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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5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53號原 告 曹耀鈞 地址詳卷

謝靜雯 地址詳卷曹銘仁 地址詳卷曹銘宏 地址詳卷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曹耀鈞 地址詳卷被 告 朱家綱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王博正法 官 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