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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3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57號原 告 翁文雄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被 告 陳冠廷訴訟代理人 歐政儒律師

蕭翊展律師楊允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上開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暨準備狀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經原告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胡慧滿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