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73號原 告 楊謀榮 地址詳卷被 告 楊晉嘉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晉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楊謀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就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爰依旨揭條文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