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若婷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爰因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後具狀略稱:被告認罪,持續給付分期款予已經和解之被害人。並於庭後持續與另外兩位被害人聯繫,已與其中1位被害人達成共識,及與另1位被害人討論分期方案(姓名涉隱私,詳卷)。因為這兩位被害人均住北部,尚待渠等簽立和解書再郵寄給被告,始能完成和解書。為此聲請再開辯論,給予上訴人即被告彌補被害人之機會等語(詳民國115年8月13日答辯暨聲請再開辯論狀、同年月14日陳報㈢狀)。為此,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侯雅文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