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56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琮翔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66號、第286號、113年度偵字第16352號、第16731號、第20287號、第20627號、第21083號、第21680號、第21684號、第21696號、第23485號、第27473號、第27658號、第28292號、第28755號、第29630號、第31370號、第31627號、第34080號、第35684號、第37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