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衍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3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陳衍丞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卷證略繁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