000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37分許,以網銀轉匯5萬3,0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2日21時39、40、4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玉山七賢分行 翁駿成 19 A26(提告) 於109年10月6日20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2日23時14分許,匯款1萬1,000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2日23時20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1,7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2日23時42分許,提領現金3萬1,700元 國泰高雄分行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20 A27(提告) 於109年9月11日某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15日14時32分許,匯款39萬8,000元至【黃巧雲之玉山帳戶】 109年10月15日14時37分許,以網銀轉匯4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15日14時44、4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10萬元 全家超商高雄民如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109年10月15日14時55、57分許,提領現金10萬、9萬5,000元 國泰高雄分行 21 A28(提告) 於109年11月16日前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6日18時30、34、38分許,匯款2萬、2萬、1萬元至【洪春勝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16日18時49、50、51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元 全家超商高雄忠孝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A04 B10 鄭傑丞 22 A30(提告) 於109年9月初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6日19時35分許,匯款1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109年10月26日19時40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0月26日20時1分許,提領現金9萬元 萊爾富超商仁武新德門市 翁駿成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B10 鄭傑丞 23 A32 (提告) 於109年12月間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4日17時24分許,匯款1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35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43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王駿豪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楊弼勝 周子傑 黃富詮 B11 馮寅 B10 鄭傑丞 24 A33(提告) 於109年12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5日13時22分許,匯款3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5日13時46分許,以網銀轉匯8萬7,000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5日14時2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高雄廣澤郵局 王駿豪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楊弼勝 周子傑 黃富詮 B11 馮寅 B10 鄭傑丞 25 A34(提告) 於109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5日13時47、48分許,匯款2筆10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①109年12月15日13時58分許,以網銀轉匯15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5日14時20、21分許,提領現金12萬元、4萬元 統一超商復興門市 王駿豪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楊弼勝 周子傑 黃富詮 B11 馮寅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2月15日14時11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6,000元至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5日18時23分許,提領現金4萬6,000元 全家超商福華門市 王駿豪 26 A36(提告) 於109年12月12日15時3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1日0時11、21分許,匯款2筆10萬元至【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日0時38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日0時42、43、44、45、47分許,提領現金5筆,各2萬元 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B11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楊弼勝 周子傑 黃富詮 B11 A02 馮寅 B10 鄭傑丞 109年12月1日1時28分至31分許,提領現金5筆,各2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全家岡山岡燕門市 B11 ②109年12月1日18時24、41分許,匯款3萬、2萬元至【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日20時15分許,以網銀轉匯5萬元【A02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日20時16分至18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商寶昇門市 B11 ③109年12月2日0時5、8分許,匯款2筆10萬元至【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④109年12月14日17時43、4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49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4日17時53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王駿豪 ⑤109年12月16日14時25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6日14時30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6日14時31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6日14時41分許,提領現金5萬元 統一超商新三華門市 王駿豪 109年12月16日15時15分許,提領現金5萬元 統一超商信賢門市 27 A42(提告) 於109年12月16日13時4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18日14時8分許,匯款3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8日14時21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7,0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8日14時31分許,提領現金6萬7,000元 國泰左營分行 王駿豪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王駿豪 B11 A02 B10 鄭傑丞 ②109年12月28日15時21、57分、16時11分許,先後匯款5萬、3萬、2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28 A44(提告) 於109年12月7日20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7日21時15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7日21時23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 統一超商海科大門市 A03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3 (僅與B11有犯意聯絡) 109年12月17日21時27、28、29、30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 高雄翠屏郵局 29 趙○○ (原名趙○○,未提告) 於109年9月4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6日15時37、39、45分許,匯款3萬、3萬、1萬2,000元、1,000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6日15時51分許,以網銀轉匯7萬3,000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6日16時1、2、3、4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 高雄三塊厝郵局 王駿豪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B11 馮寅 B10 鄭傑丞 30 A46(提告) 於109年12月7日18時29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14日13時27分許,匯款6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4日14時29、31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2萬9,0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自【溫丞焌之台銀帳戶】提領,應予更正) 