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28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靖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保外就醫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靖潔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靖潔因罹患罕見疾病「格林-巴利症候群」,而保外就醫,前於仁安醫院住院治療,需鼻胃管灌食及留置導尿管照顧,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全天候照顧等情,有仁安醫院民國115年4月2日乙種診斷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25頁)。仁安醫院醫師復於115年5月20日表示:被告於該院復建,本來四肢癱瘓,現在稍有改善,惟仍須乘坐輪椅,另有呼吸困難情形,應無法長時間至本院開庭,其精神狀況或因臥床甚久,偶爾有回答錯亂之情,按目前情況應無法到庭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參(本院卷第227頁)。復經仁安醫院於115年6月18日函覆本院:被告之語言能力可簡單回答自身感覺;其認知能力對人事時物有混淆情況,如母親上午探視,下午就遺忘;行動能力目前可坐在輪椅上1小時,但有時呼吸急促情況需接上氧氣供應;無生活自理能力,需他人24小時看護等語,亦有仁安醫院115年6月15日乙種診斷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59頁)。另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衛生科人員115年8月21日表示:被告現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保外就醫住院中,其身體狀況仍無法開庭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憑(本院卷第295頁)。堪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