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原 告 AV000-K113111(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馬涵蕙律師劉佳盈律師被 告 陳介偉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薇芳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孜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