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89號原 告 林煥德被 告 潘清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88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林芝君法 官 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