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楊鈞富(地址詳卷)被 告 宋依蓮(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115年度簡上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者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為不合法。
二、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認定被告宋依蓮於民國113年2月29日2時21分至113年3月5日1時9分間,以iMessage接續傳送訊息予原告楊鈞富而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然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3月16日指示他人恐嚇原告家人及家中遭潑漆而受有損害等語,顯與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87號案件之犯罪事實無關,故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