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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緝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1號原 告 蔡日炎 地址詳卷被 告 陳緯哲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72號,嗣改行簡易程序115年度金簡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薇芳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