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15號原 告 黃健珉被 告 侯岱霓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308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聖源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