台銀左營分行 A03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A03 (僅與B11有犯意聯絡) 109年12月14日15時13 分許,以網銀轉匯15萬元至【溫丞焌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4日15時24、25分許,提領現金10萬元、5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上列提領方式,應予更正) 台銀博愛分行 A03 ②109年12月28日15時30分許,匯款20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31 A47(提告) 於109年12月8日11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8日15時32分許,匯款2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32 A48(提告) 於109年12月3日15時3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6日16時許,匯款3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6日16時7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109年12月16日16時8 、9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1萬元 一銀三民分行 王駿豪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王駿豪 B11 馮寅 B10 鄭傑丞 33 A49(提告) 於109年12月9日20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7日22時18分許,匯款1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17日22時37分許,提領現金1萬元 土銀楠梓分行 A03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3 (僅與B11有犯意聯絡) 34 A55(提告) 於109年12月2日某時許,陸續以「兌換人民幣」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2日14時9、26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楊弼勝之台新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楊弼勝 B11 ②109年12月2日15時39分許,匯款1萬1,280元至【楊弼勝之台新帳戶】 35 A62(提告) 於109年10月28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20日15時34分許,匯款20萬元至【黃彥熙之台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1月19日14時4分許,匯款20萬元至【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應予更正) 109年11月20日15時39分許,以網銀轉匯2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20日16時3分許,以網銀轉匯12萬元至【陳柏成之彰銀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②109年12月4日14時57分許,匯款67萬元至【黃彥熙之台銀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匯款至【黃彥熙之國泰世華帳戶】應予更正) 109年12月4日14時59分許,以網銀轉匯7萬元至【陳柏成之一銀帳戶】 36 A63(提告) 於109年11月14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日12時44分許,匯款8萬元至【黃彥熙之台銀帳戶】 109年12月2日13時10分許,以網銀轉匯8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翁駿成 B11 馮寅 37 A66(提告) 於110年1月5日某時,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10年1月13日14時52分許,匯款17萬元至【殷耀龍(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殷耀龍之台銀帳戶】 110年1月13日14時57分許,以網銀轉匯7萬元至【楊弼勝之國泰世華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楊弼勝 B11 38 A72(提告) 於109年12月9日0時42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3日21時22、23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39 A73(提告) 於109年10月12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6日21時36分許,匯款3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109年12月26日21時44分許,轉匯3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40 A74 (提告) 於109年12月3日12時43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25日13時47分許,匯款3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②109年12月28日13時41分、15時4分、16時48分許,匯款5萬元、10萬元、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109年12月28日13時41分、15時8分、17時8分許,轉匯5萬、20萬、5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41 A75 (提告) 於109年10月27日14時44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8日16時許,匯款20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42 A76 (提告) 於109年12月17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8日14時14、15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43 李承諺(原名李祝豪,提告) 於109年12月17日19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8日15時20分許,匯款60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44 A78 (提告) 於109年12月10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28日16時9、10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②109年12月29日14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109年12月29日14時35分許,轉匯5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45 A79 (提告) 於109年11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9日14時21、23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109年12月29日14時27分許,轉匯1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 46 B1 (提告) 於109年12月12日前某時許,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29日15時33分許,匯款47萬元至【鄭澄宇之渣打帳戶】 109年12月29日15時34分許,轉匯15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A01 陳宥頤 陳怡帆 B11 A02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受款帳戶 1 B02 (提告) 於109年2月10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7日14時2分許,匯款5萬元 B11之一銀帳戶 2 B03(提告) 於109年10月6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6日16時23分許,匯款2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4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應予更正) B11之一銀帳戶 3 B04(提告) 於109年9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投注博奕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8日14時21分許,匯款1萬元 B11之一銀帳戶 4 B05(提告) 於109年10月7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9日14時13分許,匯款1萬元 B11之一銀帳戶 5 B06(提告) 於109年10月1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9日16時31分許,匯款1萬元 B11之一銀帳戶 6 B07(提告) 於109年10月9日12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0月9日20時26分許,匯款2萬元 B11之兆豐帳戶 ②109年10月10日20時1分許,匯款2萬元 B11之一銀帳戶附表六: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Iphone手機1支(黃色) 2 Iphone手機1支(紅色) 3 Iphone手機1支 4 SIM卡1張 5 現金(新臺幣)10萬1,400元 6 毒品吸食器1組 7 90子彈64顆 8 90手槍(ARMED FOCES)1把 9 長彈匣1個 10 咖啡包(DIOR)8包 11 咖啡包(HERMES)8包 12 安非他命(毛重13.34公克)1包 13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 14 兆豐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15 國泰世華存簿(戶名:林芸伊,帳號:000000000000)1本 