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2號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賈貞芳
劉育榕被 告 劉俊德
陳廷瑋陳中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涂瑋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中葳、涂瑋鑫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賈貞芳認陳中葳、涂瑋鑫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11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劉育榕認被告涂瑋鑫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114年度附民字第64號),遂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對陳中葳、涂瑋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劉俊德、陳廷瑋雖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然原告劉育榕認其2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另被告郭文豐、何瑞喆均經本院通緝,待被告郭文豐、何瑞喆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