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87號原 告 陳綉蓉被 告 曾嘉義
林品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師丞彥、邱品源部分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粟威穆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