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95號原 告 黃國茂被 告 黃思偉(原名黃智程)
吳仲家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陳芸蓁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尚待本院另行審結其刑事案件,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