16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戶名:林芸伊,帳號:000000000000)1本 17 國際二手精品購物證明(NO.010726)1張 18 裳悅實業收據(統編00000000)1張 19 大樓公共管理費用收繳單(NO.383331)1張 20 Iphone手機(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1支 21 BMW自小客車(白色,車牌:000-0000)1輛 22 BMW自小客車(黑色,車牌:000-0000)1輛 23 玉山銀行存簿(戶名:黃秉榆,帳號:0000000000000)1本 24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 25 Iphone手機(白色)1支 26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戶名:藍崧豪,帳號:000000000000)1本 27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戶名:藍崧豪,帳號:00000000000)1本 28 ADATA隨身碟1支 29 ASUS筆電1台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證據出處 1 林○○ (即附表四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18至1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林○○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浩平」、「RLAZA客服」、「欣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八卷第121至124、126、128至130、132至134頁、警十二卷第115頁、警十五-1卷第167頁) 2 A06 (即附表四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A0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75至8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06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peggy」、「Eric」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IG暱稱「peggy」之個人帳號資料頁面截圖、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見警八卷第81至86、88至91、94、98頁、警十二卷第129至130頁) 3 A07 (即附表四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A07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59至16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07所有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查詢明細表、與暱稱「逸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DREAM ACTIVIST夢想行動家」之中秋節活動網路頁面截圖、暱稱「逸瀟」之LINE個人帳號資料頁面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及該平台之會員登入網路頁面截圖(見警八卷第161至162、164、167、169至179頁、警十二卷第161頁) 4 A08 (即附表四編號4) ⑴證人即告訴人A08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35至13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08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與暱稱「奈奈(經濟代言人)」、「ANT線上諮詢總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見警八卷第137至138、142、145至158頁、警十五-1卷第239頁) 5 A09 (即附表四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55至58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09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八卷第59至65、73至74頁、警十二卷第179頁) 6 A10 (即附表四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A10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八卷第101至10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0匯款交易成功紀錄截圖(見警八卷第105至107、110至111、114頁、警十二卷第222頁、警三十三卷第63、73頁) 7 A12 (即附表四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A1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249至2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12匯款紀錄截圖、與暱稱「李奕」、「Mr.周」、「AAX行動線上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AAX合約代理全球招募」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109年10月27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十二卷第247至248、256至259頁) 8 A13 (即附表四編號8) ⑴證人即告訴人A13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347至35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13所有陽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成功紀錄截圖、「BBVA」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警十四卷第345至346、353至363頁、警二十九卷第71至74反頁) 9 A14 (即附表四編號9) ⑴證人即告訴人A14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367至36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4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及暱稱「富比世線上客服」、「杜老爺智能科技客服」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365至366、383至386、394至412頁) 10 A16 (即附表四編號10) ⑴證人即告訴人A1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444至44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16所有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十四卷第441至443、446至447、449至450、452頁) 11 A17 (即附表四編號11) ⑴證人即告訴人A17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457至45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7所有玉山銀行帳戶自10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19日之交易明細、LINE暱稱「Mr.Lin」、「富比世科技線上客服」、「Aaron劉導」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Mr.Lin」、「富比世科技線上客服」、「Aaron劉導」、「超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460至461、463、467、471至500頁) 12 A19 (即附表四編號12) ⑴證人即告訴人A19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18至52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史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19所有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郵局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RLAZA」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及該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與暱稱「KPI關鍵密碼」、「薇欣」、「浩平」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515至517、521、523、525至534頁) 13 A20 (即附表四編號13) ⑴證人即告訴人A20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37至54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20匯款交易成功紀錄及交易結果通知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LINE暱稱「夢想捕手」、「Yan Ling玲」、「浩平」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夢想捕手」、「Yan Ling玲」、「浩平」、「入資帳號申請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535至536、543至572頁) 14 A21 (即附表四編號14) ⑴證人即告訴人A21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78至58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警十四卷第573至577、587、589頁) 15 A22 (即附表四編號15) ⑴證人即告訴人A2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595至59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22簽署之切結書、匯款交易成功紀錄截圖、與暱稱「奇異博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LINE暱稱「理財專家」、「小公主」、「奇異博士」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見警十四卷第593至594、598至601、603至607頁) 16 A23 (即附表四編號16) ⑴證人即告訴人A23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609至6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23匯款交易紀錄截圖、LINE暱稱「Lan Ling玲」、「浩平」、「Hsinnan」之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Lan Ling玲」、「浩平」、「Hsinnan」、「RLAZA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之投注交易頁面截圖(見警十四卷第612至623頁) 17 A24 (即附表四編號17) ⑴證人即告訴人A24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四卷第630至63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24匯款紀錄截圖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四卷第625至629、633至635頁) 18 A25 (即附表四編號18) ⑴證人即告訴人A25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04至160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25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卡洛斯客服」、「卡洛斯-客服服務中心」、「姍姍(蝴蝶結圖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03、1609、1612、1614至1624頁) 19 A26 (即附表四編號19) ⑴證人即告訴人A2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50至165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暱稱「hxllyu_」之Instagram個人帳號頁面截圖、暱稱「瑤」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告訴人A26與暱稱「瑤」、「卡洛斯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48至1649、1655至1656、1670至16780頁) 20 A27 (即附表四編號20) ⑴證人即告訴人A27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82至1696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109年10月15日匯款收執聯、暱稱「夢想捕手TheDreamCatcher」、「薇欣Xin(熊圖樣)」、「 逸瀟」、「RLAZA客服」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告訴人A27與暱稱「夢想捕手TheDreamCatcher」、「薇欣Xin(熊圖樣)」、「逸瀟」、「RLAZA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於「RLAZA」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二)第1681、1697、1709、1723至1739、1742頁) 21 A28 (即附表四編號21) ⑴證人即告訴人A28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238至2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告訴人A28所有郵局、彰化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暱稱「思婷」、「芮馨」、「峰」、「客服小幫手專線」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RLAZA」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與群組暱稱「峰哥理財訓練班2」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二卷第237、240、243至246頁、偵十三-1卷第35至37頁) 22 A30 (即附表四編號22) ⑴證人即告訴人A30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二卷第279至28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30與暱稱「Ms.Monica市場姐姐」、「FOREX總客服」、「Lin」、「林」、「數據分析師-趙勇志」 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見警十二卷第275至277、285至308頁、警十五-2卷第347頁) 23 A32 (即附表四編號23) ⑴證人即告訴人A3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27至12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A32匯款紀錄截圖(見警十六卷第125、130、132頁) 24 A33 (即附表四編號24) ⑴證人即告訴人A33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91至19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33與暱稱「FSLAi客服」、「羽柔(獎盃圖樣)分析總管」之IG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FSLAi」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警十六卷第189至190、193至197頁) 25 A34 (即附表四編號25) ⑴證人即告訴人A34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202至20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34匯款交易成功截圖、暱稱「米米牙」之IG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米米牙」、「FSLAi客服」、「Mr.傑夫」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FSLAi」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見警十六卷第199至201、204至205、208、210至211、215、226至227、229至233頁) 26 A36 (即附表四編號26) ⑴證人即告訴人A3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六卷第137至13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36所有彰化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國泰世華銀行ATM存款之客戶交易明細表1紙(見警十六卷第133至136、143至155頁) 27 A42 (即附表四編號27) ⑴證人即告訴人A4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二十一卷第169至17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A42轉帳交易結果通知及其網路銀行APP未登摺明細截圖、所有郵局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金融卡之照片、與暱稱「kylie晨曦」、「1彩彩彩彩霓(音符圖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暱稱「Jing方靖昊」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暱稱「林晨曦」之IG個人帳號頁面截圖、「PIMCO」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及該平台會員中心頁面之截圖(見警二十一卷第175至177、181至231頁) 28 A44 (即附表四編號28) ⑴證人即告訴人A44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078至208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彤彤」之IG、Telegram個人帳號頁面截圖、暱稱「彤彤」指示之投資平台網址及「東方智能數據中心」投資交易平台頁面截圖、「12月特別活動:聖誕企劃」投資廣告頁面截圖、告訴人A44匯款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077、2083、2090至2091頁) 29 趙○○ (即附表四編號29)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趙○○整理其遭詐欺過程之說明資料、匯款予投資平台保證金之匯款明細截圖、與暱稱「RLAZA客服」、「入資帳號申請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093至2094、2096、2098頁) 30 A46 (即附表四編號30) ⑴證人即告訴人A4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二十一卷第115至12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46匯款紀錄截圖、暱稱「Adam Chen」、「霈婷」、「珈FEI」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PIMCO」投資交易平台登入頁面截圖、與暱稱「Adam Chen」、「霈婷」、「珈FEI」之LINE對話文字紀錄(見警二十一卷第113、123至161頁) 31 A47 (即附表四編號31) ⑴證人即告訴人A47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二十一卷第63至6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109年12月18日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12月28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之翻拍照片、告訴人A47與暱稱「RLAZA客服」、「KPI關鍵密碼」、「入資帳號申請專員」、「薇欣Xin」、「浩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二十一卷第65至103頁) 