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50號原 告 胡靜轅被 告 陳淑君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淑君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原告主張因被告陳淑君犯罪而受有損害,並主張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依民法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就刑事部分判決被告陳淑君無罪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爰依旨揭條文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