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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59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114年度訴字第51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宜儒選任辯護人 陳信維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宋雨錚

潘玉婷

徐駿倫

梁雅涵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0

19、39034號、114年度偵字第2496、2518、2545、2605、2738、3258、4099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31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8423、8424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22號】、114年度偵字第7178、7382、7596、764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59號】、113年度偵字第35232、35600號、114年度偵字第2196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18號】、114年度偵字第6687、19452號【114年度訴字第51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5232、35600號、114年度偵字第2196、7021、7178、9413、10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2月26日14時1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14時20分宣判,惟辯論終結後,本案被告仍有陸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及履行調解內容,實際履行情形仍需時日確認,此情對被告量刑具有實質影響,因其餘證據均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