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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5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原 告 陳美豆被 告 余宗銘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不思父母養育之恩,竟以暴力加諸於母親即被告之身,被告所為大逆不孝之行徑,已使原告身心受創至深,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鄭宇鈜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孟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