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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4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30號原 告 曾文忠被 告 蔡和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蔡和諺被訴偽造文書等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