32 A48 (即附表四編號32) ⑴證人即告訴人A48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152至215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A48匯款往來明細截圖、與暱稱「瑀娜Yuna(愛心圖樣)分析總管」、「入資帳號申請專員」、「FSLAi客服」之LINE對話文字紀錄(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150至2151、2155至2171頁) 33 A49 (即附表四編號33) ⑴證人即告訴人A49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173至217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A49匯款交易成功及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二十一-8卷(三)第2172、2176、2178頁) 34 A55 (即附表四編號34) ⑴證人即告訴人A55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一卷第9至11、1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55匯款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暱稱「阿勝高雄鳳山(草換台)」之微信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見警十一卷第14至15、28至39頁、偵二十一-8卷(三)第2253頁) 35 A62 (即附表四編號35) ⑴證人即告訴人A6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九卷第88至90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A62與暱稱「入資帳號申請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九卷第91至120頁) 36 A63 (即附表四編號36) ⑴證人即告訴人A63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九卷第121至12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暱稱「林潔」之臉書個人帳號頁面截圖、告訴人A63與暱稱「林潔」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林湧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所有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FSL」投資平台之交易紀錄頁面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九卷第123至151頁) 37 A66 (即附表四編號37) ⑴證人即告訴人A6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十卷第38至4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A66所有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匯款交易憑證、與暱稱「Gold brilliant金幣輝煌」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十卷第43、47至59頁) 38 A72 (即附表四編號38) ⑴證人即告訴人A7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49至552頁) 39 A73 (即附表四編號39) ⑴證人即告訴人A73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63至564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ATM客戶交易明細表、告訴人A7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暱稱「小嗨」、「分析師Mark」、「RLAZA客服」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見偵五十二-1卷第21、25、33、79至97頁) 40 A74 (即附表四編號40) ⑴證人即告訴人A74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75至578) 41 A75 (即附表四編號41) ⑴證人即告訴人A75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79至582頁) 42 A76 (即附表四編號42) ⑴證人即告訴人A7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85至588頁) 43 李承諺 (即附表四編號43)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承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89至603頁) 44 A78 (即附表四編號44) ⑴證人即告訴人A78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583至584頁) 45 A79 (即附表四編號45) ⑴證人即告訴人A79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604至606頁) 46 B1 (即附表四編號46) ⑴證人即告訴人B1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二十一-11卷第612至614頁) 47 B02 (即附表五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B02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八-2卷第7至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告訴人B02及暱稱「Eason」之LINE個人帳號頁面截圖、所有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帳戶之匯款交易明細紀錄截圖、與暱稱「Easo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鼎盛理財」之投資交易平台網路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成功紀錄截圖(見偵八-2卷第33至50、53至59頁) 48 B03 (即附表五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B03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七卷第9至1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03網路匯款交易紀錄截圖(見警七卷第47至57、301頁) 49 B04 (即附表五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B04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七卷第13至15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04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雅彤」、「卡洛斯-客服服務中心」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七卷第59至79、303、309頁) 50 B05 (即附表五編號4) ⑴證人即告訴人B05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七卷第29至33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05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eCoinget線上客服」、「paul」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截圖、投資網站交易明細及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見警七卷第195至253、307、315頁) 51 B06 (即附表五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B06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七卷第17至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06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與暱稱「eCoinget線上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成功頁面截圖(見警七卷第81至108、305、311頁) 52 B07 (即附表五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B07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七卷第21至2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B07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暱稱「婷婷」、「螞蟻線上分線客服TW」之LINE帳號頁面截圖、與暱稱「婷婷」、「螞蟻線上分線客服TW」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截圖、所有臺灣銀行及郵局帳戶網路頁面截圖、於螞蟻金服投資平台網路頁面及會員登入資訊頁面截圖(見警七卷第117至193、313頁)附表八: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 附表四編號2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附表四編號3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四編號4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附表四編號5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附表四編號6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7 附表四編號7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8 