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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6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36號原 告 陳祐造被 告 孫霈芩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6號被告孫霈芩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陳祐造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