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21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產業永續發展策進會法定代理人 王宥蓁被 告 賴芝妍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