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430號原 告 曾文忠被 告 蔡和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蔡和諺被訴偽造文書等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