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86號原 告 彭建霖被 告 李正華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正華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彭建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本件刑事判決原定於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即115年6月29日宣判)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