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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66號原 告 劉玉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崴垣、呂文佑、張瑞茂、王奕萱、曾家群、鄭智文、戴宇泓、徐嘉鴻、張智盛、鄭竹君、余士宏、吳玄錫(原名吳炫錫)、潘進貴、吳銘偉、穆正傑間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在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固然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若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因刑事案件已脫離第一審法院,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失所附麗,依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張崴垣、呂文佑、張瑞茂、王奕萱、曾家群、鄭智文、戴宇泓、徐嘉鴻、張智盛、鄭竹君、余士宏、吳玄錫(原名吳炫錫)、潘進貴、吳銘偉、穆正傑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先行判決在案,其中被告張崴垣、呂文佑、王奕萱、徐嘉鴻、余士宏、吳玄錫(原名吳炫錫)、穆正傑均已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0號案件審理中;其餘被告張瑞茂、張智盛、曾家群、鄭智文、戴宇泓、潘進貴、吳銘偉、鄭竹君則經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索引卡資料及送上訴函稿為憑。惟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戳章可參,依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至原告對被告世宇智及陳宗岳起訴部分,因本院目前尚未審結,仍屬合法,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附表 被告姓名 狀態 本院終結日期 張崴垣 提起上訴 114/04/24 呂文佑 提起上訴 113/10/18 張瑞茂 已確定 112/11/23 王奕萱 提起上訴 113/10/18 曾家群 已確定 113/10/18 鄭智文 已確定 113/09/26 戴宇泓 已確定 113/10/18 徐嘉鴻 提起上訴 113/09/26 張智盛 已確定 112/12/11 鄭竹君 已確定 113/10/18 余士宏 提起上訴 114/01/23 吳玄錫(原名吳炫錫) 提起上訴 114/01/23 潘進貴 已確定 113/09/26 吳銘偉 已確定 113/09/26 穆正傑 提起上訴 113/09/26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