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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緝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 告 廖黃美珍被 告 吳錫昭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4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41號),業經本院判決部分有罪在案,而原告就此有罪部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本件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維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同一法理,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張瀞文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