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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原 告 李東明被 告 曾宗翰

陳郭照月

林素卿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易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所載之刑事案件案號,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4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作成之114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裁定,於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案號誤載,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將上開欄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戴筌宇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