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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5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58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淑華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淑華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粟威穆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