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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4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原 告 彭建霖被 告 李正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正華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彭建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本件刑事判決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即115年6月29日宣判)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