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355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3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厚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未扣案犯罪所得」記載,應更正為「已繳交犯罪所得」。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