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71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香梅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10號、114年度偵字第13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曾香梅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