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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7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68號原 告 黃碧娥被 告 鄧竣元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鄧竣元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案被告被告柯宗廷部分業經通緝,待其到案另行處理,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