附表四編號8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四編號9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附表四編號10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附表四編號11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附表四編號12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3 附表四編號13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4 附表四編號14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附表四編號15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附表四編號16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附表四編號17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附表四編號18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附表四編號19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附表四編號20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1 附表四編號21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附表四編號22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附表四編號23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附表四編號24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附表四編號25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 附表四編號26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7 附表四編號27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8 附表四編號28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附表四編號29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附表四編號30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1 附表四編號31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32 附表四編號32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附表四編號33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附表四編號34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5 附表四編號35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36 附表四編號36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7 附表四編號37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8 附表四編號38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9 附表四編號39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0 附表四編號40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1 附表四編號41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2 附表四編號42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 附表四編號43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4 附表四編號44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5 附表四編號45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附表四編號46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7 附表五編號1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8 附表五編號2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9 附表五編號3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0 附表五編號4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五編號5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2 附表五編號6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九: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第一層帳戶轉帳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由第二層帳戶轉帳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提款或轉匯之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車手 1 A11(提告) 於109年11月9日14時許,陸續以「假親友借款」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0日14時21分許,匯款168萬元至【林家濬之國泰世華帳戶】 2 A15(提告) 於109年11月初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9日14時28、29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109年11月9日14時32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李柏諺之中信帳戶】 3 A18(提告) 於109年8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1月11日21時42分許,匯款1萬元至【周晨凰之中信帳戶】 4 A29 (未提告) 於109年8月間某日,陸續以「假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4日15時18分、19時2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5 A31(提告) 於109年10月13日某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之手法施詐 109年10月24日22時6分許,匯款5萬元至【王思嵐之台銀帳戶】 6 A35(提告) 於109年11月23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5日14時12分許,匯款16萬4,550元至【鄭聰陞之台新帳戶】 109年12月15日14時26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5,000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7 A37(提告) 於109年12月17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7日18時41分、19時25分許,匯款5,000元、5,000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8 A38(提告) 於109年11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9日13時14、41、43分許,匯款3筆5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9 A39(提告) 於109年11月19日20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12日19時17分許,匯款10萬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②109年12月12日21時11分許,匯款5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0 A40(提告) 於109年12月16日前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6日21時28、30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1 A41(提告) 於109年12月16日前某日,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6日14時45分許,匯款5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2 A43(提告) 於109年10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2日20時52分許,匯款4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3 A50(提告) 於109年11月底某日,陸續以「投資外匯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2月14日17時42分許,匯款2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②109年12月15日14時5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③109年12月16日14時40分許,匯款3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4 A51(提告) 於109年12月1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5日14時48分許,匯款3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5 A52(提告) 於109年12月7日14時1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2日21時54分許,匯款10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6 A53(提告) 於109年12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7日19時45、49分許,匯款2筆5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7 