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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33號原 告 王愷鈞 (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簡敬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指訴同案被告洪煜翔、張啓煜、洪萬得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無罪,是此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游芯瑜法 官 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