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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葆仁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02號、113年度偵字第38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