A54(提告) 於109年11月13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2日19時15分許,匯款1萬元至【邱佳誠之台銀帳戶】 18 A56(提告) 於109年7月20日20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1日15時53、59分許,匯款5萬元、1萬元至【周○杰之中信帳戶】 ①109年8月21日16時22分許,提領10萬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自【李柏廷之中信帳戶】提領,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博真門市 李柏諺指示周○杰 ②109年8月21日16時49分許,以網銀轉匯8萬元至【李柏廷之中信帳戶】 不詳 李柏諺指示周○杰 19 A57(提告) 於109年8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2日19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周○杰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2日19時41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 高雄鼎泰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20 A58(提告) 於109年8月間某日,陸續以「投注博奕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0日19時19分許,匯款3萬元至【周○杰之中信帳戶】 109年8月20日19時41分許,提領現金3萬元 統一超商安冠門市 李柏諺指示周○杰 21 A59(提告) 於109年8月17日20時許,陸續以「投注博奕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8月20日21時22分許,匯款2萬4,000元至【周○杰之中信帳戶】 109年8月20日21時44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4,000元至【周○杰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0日21時55分許,提領現金4萬4,000元 左營華夏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②109年8月21日16時9分許,匯款3萬元至【周○杰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1日17時19分許,提領現金4萬元 左營華夏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③109年8月21日16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柏廷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1日17時22分許,提領現金4萬元 左營華夏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④109年8月22日19時32分許,匯款2萬元至【周○杰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2日19時41分、2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1萬5,000元 高雄鼎泰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⑤109年8月22日19時41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 【周○杰之郵局帳戶】 22 A60(提告) 於109年8月4日23時40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19日18時43分許,匯款2萬6,300元至【周○杰之中信帳戶】 109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提領2萬7,000元 統一超商德昌門市 李柏諺指示周○杰 23 A61(提告) 於109年10月初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18日18時26分許,匯款3萬元至【龔涵琮(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另案判決確定)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龔涵琮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18日18時29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5,000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8日18時47分許,以網銀轉匯8萬元至【陳柏成之土銀帳戶】 ②109年11月19日19時14分許,匯款1萬元至【龔涵琮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19日19時23分許,以網銀轉匯1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19日19時25分許,以網銀轉匯3萬元至【陳柏成之土銀帳戶】 24 A64(提告) 於109年10月29日13時31分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23日21時4分許,匯款9萬1,000元至【龔涵琮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23日21時14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4,000元至【陳柏成之土銀帳戶】 ②109年11月23日21時7分許,匯款5萬元至【龔涵琮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23日21時16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4,000元至【陳柏成之彰銀帳戶】 25 A65(提告) 於109年11月初某日,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①109年11月24日13時18分許,匯款10萬元至【龔涵琮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24日13時20分許,以網銀轉匯20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24日13時23分許,以網銀轉匯10萬元至【陳柏成之一銀帳戶】 ②109年11月25日17時5分許,匯款1萬元至【龔涵琮之台銀帳戶】 109年11月25日17時7分許,以網銀轉匯6萬元至【黃垵晨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1月25日17時16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6,000元至【陳柏成之彰銀帳戶】 26 A67(提告) 於109年8月5日某時,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1日16時30分許,匯款1萬元至【李柏廷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1日17時22分許提領4萬元 左營華夏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27 A68(提告) 於109年8月12日某時,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1日17時33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柏廷之郵局帳戶】 109年8月21日17時39分許,提領現金5萬元 左營華夏郵局 李柏諺指示周○杰 28 A69(提告) 於109年5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0日21時24分許,匯款2萬元至【周○杰之中信帳戶】 109年8月20日21時44分許,轉匯4萬4,000元至【周○杰之郵局帳戶】(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更正) 109年8月20日21時55分許,提領現金4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9年8月21日16時22分許,自【周○杰之中信帳戶】提領10萬元,應予更正) 統一超商博真門市 李柏諺指示周○杰 29 A70(提告) 於109年9月間某日,陸續以「投資下注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12月11日18時48、49分許,匯款4萬、4萬元至【利建璋(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業經另案判決確定)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利建璋之國泰世華帳戶】 109年12月11日18時54分許,以網銀轉匯4萬元至【馮寅之中信帳戶】 30 A71(提告) 於109年8月19日某時許,陸續以「投資獲利」之手法施詐 109年8月22日23時19、21、22分許,匯款3筆2萬元至【李柏廷之中信帳戶】 109年8月23日0時14分許,提領現金6萬元(追加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李柏諺指示周○杰〈卷證索引〉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085983號卷(偵一) 警一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114110號卷(偵二) 警二卷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03993503號卷(偵三) 警三卷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175200號卷(偵四) 警四卷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04363237號卷(偵五) 警五卷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北市警刑大移七字第1103041130號卷(偵六) 警六卷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3590200號卷(偵七) 警七卷 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5字第11072617600號卷(偵九) 警八卷 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702300號卷(偵十) 警九卷 