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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1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1號原 告 盧瑜蓓被 告 翁世一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有卷附審判筆錄可查。茲原告未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遲至115年6月9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求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法 官 吳致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