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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原 告 雷幃程 地址詳卷被 告 楊蕙芬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蕙芬被訴對原告雷幃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