1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3230801號卷(偵十一) 警十卷 1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3823100號卷(偵十二) 警十一卷 1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181300號卷(偵十三) 警十二卷 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194900號卷(偵十四) 警十三卷 1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194400號卷(偵十五) 警十四卷 1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283700號卷一(偵十六) 警十五-1卷 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283700號卷二(偵十六) 警十五-2卷 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0538900號卷(偵十八) 警十六卷 1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973311400號卷(偵二十) 警十七卷 19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3044300號卷(偵二十一) 警十八卷 2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49376、0000000000號卷(偵二十二) 警十九卷 21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101002705號卷(偵二十三) 警二十-1卷 2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航警刑字第1110027830號卷(偵二十三) 警二十-2卷 2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高市警旗分偵字第11170598700號卷(偵二十四) 警二十一卷 2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41號卷 偵一卷 2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61號卷 偵二卷 2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750號卷 偵三卷 2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07號卷 偵四卷 2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78號卷 偵五卷 2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255號卷 偵六卷 3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75號卷 偵七-1卷 3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499號卷 偵七-2卷 3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671號卷 偵八-1卷 3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28號卷 偵八-2卷 3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500號卷 偵八-3卷 3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143號卷 偵九卷 3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871號卷 偵十卷 3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989號卷 偵十一卷 3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83號卷 偵十二卷 3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83號卷 偵十三-1卷 4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卷 偵十三-2卷 4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卷 偵十四卷 4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卷 偵十五卷 4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號卷 偵十六卷 4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卷 偵十七卷 4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卷 偵十八卷 4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卷 偵十九卷 4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卷 偵二十卷 48 函中國信託、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臺中銀行調109年8月1日至100年1月3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卷 偵二十一-1卷 49 函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銀行、中國信託調109年9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卷 偵二十一-2卷 50 函中華郵政、玉山銀行、合作金庫、臺北富邦銀行、第一商銀、土地銀行、彰化商銀、臺灣銀行調109年9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交易明細等資料卷 偵二十一-3卷 51 調查卷目錄卷一 偵二十一-4卷 52 調查卷目錄卷二 偵二十一-5卷 53 調查卷目錄卷三 偵二十一-6卷 54 調查卷目錄卷四 偵二十一-7卷 55 被害人報案卷(一)至卷(三) 偵二十一-8卷 56 帳戶往來明細目錄卷 偵二十一-9卷 57 本院少年周○杰保護事件調查卷 偵二十一-10卷 5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卷 偵二十一-11卷 5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579號卷 偵二十二卷 6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532號卷 偵二十三-1卷 6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133號卷 偵二十三-2卷 6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197號卷 偵二十四-1卷 6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54號卷 偵二十四-2卷 6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0號卷 偵二十五卷 65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4號卷 聲羈一卷 66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6號卷 聲羈二卷 67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5號卷 聲羈三卷 68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46號卷 聲羈四卷 69 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11號卷 聲羈五卷 70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29號卷 偵聲一卷 71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30號卷 偵聲二卷 72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31號卷 偵聲三卷 73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42號卷 偵聲四卷 74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51號卷 偵聲五卷 75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56號卷 偵聲六卷 76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75號卷 偵聲七卷 77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78號卷 偵聲八卷 78 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109號卷 偵聲九卷 79 本院110年度偵聲更一字第3號卷 偵聲更一卷 80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偵抗字第40號卷 偵抗一卷 8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偵抗字第89卷 偵抗二卷 8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1193號卷 聲他卷 83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一 原金訴卷 84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二 原金訴卷二 85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三 原金訴卷三 86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四 原金訴卷四 87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五 原金訴卷五 88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六 原金訴卷六 89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七 原金訴卷七 90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調解卷一) 調解卷一 91 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卷(調解卷二) 調解卷二 92 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2號卷 金訴緝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